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们的调查呈现出了警察审讯几个方面的数据,但是仍然有许多问题没有得到回答。通过本文,我们突出了那些将来的研究者们能够进行有益探索的问题。在我们探讨过的所有主题上,可能盐湖城不能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情况相比较。另外,我们的样本规模意味着在各种各样的因素都可能影响警察审讯效果的情况下,我们只能对那些最为显著的变量进行考察。我们研究所得出的大部分结论都与此前有限的一些研究发现相一致,但也有一些结论相左。
对问题的进一步厘清有待于对警察审讯领域的更多研究。
虽然我们的研究有一些局限,但是我们的研究(以及其他学者的一些研究)发现,就米兰达规则对现实执法效果的影响所产生的不断争议,概括出更具一般性的结论也许还是有一定意义的。
在最近的一个案件中,联邦最高法院试图通过成本—收益的计算对米兰达规则进行重新定位。
从实用主义的立场来看
,当人们试图质疑联邦最高法院在米兰达规则上的成本—收益权衡举动是对是错的时候,对这个问题的公正回答则需要关于米兰达规则对执法效果的影响方面的经验性证据——这正是我们的研究所能提供的。
首先看社会利益,大部分人关心的是米兰达规则严重妨碍了对犯罪嫌疑人的起诉和对被告人的定罪。在我们1994年抽样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率要比米兰达案件判决之前低得多,作出归罪性陈述的只有全体样本犯罪嫌疑人的33.3%、实际接受审讯犯罪嫌疑人数的42.2%。
在被问及是否同意放弃米兰达规则权利的犯罪嫌疑人中,有16.3%的犯罪嫌疑人拒绝放弃,因此完全阻止了警察的审讯活动,无论多么克制都是合理的。
警察真正担心犯罪嫌疑人可能主张米兰达规则权利的表现是,他们在一些案件中向非羁押性审讯的转向,这种转向在规避了米兰达规则的约束的同时,似乎也降低了警察审讯的成功率。
我们的数据还表明,因为米兰达规则的约束失去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虽不能为那些证据扎实足以起诉的案件锦上添花,但是在刑事案件处理实践中,有无犯罪嫌疑人供述还是会带来重大的差异。我们的调查印证了如果警察获得了犯罪嫌疑人的归罪性陈述,在更为严重的指控中,被告人被定罪的可能性也更高的判断。另外,如果警察未能成功审讯,犯罪嫌疑人就更有可能“走人”(walk)。
对米兰达规则成本的进一步研究毫无疑问有其价值。也许最为迫切需要解决的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频率问题。在这一点上,我们的研究受限于缺乏盐湖城郡在米兰达案判决之前的相关数据。我们只能从其他司法管辖区,以及国内外的相关研究中提取一些间接的数据作参照。结果显示,33.3%的供述率比米兰达案判决之前要低。为了澄清这一问题,也许需要找一个能够提供米兰达案判决之前的相应数据的司法管辖区,然后与现在的供述率进行比较。但是,我们研究的整体主旨是,根据对相关数据的分析
,米兰达规则因为减少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数量,相应地降低了控方刑事起诉成功的数量,因此增加了社会成本。
既然米兰达规则为社会带来了这些显见的成本,那么,它又为我们带来了哪些补偿性收益呢?托马斯教授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析进路值得注意。他认为,善恶互见,任何对米兰达规则降低了供述率的证明,都是米兰达规则或者是预防违宪的强制审讯,或者是平等对待犯罪嫌疑人所必需的证据。
在他看来,因为米兰达规则而导致供述率下降仅仅意味着强制审讯的消失,或者是那些在米兰达案判决之前不了解自己权利的犯罪嫌疑人,现在知道了这些信息。但是,抱歉,这种观点过于简单了。
首先是审讯的强制性——唯一适合于真正的经验检验的问题
,供述率的下降似乎是米兰达规则降低了审讯室内的压力的证据。但是,米兰达规则争议的关键问题是,供述率的降低是不是因为消除了宪法所禁止的强制,或者其所允许的压力。联邦最高法院现在认为,作为“预防性的”米兰达规则涵盖的范围要比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宽得多
,而且“在运用米兰达规则来排除一些在事实上并不具有强制性的羁押审讯中获得的陈述时过于宽泛”
。在逃避供述问题上,犯罪嫌疑人并不具有宪法上的正当利益,其只是有权免于受到违反宪法的强制审讯。因此,根据托马斯教授的观点,米兰达规则实证研究的关键问题不应仅限于米兰达案判决后供述率是否下降,而应是其为什么下降。换句话说,供述率的下降,在多大程度上应该归咎于违反宪法的强制审讯方式的消除,或者是这一预防性规则的过度杀伤力对合法审讯技巧的限制。
我们的研究表明,米兰达规则对警察审讯的限制已经超出了防止非法强制审讯的必要。最初,我们发现,有大量犯罪嫌疑人因为主张了米兰达规则权利而不能被审讯,也就是说,他们轻易地便可以拒绝警察的提问。似乎很难认为,任何未获得犯罪嫌疑人弃权的审讯都具有强制性,除非认为羁押性审讯本身即是一种强制。米兰达案判决时的联邦最高法院正是这样认为。但是,这一结论,正如托马斯教授在另一篇文章中所说的那样:
(将羁押性审讯本身视为一种强制)的结论一直是米兰达规则的阿喀琉斯之踵。怀特大法官很快就发现了最难解释的这一点:警察问一个简单的问题,‘你有什么要说的吗?’要从这句话里发现强制性,怀特大法官认为,是与人们的常识相悖的,而且是‘显然不合理的……’怀特大法官对(羁押性审讯)固有强制性的常识性否认似乎与任何试图证明(羁押性审讯)固有强制性的努力一样合理……
对怀特大法官这一假设的一种可能回应是,“这并不是一个真实的案件,在真实的案件中会对犯罪嫌疑人持续审讯。”
这是一个适合于经验性证明的经验性辩护。我们的证据表明其实不然,在我们的样本中,犯罪嫌疑人的归罪性陈述中,大约一半是在15分钟,甚至更短时间的审讯中获得的,有不少则是在5分钟以内获得的。
而且,很难说所有这些陈述都是羁押性审讯固有强制的结果。
我们的研究发现,另外一个可以证明米兰达规则在防止警察审讯中的非法行为方面走得太远的证据是,警察似乎在遵守联邦最高法院的要求方面非常谨慎。
在我们的样本中,除了一起案件以外,没有任何一起案件的警察违背了米兰达规则的要求
,很少有人进行可能违反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中狭义的“自愿性”要求的强制性审讯。相反,警察似乎对米兰达规则要求的“命令”(toe the line)非常谨慎。一个有意思的例子是,一名警察在给犯罪嫌疑人贝希勒式警告时,还引用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来作为其行为的授权根据。
还有些警察甚至要求得比米兰达规则的还更严格。
另外,米兰达规则的新的原则性例外和限制,被一些学者认为为米兰达规则留下了“裂口”(gaping holes)。事实上,这些例外与限制几乎没给警察审讯实践带来什么差异。警察并未通过在先不进行米兰达警告的情况下审讯犯罪嫌疑人的方式来弱化米兰达规则的约束。
也没有经常地诉诸“公共安全”和“登记性提问”例外来压缩米兰达规则适用的范围。
基于警察对米兰达规则的遵守情况,那些在20 世纪60年代所设想的米兰达规则预防性“缓冲区”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也许已经没有必要。
在我们看来,米兰达规则的社会收益微小,而其社会成本则相当巨大。我们乐意承认,我们的研究结论也许并不成熟。但是,在我们分析的每一点上,继续深入研究都将相当有益。因此,我们也乐意认同托马斯教授对更多实证研究的呼吁。我们将加入他提出的探索一条米兰达规则的合理替代——即可以在防止警察违法强制审讯的同时提升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研究方案列表中。在那一点上,值得注意的是,我们没有发现,米兰达规则的最为可欲的替代性方案——对审讯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会妨碍警察审讯的证据。
但是研究的持续性需要突出了一个更为普遍的问题,托马斯教授惊讶“为什么一项几近三十年之久的宪法性解释还需要经验性证据来证明其正当性”
。问题的答案在于联邦最高法院曾经是如何来论证(或者至少曾经有意论证)其正当性的。联邦最高法院现在告诉我们说,米兰达规则是一条“精心设计的充分保护被告人权利和社会利益的平衡装置”
。这不是一个保守的联邦最高法院设计用来削弱米兰达案判决的修辞手法:正如耶鲁·卡米萨教授曾经提醒我们的那样:“打破平衡的是米兰达规则的拥护者们,而不是其批评者们,在过去的二十年间讨论米兰达规则的方式。”
虽然没有实证基础,但是联邦最高法院所谓的利益平衡之说纯属蛊惑人心的修辞。
如果在究竟有多少犯罪分子因为米兰达规则而获得自由这一问题上没有一个可靠的经验性回答,那么,联邦最高法院如何敢如此轻松地说——正如其在其他案件中所为一样——米兰达规则所带来的社会利益将超过其可能带来的社会成本,尽管这一收益和成本究竟有多少,联邦最高法院并不知道。
在米兰达规则的发展过程中,联邦最高法院自始即没有经验性数据的支持,本文对少量的实证研究的回顾清楚地展示了这一点。
哈伦大法官在其异议中指出了这一不足,认为联邦最高法院对米兰达案判决的匆忙作出,排除了其他“本应有经验性数据和综合性研究支持的巨大优势”的立法行动。
在此后的米兰达规则适用过程中,联邦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规则究竟为犯罪嫌疑人带来了什么知之甚少,甚至比执法人员知道的还少。尽管联邦最高法院承诺它曾经“慎重地”考虑了社会利益,事实上,无论是联邦最高法院还是米兰达规则在学术界的支持者们都没有对米兰达规则,以及可能的替代性措施进行过实质性的、建立在成本—收益分析基础之上的经验性评估。
事实上,由于相关研究的缺乏已经在一些州妨碍了对警察审讯规制方式的研究,对米兰达规则的社会成本、优先性影响等进行量化似乎非常必要。
随着米兰达案判决三十周年的临近,米兰达规则经验性支持的不足必须引起重视。米兰达规则并非源于宪法命令,而是来自预防性措施的成本收益分析。然而,尽管案件判决已经近三十年了,米兰达规则的拥护者们仍然没有为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中的“社会收益超过其社会成本”的观点提供研究支持。经验性证据的缺乏使得米兰达规则的正当性更多地建立在个体的直觉,或者联邦最高法院关于米兰达规则在现实世界中是如何运作的含糊表达之上。也许米兰达规则的拥护者们只是在行使他们保持沉默的权利。但是,在他们的沉默面前,我们可以得出合理的推论:他们没有对米兰达规则进行过实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