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如今,中国的律师行业呈现出一个重要的特征,即国际化趋势。随之而来的是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以及在上海实施的自贸区特殊政策,这都更进一步推动了法律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与此同时,我国政府也开始重视律师行业的国际化建设,并且提出了关于律师行业国际化的蓝图,也采取了一些推进措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号召“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并明确要求:“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这是党和国家在新形势下给中国律师业布置的新任务,也是今后一段时期,中国律师事务所涉外法律服务发展的总指针。可以说,国际化建设目前已经逐渐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要做大做强的必经之路。
律师事务所的国际化,指律师事务所的事务要有涉外因素。目前,我们的认知存在一个误区:将创造利润的多寡作为判断律师事务所是否国际化的标准。但是,以日本为例,在日本的律师行业中,经济收入高的律师不一定就能讲一口流利的英语,也并不一定是主要从事包含涉外因素的法律事务的律师。中国的律师现在有一种“崇洋”情绪,这里的“崇洋”并不是崇拜外国,而是这些人盲目认为能将涉外业务处理好的那批律师就是好律师。然而实际上,我国究竟有多少律师能够真正地做到与国外律师流畅交流业务?我国又有多少涉外法律业务呢?笔者认为,我们谈律师事务所的国际化,不能只限于表面的业务层面,更重要的是我们要看到并学习国外律师事务所的先进管理经验。
为什么很多成功的律师事务所都是由一些“海归”人员管理,而且这些律师事务所的成绩往往都还不错?因为这些人员往往能够吸取国外的律师事务所中许多先进的管理经验,所以他们能取得很好的效果。笔者有一个观点:谁学得越快、学得越像,谁离成功就越近。同时中国律师事务所也要正视中国的国情,不要忘本。律师事务所这一事物不是根生于中国的,而是移植来的。中国最初的律师出现在租界,是由外国的领事裁判权所滋生出的。因此,它难免会与中国本土的文化产生一些相抵触的地方,中国律师业的发展存在一个“排异”期。而国外的律师事务所行业发展业已两百余年,趋于完善。因此,借鉴他人两百多年的经验,对于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是一个捷径。
我们要看到目前中国涉外法律服务的现状:现如今我国在国际贸易中从事反垄断领域、国际海洋领域、知识产权领域、国际投资争端领域、反倾销和反补贴等领域的业务的涉外执业律师匮乏,远远满足不了需求,而且政府在扶持力度上远远不足。不论是国企高层,还是民营老板,都不能正确认识到涉外律师的重要性。而且从律师行业自身角度来看,中国涉外律师的知识经验、外语水平要满足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需要还需走一段很长的路。
笔者在这里对于律师事务所的国际化建设提出两种方案:
业务国际化,即有更多的来自国外的客户委托的中国业务或中国客户委托的涉外、国际业务,最直接的实现方式就是到海外设立律师事务所以及分所。近几年来,国内大部分知名律师事务所纷纷采取措施“走出去”,也就是通过设立办事机构、代表处或分支机构的方式,在世界各地建立律师事务所。这一举措对于国内律师事务所来说,有多方面的意义:首先是在国外建立律师事务所分所或者办事机构,这一行为本身就有宣传效果,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律师事务所品牌在国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次是可以在事务进行过程中为委托人的涉外法律事务办理提供程序上的便利;最后就是能够根据东道国服务贸易的开放程度,参与东道国的律师行业竞争。
然而目前国内律师事务所到海外设立律所或分所的数量少得可怜,就算有大部分也有名无实,并无法在当地提供法律服务。因此笔者认为中国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勇于到海外发达国家的发达地区、市、金融重点城市、中国投资的重点区域设立律师事务所。
目前在中国通过年检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有300家左右。相较于外国律所在中国设立的代表机构数量,中国律师事务所在海外设立的机构数量则较少,我国律师事务所目前在35个国家和地区设立的境外分支机构,有150家左右,是外国律所驻华机构的一半。尽管有些国内大所已经开始打造国际法律服务网络,但仍处于起步阶段,服务质量也难以满足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需要。
对此笔者认为应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来改善这一状况:
境内律师事务所和境外律师事务所根据签订的协议进行业务合作,是目前律师事务所拓展境外业务最常见的方式。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协议合作,主要宗旨在于互相分享或推荐业务。这种合作关系不同于单纯的律师事务所互助,而是一种独立的形式。这种合作可以是基于国家政府在经贸方面的规划,由司法部予以批准并建立的一种联营合作关系,在我国主要体现为内地涉外律师事务所与香港律师事务所之间的联营合作。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公布后,经中国司法部批准,部分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律师事务所建立了联营合作关系。这种合作也为我国涉外法律业务的拓展提供了经验借鉴。
2013年以来我国“一带一路”倡议规划的实施,给国内许多行业带来了新的市场,各个行业都在国家大力推行的“一带一路”倡议规划中摩拳擦掌力求获得机遇,面对这一机遇,法律服务行业也不例外。部分律师事务所独具慧眼,已经捷足先登,开始实施各种战略措施,力争夺得先机,争取到更多的业务。就此机遇,我国的律师协会等也已陆续发布了相关文件,为拓展“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市场提供政策性指导。因此笔者认为,现如今对于律师事务所来说,都应该或多或少去关注一下“一带一路”倡议规划,这对于国际化律师事务所的形成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也是充分利用我国地缘优势的一大机遇。
人员国际化,也就是律师事务所人员组成的国际化。20世纪80年代以来,“留学潮”兴起,大量优秀的青年学生选择到国外深造。但大部分学生,尤其是学习法律的学生,很大一部分留在国外并在当地扎根。尽管也有部分学生回国,但他们大多在高薪资的吸引下被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挖走。这些中国涉外法律服务的重要人力资源接连不断地流失,归因于中国目前的法律执业环境、薪酬、文化等因素。
笔者还关注到一个现象,这些中国的法律人才在外国律师事务所或驻华代表机构提供的大多是中国的法律服务。这些人才大部分都通过了中国司法考试(现已改名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他们熟悉中国法律,甚至有的已经在本土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实务工作多年。尽管这批人才没有中国司法部门正式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但是他们精通中国国情和中国文化,他们在这些涉外机构内的工作显著地提高了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与中国律师事务所竞争时的成功率,这一成功率的提高,也成了中国的企业在选择到国外进一步拓展业务时选择外国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作的重要因素。
我们需要的涉外业务人才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要有优良的外语水平;二是有境外的留学经历,留学经历可以从外语水平、人脉关系以及对风土人情的了解等方面提高综合实力;三是具有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的执业资格,执业资格保证律师在特定的国家或地区具备开展涉外事务的资质,这一资质侧面体现了其对于所在国家或地区语言、文化、法律的熟悉程度;四是具有境外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经历。
现如今,尽管已经有一些中国律师事务所以聘用外国法务的名义聘用外国律师,但是从规模上来说,还未成熟,只能说仍处在初级的试验期。以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为例,该所就聘用了美籍华人律师刘吉庆先生作为外国法务。刘吉庆先生在美国拥有丰富的大所工作经验,还同时拥有加州和华盛顿特区的法律执业资格,刘吉庆先生和他的团队在中国企业对外投资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许多在外学习工作的华人学生以及律师多年来都一直想回到祖国服务家乡,但是他们囿于政策,其中大多数既缺乏回到中国的现实条件,也不存在在外国加入一家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可能,他们只得选择为外国律师事务所工作。
外国律师进入中国大多是伴随本国企业到中国投资,国外律师行业的国际化发展与其所在国家经济的高度扩张是息息相关的。近年来欧美跨国大所风头正盛,中国律师事务所难以与其抗衡,根本原因在于外国投资基金与跨国公司在中国大肆扩张。现如今,中国在“走出去”战略的贯彻实施下,在海外的发展业绩喜人,然而中国律师业却没有伴随中国经济“走出去”而实现“走出去”的梦想。有朝一日,中国律师事务所驻外分支机构若能引进大量有丰富涉外法律服务经验的国内外律师,那么中国律师事务所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的加强也就有望实现,中国自有的文化优势和地缘优势也将进一步得以发挥。
因此笔者认为,一个律师事务所如果能以开放、欣赏的姿态去引进法学留学生和外国律师到律师事务所执业,尤其是引进外国律师到律师事务所驻外分支机构工作,那么对于中国律师事务所涉外法律服务的业务能力增强将有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