【内容提要】 《越绝书》的成书年代和作者一直众说纷纭,前人利用文献中史料的年代来推测该书的成书年代,但结论不断被推翻。故而我们尝试从语言的角度来推测《越绝书》的成书年代,发现其中“善”通“献”,“属”即“钃(斸)”,“内”通“衲”,“纷纷”表示中性色彩的“众多貌”,“何当”表示“什么时候(才)”,“方来”表示“将来”义,“其”可作主语等现象,都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语言特点。总而言之,我们认为从语言系统的角度出发,该书语料所属的年代应该在魏晋南北朝时期。
【关键词】 《越绝书》 词汇史 成书年代 语料特点
《越绝书》中记载了吴越两国国都,及附近山川形势、城池道路、宫殿陵墓、农田水利、工场矿山等,还介绍了太湖流域和会稽山的地理特征,开启了地方志编纂的先例,被方志学者奉为地方志鼻祖。但至今该书的年代及作者还无法完全确定,究根结底在于该书的语料所属年代尚未弄清,故很有必要对书中语料存疑之处进行商榷,做出正确诠释。
譬如“日昭昭,侵以施”中,前人对“侵”的解释有误,
而在类似的注解中又没有明确诠释,我们考察后认为“侵”与“浸”“寖”相通,而后两者在两汉文献中多作副词表示“逐渐”。又如“与子期甫芦之碕”中,“甫”一般被认为应该通指示代词“夫”,
但先秦至魏晋的文献中不见地点宾语在未加介词“于”或“乎”的情况下单独加指示代词的情况(以代词单独作地点宾语的情况除外),故而我们更倾向于认为这是方音的“乎”。《越绝书·荆平王内传》中还可见“渔者渡于于斧之津”一句,其中“于斧”当为于湖(即今安徽当涂),古县名,也是唇音和牙喉音相通,“斧”当为“湖”。于湖为晋武帝太康二年(281)所置,分丹阳县为二,置丹阳县和于湖县,东晋侨置淮南郡于此,隋代郡县并废。值得注意的是“于湖”这一地名存在时间极短,当在晋代至隋之间。
下面我们对该书语料进行细致分析,以便从语言角度对该书进行断代。
夏启献牺于益。启者,禹之子。益与禹臣于舜,舜传之禹,荐益而封之百里。禹崩,启立,晓知王事,达于君臣之义。益死之后,启岁善牺牲以祠之。经曰:夏启善牺于益。此之谓也。(《越绝书·吴内传》)
段首作“夏启献牺于益”,而段尾作“夏启善牺于益”,“献”“善”二者相异。钱培名《札记》认为“此误”,“善”当为“献”。李步嘉《越绝书校释》则援引《北堂书钞》卷八九《礼仪部·祭祀门》引《越绝书》文作:
益死之后,夏启善献牺牲以祠。
认为此处的“善”当为“善献”之误。
《吴内传》很多段都依照段首几句为经,其后是类似于《春秋》三传中解经的文字的传,故而段首和段末总有些文字是重复的,譬如:
尧有不慈之名。尧太子丹朱倨骄,怀禽兽之心,尧知不可用,退丹朱而以天下传舜。此之谓尧有不慈之名。
因此,说这一段的“夏启善牺于益”中“善”可能为“献”之误,是有一定依据的。
至于《吴内传》的这句“益死之后,启岁善牺牲以祠之”,以及《礼仪部·祭祀门》的异文“夏启善献牺牲以祠”一句,李步嘉先生说“善”作“善献”,还有商榷的余地。若作“善献”,则“善”和“献”要么是同义复现,要么是“善+VP”的结构,表示“擅长、善于”,譬如“羿,古之善射者也(《管子·形势解》)”,或者“善”作副词,表示“妥善地,好好地”,如“无德以及远方,莫如惠恤其民而善用之(《左传·成公二年》)”。
但“善献”若是“善+VP”的结构,则可以理解为“擅长做……”或者“认为做……是对的”,又或者“善”作副词,表示“好好地做……”,无论采用哪种解释,都令人费解。
那么,“善”和“献”含义相近吗?单从古汉语中“善”的用法,二者是不能等同的。
“善”与“膳”乃同源字。
西周时只有“善”字,东周才加上形旁“肉”,汉代又可作“饍”。《集韵》:“庖人和味必嘉善,故膳从善。”《周礼·天官冢宰》:“膳夫上士二人。”郑玄注:“膳之言善也,今时美物曰珍膳。”西周小克鼎:“王命善夫舍令于成周。”“善夫”即“膳夫”。《别雅》卷四曰:“善,膳也。《庄子·至乐篇》‘具太牢以为善’,善与膳通。”
《说文》:“膳,具食也。从肉善声。”“具食”含“进献”之事,故“膳”有进献食物之义。
“献”和“膳”同属一个语义场,都有“将……送给……”的义素。比之将接受赠与的对象限定于尊者,且“献”的东西没有过多限制的“献”,“膳”更多的则是强调把食物做成美味来送人,至于是进献给尊者,还是分送给亲友,“膳”也没有限定。
《仪礼·公食大夫礼》:“宰夫膳稻于粱西。”郑玄注:“膳,犹进也。”此例的主语是“宰夫”,煮食物和进食物是其职责所在,且不是在祭祀场合,而是觥筹交错的宴席。《礼记·玉藻》曰:“凡献于君,大夫使宰,士亲,皆再拜稽首送之。膳于君,有荤、桃、茢。于大夫去茢,于士去荤。”此例中可以明显看出“献”和“膳”的不同,“献”的对象就只有“君”,而“膳”的对象有“君”,有“大夫”,还有“士”。《礼记·少仪》曰:“为己祭而致膳于君子曰‘膳’。”意思是“为自己祭祀而把所余的祭肉送给君子说‘送美味’”,
从“君子”一词也可以看出“膳”的对象比“献”要宽泛得多。
《吕氏春秋·上德》“太子祠而膳于公”,意思是“太子祭祀姜氏,并把食品奉献给献公”,
可以看出,此处是“太子”奉送食物给“献公”,下位者对上位者,明明可以用“献”,此处却用了“膳”。一者是因为“祭物”常被认为是“尽善尽美”的“美味”,二者因为这一动作还可以由尊者发出,可以是上位者对下位者的分赐。孙钦善在《论语本解》中提到:“天子、诸侯祭祀,当天清早宰杀牲畜,然后举行祭典。第二天还要祭祀一次,叫做‘绎祭’。绎祭之后,助祭之臣可以把助祭之肉带回,同时可以分到天子、国君的祭肉。这些祭肉还得向下分赐,以均深惠。”
根据祭祀的规矩,“祭肉”是可以向下分赐的。
“膳(善)”和“献”最重要的区别是“膳(善)”的对象都是活着的人,而“献”的对象则是神灵或已故之人。因此,即便“善”通“膳”,可以表示“进献美食”的含义,在用法上也和“献”有明显的区别,不是同义复现。
但我们可以看到这一段中“益死之后,启岁善牺牲以祠之。经曰:夏启善牺于益”,“善”出现了两次,是这两处都有讹误吗?我们认为有可能《北堂书钞》所引的《越绝书》该句,其中的“善献”,“献”为衍文,应为后人的注解,“善”通“献”,为方音俗字。
出土战国文献中已有禅母、晓母相通的例子,如“氏”通“兮”:
其仪一氏(兮),心如结也,吾信之。(上博战国楚简《孔子诗论·鸤鸠》)
魏晋亦有二者混用的例子,且是吴越一地的特点。郭璞注《方言》曰:“今江东通呼勺为槭,音羲。”“勺”为《广韵》禅母药韵开口三等字,“羲”为《广韵》晓母支韵开口三等字,是禅母晓母不分的情况。又《方言》曰:“榻前几,江沔之间曰桯。”郭璞注曰:“今江东呼为承,桯音刑。”以“桯”为“承”,“桯”为晓(匣)母梗摄字,“承”为禅母曾摄字,也是以晓母字为禅母字。
从声母看,“善”为禅母齿音,“献”为晓母牙喉音,二者并不相近。但禅母字多与心母字相通,同属齿音。如“善”与“仙”通,郭店楚简《老子》甲:“古之善为士者,必非(微)溺(妙)玄达,深不可志(识),是以为之颂(容)。”马王堆汉墓帛书乙本“善”作“仙”。“羴”与“鲜”通,《性自》:“闻笑声,则鲜如也斯喜。”郭店简“鲜”作“羴”。
而至少在唐末以前,心母和晓母就已经可以相谐了。敦煌唐写本《守温韵学残卷》将“心邪晓”列为喉音,《开蒙要训》也有以晓母字注心母字的例子,罗常培先生认为这类现象“未尝不可以当作心晓两母的四等已然同样腭化成[ɕ]的暗示”。
心母和牙喉音相通的例子,早在晋代就可见,如郭璞注《方言》曰:“今江东人呼快为愃,相缘反。”“愃”为《广韵》心母仙韵字,“快”为溪母夬韵字,这是牙喉音作齿音的例子。
值得注意的是,“献”又读作suō,《广韵》:“素何切,平声歌韵,心母。”是指古代的一种滤酒方法,也指刻缕纹饰。从这个角度来说,心、晓二母的关系也是匪浅的。
从韵部来看,虽然同属元部,但是“献”是元韵,“善”是仙韵,二者混同,这是符合汉末魏晋至唐初的吴语中元部诸韵容易混用的语音特点的。
如山仙不分,《颜氏家训·书证篇》云:
或问曰:《东宫旧事》何以呼鸱尾为祠尾?答曰:张敞者,吴人,不甚稽古,随宜记注,逐乡俗讹谬,造作书字耳。吴人呼祠祀为鸱祀,故以祠代鸱字;呼绀为禁,故以糸傍作禁代绀字;呼盏为竹简反,故以木傍作展代盏字……诸如此类,专辄不少。
东汉张敞为吴人,操吴语。以祠为鸱,之脂不分。以禁为绀,覃侵不分。以榐为盏,榐为《广韵》知母仙韵字,盏为《广韵》庄母山韵字,二者混同,则是山仙不分。
如齐仙不分,《尔雅·释言》云:
剂、剪,齐也。
晋郭璞注:“南方人呼剪刀为剂刀。”何大安先生认为这里的南方通指江东、荆楚,包括吴地。呼“剪”为“剂”,是齐韵、仙韵不分。
如监元不分,《晋书·五行志》云:
义熙二年,小儿相逢于道,辄举其两手曰“卢健健”,次曰“斗叹斗叹”,末曰“翁年老翁年老”。当时莫知所谓。其后卢龙内逼,舟舰盖川,“健健”之谓也。
以“健”为“舰”,健为《广韵》群母元韵三等字,舰是见母监韵二等字,二者混同,监元不分。
何大安先生还指出,“齐仙不分”及“监元不分”反映的最主要的语音现象,应该是元系韵的鼻音韵尾丢失了。不仅如此,元系韵的主元音间细微的差别也在消除,可能是汉末的动乱迁徙以及民族融合造成的变化。周保定四年(564)至隋仁寿四年(604)之间,阇那崛多、阇那耶舍、耶舍崛多、达摩笈多四位经师的梵汉对音,月韵(元系)的主元音[a]和薛韵(仙系)的主元音[ɑ]很接近,隋人的用韵中亦有不少元、仙同用的例子,初唐颜师古《汉书音义》、李善《文选音义》、司马贞《史记索隐》、张守节《史记正义》、何超《晋书音义》中元韵、仙韵也有相通的现象。至少从后周至于唐,仙元二韵已非常接近以至于合流。
陈寅恪(1936)曾指出魏晋六朝之吴语应当是多层次并存的情况,“东晋南朝疆域之内其士大夫无论属于北籍,抑属于吴籍,大抵操西晋末年洛阳近傍之方言,而吴之寒人既作典雅之韵语,亦必依仿胜流,同用北音,以冒充士族,因此今日东晋南朝士大夫以及寒人所遗传之诗文虽篇什颇众,却不能据以研究东晋南朝吴音与北音异同及韵部分合诸问题也”。
因此,我们不排除是该书的作者,作为通晓越语的庶民,却在行文过程中采用了与“雅音”相近的字眼。因为“心晓二母”若在此时已然腭化,那么齿音禅母的发音部位与其相近了。因此,说“善”通“献”是符合汉末魏晋时期吴地此时的方言特点的。
句践何当属莝养马?遭逢变乱,权以自存,不亦贤乎?(《越绝书·篇叙外传》)
其中“属”被张仲清先生意译为“替人家”,
在《外传本事》篇中有“越王句践属刍莝养马,诸侯从之,若果中之李”一句,“属刍莝养马”又被释为“属于”,
刘建国先生则释为“跟随”。
“莝”有名词用法也有动词用法,但“刍莝”一词,此外仅见于东汉许慎《说文·牛部》,“犓,以刍莝养圈牛也”,
处于“以N+VP”的结构中,这里的“刍莝”显然也是作为义近之词并列使用作名词词组。“刍莝”作名词使用含义为“嫩草及干草”或“马草料”,那么很明显“属”与“刍莝”有直接的动作施受关系,和“属莝”同构。从《汉语大词典》来看,念shǔ时,可表示“归属,隶属”或“系,是”,念zhú时,可表示“连接”“撰写”“聚集”“佩戴”“跟随”等义,“属”的诸多义项并不适合这一语境。
我们认为这里的“属(屬)”当读作“钃”或“㔉(斸)”。
文献中多见“钃”“㔉”写作“属”。如《左传·哀公十一年》:“王闻之,使赐之(子胥)属镂以死。”《史记·吴太伯世家》及《吴越春秋·夫差内传》皆作“属镂”,《昭明文选》“盖知伍子胥之属镂于吴”一句,袁本、茶陵本“属”作“钃”。《六臣注文选》引“属镂”作“钃镂”。《洪武正韵》曰:“钃镂,剑名。亦作属。”
又《墨子·备城门》“七尺一居属”,清孙诒让《墨子间诂》载:
毕(沅)云:“疑‘锯欘’。”案:毕据《管子·小匡篇》文,尹知章注云:“锯欘,钁类也。”《说文·金部》云:“锯,枪唐也。”非此义。《斤部》云:“㔉,斫也。”又《木部》云:“欘,斫也。”《广雅·释器》云:“锯,鉏也。”《集韵》引《埤仓》云:“钃,鉏也。”《尔雅·释器》云“斪㔉谓之定”,郭(璞)注云:“锄也。”
《考工记·车人》郑(玄)注引尔雅作“句欘”,又云:“斫斤柄。”是有两义。此“居属”,与“筑”“蘲”类列,则当为锄。窃疑“居”“锯”即“倨”之假字,斪与句同。斤柄箸刃,其形句,故谓之句㔉。锄柄箸金,其形倨,故谓之倨㔉,名与义各相应也。《尔雅》“斪㔉”当为斤,郭注说失之。
《墨子》中的“居属”则对应“倨㔉”或“倨钃”“锯欘”。盖以锄柄材质的不同各有区分,但属于同一种“锄”具。
“钃”用作动词则意为“斫”。《荀子·荣辱篇》:“是人也,所谓以狐父之戈钃牛矢也。”王先谦《集解》注曰:“杨倞曰:钃,刺也,之欲反。故良剑谓之属镂,亦取其利也。或读㔉为斫。郝懿行曰:㔉、斫音读不同,㔉虽训斫,而不读为斫也。《玉篇》‘斸’或作‘钃’。”又《玉篇》:“钃,也。”
无论是《篇叙外传》中的“属莝”还是《外传本事》“属刍莝”,都不应释为“属于”或“跟随”,“钃刍莝”即相当于“斫刍莝”或“斩刍莝”,“钃莝”可理解为“斫莝”,而“斫莝”和“斩刍”这类说法本身就常见于东汉魏晋时期,如“豪强有论罪,输掌畜官,使斫莝,责以员程,不得取代”(《汉书·尹翁归列传》),“虽为二千石,躬自斩刍养马,妻执炊爨”(《后汉书·第五伦列传》)。
如今江浙吴语中仍旧保留了此类说法。吴语中表示“割”“砍”等动作也常用“㔉”,如江苏苏州[tso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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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薛典[tso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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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稻”仍说“㔉稻”。民国宁波鄞县人应钟所著《甬言稽古》记录宁波方言志,其中《释货》篇云:“俗称伐薪为㔉柴,市肉必为㔉肉,皆取斩、砍义。”又“买药曰㔉药。盖古卖药者必有药圃,就圃㔉予……古市药必用刀,如市肉必持斧,故市药亦称㔉药”。
江淮官话,如江苏如皋等地,说“锄地”还说“㔉田”;
吴语中浙江定海等地动词“拾”也用“钃”,且工具为“小”,如民国《定海县志》所载“今谓以小拾狗粪曰狗屎”。
越王勾践反国六年,皆得士民之众,而欲伐吴。于是乃使之维甲。维甲者,治甲系断。修内矛,赤鸡稽繇者也,越人谓“人铩”也。方舟航,买仪尘者,越人往如江也。治须虑者,越人谓船为“须虑”。亟怒纷纷者,怒貌也,怒至。士击高文者,跃勇士也。习之于夷。夷,海也。宿之于莱。莱,野也。致之于单。单者,堵也。(《越绝书·吴内传》)
《越绝书》中的“维甲令”是一份珍贵的越语材料,各注家都有所意识。正如陈桥驿先生所说,“由于于越部族的最后流散及与他族的融合,于越的语言早已泯灭,却赖此书为我们留下了这方面的宝贵资料”。
《维甲令》是继刘向《说苑》中所载的《越人歌》后唯一成句成篇的越语材料,此外《越绝书》中还记载了一些越语词汇,如“铜姑渎”,“姑中山者,越铜官之山也,越人谓之铜姑渎”(《地传》);“朱余”,“朱余者,越盐官也。越人谓盐曰余”(《地传》)。
古越语毕竟离我们已经很遥远了,要推测其具体含义,一是依靠文中自带的注解,譬如钱培明、张宗祥、李步嘉、张仲清诸位先生都是采用传统训诂方法,结合字面的含义来推敲。譬如说“赤鸡稽繇”中的“繇”,张宗祥按:繇,茂也。见《书·禹贡》“厥草惟繇”传。“繇”在《禹贡》中可译为“茂”,不代表“繇”即“茂”,若译为“盛”,是否说“繇”即“盛”?这也从侧面说明了这种注解方法并不可行。其次是依靠前人记录的方言材料进行推测,譬如“越人谓船为须虑”,而《方言》卷九曰:“江淮家居中谓之荐,方舟谓之。”最后便是通过对音材料进行拟测了。对音的方法,是指从民族语的角度进行校读,这种方法的前提是承认汉越同源的假说,即汉语同如今的侗台语族诸语言是同源关系。一般而言,具有同源关系的方言或亲属语言中,语义上相同、相近或相关的词汇,在语音上存在完整的或系统的对应关系,这也是历史比较法中寻找语音对应规律并借此构拟原始形式的原则。在确保两种语言同源,词汇在语音上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的情况下,承认这类“关系词”的语义相同或相似。郑张尚芳先生便是采用后一种方法。但郑张先生将“维甲令”定性为上古越语,将越语词拟以上古音,再与泰语中音相近的词语进行对应,用考察两种语言的“关系词”的方法来诠释这份越语材料。这样做的前提是,他认为“维甲令”中所说的时间(“勾践反国六年”)说明了《内经》《内传》部分应该是先秦的材料。
但单从“维甲令”本身来看,不足以铁定其为先秦语料。“维甲令”非但穿插着汉语翻译,其本身就有诸多典型的汉语词汇。
(一)维甲。原文中的“维甲”被著者解释为“治甲系断”,并未注明乃越人语。从这种解释来看,“甲”就是“古代军人所穿的甲衣”。
但为什么要“维甲”而不是“被甲”直接上阵呢?
《字源》:“维,本义是系物的大绳。引申为维系、维持。”《康熙字典》曰:“《博雅》:系也。《诗·小雅》:系之维之。《毛传》:维,系也。《公羊传·昭二十四年》:且夫牛马维娄。注曰:系马曰维,系牛曰娄。《后汉书·贾谊传》:是犹度江河亡维楫。注曰:维,所以系船。”“维”意即“用绳子系好……”的意思。
之所以要“维甲”,也是和这一时期的“甲胄”形制有关。春秋战国时期的甲胄,是以长方形甲片为主,因该类甲片形似书札,又叫“甲札”,这样的甲胄又称为“札甲”。
从已经出土的曾侯乙墓甲、燕下都胄、秦陵石甲、秦俑甲、西安北郊汉墓甲、南越王墓甲、齐王陪葬坑甲等都可以了解到,组编甲片的连接物除石甲用铜丝外,一般都用绳索或丝带。
《诗经·秦风·无衣》曰:“王于兴师,修我甲兵,与子偕行。”“修”即“修缮整治”,兵器的整治一般以“厉兵”(磨砺兵器)为主,而甲胄则应该是以修缮为主,那么将脱落的系甲绳索重新系好就是其中关键了。这一“系甲”的行为是战前的动员,是士兵上战场前的准备工作。
(二)修内矛。关于“修内矛”,原文以古越语“赤鸡稽繇”相注,“越人”谓“人铩”为“赤鸡稽繇”。
“铩”也是典型的汉语词,张宗祥注曰:《说文》云:“铍有镡也。”贾谊《过秦论》:“非铦于句戟长铩也。”又《方言九》“锬谓之铍”,郭璞注:今江东呼大矛为铍。是铩为长大之矛。“人”字疑“大”字之讹。
又《方言》卷九云:“矛,吴扬江淮南楚五湖之间谓之鍦。”“鍦”“铩”同属审母,“铩”即“长矛”无疑。但“人”不当为“大”字之讹,正如郑张尚芳先生所说,“大矛”“长矛”“长铩”有之,却不见“大铩”之言,他认为“人”字恐为“入”字之讹,《墨子·小取》“船,木也;人船,非人木也”中“人”便为“入”之讹,“入”又为“内、纳”的本字。“入铩”当为“内铩”,“内/纳”表“献纳”义,“赤鸡稽繇”意为“修矛纳铩”。
我们赞同“人”为“入”之讹,“入”为“内”“纳”之本字,但我们认为这里的“纳”不当作“献纳”解。首先,“维甲”篇描述的是战前的准备,战士们“维甲”“厉兵”,紧张备战,“纳矛”要“纳”到哪里去?郑张先生所引的殷墟妇好墓玉戈铭文一句“卢方皆入戈五”,意思是“卢方国”的首领卢方伯“皆”,向王纳贡,贡品即五件大玉“戈”。如果说越王一边备战一边还要向吴王“献纳”矛戟,就实在令人费解了。
我们认为这里的“纳”当通“衲”,《广雅·释诂四》:“缮、致、衲……补也。”王念孙《疏证》曰:“《释言》云‘䊿,纳也’,纳与衲通,亦作内。今俗语犹谓破布相连处为衲头。”“衲”意即“补缀”也。魏晋南北朝文献多见“补纳(衲)”连用,《华阳国志》曰:“文立广休,少治《毛诗》《三礼》,兼通群书。……事皆施行。转散骑常侍,献可替否,多所补纳。”《三国志》裴松之注引《魏书》曰:“(操)雅性节俭,不好华丽,后宫衣不锦绣,侍御履不二采,帷帐屏风,坏则补纳,茵蓐取温,无有缘饰。”“纳”通“衲”表“补缀”义虽为后起义,但不仅可用来“补纳”衣物等需丝线织缝的东西,还可以宽泛地表示“修补”。而春秋战国时期的“矛”都是有丝线缠绕的,如1971年湖南长沙浏城桥楚墓出土的7件矛柄,均髹黑漆,完整的一件可以看到棒身缠18根青竹篾,再以丝线紧缠;
1973年湖北江陵藤店一号墓出土的积竹柄,也是棒身为细木棒,缠以14~21根细竹片,以丝线缠缚;
1978年湖北随县曾侯乙墓出土矛杆分Ⅰ、Ⅱ式,均有丝线密密缠绕。
且有时为防止拔矛时矛头脱落,有的矛矟两边铸有环状钮,可用绳穿过把矛头牢牢绑缚在柄上。因此,矛的“修缮”工作也与“丝绳”有关,用“纳/衲”一词也顺理成章。
(三)方舟航买仪尘。韦庆稳先生在《试论百越民族的语言》一文中记录此句时作“方舟买航仪尘”,通过与壮语对比后,将其解释为“并船不是老连在石头上不能移动”。且不论“方舟买航仪尘”并未在其他任何版本中见过,这一解释也与原文的“越人往如江”相去甚远,因而我们不赞同这样的点断。
张宗祥、李步嘉、张仲清、郑张尚芳等皆赞同在“航”与“买”之间点断,认为“买仪尘”是“方舟航”的越语注解。比较上文的“修内矛,赤鸡稽繇者也”,我们赞同“方舟航”一句的点断,但不认为“买仪尘”是解释“方舟航”,若“买仪尘”用来解释“方舟航”,则其句末应作“者也”,不该用“者”,因为“者”用在复句的前一分句末尾,起提顿作用,引出后面的解释说明。要么“方舟航”并无越语解释,它本身就是用汉语,或者汉越语穿插,要么就是“方舟航买仪尘”无须断开,“越人往如江也”一句便是对此的诠释。
张宗祥引郭璞《尔雅·释水》“天子造舟,诸侯维舟,大夫方舟,士特舟”,认为并两船曰“方”;郑张先生认为“方”在这里作动词,指“航行”。同于《诗经·周南·汉广》“汉之广矣,不可泳思;江之永矣,不可方思”中的“方”,读如去声“舫”,同于汉桓谭《新论》中“水戏则舫龙舟”的动词“舫”。张仲清先生也认为“方”通“舫”,船也,两船相并为“舫”,“舟航”即“连船而成浮桥”,《淮南子·泛论训》有“乃为窬木方版以为舟航”一句,高诱注:“舟相连为航也。”观以上说法,还是不甚清楚“方舟航”中是“方”还是“航”作动词,有模棱两可之嫌。
我们考察先秦文献仅见“杭”,意即“渡也”,而无“航”。如“一苇杭之”(《诗经·卫风·河广》)的“杭”同“航”;东汉许慎的《说文》无“航”而有“斻”,认为其本字即“斻”,从方,亢声,方,方舟也,“航”的本义即“方舟”。西汉扬雄《方言》曰“舟,自关而东或谓之舟,或谓之航”,西汉刘向《楚辞·九叹》曰“横舟航而济湘兮,耳聊啾而慌”,《淮南子·泛论训》曰“乃为窬木方版以为舟航”,都可以说明传世的西汉文献中已有“航”字,且泛指“船”,“舟航”可连用指“船只”。两汉文献中凡“舟航”连用五次,全部用来指“船只”,多见于《淮南子》,如“大者以为舟航柱梁,小者以为楫楔”(《淮南子·主术训》),“有游数,虽羸必遂。又况托于舟航之上乎”(《淮南子·诠言训》),又如“舍舟航而济乎渎者,末矣”(扬雄《法言》)。则从上可知,《越绝书》“维甲令”中的“舟航”必是汉以后的用法,且“舟航”连用泛指“船只。”
而先秦两汉文献中的“方”作名词时,可表示“并船”或“竹木编成的筏”,
《说文·方部》曰:“方,并船也,象两舟省总头形。凡方之属皆从方。”当名词动用时,表示“以舟、筏渡水”,如《诗经·邶风·谷风》:“就其深矣,方之舟之;就其浅矣,泳之游之。”高亨注:“方,以筏渡;舟,以船渡。”从“并船”义引申而来的动词性义项“并”,亦常见于先秦两汉文献,如《仪礼·乡射礼》:“不方足。”郑玄注曰:“方,犹并也。”又如《汉书·扬雄传上》:“敦万骑于中营兮,方玉车之千乘。”颜师古注曰:“方,并也。”
从上可知,作动词的“方”,当表示“以舟、筏渡水”时,一般后接指示代词“之”,而接名词时,如“并足”“并玉车”,则当理解为“并”义,正如“西征攘白狄之地,至于西河,方舟设泭,乘桴济河,至于石枕”(《国语·齐语》)一例,“方舟”和“设泭”同构,皆为“动+名”的结构,“方舟”即“并舟”,意即“将二船并置”,此句所记载的也是战事中舟船的设置情况。作此解的“方”与“舫”为古今字,王先谦《诗三家义集疏》:“《鲁(诗)》,方作舫。”“方”常见于《诗经》,“舫”字最早形体见于石鼓文:“舫舟西逮。”郭沫若《石鼓文研究》解“舫舟”为并船。
今人刘星、刘牧在《石鼓诗文复原译释》一文中认为石鼓文产生于始皇二十八年至始皇三十四年焚书令下三十日之内的一段时间。
因此,“方舟航”显然应该理解为“将舟船两两并在一处”,而非郑张尚芳先生所说的“方”指“航行”。我们也就此知道“越人往如江”与“方舟航”并无直接关联,显然是来解释“买仪尘”一句,而非“方舟航”。
“越人往如江”一句用以解释越语“买仪尘”,而“如”即“往”也,
“往”“如”同义连用,这一现象仅在西汉以后出现,最早的一例可见《史记·屈原贾生列传》:“张仪闻,乃曰:‘以一仪而当汉中地,臣请往如楚。’”
“买仪尘”一句郑张尚芳先生将其与泰语对应,“买”对应的是泰语的hmaai“打算、决意”一词,亦可与壮语的mai 3 “必须、要”一词对应;“仪”对应的是泰语的ηɣɣi“昂首、扬眉吐气”一词;“尘”对应的是泰语的ʔdɣɣn“行、行进”一词。其中让人疑惑的地方主要是古越语作为侗台语的原始语,其特征之一便是修饰语后置,假若“仪”是“尘”的状语,则应该后置。若此句按郑张尚芳先生的理解,则意思和“士击高文”有些许重复,而明明文中对两句的诠释截然不同。但因笔者在民族语言比较方面知识的浅薄,无法更深入探讨。
(四)治须虑。“治”显然是汉语词,可表示“治理、管理”,也引申为“惩处、医治、研究、制造、修缮”等义,上文的“维甲”被诠释为“治甲系断”,那么“治甲”“治须虑”在这里应该取何义呢?
我们考察先秦两汉文献中的“治”,“治”一般指“治理、管理”,也可引申指“处理其他事情”,
总的说来“治”的核心义应是“使某物经过处理,从无序变为有序,从坏变为好”,譬如后接“国家、天下”,那么就当作“治理、管理”来理解,这个是最常见的用法,如“使之治国,上且钩乎君,下且逆乎民”(《庄子·徐无鬼》);当它作形容词时与“乱”相对,表示“政治清明、社会安定”“心绪平和”等,如“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易·系辞下》),“疾病则乱,吾从其治也”(《左传·宣公十五年》);譬如后接人,可表示“惩处”,如“赵高治斯,榜掠千余”(《史记·李斯列传》);后接疾病的名称时,指“医治”,如“子岂治其痔邪?”(《庄子·列御寇》)而当“治”后接手工品、楼、船等,就表示“建造、制造”义,如“有物于此,生于山阜,处于室堂。无知无巧,善治衣裳”(《荀子·赋篇》),“城郭沟池不可守,而治宫室,一患也”(《墨子·七患》),“国被边,匈奴数入,晋阳去塞远,请治马邑”(《史记·韩信卢绾列传》),“治楼船,高十余丈,旗织加其上,甚壮”(《汉书·食货志》),“今寿昌欲近籴漕关内之谷,筑仓治船,费直二万万余,有动众之功,恐生旱气,民被其灾”(《汉书·食货志》)。
因此,我们认为“治”在“治甲”和“治须虑”中应该理解为“制造、建造”。
“须虑”应该是典型的越语词,同上文的“买仪尘”一样。《方言》卷九曰:“江淮家居中谓之荐,方舟谓之。”郑张尚芳认为“须”为古越语词头,对应今泰语的词头saʔ/sraʔ/su,“虑”对应今泰语的rɯa船(或武鸣话ru%%2%%%)。韦庆稳先生也持相似看法。
(五)亟怒纷纷,士击高文。“亟怒纷纷”是典型的汉语。《说文》曰:“亟,敏疾也。从人从口,从又从二。二,天地也。”如果单从“怒至(发怒到了极点)”的解释来看,这里的“亟”应该是程度副词,表示“极为、非常”。但实际上“亟”并无这种用法。
“亟”在先秦文献中的用法,一般有两种,一种表示“急切”,纪力切,形容词词性,在句中作谓语,如“经始勿亟,庶民子来”(《诗经·大雅·灵台》),“亟则黩,黩则不敬”(《春秋公羊传·桓公七年》),引申出副词用法,置于动词前,表示“急切地”,如“亟其乘屋,其始播百谷”(《诗经·豳风·七月》),“凡而器用财贿,无置于许,我死,乃亟去之”(《春秋左传·隐公十一年》);一种表示“多次、屡次”,去吏切,置于动词前作副词,如“楚小位下,而亟暴于二王,能无咎乎”(《春秋左传·昭公十一年》),“徐子曰:‘仲尼亟称于水曰:“水哉!水哉!”何取于水也?’”(《孟子·离娄章句下》)先秦的副词“亟”多置于行为动词前,或表示动作发出者急切地想要做某事,或者表示动作的发出者将某种行为重复了很多次,置于类似于“怒”的心理动词前的只有一例,见《管子·大匡》:“臣闻齐君惕而亟骄,虽得贤,庸必能用之乎?”观上下文,这里的“亟”或表示“屡次”,“亟骄”即为“屡骄”,有容易骄傲的意思。
若“亟怒”去“屡次”义,也不符合上下文语境,“多次”强调的是频率高但是程度低,且维持的时间短,而“维甲令”作为描述战士们备战场景的动员辞令,应当不会用“多次发怒”来描述。
“極”(简写即“极”)与“亟”字形相近,且“極”可以作程度副词表示“非常”义。虽然一般字典、辞书中认为“極”通“亟”,只取“亟”的“急”义。但“亟”通“極”的情况虽不为一般词典所录,却也是有的,如王念孙的《读书杂志·管子第六》书“亟”字条:
“则人君日退,亟则溪陵山谷之神之祭更,应国之称号亦更矣”。念孙案:“亟”字下属为句。“亟”与“極”同,上文“其亟而反”亦以“亟”为“極”。言世之乱也。妇人为政而人君日退,其乱之極,则“溪陵山谷之神之祭更,应国之称号亦更”也。
又《周易·说卦》曰:“坎为水,……其于马也,为美脊,为亟心,为下首,为薄蹄,为曳。”陆德明《经典释文》言曰:“亟,荀作極,云:中也。”《礼记·少仪》篇曰“国家靡敝”,东汉郑玄注曰:“靡敝,赋税亟也。”《释文》曰:“亟,本又作極。”但也是取“極”的名词义或动词义,表示“极点”或“到达极点”。
“亟怒”一词虽不见于其他文献,但“亟”可训为“急、疾”,“急怒”“疾怒”便是“亟怒”。
“疾怒”虽不见于传世文献,但屈原《离骚》载“荃不察余之忠情兮,反信谗而齐怒”一句,东汉王逸注曰:“齐,疾也。言怀王不徐察我忠信之情,反信谗言而疾怒。”“齐”可通“疾”,表示“敏捷、迅捷”,实际上“齐怒”即“疾怒”。“齐”通“疾”可见于《商君书·弱民》中“齐疾”并用之例,曰:“楚国之民,齐疾而均,速若飘风。”高亨注:“‘齐’与‘疾’都是行动敏捷之意。”
“急怒”常见于东汉以后的文献,如“令凡人共惟思其意,俱一觉悉出之,然后悦乐气至,急怒气去也”(《太平经·乐怒吉凶诀》),“晋惠帝元康九年三月,有声若牛……其说曰:‘声如此,怒象也。将有急怒之谋,以生兵甲之祸。’”(《宋书·五行志》)又见东汉王逸注《楚辞·招隐士》“虎豹斗兮熊罴咆”一句,注曰:“虎豹,残贼之兽,忽急怒也。熊罴,贪杀之兽,跳梁吼也。”“急怒”在近代汉语中也是常见的词语,如“原来黛玉因今日听得宝玉、宝钗的事情,这本是他数年的心痛,一时急怒,所以迷惑了本性”(《红楼梦》第九十七回)。我们今天常用的“暴怒”一词,也含有“骤怒”之义。“暴”本身就有“急、猛”之义,做形容词时可作谓语或修饰语,如《诗经·邶风·终风》曰“终风且暴”,毛传曰:“暴,疾也。”又如“行夏令而国多暴风,方冬不寒”(《吕氏春秋·孟冬》)。又引申为副词,表示“突然”,如“景公使圉人养所爱马,暴死”(《晏子春秋·内篇谏上》),“太子病血气不时,交错而不得泄,暴发于外,则为中害”(《史记·扁鹊仓公列传》)。“暴怒”中的“暴”即“疾、急、骤”也。“亟怒”与“急怒”“齐怒”“暴怒”可相通,我们认为“维甲令”中的“亟怒”即“急怒”“暴怒”之义。
关于“纷纷”,《广雅·释诂三》:“纷,乱也。”“纷纷”在上古汉语中就已经十分常见,但先秦文献中的“纷纷”应理解为“乱貌”,如“纷纷乎若乱丝,遗遗乎若有从治”(《管子·枢言》),“何为纷纷然与百工交易?”(《孟子·滕文公上》),“灾纷纷不解,为民大害,为凡物大疾病,为是独积久矣,非独今下古人过所致也”(《太平经·三合相通诀》)。到魏晋时期,文献中“纷纷”开始引申出“众多貌”的含义,可以带中性色彩乃至偏褒义来修饰名词,如“白雪纷纷何所似”(《世说新语·德行第一》),“纷纷士女,趋时竞逐;桑妇宵兴,农夫野宿”(晋陶潜《劝农》)。而“亟怒纷纷”一句中的“纷纷”是来形容众将士的,在此种语境下更偏重强调“众人”“众多貌”。
“士击高文”后有针对性解释,曰:“跃勇士也。”“士”很明显也是汉语词,指“将士”“勇士”。钱培名《札记》认为“士击高文”乃“士击高丈”之误,但与“跃勇士”的解释含义相去甚远。郑张尚芳先生则认为“士”为汉越同源词,“击”可对应今泰语gɯk“振奋的,激昂的”一词,“高”对应今泰语kaawx“脚步”“迈步”之意,“文”对应今泰语manh“坚定的,稳固的”一词,“高文”意即“稳步前进”。针对“高文”的诠释我们别无异议,而“士击”合称为“勇士”,古越语最为明显的特征之一是“定语后置于名词”,受此影响,今汉语方言温州话的“鱼生”“饭焦”“菜咸”也保留了这一特征,所以我们认为“士击”一词也是如此,“击”应该对应的是“勇敢的”一词,中古时期“击”的拟音为kiek,正可对应
泰语klahann一词,表示“勇敢的”。
(六)习之于夷,宿之于莱,致之于单。“习之于……”“宿之于……”“致之于……”也是典型的汉语词句,而“夷”“莱”“单”则是越语,“夷,海也”,“莱,野也”,“单者,堵也”。
张仲清先生在《越绝书译注》中对“习”的注解是“练习,操练”,而郑张尚芳先生则认为“习”是“习水”之义,刚好与“夷”解作“海”相合。然凡“习”表示“熟悉、通晓”之义时,一般其后直接加名词或者用“习于……”的结构,如“子徒习秦阿房之造天,而不知京洛之有制也”(班固《东都赋》),“昔臣习于知伯,是以佐之,非能贤也”(《左传·襄公十三年》),“赵,四达之国也,其民皆习于兵,不可与战”(《战国策·燕策三》),而先秦两汉文献中凡“习”后加代词“之”的结构,都是表示“练习、训练”,这里应该是指操练。且我们说“习水”,或者说“习水战”而非“习江”“习河”“习海”,都是因为“习水”从上古时期已经成为固定结构,谓人“熟习水性”,而“水”本身就可作动词,表示“游水”,《荀子·劝学》曰:“假舟楫者,非能水也,而绝江河。”因而“习水”其实就是“熟悉游水”,而非熟悉“水”,故而想用“江”“河”“海”替换是不符合其构词规律的。所以我们赞同这里的“习之于夷”就是“在海上操练”的意思。
“宿”在这里是指“军队的停留与驻扎”,“宿之于莱”的意思是军队夜晚在野地驻扎过夜。郑张尚芳先生认为“莱”对应的是泰语的raih“旱地、坡地、园地”,而古汉语中“莱”本身就有“休耕之田”的意思。其实,至今在浙江南部地区的许多方言中,如温州话,就以“篛”ruɔ指代田野,应该也是保留了古越语的影响。广东南雄市东部有村名为“篛过村”,篛过村最大的家族为欧阳氏,据族谱记载欧阳氏乃越王勾践的后裔。其中“篛过”令人费解,有人认为是因周遭多箬竹故得名。我们认为“篛过”应当是古越语词,“篛”指田野,而“过”作为修饰语后置,应当表示的是“广阔的”含义,刚好对应布依语的gvaangs“宽广”一词,
或泰语的kwang“广阔的”,“篛过”意即“广阔的田野”。
郑张尚芳先生认为“致”有“取敌制胜”之义,张仲清先生则认为“致之于单”是指“演练结束后回到屯驻的地方”。《说文·夊部》曰:“致,送诣也。从夊,从至。”“致”的本义为“献出、送到”,围绕本义引申出了“到达”“使到达、招致”“获取、获得”“归还”等义。郑张尚芳先生所说的“致胜”之义其实就是“获取”,但这个“致”往往有具体的对象,如“遽伯玉为相,未可以加兵,固塞险阻,何足以致之”(《淮南子·主术训》),这里的“致”后的“之”指代的是前文的“固塞”,拿下这座要塞,当然也可以理解为“胜利”,故高诱注曰:“致,犹胜也。”郑张尚芳先生还引《汉书·赵充国列传》中“饬兵马,练战士,以须其至,坐得致敌之术;以逸击劳,取胜之道也”一句为例,以“致敌”为“胜敌”之意,“致敌”不见于先秦文献,东汉以后才开始出现,《汉语大词典》解释为“制服敌人”。然《汉书·赵充国列传》有“臣闻兵法‘攻不足者守有余’,又曰‘善战者致人,不致于人’”一句,师古注曰:“皆兵法之辞也。致人,引致而取之也。致于人,为人所引也。”那么实际上“致敌”也是取“获”义,意思是牵制敌人,让敌人落入自己的圈套,而以“获得敌人”来表示该义的词还有“取敌”“得敌”,如“故杀敌者怒也,取敌之利者货也”(《孙子·作战》),“子胥相气取敌大数,其法如是”(《越绝书·内经九术》),“主将有阴符:有大胜得敌之符,长一尺;有破军擒敌之符,长九寸”(《太平御览·叙兵下》),“六三,得敌,或鼓或罢,或泣或歌。象曰:或鼓或罢,位不当也”(《周易·中孚》)。而“致之于单”,“单者,堵也”,《说文》曰:“堵,垣也,五版为一堵。”“堵”即“墙”也。这里实际上还有一个问题,为什么用“致之于……”而不用“至于……”?用“习之于……”而不用“习于……”?用“宿之于……”而不用“宿于……”?我们看到,针对“士击高文”的解释是“跃勇士也”,而非“勇士跃”,为使役用法,因为虽然动作的发出者是“士”,但发出命令者是越王勾践,这里的“习之”“宿之”“致之”中的“之”皆指代将士。“单”指的是墙垣,“致之于单”是说把将士送到敌方的城墙下,也就是大军压境,“兵临城下”,已经对敌方造成了围困之势,能够打对方一个措手不及。“致之于单”就相当于“兵临城下”,这里的“城”采用的就是本义:城墙,都邑四周用作防守的墙垣。
《春秋谷梁传·文公十四年》曰:“过宋、郑、滕、薛,夐入千乘之国,欲变人之主;至城下然后知,何知之晚也!”《春秋左传·襄公七年》曰:“知武子使行人子员对之曰:君有楚命,亦不使一介行李告于寡君,而即安于楚,君之所欲也,谁敢违君?寡君将帅诸侯以见于城下,唯君图之!”往往“兵临城下”时也暗示着首先出兵的一方是占据着绝对优势的。据史实,勾践入吴三年,于周敬王二十九年(公元前491年)归国,卧薪尝胆六年,亲与民同耕,重获民心,遂厉兵秣马,“维甲令”应该就发布在此时。经三年,“(夫差)十四年春(公元前482年),吴王北会诸侯于黄池,欲霸中国以全周室”(《史记·吴太伯世家》),趁吴王北上之时,勾践发动了第一次伐吴之战,“六月戊子,越王句践伐吴。乙酉,越五千人与吴战。丙戌,虏吴太子友。丁亥,入吴”(《史记·吴太伯世家》),这段伐吴的描述的确可以看出越军是长驱直入,兵临城下,在对战中占据着绝对优势。
与《维甲令》相比,《说苑》中通篇越语的《越人歌》无法用汉音直接对译,须由懂越语的楚人进行翻译方能理解。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认为《越绝书》中所记录的必不可能是上古越语,这种汉越语夹杂的情况恰与六朝吴越此地的语言情况相合。
陈寅恪先生《魏书司马睿传江东民族条释证及推论》一文中,解释其中的“越”族时曾说:
伯起所谓越者,即陈承祚书之山越。凡《吴志》中山寇、山贼、山民及山帅等名词,亦俱指此民族及其酋长而言。……东晋南朝史乘,虽极罕见此民之名,然其为潜伏混同于江左民族之中,仍为一有力之分子,则无疑也。
陈寅恪认为,“越之民族,分布于丹阳、吴郡、会稽、新都、鄱阳诸郡之地。且为善战之民族,可充精兵之选者”。这正是六朝史籍习称为“吴”的地区。这个地区有“越”族,且保有自己的语言。《吴志》多次记载汉人政权对山越的征伐,纳俘虏为部曲,编民为甿,必造成部分山越汉化,而且他们因此所操的汉语,未免地会带有越语底层的色彩。而这份汉越相杂的语料正好符合双语社会所需的环境设定,一种语言有书面形式,可用于正式场合,而另一种语言没有文字,只能用于口头交际,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双语或多语会造成语码转换(code switching),据Poplack所说,语码转换是指连续讲话中出现了不同的语言的句子和句子片段的现象,而且这些句子片段,必须在内部结构上,符合本语言的句法和词法规则。
正如“维甲令”中所包含的采用了汉语词汇和古越语语法特点的情况一样,如“治须虑”中“虑”为古越语的“船”一词,“须”被认为是古越语特有的词头,而“治”是汉语词汇。
(一)款塞、请臣“诸侯和亲,四夷乐德,款塞贡珍,屈膝请臣,子胥何由乃困于楚?”(《越绝书·篇叙外传》)中“款塞”一词,指“叩塞门,谓外族前来通好”。
未见于先秦文献,最早可见于《史记·太史公自序》“泽流罔极,海外殊俗,重译款塞”。先秦文献也不见“请臣”的用法,类似的概念可以表述为“(臣)请当其臣”(《公羊传·庄公十三年》),“请臣”这一更为精练的说法最早见于《史记·西南夷列传》“南粤破后,及汉诛且兰、邛君,并杀莋侯,冉駹皆振恐,请臣置吏”。
(二)事类“维子胥之述吴越也,因事类以晓后世”(《越绝书·篇叙外传》),其中的“事类”表示“文章中引用古事故实以类比事理”,
而这个含义的“事类”一词最早见于东汉,如“人不博览者,不闻古今,不见事类,不知然否,犹目盲、耳聋、鼻痈者也”(《论衡·效力篇》),“众贤共集议,思之旷然如其意,以其事类考问之,则得之矣”(《太平经·来善集三道文书诀》),“古诗之赋,以情义为主,以事类为佐”(晋挚虞《文章流别论》)。
(三)自与《越绝外传记范伯》曰:“此时冯同相与共戒之,伍子胥在,自与不能关其辞。”其中“自与”即“自余”,表示“以外的……”。“自余”的此类用例多见于魏晋文献,如“其杀人、掠卖人、群强盗首,及虽非首而杀伤财主、曾经再犯、公断道路劫夺行人者,依法行决,自余恕死”(《魏书·世宗宣武帝纪》)。
(四)笼稻《越绝外传记吴王占梦》载:“(吴王及兵士)据地饮水,持笼稻而餐之。顾谓左右曰:‘此何名?’群臣对曰:‘是笼稻也。’”这里的“笼稻”,应指“野生稻”。《吴越春秋》同一事件记作“腹馁口饥,顾得生稻而食之,伏地而饮水。顾左右曰:‘此何名也?’对曰:‘是生稻也。’”游修龄先生即认为“笼稻”“生稻”皆指“野生稻”,而“笼”当为“穞”(即“稆”,音吕)之音转
,“穞”(稆)为来母语韵三等字,“笼”为来母钟韵三等字,二者为阴阳对转。“穞”(稆)这一“野生植物”的称名最早可见于魏晋文献,如“群僚饥乏,尚书郎以下自出采稆”(《后汉书·孝献帝纪》),又以“稆”泛指表示“野生的”,如“六月连雨时,穞生者亦寻满地,省耕种之劳”(《齐民要术·种胡荽》)。“稆”又可写作“旅”,《汉书·天文志》颜师古注引西晋晋灼曰:“禾野生曰旅,今之饥民采旅也。”
(五)许“巫山者,越
,神巫之官也,死葬其上,去县十三里许”(《越绝书·外传记地传》),“许”作概数助词表示大约的数量。“许”的这种含义与用法是后起义,《汉语大词典》
《古代汉语虚词词典》
以及《王力古汉语字典》
中所举的最早的此类用法的例子,都是《后汉书》中的例子,如“斩梁,获首三万级,赴河死者五万许人”(《后汉书·皇甫嵩列传》)。张言军认为“许”表示概数的最早的用例可追溯至东汉末年的荀悦《前汉纪》,“及笋虞铜人,皆生毛,长二寸许”(《前汉纪·孝宣皇帝纪》),
“许”的此类用法最早只能溯至东汉末年。
(六)方来“(公孙圣)博闻强识,通于方来之事,可占大王所梦”(《越绝书·外传记吴王占梦》),“方来”表示“将来”之义,《汉语大词典》中“方来”此义所举的最早的用例除《越绝书》中此例外,还有《后汉书·皇后纪序》中一例,“向使因设外戚之禁,编著《甲令》,改正后妃之制,贻厥方来,岂不休哉”。“方来”不见于两汉文献,多见于魏晋以后文献,如北朝北齐人魏收所著的《魏书》,“测水旱于未然,占方来之安危”(《魏书·张渊传》),“皆拯群生于汤炭,盛武功于方来”(《魏书·田益宗传》)。
先秦时期,“其”一般只用作定语,不能作其他句子成分,只有在判断句的递系句中才能作兼语,兼为前一动词的宾语、后一名词谓语的主语,汉以后扩大应用范围进而可以替代部分“之”的用法,但还是作为兼语时才能算作主宾语。
直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其”在语法功能上才有了极大的突破,可以充任独立句的主宾语,如“曹公众弱,其得我必喜”(《三国志·魏书·贾诩传》),“人所应有,其不必有,人所应无,己不必无”(《世说新语·赏誉》)。
我们在《越绝书》中找到两例“其”作独立句的主语的例子,如:
句践将降,西至浙江,待诏入吴,故有鸡鸣墟。其入辞曰:“亡臣孤句践,故将士众,入为臣虏。民可得使,地可得有。”(《越绝书·外传记地传》)
计倪官卑年少,其居在后,举首而起。(《越绝书·外传计倪》)
这两例中的“其”皆在独立句中位于谓语动词之前,只能判定为主语,分别指代前文中的“句践”和“计倪”。可以看出《越绝书》中的“其”是符合魏晋时期的特点的。
从我们目前考察的《吴内传》《荆平王内传》《篇叙外传》《外传本事》《外传计倪》《外传记地传》《外传记吴王占梦》诸篇中的情况来看,存在两例方音俗字“善”“属”,一份汉越语夹杂的“维甲令”材料,第三人称代词“其”作主语的用法,以及诸多两汉以后乃至魏晋才出现的词语。无论是前人所说的成书于先秦时期还是东汉时期的说法,都无法解释书中语料存在的魏晋才有的词汇及用法,虽然这些现象并不存在于所有篇目,如“许”这样表示概数的用法只见一例,的确有后人羼入的可能,且《越绝书》中的部分史料的确可以从《国语》《春秋》等书中找到重合之处,但如“方来”“笼稻”这样的实词,作为句中重要成分,缺其中任何一个语素都与原意不符,因后人传抄造成讹误羼入的可能性较低。“其”作独立句的主语的用法存在于两章篇目之中而非独立的某篇,《吴内传》中大段的汉越语夹杂的《维甲令》,都说明这些材料的年代不可能存在于先秦两汉。
而书中提及的作者如孔子、子胥乃至隐语“记陈厥说,略其有人。以去为生,得衣乃成。厥名有米,覆之以庚。禹来东征,死葬其疆。不直自斥,托类自明。写精露愚,略以事类,俟告后人。文属辞定,自于邦贤。邦贤以口为姓,丞之以天。楚相屈原,与之同名”中所暗示的袁康及吴平四人,从“属”为“钃(㔉)”之吴语俗字,“维甲令”为汉越语夹杂的材料这些特点来看,即便无法确定该书的《内经》还是《外经》成于一人之手还是多人,但可能都是同一时期的人使之“文属辞定”的,且极大可能为魏晋时期的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