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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我国法律法规翻译中“shall”的使用现状

根据Black's Law Dictionary(Ninth Edition)的释义,现代法律文本中shall的用法只有“has a duty to;more broadly,is required to”这一表示“命令”的意义才是标准的用法。根据这一明确的定义,英语立法文本中shall的使用本应当具有严格的范围,但是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大量的法律工作者将“shall看作是具有法律权威的一种象征”,没有意识到shall的多变性,常常随意地使用它,shall成了一种律师痞子语言。(Frederick,1989)在英语立法文本中的shall的泛滥“为读者埋下许多陷阱”,它损害了法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可能导致法庭对shall进行任意解读,同时也导致我国立法文本翻译受到其影响,在译文中滥用shall一词。(Wydick,1998:66-67)

表3.1

我们收集了国家、江苏和上海等不同等级的法律法规官方译本共200万字,建立了一个小型语料库。通过使用wordsmith6.0软件,对比分析BNC Law(英国国家语料库法律文本子库) 和自建立法文本翻译语料库,可以发现我国立法文本翻译中shall的使用有三个特点。

第一,我国立法文本翻译中,shall的使用频率非常高,处于垄断地位,而should的数量少得几乎可以忽略。在原生英语法律文本语料中,shall的出现频率与其他情态动词相比,总数偏少。(见表3.1)

第二,我国立法文本翻译中shall的程式语搭配情况比较混乱,搭配功能词汇的频率和数量远远高于原生法律英语语料库。这与以往针对普遍翻译文本研究的结论相悖,却与某些学者提出的特殊翻译文本中的搭配可能比原生文本中的搭配还要丰富的结论不谋而合。(武光军,2012;宋丽珏,2015)

第三,在我国立法文本翻译中,shall所表达的含义多样,译者往往随意使用shall来充当谓语,可能导致译文有多种解读可能,使读者曲解原文的法律概念。比如:例1: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三十七条

These Provisions shall become eff ective as of May 1, 2008,

在例1中,原文并未明确通过文字表现出该“规定”与“生效”之间的关系是“义务”还是“将来”。但是根据立法的惯例,通常立法文本都是在生效日期之前起草完毕,经相关机构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因此此处的shall显然不是表述生效的责任,而是描述未来的生效时间点,该处shall的用法等同于will,这种不常见的用法就与立法文本中shall的常用含义产生冲突,容易造成歧义。我国目前的立法文本翻译中,shall的使用极其随意,违反了立法文本翻译的重要原则——“规范化原则”,这将导致严重影响文本的“专业性”,降低译文的质量。(董晓波,2016:164) FNf83KPGAedly+7le6wobuZcq4GYdudMPn3jMNJYfAU1dW6JvqwKGmgJ5FTTTg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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