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春秋战国以来,铜的用途渐广,而同时又逐渐发现以竹管作律的缺点,于是试先以铜造“同管”。《周礼·大司乐》郑注:“阳律以竹为管,阴律以铜为管。”我们猜想铜字的得名,似乎是由于用以造“同”的缘故。最初此种金属就称为“同”。后以文字增多,才加上金旁以表示类别。汉代铜器铭文中,铜字尚有沿用同字者。尨氏竟:“亲有善同出丹阳,取以为镜。”大概到了汉初,十二律的律管就完全用铜制造了。《汉书·律历志》说:“阴阳相生,自黄钟始,而左旋八八为伍。其法皆用铜。”又说:“凡律度量衡用铜者,名自名也。所以同天下,齐风俗也。铜为物之至精,不为燥湿寒暑变其节,不为风雨暴露改其形,介然有常,有似于士君子之行,是以用铜也。”《史记索隐》谓汉末始以铜制律,其说难以信从。
大概在战国末年,乐师为便于调律计,便依照十二律,造了十二个标准钟。这种钟既可在音乐里应用,而再造钟时又可以此为准的,只求能与那一个钟共鸣,就知道所造的钟合于那一律了。这是调律的进步。《管子·五行》:“修十二钟,以律人情。”《吕氏春秋·古乐篇》“黄帝又令伶伦修十二钟以和五音。”当时用一钟代表一律,故有十二钟。至于《吕览》所谓黄帝伶伦等,盖出于假托。贾子《新书·六术篇》:“声音之器十二钟,钟当一月。其六钟阴声,六钟阳声。声之术律而出,故谓之六律。六律和五声之调。”《法言·吾子篇》:“律之数六,分为雌雄,故曰十二钟,以副十二月。”此后“六律六吕”亦称“六律六钟”。《汉书·郊祀志》:“乐有别有合。其合乐曰,以六律六钟五声八音六舞大合乐。祀天神,祭地祇。”“律吕”亦称“钟律”。《史记·律书》:“钟律调自上古,建律运历造日度
,可据而度也。”《汉书·律历志》:“至元始中,王莽秉政,欲耀名誉,征通知钟律者百余人。”《后汉书·律历志》:“元和元年,待诏候钟律殷彤上言,官无晓六十律以准调音者。”又“度晷影,候钟律,权土灰。”所谓“钟律”者,皆指整个乐律而言,并非仅限于钟乐之律。
汉代讲乐律的大致可分两系,承接《吕氏春秋》者:《淮南子》《史记·律书·律数》、京房、郑玄等为一系,《史记·律书·生钟分》《汉书·律历志》为一系。
古代清清楚楚的记载黄钟律长九寸,以及在“正声调法”之下,那些律生那些声的,以《淮南子》为最早。《天文训》说:
以三参物,三三如九,故黄钟之律九寸而宫音调。因而九之,九九八十一,故黄钟之数立焉。黄者,土德之色,钟者,气所钟也。日冬至,德气为土,土色黄,故曰黄钟。律之数六,分为雌雄,故曰十二钟,以副十二月。十二各以三成,故置一而十一三之,为积分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黄钟大数立焉。凡十二律,黄钟为宫,太簇为商,姑洗为角,林钟为徵,南吕为羽。物以三成,音以五立。
所谓“九九八十一”者,盖
即黄钟容积之数。一“九”指其长度九寸,一“九”指其圆周九分。长度乘圆周为八十一立方寸。至于“置一而三之”(1×3×3×3×3×3×3×3×3×3×3×3=177147)之数的来源,我们如拿《史记·律书·生钟分》一段来解释,就很容易明白了。(录自王著《中国音乐史》)
①油印本与排印本都为
但根据计算可知,两者均有误,应为
②油印本为
,排印本为
,应为
。
《生钟分》所载黄钟一分,有谓一分即一尺者,王光祈氏说一是假设之数,此说极为谛当。按此篇的主旨在用“三分损益法”比较十二律的长度,故假设黄钟长度为一,所得诸数乃其余诸律和黄钟长度的最简单的比例数。最末一项,中吕和黄钟之比为131072比177147,故以后者为“黄钟之大数”。上列诸分数,在古代的记载和计算上,都极不方便。但如以黄钟之数为177147,则各律的比较数目都可变为整数了。
《天文训》又说:
黄钟位子,其数八十一,主十一月,下生林钟。林钟之数五十四,主六月,上生太簇。太簇之数七十二,主正月,下生南吕。南吕之数四十八
,主八月,上生姑洗。姑洗之数六十四,主三月,下生应钟。应钟之数四十二,主十月,上生蕤宾。蕤宾之数五十七,主五月,上生大吕。大吕之数七十六,主十二月,下生夷则。夷则之数五十一,主七月,上生夹钟。夹钟之数六十八,主二月,下生无射。无射之数四十五,主九月,上生仲吕。仲吕之数六十,主四月。
十二律相生的数目,也是以黄钟的容积为标准,用“三分损益法”依次求得的各律的容积。不过,因为整数以下的小数,或者进位,或者省去。文中所记数目,已不甚精确。兹列表比较如下:
《史记·律书·律数》一篇所载各律数目,因讹误太多,自来为言律者聚讼的焦点。但《晋书·律历志》说:
及元始中,王莽辅政,博征通知钟律者,考其音义,使羲和刘歆典领调奏。班固《汉书》采而志之。其序论虽博,而言十二律损益次第,自黄钟长九寸,三分损一,下生林钟,长六寸,三分益一,上生太簇。而左旋八八为伍,一上一下,终始无射,下生中吕。校其相生所得,与司马迁正同,班固采以为志。
准此,《史记》所载律数原与《汉书·律历志》相同。则黄钟长度亦为九寸,毫无问题。律数所谓:“九九八十一以为宫,三分去一,五十四以为徵,三分益一,七十二以为商,三分去一,四十八以为羽,三分益一,六十四以为角。”这些数目,都是发这些声的律管的容积。至于所载十二律之数:“黄钟长八寸十分一
,宫。大吕长七寸五分三分一。太簇长七寸七分二,角。夹钟长六寸七分三分一。姑洗长六寸七分四,羽。仲吕长五寸九分三分二,徵。蕤宾长五寸六分三分一。林钟长五寸七分四,角。夷则长五寸四分三分二,商。南吕长四寸七分八,徵。无射长四寸四分三分二。应钟长四寸二分三分二,羽。”我们也怀疑这些数目最初都是十二律的容积:
续表
原文十二律附记的宫商角徵羽,极为杂乱,恐系与律数同经后人改动增删所致。按黄钟长九寸,业已证实,而此处又谓:“八寸十分一”,诚令人不能索解。说者谓每寸九分,九寸则八十一分。《索隐》引《汉书》云:“黄钟长九寸者,九分之寸也。”但案班氏尝谓:“十分为寸”,并未言及“九分为寸”之说;且《索隐》既以律长九寸,每寸九分来解释“八寸十分一”(
寸)以十分之一寸为一分,是仍无异承认每寸十分。“九分寸”既于史无据,则十二律之数当以解为容积,较为合理。蔡元定所校之数,亦囿于“九分寸”说。古人计算容积,即以各律长度乘圆周之长九寸。(既知黄钟长度,则其余诸律可用三分损益法求得。)如案现在的用法,所得数目的下面注上“立方单位”,如黄钟八十一立方寸,大吕四十八立方寸等,那就比较清楚多了。但古人因昧于方法,而又处处力求简约,虽是容积,亦只写若干寸。如《汉书·律历志》“律容一龠,积八十一寸。”注引孟康曰:“黄钟律长九寸,围九分,以围乘长得积八十一寸也。”因此,容积与长度极易混淆,我们怀疑《律书·律数》中最初记各律容积的方法,也和孟康说的一样,黄钟八十一寸,太簇七十二寸(详上表丙栏)。后人不察其为容积,以为律管数十寸,未免太长,遂故意的一律减小十倍,成了上表丁栏的数目。后来又因为屡经钞刊,总免不了增删讹错,才成《史记》今日焦头烂额的面目。
《律书·生钟分》十二律的次序与《律数》不同:
①此处油印本与排印本计算方式不同,油印本为(下)大吕
(上)夷则=
×
(下)夹钟=
(上)无射
(上)中吕
,以排印本为准。
王光祈氏谓《生钟分》与《律数》所记相生次序所以不同者,“司马迁之意在两存其说,故并录之。若以进化程序而论,则《生钟分》篇之求法当在于前,《律数》篇之求法当在于后”(录自《中国音乐史》)。
两汉以前的长度,因为现在尚无考证的定论,所谓尺者寸者,几乎都成了些理论的单位。自清初发现东汉嘉量后,关于《汉书》所记的长度,总算得到和清代长度比较的线索了。《清会典》说:“东汉嘉量度数中今太簇,仿其式用今律度合黄钟焉。”说者谓东汉嘉量即新莽嘉量。嘉量本声中黄钟,而今中太簇,则莽尺与清尺之比数,可由黄钟与太簇之关系(黄钟与太簇律长之比为八比九。)求知:新莽尺=
度的比数为:莽尺1尺=23.08864公分。
清律尺=0.72清营造尺。刘复先生推算莽尺与标准长谨案《汉书·律历志》云:“至元始中,王莽秉政,欲耀名誉,征天下通知钟律者百余人,使羲和刘歆等典领条奏,言之最详,故删其伪辞,取正义著于篇。”新莽的钟律乃刘歆领衔制定,而《汉志》又完全本于刘歆之说,故以莽尺计算《汉志》所载长度,颇为合理。
《汉书·律历志》云:“五声之本生于黄钟之律九寸:为宫。或损或益,以定商角徵羽。”亦谓黄钟长九寸,其发出之音为宫。至于十二律相生之法,也是先假设黄钟的长度为一,然后按“三分损益法”递次增损,生出其余诸律,故谓:
如法为一寸,则黄钟之长也。参分损一,下生林钟。参分林钟益一,上生太簇。参分太簇损一,下生南吕。参分南吕益一,上生姑洗。参分姑洗损一,下生应钟。参分应钟益一,上生蕤宾。参分蕤宾损一,下生大吕。参分大吕益一,上生夷则。参分夷则损一,下生夹钟。参分夹钟益一,上生亡射。参分亡射损一,下生中吕。阴阳相生,自黄钟始,而左旋八八为伍。
先将各律按音高排列,然后以黄钟为基音,依次隔八相生。所谓“隔八相生”者,即某律与其所生之律相隔八律。如黄钟与林钟,林钟与太簇,太簇与南吕,南吕与姑洗皆相隔八律。其实和“三分损益法”完全相同。
元帝时大音乐家京房用“三分损益法”,从中吕起继续往下求得六十律。他说:“竹声不可以度律。”于是造“准”以代替之。其形状,据《后汉书·律历志》所载:“准状如瑟,长丈而十三弦,隐间九尺以应黄钟之律九寸。中央一弦,下有画分寸,以应六十律清浊之节。”京房在当时著书讲律极详,今皆佚亡。惟郑玄注《周礼》、《礼记》既采取其说;司马彪著《后汉书·律历志》也是“总其本要”而成。司马氏云:“房言律详于歆所奏,文多不悉载,故总其本要以续前志。”故将郑司马二家所记,列表比较,则京氏用弦定律之法,也可以窥其梗概了(京氏六十律,文繁不赘)。
①排印本写作
,油印本写作
,经计算,此处应以油印本为准。
②油印本为“4寸7分小分微弱”,排印本为“4寸7分小分4微弱”,据《后汉书·律历志》,此处“应钟”律管长度为“四寸七分小分四微强”。
我们细观上表,知道京房所造之“准”比“律”一律增长了一倍。调音自然比较方便,比较正确。《后汉书·律历志》说:“术家以其(指律言)声微而体难知,其分数不明,故作准以代之。准之声明畅易达,分寸又粗,然弦之缓急清浊,非管无以正也。均其中弦,令与黄钟相得,案画以求诸律,无不如数以应者矣。”可惜到了元始年间,已经没有知道“以准调音”的了。
《后汉书》所载律长比较数(大数)的来源已详上文
。准弦的长度,自寸以下之数,据王光祈氏说:系以19683(志云:以万九千六百八十三为法。)分别乘各律数所余的分数而得。氏谓:“如准上南吕为五尺三寸六千五百三十一,京房系以19683为一寸,用
[1]
乘则为6561。”实则19683乃各分数的最大公约数,即以此数乘各分数,则各分数皆变为整数,如《后汉书》所载。京房并未尝言以此数为寸。
综观诸家之说,《吕氏春秋》、《淮南子》、《史记·律书·律数》、京房、郑玄等论律皆用三分损益法,上下相生,至蕤宾又重上生大吕。《史记·律数·生钟分》《汉书·律历志》论律,皆上下相生,至蕤宾依次下生大吕。郝经诋前一系“非相生之正”,实则后一系求得的大吕夹钟中吕三律都是“半律”(高一个八度
)既和古代造律的原理相悖;又和现代西洋音乐上相当的音阶波长之比不侔,所以仍以《吕氏春秋》等所记为是。
[1]
油印本为
,排印本为
,经计算,应以油印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