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尤斯的物法体系具有开放性,无体物的概念在盖尤斯的物法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从盖尤斯的“三分法”到潘德克吞的“五编制”的演变,是从财产法的物债相关到物债独立的发展过程。然而,德国罗马法学者对盖尤斯体系的解读多有争议,罗马法上是否存在物债二分的问题很有疑问。从罗马法非体系性的角度似乎很难得出罗马法本身已经是物债二分的结论。但罗马法中存在物债二分的建构基础,具有较大的成立可能性。在从盖尤斯体系发展到潘德克吞体系的过程中,债法与物法的分离、主观权利概念对物的概念的替代以及物债二分最终由潘德克吞学者推向绝对,是大体的脉络。有体物的概念与物法的独立性是彼此关联的,物的有体性是物法独立体系的客体限定。潘德克吞体系实现了物债的严格二分,物的有体性对于物法的独立性,具有重要性。
物债二分不必然意味着物法的封闭性。将物权客体限定于有体物,对物法体系的封闭性有重要意义。商法、知识产权法等现代法律制度与物法的分立是历史法学派内部罗马法派和日耳曼法派学科分立的结果,罗马法派处理古典罗马法流传下来的法律材料,日耳曼法派则研究非罗马法的、现代的法律制度,这种学科的划分最终走向学派的对立,日耳曼法对潘德克吞体系客体范围的扩展和更新无法与罗马法派的潘德克吞概念体系相协调。商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制度与物法的分立具有一定的历史偶然性。
物债二分固然与罗马法和罗马法学的发展有关,但严格的物债二分是概念建构的结果,是潘德克吞法学的概念逻辑。从历史和发展的眼光来看,以盖尤斯开放的物法体系为基础,融合潘德克吞物债二分的私法体系,才是更为全面和完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