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类支付业务的交易结构是消费者“先付款,后消费”,即消费者作为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将货币资金事先交付给经营者或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再在日后用于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支付。预付类业务属于非对称性交易,消费者已经预先付款,其后能否获得产品、服务或资金返还,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消费者处于信息劣势地位,承受较大的资金风险。一般而言,私法对于常态交易的想象是以对称性交易为模型的,例如合同法的主要规定适用于货物买卖合同等对称性合同。尽管合同法等私法也考虑了非对称性交易的矫正,包括基于合同双方地位差异明确格式合同解释规则等,法院可通过私法的适用解决相关纠纷,然而单纯依赖司法事后规制不足以威慑潜在违法行为。在预付类支付业务中,需要事前和事后的规制合作,行政监管与司法治理的规制目标应具有趋同性——保障消费者资金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具体规制措施则应根据不同产品或服务进行选择。
对于预付费用凭证,目前采取的二元化规制方式具有合理性。非银行商业机构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仅限于在发卡机构及其集团体系内部使用,属于限定了流通范围的提货债权凭证,应被定性为非金融产品,由商业主管部门予以监管,宜采取备案、信息披露、履约保险、信用认证等柔性规制措施,并通过司法治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多用途预付卡的使用范围可以超出发卡机构,体现第三方预付价值,应由金融监管机构进行严格监管,强化对客户资金的监控,并提升司法治理水平,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预付账户网络支付业务不需要依附实体卡片,但网络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的余额所反映的本质也是客户的预付价值,类似于多用途预付卡中的余额。在此类业务中,基础交易与货币转移之间也存在时间差,客户预付的资金会在支付机构账户停留,因而也可能产生资金损失。网络支付业务的规制核心是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和维护支付系统结算与清算秩序。在前者的规制结构配置方面,需要完善行政监管与司法治理的合作规制,严格控制支付机构对客户备付金的使用,通过行政处罚与司法裁判追究支付机构挪用或非法使用客户资金的法律责任;对于后者,应主要由监管机构行使市场秩序维护之职责,完善备付金集中存管及配套制度。
在上述两类常见的预付类支付业务之外,本章也将讨论新兴的预付押金业务。押金体现预付的性质,押金规制需要注重对消费者资金安全的保障,然而由于押金使用范围有限,且以小额为主,无须建立严格规制。即便互联网分时租赁押金“一人一押”业务改变了传统的“一物一押”模式,新型预付押金交易尚不足以突破传统私法规制框架,押金返还与破产保护应遵循既有私法体系;也不宜按照预付费用规制逻辑对预付押金交易予以严格金融监管,应采取市场自我规制、技术替代、合同自治和司法保障等规制措施,促进市场创新与自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