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现代化的大趋势与全球化背景,特别是市场化的迅速扩张,让中国社会的信任从情感型、认知型人际信任向理性型制度信任转变。与此同时,克里斯玛型司法权威逐渐不适应时代的需要,法理型权威可能是中国司法发展的大势所趋。这决定了司法认同模式势必向制度认同转型。
1.克里斯玛型权威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不复存在。克里斯玛型统治是一种前理性时代的权威模式。这种权威赖以存在的社会多半是规则、程序等正式制度缺乏,主要依靠领导人的意志实现思想统一、行动一致的社会。特别是当社会出现某种危机时,人们渴望摆脱困境的需求会激发克里斯玛型领袖人物的出现,所谓“时势造英雄”。克里斯玛型人物凭借个人的智慧、能力带领社会成员走出困境的同时,树立起个人的威信。这种威信的力量很大,甚至能够影响和改变崇拜者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中国改革开放以前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力与资源高度集中且完全由国家垄断,社会结构高度统一且连带性极强。而法律等正式制度缺失、组织机构的制度化程度低下,政治意识形态是主要的社会控制手段,社会主要依赖品德高尚、个人能力强的“能人”来实现秩序和发展。这样的社会结构为克里斯玛型权威提供了绝佳的条件。所以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国家的强盛主要依靠“明君”“圣主”“英明领袖”,单位的发展主要依靠“能人”。当然,克里斯玛型权威的特点也决定了其缺陷:因为领袖权威并不是建立在正式的规则和程序的基础上,所以个人权力几乎无所限制;领袖权威发展到一定程度往往被神圣化,变成唯一正确、不可置疑的观念,民众失却自由思想和言论,只有跟随和服从。而权威过于依赖领袖个人,其周期必然以领袖者的自然寿命为限。所以完全靠个人魅力形成的权威往往是短命的,除非权威领袖能够将自己的个人权威转化为一种持久的制度或职位的权威。
这是克里斯玛型权威难以超越的宿命。
在以市场化为特征的经济结构转型引发的多米诺效应下,中国社会结构正在发生巨大变化。市场需要更多规则和制度,以保证交易的可靠性、可预见性和稳定性,意识形态和个人能力发挥作用的空间首先在这个领域迅速缩减。接着这种情形又扩散到文化、教育乃至司法领域,并已经引起了政治结构及其功能的一系列变化。党的组织体系、政策和意识形态虽然在社会整合中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原先历史条件下所形成的权威资源开始转移或分散,在乡村、民营企业、自由职业等党组织体系的边缘地带,其整合作用明显萎缩。眼下党仍然在努力发展和充实主流意识形态的内涵,但无法改变意识形态多元化的趋势。来自不同文化和思想体系的文明价值交汇、融合,一些共有的价值成分,如自由、人权、公正等,获得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的认同。与此同时,法律和公共政策的社会整合功能日益突出,司法的公共政策功能逐步显现。
2.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要求司法认同模式转型。中国社会变迁的“市场—法治”趋向,在纠纷解决领域尤其明显。由于社会自我解决纠纷能力尚未恢复,传统民间权威不复存在,纠纷当事人更多依赖公力救济,法律和司法的作用越来越显著。有学者曾经指出,影响社会纠纷解决方式有效性的因素主要有两个:(1)解决纠纷依据的合法性,即为纠纷当事人共同认可的规范或价值标准;(2)纠纷解决者的权威性。
但在民间权威“祛魅”的当代中国社会,第二个因素所占据的权重明显减轻,纠纷当事人对法律的依赖程度正在增强。人民调解的衰落就是典型的例子。近年来,党曾试图通过开展“大调解”运动重振人民调解,缓解司法的压力,但过去那种依靠政治资源和国家权力发挥解纷作用的人民调解已成明日黄花。实践中的人民调解越来越依赖法律和司法。尽管各地采取了很多措施,人民调解并未能重现过去的辉煌。真正发挥作用的是附设在法院的人民调解。总之,尽管中国的社会结构转型仍然在进行中,未来转型结果尚难预见,但一个看得见的趋势是:克里斯玛型司法权威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正在逐步消失。时代呼唤一种全新的认同模式——制度认同型司法认同。
3.制度认同型司法认同模式条件正在成熟。(1)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为法理型权威司法奠定了制度基础。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趋势是,社会对法律的需要越来越强烈,法律和司法在社会控制和社会整合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同时,社会整合度越高,对法律和司法的依赖就越明显。这也是现代社会民族—国家发展的共同规律,也与法律的不断理性化能力有关。在价值多元时代,法律的公共理性势必得到强调,因为它必须兼容不同阶层、不同文化、不同信仰的价值、原则,以便获得全体社会成员的接受和支持,维持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秩序。而司法要在最大范围内获得社会认同,必然要从法律中寻求裁判理由。2008年3月8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向大会做工作报告时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至此,中国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体系。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也为司法权威向法理型转变提供了制度基础。(2)司法机构的组织化为法理型权威司法提供了组织保障。组织化通常被视为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相区别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现代社会高度分化、高度专门化的对应物。其中,法制统一与法律实现是社会组织化的突出表现。司法机构的组织化表现为法院设置的体系化、不同级别法院职能分工明确、相互关系有严格的程序规则加以制度化、法院内部机构设置服从于司法活动规律性,等等。为实现法律的理性化约能力,需要有高度的组织化和制度化的司法机构来实现法律。
这决定了现代司法权威模式只能是法理型权威。(3)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回归司法规律的改革思路为司法转向法理型权威提供了动力。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司法改革的要求,均涉及司法体制与运行机制的深层次问题,明确提出要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改革违背司法规律的行政化运行方式,并针对法官队伍建设和法院人事管理制度等提出了新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着重在影响司法独立的人事制度、财务、管辖和法院内部机构设置等方面提出了改革方案,改革的目标再次指向专业化方向。
4.社会信任机制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客观上要求司法认同模式转型。高兆明对当代中国社会生活中存在着的信任危机现象进行了分析。他指出,这种信任危机在根本上是缘于现代性进程中对传统的批评、否定与抛弃;但因缺乏孕生哺养出现代性社会精神与人格类型的精神资源,未能及时创造新的价值体系,造成一种“传统断裂”的无根状态。加之个人面对复杂社会无法控制的乏力感,使得个人寄希望于制度,期望有一个基本公正的制度、体制能在安全、稳定、可预见性上给予某种庇护承诺。但是,由于体制、机制和规则存在的不合理,导致制度承诺乏力,不能给社会成员以信心和依赖。
陈洪杰在此基础上,用吉登斯的现代性与制度信任为分析工具,初步揭示了司法信任危机问题:处于走向现代化过程中的中国司法,遭遇越来越多的具有“脱域”特质和陌生人之间的复杂纠纷,“马锡五审判方式”逐渐被理性推理的现代审判方式所取代,社会对司法的信任由对法官个人的信任转向对司法制度承诺的期待。但是,一方面是一些个案当事人不满司法裁判,另一方面是司法的现代化改革带来的社会不理解,加上司法腐败等因素,导致司法与社会的疏离。法院从未放弃的塑造“司法为民”的政治道德面相的努力,包括不断推出的法官模范典型,并未能改变社会对司法的信任危机。相反,“由于司法道德化策略要求审判既要合情合理,又要依法裁判。但两套话语体系之间可能存在的巨大鸿沟,司法常常无法兼顾。每当遇到这样的情况,无论法官如何取舍,都可能遭遇社会质疑,反而使司法陷入更大的社会信任危机。可见,司法信任危机的根本原因并非法官个人品质问题,而是司法制度承诺及其有效性问题”
。
彼得·什托姆普卡指出,在民主制度中信任文化的生成基于两个方面:责任性和事先承诺,二者的实质是“制度化的不信任”。制度化的不信任就是对那些可能违反制度、背弃承诺的行为事先设置制度障碍和矫正机制,以为那些愿意冒信任的风险的人提供一种支持或保险。因此,制度化的不信任越多,自发的信任就会越多。
长期以来,中国司法制度更多依靠法官个人在具体案件中的行为获得当事人的信任,甚至存在一段没有程序法的历史时期,“制度化不信任”的法律构建基本是空白。三大诉讼法的相继出台及历次修改,审判方式的改革,特别是证据规则的逐步成熟,开启了向制度信任的方向转型的历程。在法律关系复杂、涉及专业技术知识、法无明文规定的新型疑难案件中,司法的公正对法官的法律解释方法、证据规则技术、裁判理由论证等能力有更多的依赖性,也更多需要程序凭借自身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品质发挥正当化机能。虽然法官解释法律等能力不可避免存在个体差异,但总体上说,决定司法公正性和裁判的可接受性的应该是非人格性的法律和程序。
从历史发展的视角看,当代中国司法已经不可能再“回到马锡五”。即便是马锡五式的法官模范,也已然出现了一些或多或少接近法理型权威模式的特征。比如陈燕萍工作法,在细微处观察,可以发现其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微妙区别,即较多地融合了现代司法的程序规则意识,更多地发挥了法律形式正义对司法的正当化作用。在陈燕萍处理的案件中对证据的重视是引人注目的,包括指导当事人收集提供证据,注意识别证据的真实性与证明力,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等。尽管多数判断可能出自法官经验生活的直觉和朴素的逻辑推理,但是却与证据规则的基本原理不期而遇。另外,从陈燕萍法官的工作思路和话语中,可以读出中国法官的自我角色意识——一种区别于政府公务员、居委会干部和民间解纷权威的职业角色意识——正在觉醒,包括对法律的信仰,以及维护法律尊严的意识和自觉提高法律技术等。
再比如,法院在开展“能动司法”运动时,极力宣称这是在“承认和遵循司法规律下的能动”,是在“思考如何在依法司法、公正司法和维护司法权威前提下,服从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大局,满足基层社会对纠纷解决的需要”
,等等,看得出一种在遵循司法规律与发挥政治功能之间保持平衡的努力。
在众多法官模范中,宋鱼水、邹碧华以其专业水平、有效法理论证、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严格依法裁判和调解等方式,赢得了当事人“胜败皆服”的赞誉,也在社会上树立起一种全新的法官典范——一种包含法理型权威特征的形象。宋鱼水,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曾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庭长,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现任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兼政治部主任。在官方总结中,宋鱼水的事迹被称为“公正司法的新型法官”
:(1)把握办案尺度。这个“尺度”就是法律上的公正和原则。宋鱼水说:“只要办事公正,什么问题都好解决。”对于蛮横不讲理的,她总是坚持原则,毫不退让。(2)公正审理每一件案子。宋鱼水说:“作为法官,一生中有可能审理几千件案子,但许多当事人一辈子可能只进一次法院,打一次官司。如果这一生中仅有的一次官司,让他们受到不公正待遇,或让他们得到一个不明不白的判决,他们心里就会留下深深的伤痕。伤害一个当事人,就会多一个不相信法律的人。而维护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就会使人们增加一分对法律的敬畏、对社会的信心。”(3)不办人情案。(4)详尽解析案情。“辨法析理,胜败皆服”这八个字成了人们对宋鱼水办案的最恰当的评语,也成了宋鱼水不断追求的目标。经她手审理的案子,绝大多数当事人都表示服气。她始终遵循一个信条:不能让当事人接受一个想不明白的判决。(5)尊重当事人的陈述。她尊重当事人的态度让当事人对她产生信任,愿意接受她的裁判或调解方案。(6)科学调解案件。宋鱼水倾听当事人的发言,不单是尊重当事人,其中也分析当事人心理,找出当事人存在心理疙瘩的症结,对症下药,让当事人“服法服理服气”。此外,宋鱼水是一个学习型、研究型法官。她曾说,“案子没有画上句号之前,我永远是一个学生”。她认识到,作为法官,每天要面对和解决纷繁而又具体的法律案件,涉及各种专业知识,仅仅懂法是不够的。因此,需要努力地学习、学习、再学习,从而以广博的知识充实自己,以知识的力量支撑起公正的天平。坚持勤学不辍的动力还源于她对所从事的审判工作的切身感悟。在中国“硅谷”中关村这样知识密集的地域做知识产权庭的庭长,其复杂性和挑战性远非尚待完善的法律所能涵盖和承应。这不但要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审判技巧,更要善于运用法律和非法律手段协调和化解矛盾。
邹碧华,北京大学法律系经济法专业毕业,法学博士,高级法官,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第九届青联委员、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2006年当选“上海市十大杰出青年”“上海市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上海法院审判业务专家”。曾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院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等职务。官方介绍资料把邹碧华描述为“学者型法官”和司法改革的“燃灯者”:(1)学者型法官。邹碧华对知识如饥似渴,抓紧每分每秒研读专业书籍,撰写研究报告,绝不浪费一丁点时间,说话做事颇具务实主义风格,是一个真正把法律当作一项事业来做的人。他结合自己的审判经验与理论研究心得,撰写出版《要件审判九步法》一书,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着眼于培养法律思维方法和提高法律适用能力,对于法律从业人员提高业务能力具有很强的启发意义。(2)业务能力强,不仅拥有法律专业上的睿智,而且非常体恤当事人和律师,深受当事人与律师的尊敬与信任。他常说:“我们做法官的既要善解法律,也要善解人意。”“做一个有良心的法官”是他一生的追求与坚守。他善于从具体审判工作中发现一般性问题,比如在协调基层法院涉及“乐客多”超市的141起涉案金额高达2300万余元的群体性诉讼中发现涉外投资监管的薄弱环节,及时提出建立商业领域经营风险预警机制的司法建议,更为有效地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他的文章《法官应当如何对待律师》和题为《司法改革背景下构建法律共同体的几点思考》的演讲在律师界广为传颂。文章阐述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对中国法治的重要性,指出:“法官与律师之间应当互相尊重,职业共同体的构建要先从法官做起,法官应当包容、超越、谦和、关怀,具有清醒的职业认知和高尚的精神境界。”他生前常把这句话挂在嘴边:“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发达程度;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司法公正程度。”为促进法官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形成良性互动,邹碧华在担任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院长期间,推动该院制定出台了《法官尊重律师十条意见》(2010年),这让律师们感动且敬佩。(3)管理能力强,注重改进工作机制,提高工作绩效。在长宁区人民法院担任院长期间,邹碧华曾主导开发过一套信访管理软件,通过这套软件,当事人、律师和法官/信访接待者都能查询到信访案的来龙去脉,包括初访时间、处理人、处理方案、信访人目前去向,等等。这套科学的信访管理系统在全国政法系统非常有名。针对执行投诉多、管理薄弱,他设计改革了执行流程,改变以往“一人一案管到底”的传统运行模式,将执行分成接待、查控、研判、强制四个相互牵制、监督的环节,大大提高了执行绩效,执行投诉率下降了76%,为后来江苏省高院“854执行模式”所借鉴。有当事人投诉曾经打33个电话找不到法官,他就建起法院“小总机”,安排专人接听,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这一模式成为法院系统12368热线电话的雏形。在担任上海市高院副院长后,邹碧华主导推动了律师诉讼服务平台建设。该平台不仅让所有在上海法院从事律师业务的律师都从中获益,而且让各项程序在可视化下进行,大大提高了司法透明度。该平台还专门设置了网上评价功能,法官与律师可以进行双向评价,以实现相互监督,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同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增强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对审判权的制约力量。(4)在探索司法改革方面,邹碧华勇于担当,是有理想、有追求的“燃灯者”。他曾参与研究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司法公开平台建设改革试点”方案,主持制定了上海法院信息化建设三年规划,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用信息化力推司法公开(其中6项应用属于全国法院首创)。2014年6月,上海被中央确定为全国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地区,他不仅是试点方案设计的主要参与者,而且主持起草了《上海法院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面对改革引发的种种怀疑、争议甚至反对意见,邹碧华知难而进,他说:“改革怎么可能不触及利益,怎么可能没有争议?该担当时必须担当。”他并不避讳“在各种力量相互制约、各种思想相互碰撞、各种利益相互博弈的背景下,很难形成一种周全详尽的方案”。但他认定了司法改革的意义所在,因而不畏困难、坚持前行,对改革充满信心:“改革这种事情一直是一点一点往前拱的,每次能有一点点进步就是成功!”他坚持司法改革“既要有理想,又要接地气”,始终把科学管理贯穿于司法改革之中,要求所有方案建议均要建立在扎实的实证调查与科学论证基础之上。他常说“一切以数据说话”“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方案”“不准毛估估”。他提出的改革方案不是理念的简单堆砌,而是带领课题组查找资料,整理数据,向国外同行请教,用翔实的数据形成研究报告,提交决策部门参考。他非常重视各种批评意见,专门请人搜集网络和微信上所有“吐槽”司法改革的文章和段子,为自己提个醒。他总说:“有数据、重事实,就容易得到大家的理解和支持,就能更好地推进改革。”因此,邹碧华提出的许多改革建议和方案都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为此,有人说他是“法院系统最优秀的产品经理”。邹碧华认为先进理念不能超越中国实际。他深刻地认识到,给予法官更多独立审判权是改革大方向,但基于对中国法官队伍现状的了解,他认为不能照搬国外那一套,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同时需要有监督。在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中,他提议设立主审法官联席会议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发挥资深法官的作用,为疑难案件提供咨询意见。目前这一方案已经成为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普遍推行的做法。时任上海市高院院长崔亚东评价说:“邹碧华凭借前瞻性的改革视野、丰富的实践经验成为全国司法改革的先行者,为上海乃至全国法院的司法改革做出了积极的贡献。”2018年12月18日,党中央、国务院授予邹碧华同志“改革先锋”称号,颁授“改革先锋”奖章。同日,邹碧华入选中央政法委长安剑“改革开放40周年政法系统新闻影响力人物”。
类似宋鱼水、邹碧华的法官越来越多,表明实践中的中国司法已经开始向法理型权威转变,司法认同的获得越来越依赖法律与制度的有效性,制度认同型司法认同正在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