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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垄断法的制度体系

俄联邦《竞争保护法》建立在俄联邦《宪法》《民法典》的基础上,并由本联邦法律、调整本联邦法律第3条关系的其他联邦法律(共同)组成。反垄断法法律体系,是指由涉及反垄断制度的不同的法律部门组合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一)金字塔结构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所创立的法律体系,脱胎于民法法系,是一个由大量独立部门法构成的综合体。它就像一座金字塔,塔尖是宪法(国家最高立法),接着是服从于它的基本部门法,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这些部门法又统领着另外一群部门法,其中多数是从这些基础部门法划分出来的特别法,如从民法中分出了家庭法和劳动法,从行政法中分出了财政法,从民事诉讼法中分出了仲裁诉讼法,等等。上述方式的主要优点之一是最大限度地考虑法所调整的各类社会关系的特点,从而可以对这些关系进行层级式的规范并且建立制度的体系结构。但是,不可避免的是其所形成的体系将非常繁琐复杂,而由此导致需要不断地为各种法律综合体划分界限,最终妨碍了它们之间的相互协调。在一些部门法之间的交叉地带,情况更为棘手。人们往往不得不在保留原有公认的部门法的同时,创建新的综合性部门法或者次部门法以求维护上述法律体系的构成。

反垄断法制度体系的金字塔结构:顶层是宪法;中层是民法、刑法;下层是俄联邦《反垄断法》本身及俄联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关于在对外经贸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免受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自然垄断法案》等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还有涉及市场功能、竞争过程的法律规范,尽管其各有自己的调整对象,但仍然和反垄断法有紧密的关系,通常也被认为是反垄断法的一个部分。此外,还涉及大量的调整市场主体和市场关系、保护竞争的总统令、政府令。由此,反垄断法(竞争保护法)并不是一个普通的法律概念,它包含复杂的法律结构。这些法律结构,在层次上和指导性上有先后的位阶。

有一些法律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客体,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调整关系上,和反垄断法有紧密关联。在执法主体上,都授权给国家反垄断机构。它们不仅仅都间接涉及竞争关系,在相关的法律概念上,也有通用性。所有这些法律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即国家用以调整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创建更加有效的商品市场的功能,保障竞争政策的实施。

(二)反垄断法的制度体系

依据保障竞争秩序与制度直接和间接的关系,可以将反垄断法分为反垄断基本法和反垄断特别法。

1.反垄断基本法

这里的基本法即1991年实施的俄联邦《商品市场竞争和限制垄断活动的法》,2006年该法名称改为俄联邦《竞争保护法》。该法确立了规制垄断行为的基本原则、规制的对象、反垄断执法等。本书后部分主要以此为基础展开。

2.反垄断特别法

在俄联邦《竞争保护法》之外,还有诸多涉及垄断行为的相关法律。如《自然垄断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1)《自然垄断法》

该法的政策目标是在垄断化了的部门中鼓励和发展竞争,刺激在这些部门建立新企业,鼓励其他部门的企业生产垄断性产品,放宽外资进入垄断市场的限制等。该法第4条确定了自然垄断实体活动的范围,包括:通过输油管道对石油和石油产品的运输;天然气的管道运输;与电力和热能运输有关的服务;铁路运输;运输车站、港口和机场服务;公共电信和邮政服务。这些行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殊性:运营稳定、持续、民众利益广泛等,决定了在管制上需要施以特殊的方法。

为了对自然垄断实体的活动实施监管和控制,依据为联邦行政机构确立的程序,组建监管自然垄断的联邦行政机构(以下简称“自然垄断监管机关”)。为行使其权力,自然垄断监管机关可以成立地区分支机构并且在其职能范围内授予其独立权力。

自然垄断监管机关主要采用下列方法监管自然垄断实体的活动(以下简称“监管方法”):

①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即通过确定固定价格(费用)或最高限价的方式执行价格监管。

②确认提供服务的属性。在提供强制性服务安排和(或)确定了最低服务标准的情况下,由于消费者对自然垄断实体生产(销售)的产品的消费需求无法得到全部满足,考虑到维护公民的权利及其法律利益和保证国家安全、环境安全和文化价值的必要,对上述消费者团体进行认定。

③获利的监管。1962年Averch和Johnson在其发表的论文《在管制约束下的企业行为》中的研究表明,在实行投资回报率方法的情况下,企业会产生一种尽可能扩大资本基数的刺激,以在规定的投资回报率下能够获得较多的绝对利润,这样,为生产特定产品,企业会运用过多的资本投资以代替其他投入品。其结果造成了生产的低效率。这被后来的研究者称为“A-J效应”。为了防止“A-J效应”,俄联邦《自然垄断法》第二章规定了“通过确定或固定价格(费用)或最高限价的方式执行价格监管”,即政府通过指定价格或指导价格的方法管理其获利。

④投资监管。俄联邦《自然垄断法》规定了下列措施:任何交易的结果为自然垄断实体获得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该固定资产的权利,其中该固定资产并非用于现行联邦法律所规定的商品生产和销售,依据最新资产负债表的显示,该固定资产的价值超过自然垄断实体资本价值的10%的,应当对该交易实施监管;自然垄断实体在非本法调整的范围内针对商品生产或销售进行资本投资,依据最新资产负债表的显示,该投资超过自然垄断实体资产价值的10%的,应当对该不受本法调整的投资实施监管;如果某商业实体通过出售、租赁或其他交易方式,获得自然垄断实体用于生产或销售由本法规定调整的商品的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且上述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自然垄断实体资产价值的10%,那么应当对该出售、租赁或其他交易实施监管。

⑤收购监管。经营主体或实体集团,通过市场收购的方式或者其他交易方式(包括签订信托合同、抵押合同的方式),取得某自然垄断实体的章程(总)资本的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预期利益)的,有义务在取得上述权利30日内向相关自然垄断监管机构申报该事项及导致上述实体股权结构变化的所有相关事项。自然垄断实体获得另一商业实体章程(总)资本的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预期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同的义务。

(2)《广告法》

为什么将俄联邦《广告法》列入特别反垄断法制度?俄联邦《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第一种行为即是广告违法行为:禁止传播可对经营主体造成亏损或损害其商业名誉的虚假的、不确切的或不属实的信息。相当于,在反垄断法这棵大树的主干上生发出来《广告法》这个枝干。俄联邦《广告法》(2017年3月28日修改版)第1条规定了立法目的:“为了在公平竞争基础上发展商品、劳动力和服务市场,保障俄罗斯经济领域的统一性,通过获得真实可靠的广告来实现消费者权利,为生产和推广公益性广告创造福利条件,制止广告违法行为,以及消除广告的不良要素而制定本法。”这肯认了广告作为一种竞争手段。此外,俄联邦《广告法》规定了广告的基本要求:广告应当诚实和真实。不允许制作、生产和传播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广告。

广告行为是建立在公平竞争制度基础上的一种商业行为,也是反垄断法中不正当竞争制度的一个方面。因此,在关系上它从属于反垄断法。另一方面,广告法的监管机关是反垄断机构。对涉嫌违法性广告的监管手段和规制一般垄断行为没有本质的区别,包括按照俄联邦《行政违法法典》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对联邦权力机构或地方政府机构、地方自治机构发出具有强制力的取消或修改其制定的违反广告法的规范性文件的指令;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禁止播放被反垄断机构认定为违法的广告。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俄罗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融合了产品质量法的内容,将产品标准、产品缺陷等概念纳入其中,同时将合同法中的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等也规定下来。俄罗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品格上和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明显的不同。例如,俄罗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也规定了消费者的义务;不仅规定了经营主体的义务,也规定了经营主体的权利。此外,俄罗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这使这部法律有些平淡,其自身的特色不够鲜明。

竞争关系会直接投射到消费者身上。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竞争法有紧密的联系。

在立法目的上,俄罗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调:本法调整消费者和商品(工程、服务)的制造者、供应者、销售者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即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工程、服务)应具备适当的质量并且必须对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是无害的,规定消费者获知关于商品(工程、服务)信息和关于制造者(供应者、销售者)信息的权利,规定消费者受教育的权利,消费者的权利受国家保护和社会保护,以及规定这些权利的实现机制。

这里,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列作反垄断法的特别法的主要原因除了上述理由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即该法的执法机构是反垄断机构:联邦反垄断机关和地区机构针对调整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的俄罗斯联邦法律和其他法规的遵守情况实施国家检查。

对于消费者纠纷,联邦反垄断机关和它的地区性机构可以命令经营主体(制造者、供应者、销售者)停止侵犯消费者的权利,包括停止销售超过有效期的商品,以及停止销售应当规定有效期却没有规定的商品(工程),和在未可靠和充分地告知关于商品(工程、服务)的信息时,应当暂停销售商品(工程)和提供服务;有权同经营主体(制造者、供应者、销售者)签订关于遵守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商业流通规则和惯例方面的协议。针对侵犯俄罗斯联邦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消费者权利的案件,联邦反垄断机关有权制定案件的审查程序。在发现侵犯消费者权利时,联邦反垄断机关和它的地区性机构有权向法院提出保护消费者权利的请求,向法院提出关于不确定消费者群体利益的诉讼,包括撤销经营主体(制造者、供应者、销售者)的执业许可证,或者禁止个体业主屡次地或者粗暴地侵犯法律或者其他法规所规定的消费者权利的活动,以及对个体业主规避执行命令或者不及时地执行命令的行为,向仲裁法院提出对其进行强制罚款的诉讼。

联邦反垄断机关可以作出关于适用调查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的俄罗斯联邦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正式解释。

因此,俄罗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机制和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基本上是一样的。

3.其他与反垄断法交叉的法律

可能涉及垄断问题但更侧重其他问题的法律制度有很多。它们都有自己的立法目的、专门的执法机构等。这里择其要者略述一二。

(1)政府采购法

该法的全称为《关于国家和市政需要的商品、工程和服务采购法》。政府采购涉及联邦和联邦主体的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既涉及预算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合法,也涉及政府工作人员的形象(因可能腐败),还涉及市场的公平竞争。因此,该法的立法目的确定为:为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制度,保障国内市场的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竞争,使更多企业和个人均有机会参与政府采购,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开和透明,防治腐败和其他不正当采购行为。

(2)电力法

电力法确认电力经营自由和国内电力市场的统一。由于该行业自身的特点,很多方面存在合法垄断情形。电力法的主要内容如下:建立俄罗斯统一的国家电网,其目标是保障向消费者稳定供电,保障电力批发市场正常运行,保障俄罗斯与国外电力系统的合作。经营该统一电网的主体——俄罗斯统一电力系统公司,属于自然垄断企业,按照俄联邦《自然垄断法》的规定经营。因涉及发电、输电、配电、送电等不同环节,其管理机构是联邦政府、相关联邦机构和联邦主体政府机构。

4.总统令或政府令

总统令或政府令大都针对较为具体的情况发布具体指导意见。涉及反垄断法的这类法令很多,以下略述一二。

在工业领域,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协助制定了俄罗斯联邦总统令(2006.02.20.No140)《关于开放式公司〈联合飞机建造公司〉的规定》。联合飞机建造公司是在领先的企业设计师和生产商的基础上创建的民用和国防航空公司,目的是提高民用飞机建造的竞争能力。

在建筑领域,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协助制定俄罗斯联邦政府令(2006.02.13.No83)《关于批准界定和提供资本建设对象的技术条件和连接规则的规定》,旨在相关服务市场促进竞争,防止垄断。

在通信领域,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协助制定俄罗斯联邦政府令(2006.01.23.No8)《关于调整利用有限的通信网络资源,采用射频频谱,在领土上提供的通信服务的执照投标规则的规定》,旨在扩大在有限资源条件下选择运营商竞争原则的适用范围。

5.反垄断局制定的文件

这里指联邦反垄断局就反垄断法的适用所作出的解释。按照俄联邦《竞争保护法》第23条第2款第5项的规定,反垄断机构有权作出相关的解释。虽然反垄断机构的解释不是法律,但是,它可以帮助理解反垄断法。联邦反垄断局的解释通常是以指南(推荐意见)方式发布,通过揭示法律适用中的概念、原理,为反垄断机构、法院作决定时选择适用。另按照俄联邦《竞争保护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俄罗斯联邦反垄断机关发布的涉及调整反垄断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反垄断法的制度内容。如俄联邦《行政罚款数额计算的推荐意见》《关于法人实施行政违法法第14.31,14.31.1,14.31.2,14.32和14.33条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依违法者销售额计算行政罚款数额的推荐意见》《关于法人实施行政违法法第14.31和14.32条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流动性罚款计算方法的推荐意见》等。

6.最高仲裁法院所作的相关解释

法院的判例对反垄断法的实施具有实质性影响。法院在审查案件中涉及合法或者违法的解释是理解规范本质及规范适用条件的重要依据。在程序法上,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在1998年对《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的实践问题就开始归纳和总结,并以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委员会答复的方式对一些具体问题向下级法院作解释。其中影响比较大的是,2008年6月30日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作出了《与仲裁法院实施反垄断法相关的有关问题》的解释,并于2010年进行了修改。这些解释涉及法院审理反垄断机构决定的诸多争议性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上述相关解释来自实施反垄断法相关案件的司法实践,是司法实践对立法不足的补充。当然,这也意味着法院所作出的一些判决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gtib25NLZ5MmBQnaylhZ+Sggg1Ut8XCxlK6RVvOq1I3xSixRTGpugJJkWGA4DW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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