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节里,我们根据《尚书》《周礼》的记载,知道自有信史以来,乐律上五声十二律的组织已经完成了。《周礼·太师》:“太师掌六律六同,以合阴阳之声。阳声:黄钟,太簇,姑洗,蕤宾,夷则,无射;阴声:大吕,应钟,南吕,函钟,中吕,林钟。皆文之以五声:宫商角徵羽;皆播之以八音:金石土革丝木匏竹。”这里仅仅写出十二律的名称。至于较详细的说明,当以《国语》为最早。《周语》下:
王将铸无射,问律于伶州鸠。对曰:“律所以立均出度也。古之神瞽,考中声而量之以制,度律均钟,百官轨仪,纪之以三,平之以六,成于十二,天之道也。夫六,中之色也,故名之曰黄钟。……二曰太蔟……三曰姑洗……四曰蕤宾……五曰夷则……六曰无射……为之六间,以扬沉浮,而黜散越也。元间大吕……二间夹钟……三间仲吕(或作中吕)……四间林钟……五间南吕……六间应钟……律吕不易,无奸物也。”
十二律的位置,恰和后来按音高排列的完全相同。所谓“间”者,即介于二律之间的意思。如元间大吕的音高介于黄钟太簇之间;二间夹钟的音高,介于太簇姑洗之间,和五线谱里两线之间的音叫做“间”一样;并不是“同”字之误,故又称“六律六间”。十二律既定,关于五声,伶州鸠也有一番浅说:
景王欲铸无射,而为单穆公所阻,不听,又问之伶州鸠。对曰:“臣之守官弗及也。臣闻之:琴瑟尚宫,钟尚羽,石尚角,匏竹利制,大不逾宫,细不过羽。夫宫,音之主也,第以及羽。……乐从和,和从平。声以和乐,律以平声。金石以动之,丝竹以行之,诗以道之,歌以咏之,匏以宣之,瓦以赞之,革木以节之。物得其常曰乐极,极之所集曰声,声应相保曰和,细大不逾曰平。如是而铸之金,磨之石,系之丝木,越之匏竹,节之鼓而行之,以遂八风。
从这段概论里,我们知道,宫是最低的音级,羽是最高的音级。
声的用途在“和乐”,律的用途在“平声”。什么是平声呢?伶州鸠的解说
“细大不逾曰平”,换句话说:就是以律为标准,使乐调最高不过羽,最低不过宫。五声高低的秩序是由宫次第到羽。
这时,音乐既极发达,而乐师们又因为“大合乐”的组织比较复杂,遂发现五声中角与徵,羽与高宫之间的距离太大,难求和谐,于是加上变徵变宫二音,凑成七音。
《周语》纪周景王(纪元前五二二年)问“何谓七律”,伶州鸠回答:“自鹑及驷七列,南北之揆七同,凡人神以数合之,以声昭之。数合声和,然后可同也。故以七同其数,而以律和其声,于是有七律。”韦昭注:“王问七音之律,意谓七律是音器,用黄钟为宫,太簇为商,姑洗为角,林钟为徵,南吕为羽,应钟变宫,蕤宾变徵也。”所谓“七律”,确是指发七音的律管说的无疑。盖七音之法,此时才发明不久,所以连爱好音乐的景王还得向伶州鸠请教。可惜伶州鸠
忽略了景王问律的主指,只把七的数目哲学谈论了一番,而没有按音乐学理解释。同年,《左传·昭公二十年》:“先王之济五味,和五声也,以平其心,成其政也。声亦如味,一气二体三类四物五声六律七音八风九歌以相成也。”郑注:“七音宫商角徵羽变宫变徵也。”《正义》:“声之清浊,数不过五,而终有七音者,终五以外更变为之也。贾逵注《国语》云:‘周有七音谓七律,谓七音器也。’”后六年,《左传·昭公二十五年》:“为九歌八风七音六律,以奉五声。”郑注:“七音宫商角徵羽变宫变徵也。”是七音者,都是指五声二变说的。近人王光祈氏于其所著《中国音乐史》中根据《国语》《左传》所记,谓当时“声”“律”二字尚无严格的区分,并谓此即吾国乐制由五律进化为七律之证。牵混“声”“律”,附会文献,实陷重大错误。兹分别辨正如下:(一)《周语》中明谓“以律和其声”,《左传》亦以“五声六律七音”并举,是“声”与“律”并未混为一谈。(二)《左传》中所谓“七音”即五声二变,说者已无异词。《国语》中所谓“七律”,也是指的发五声二变的律管,并不是说这时只有七个律管。上文,景王欲铸无射,问律于伶州鸠,伶州鸠已经把十二律(六律六间)的名称功用说得清清楚楚了。如果“七律”是指七个律管说的,景王何必再紧接着问?细绎文义,我们认为韦昭的注解最为谛当。至于《左传》里,七音与五声所以并列者,盖以五声之外所加的二变,学者多不拿着这两音和五声平等看待。故举七音虽已包括五声,而五声偏要提出来,这正是表明五声是传统的正音
。
记载律管长度者,以《吕氏春秋》为最古。《古乐篇》说:“黄帝令伶伦作为律。伶伦自大夏之西,乃之阮隃之阴,取竹于嶰溪之谷,以生空窍厚钧者,断两节间,其长三寸九分,而吹之以为黄钟之宫。”黄钟的长度,《说苑》及《太平御览》五六五卷并引作“其长九寸。”江慎修《律吕阐微》,戴东原《考工记图》皆以“三寸九分”为四寸五分之讹。陈澧《声律通考》
说:
律吕之度,见于古书者,以《吕氏春秋》为最古。其云三寸九分为黄钟之宫,自来无知其说者。惟《律吕正义》云:“间尝截竹为管,详审其音。黄钟之半律不与黄钟合,而合太蔟之半律。”《吕氏春秋》以三寸九分之管,为声中黄钟之宫,非半太簇合黄钟之义耶?《正义后编》云“半太簇长四寸,其音比黄钟微低,再短一分,则恰与黄钟合。”谨案三寸九分为黄钟之宫,至是而昭然若发蒙矣。盖丝声倍半相应,竹声倍半不相应,必半之而又稍短乃相应,即京房所谓竹声不可以度调矣。
陈氏主张黄钟长九寸,诚具卓识。盖一则验之实物而能合,二则把此长度一确定,有许多议论纷纭的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至于尺寸的确实长度,年代悠远,文献无征。但当时既以此数度为计算的标准,我们自可赖此探寻线索。兹案《音律篇》所记十二律相生的次序:“黄钟生林钟,林钟生太簇,太簇生南吕,南吕生姑洗,姑洗生应钟,应钟生蕤宾,蕤宾生大吕,大吕生夷则,夷则生夹钟,夹钟生无射,无射生仲吕。”用三分损益法:“三分所生,益之一分以上生
(某律长度为某律三分之四);三分所生,去其一分以下生(某律长度为某律三分之一)。黄钟大吕太簇夹钟姑洗仲吕蕤宾为上,林钟夷则
无射应钟为下。”(《音律篇》)计算各律的长度于下(长度以寸为单位):
①油印本与排印本均为
,据计算,此处应为
。
《管子》成书的时代,前人多已怀疑。晋傅玄说:“《管子》之书半是后之好事者所为。”宋叶适说:“《管子》非一人之笔,非一时之书,莫知谁所为。”我们细观《地员篇》所记:“五声以数相求之法”,就可以知道这篇一定出于《吕览》之后或同时。盖各种学术,都是前后承袭,由简而繁,逐渐发展的。音乐又何能例外。在上节里,我们说过:先有律而后有声,律的数度定了,才有声的数目。否则声的数目,便无从产生。王光祈氏认为《管子》一书为记五声之数的最早者,遂以此为五基本律,想法累积到十二律之数。前无踪,后无影,未免令人有突如其来之感。我们颇疑心五声的数目都是生此声的律管的容积,也就是《汉书·律历志》所说的“积”。案古籍所载,古律管的直径长三分,横截面的圆周长九分。(案圆周九分,直径应长二分七厘强。)古人因不知圆面积的求法,故以圆周乘律长即认为容积。(《汉书·律历志》注引孟康曰:“黄钟律长九寸,围九分,以围乘长,得积八十一寸。”)如此假设不错,则五声数目的下面,应该附注上“立方单位”。注上“立方单位”。
《地圆篇》
五声以数相求的方法,也是先有律长的基础,才定出来的。“凡将起五音,凡首,先主一而三之,四开以合九九,以是生黄钟小素之首,以成宫。三分而益之以一,为百有八,为徵。不无有三分而去其乘,适足以生商。有三分而复于其所,以是生羽。有三分去其乘,适足以生角。”兹用“三分损益法”列其相生次序如下:
如以本篇所记之数为标准,按音高排列,则其次序应为:
倍律徵音108,倍律羽音96,正律宫音81,正律商音72,正律角音64。
王光祈氏谓:“《管子》系以徵音为五音中之最低音。”实则徵羽与宫商角比较,似应仍取其正律之数(徵54羽48),高于其他三音。按此篇尝谓:“凡听徵,如负豕,猪觉而骇。凡听羽,如马鸣在野。凡听宫,如牛鸣窌中。凡听商,如离群羊。凡听角,如雉登木以鸣。”我们细味这些譬喻,大概都是双关的。一则描写听五音后,心理感觉的不同,一则表示音高。我们听猪在人肩上怪叫,马在旷野里长鸣,自然比窌里的牛,离群的羊,登木的雉叫的声音高。如以徵为最低音,羽为次低音,则与此譬喻大相径庭了。
五声十二律的组织发展完备以后,“旋宫”之法,亦相继产生。《礼记·礼运》说:“五声六律十二管旋相为宫。”所谓“旋相为宫”者,就是十二律各有一次作宫的机会,同时,也各有一次作商角徵羽的机会。《乐书要录》说:“夫旋相为宫,举其一隅耳。若穷论声意,亦当旋相为商,旋相为角,余声亦尔。”以某一音
为宫,即以某一音
为基音,按照五声距离的大小累增,今将五种基本调式列后(录自王光祈《中国音乐史》):
每调旋宫十二次,得十二均(十二个音阶)。五种调式总计可得六十调。不过,这仅是一种理论而已。在当时,除以黄钟太簇姑洗林钟南吕为宫商角徵羽各调的调首外,他调尚不多见。且音如太高,乐器固然不能发,就是能发,耳朵也听不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