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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司法认同危机与审判方式改革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社会认同

陕甘宁边区政权批判和废弃旧司法与国民党司法制度,创造了全新的司法理念和独特的司法技术,对当代中国司法制度及其理性品格的塑形具有深远的意义。在司法权与政权关系上,确立了“司法半独立原则”,即司法机关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法律从事审判工作,行使审判权。在司法理念上和司法方法上,确立“司法为民”观点,即司法为人民服务目标,以人民满意作为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以群众参与、监督审判为司法民主的保障等。这一套理念和技术在实践中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不仅深受边区民众的欢迎拥护,而且因为司法充当了党的政策的宣传员、贯彻者的角色,也为巩固政权的合法性做出了贡献,政治效果显著。而这一切与边区特定的历史条件和马锡五个人的具体性格是分不开的。

马锡五原名马文章,祖籍陕西延川,出身农民,没有受过多少正规教育。1934年加入刘志丹队伍,曾被派到国民党军队中从事“兵运”。后随刘志丹创建陕甘宁边区,是陕甘宁边区创始人之一。193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36年任陕甘宁边区苏维埃主席。历史学家根据发现的史料分析,马锡五虽为农民而社会阅历丰富,眼界开阔。抗战时期,被任命为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理司法,担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是一位虽然从来没有受过法学专业教育,却因战时体制的安排而意外地走上了司法道路的人。农民出身的马锡五有着天然的亲民形象。他素来不喜闲坐办公室,好到地方走动,直接接触基层民众,非常熟悉本地风俗习惯,容易了解农民们的心理和诉求。他提出的解决问题方案,当地农民易于接受,确实给农民解决了一些长期解决不了的问题。在陕北农民眼中,马锡五不摆架子,说话随和,办事认真,能解决问题。马锡五在百姓心中地位极高,当地百姓尊他为“马青天”。 马锡五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不仅满足了基层民众的身份认同,而且与边区政府提倡的“群众路线”工作方式十分吻合。边区政府看中了“马锡五审判方式”在社会动员和增进民众对政权拥护方面的积极作用,给予充分肯定,继而对之进行了归类,认为晚清以来除“马锡五审判方式”外,其他的都是资产阶级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获得了高度的政治合法性,并被当作样板和模范在边区司法工作中推广,后来被总结为司法审判的十六字原则:“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其强调司法人员“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发现案件事实,以“调解为主”、简化程序、方便群众诉讼,主张“具体问题具体处理”,反对拘泥于既有的形式、制度和程序的所谓“坐堂问案”,发动群众参与审判等司法理念与司法技术 ,非常契合边区特定历史时期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与政治需求,且符合当时人们对包青天式法官的期待。 “马锡五审判方式”造就了当代中国司法既不同于古代司法、也有别于西方现代司法的“新传统”。

“马锡五审判方式”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获得了高度的社会认同。在认同类型上,这种认同当归入身份认同的类型。之所以如此断言,一是司法的政治目的是争取民众支持。在当时的特定历史条件下,一切政治经济制度安排均服从于打赢战争、争取社会支持。司法被当作政治动员的手段之一来运用,其政治任务就是将民众争取过来,站在共产党一边。在司法理念和司法技术上,司法人员被要求“在情感上、政治立场上必须首先同人民同心同德”。因此,司法过程就是争取当事人及其周边民众进行身份识别和重新归类的过程。二是促使认同形成的显著性因素主要是与本地传统习俗、语言文化等相关的原生性因素,建立在“属我同类”的认可与亲近感上。比如马锡五不喜按法言法语断案,而是按照群众生活语言断案,善于将边区政府的政策与本地风俗习惯结合起来,等等。这些都是当时来自陕北这个社会区域之外的司法人员所不具备的特质。而建立在身份认同和对特定法官个人信任基础上的司法权威是典型的克里斯玛型权威。事实证明,“马锡五审判方式”能否有效实施、社会效果好坏,很大程度上依赖司法人员的素质与能力。在边区政府强力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运用调解手段解决诉讼案件的过程中,一些司法人员并不胜任这种审判方式,又迫于调解率的要求,于是屡屡出现久拖不决、过于迁就当事人要求、变相强迫调解等行为,受到民众的批评。

二、社会变迁带来司法认同危机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是:法官调查案件事实,听取人们关于审判的意见,主要采取调解手段,在田间地头开庭等。因为马锡五的审判方法贴近民众,反映民意,因此很受人们欢迎。新中国成立以后,“马锡五审判方式”得到进一步的推行,并与改革旧司法、建立人民司法的运动结合起来,形成了以调解为主的新型司法制度。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将调解确定为民事诉讼的正式制度,即法院调解制度。“以调解为主”是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为鼓励法官多用调解处理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成为评价法官工作能力和法院工作成绩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法官都是用调解方式来处理案件。即使在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的情形,案件处理也往往以法官坚持调解,想方设法让当事人接受调解方案告终。总体上看,直到20世纪80年代,法院调解制度及以此为核心的民事审判方式都具有高度的社会支持度。

20世纪80年代的经济体制改革引发中国社会深刻的变化,并带动社会结构变迁和社会控制机制的转型。 新中国成立后的30年时间里,意识形态借助单位和村社结构,有效控制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模式,实现了社会的高度整合与稳定。司法在整个社会控制体系中处于边缘地位,在有限的控制机能上保留了传统司法控制刑法化的特征。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现代传媒的作用下,以个人权利为核心的个人主义、消费主义和以市场经济秩序为根基的法律等现代性因素大肆侵入中国社会,冲击着中国人传统的价值观念,人们被消费主义所裹挟,金钱至上的货币理性成为很多人的行动指南。 以亲情为基础、以传统为导向的宗法礼俗已无法与经济理性抗衡。社会对新的社会控制机制的渴求客观上促进了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发展。社会控制的形式转向以法律或司法控制为主。

社会控制机制和治理模式向“法治”的转型,宣告了新传统司法“黄金时代”的终结。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司法改革,揭开了司法权威模式转型的序幕。这一时期的司法改革,就是针对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雏形建立起来的调解为主的司法模式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

三、审判方式改革与司法认同模式转型端倪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始,以法院调解为主的司法制度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背景下的纠纷解决需要,“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合法性遭遇挑战。一方面是诉讼案件数量激增,传统的调解型审判方式因周期长、占用的司法资源较多而显得效率低下;另一方面调解的无程序特征为审判权滥用提供了空间。普遍的案件积压和司法腐败招致社会对法院和司法制度的诟病。加之90年代以后,程序主义逐渐影响我国的司法领域,程序公正与效率成为司法改革的主题。法院开始探索审判方式的改革,而法院调解成为首当其冲的改革对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引入西方现代司法制度和司法理念,推行司法专业化和审判规范化。主要的改革举措包括:“走出调解误区”,强调调解的自愿原则,反对强迫调解;强调及时审理,避免“久调不决”;要求法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调解,不要“和稀泥”式的调解;强调当事人举证,重视法律解释和证据规则等法律技术,鼓励开庭审理作出判决。法院不再以法官的调解结案率作为评价和考核的指标,相反以当庭宣判率和裁判文书的质量来评价法官的工作成绩。这些改革举措在人民法院第一个、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体现得很充分,并写入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在这场改革中,法院调解在审判中的地位一定程度上被边缘化了。20世纪80年代法院调解结案率达到70%以上,有的法院达到80%甚至更高。而90年代以来,法院调解结案率逐年下降,到90年代末下降到40%左右,2002年下滑到31.9%。据2004年的司法统计数据,全国法院民事案件一审调解结案率为31%,二审这个数字仅有8%。

审判方式改革指向的审判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官职业化发展,让司法权威的法理型模式开始浮现。但是,法理型司法权威所赖以建立的基础——法律完善并成为社会价值观的核心——的建立并非易事。法官适应新的审判方式也需要时间。加上执行难、司法腐败等问题,一时间,司法能力不能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需求的矛盾尖锐起来。尽管法院不断推出新的改革举措以争取社会认同,但还是出现了令人尴尬的局面:几乎每年都出现被民意围攻和改变的案件,如张金柱案、刘涌案、彭宇案、许霆案、邓玉娇案、李昌奎案、于欢案……一次次将司法与民意的矛盾推到风口浪尖。比如2009年5月16日,被告人昭通市巧家县农民李昌奎将王家飞掐晕强奸,用锄头将其打死,又摔死年仅3岁的王家红。2010年7月15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因李昌奎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死刑缓期执行。被害人家属通过网络和微博向社会公开表达对裁判的不满,并上访。7月3日,中国网记者以《云南一男子强奸杀害两人终审因自首悔罪获免死》为题进行报道,瞬即在网络上引发高达百万条的激烈讨论和关注。90%的网友表示对裁判的不满与对被害人的同情。后云南高院出面回应社会的质疑。不料其言论更加激怒了民众。舆论压力之下,云南省高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2011年8月23日,李昌奎再审被判死刑。而类似李昌奎案的被民意围攻和改变的司法无疑会给司法的社会认同度减分。这些案件至少有两个共同的特点:(1)司法技术(包括事实认定、证据规则、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的正确性受到民众的质疑;(2)司法对民意表现出“专断”与“被动”两个极端——裁判时无视受害人和民众的意见与感受,闭门造车;当案件成为公共事件后又经不起舆论的拷问,随风而倒。而司法被民意改变的结果必然是社会对司法能力的不信任,司法认同陷入危机。类似情形一再重演,与这些年来法院苦苦争取社会认同的努力背道而驰。法院裁判经常受到舆论围攻,当事人申诉、信访量居高不下,社会对司法的信任和信心被严重削弱,党委和政府对司法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表现也颇有微词。司法认同再陷危机。 9YS4nDkLIHABnLSxrlcVbBJpA47aaC0FlO4BgBp/7IU/qgaKDP5NsdP86Ol3t7H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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