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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既有的警察审讯实证研究

警察审讯实证研究不足并不是最近才发现的现象,联邦最高法院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考虑对警察审讯实行新的限制时,就惊讶地发现可供其借鉴的经验性信息相当匮乏。20 世纪 50年代后期,美国律师基金会(American Bar Foundation)在几个城市进行了一些田野调查,但是对调查所获得材料的定量分析相当有限。 首份公开出版的关于警察审讯的可靠数据是小爱德华·L.巴雷特(Edward L.Barrett Jr.)教授1962年发表的对加利福尼亚州两个城市的警察审讯实践的研究结果。 但是,他的研究只包括了警察审讯持续的时间长度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率两个方面的简略信息。 因此,在埃斯科贝多诉伊利诺伊州案(Escobedo v.Illinois) ——一个质疑联邦最高法院在警察审讯问题上的法理立场的判决——中并未援引任何的实证性研究结论,也就丝毫不令人奇怪了。 除了不经意地提到巴雷特的研究之外 ,埃斯科贝多案判决意见同样没有援引任何其他的实证研究结论。

联邦最高法院在埃斯科贝多案中含糊其词的判决(在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一旦警察开始将目标对准某个犯罪嫌疑人,他们就不能拒绝其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激发了人们对警察审讯法律问题极大的兴趣和猜测。但是,该案判决并未就警察审讯问题提出新的观点。 两年之后,有评论者认为:“尽管这些年来,在所谓的‘犯罪问题’上耗费了各基金组织和政府数十万美元,令人难以理解的是,这些钱却很少被用来对警察审讯的意义作一些冷静的调查。”

1966年,当米兰达案件的参与者在准备他们的案件摘要时,却发现没有可供借鉴的经验性信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全美地方检察官协会(National District Attorney's Association)要求大城市的检察官们收集关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普遍性及其对于定罪的重要性方面的信息。协会以附件的形式在其关于米兰达案的法庭之友意见书中(amicus brief)提供了一份长达45页的调查结果。 而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ACLU)则主要根据警察审讯手册提出了一份针锋相对的意见书。

警察审讯手册成了联邦最高法院米兰达一案判决的多数意见者用来论证警察审讯实践面相的核心根据。联邦最高法院在本案判决意见中确实援引了1931年威克沙姆(Wickersham)报告中关于警察暴力的调查结论 和其他一些关于警察审讯中的不法行为方面的奇闻逸事。 但是,除了点头承认“我们对于审讯的了解与审讯室内究竟发生了什么尚有差距”外 ,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还是建立在警察审讯手册代表了警察审讯实践的假设,而不是学者的调查研究之上。 从而导致了哈伦大法官在其反对意见中抱怨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缺乏“充分的经验性数据支持”

米兰达案判决曾经短暂地激起过人们对警察审讯的研究兴趣,因为无论是该判决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急于论证他们的立场。其中最为著名的也许是《耶鲁法律杂志》的编辑们在1966年,也就是米兰达案判决之后的那个夏天在纽黑文警察局进行的驻点参与式观察研究,他们在对纽黑文警察局的警察审讯进行数月观察之后发表了他们的研究结果。 在本项研究的简短附言中,作者对纽黑文警察在审讯耶鲁的反越战示威者过程中进行米兰达警告的情况进行了评价。 还有一些学者利用警方档案材料对匹兹堡 、哥伦比亚特区 和海城(匿名城市,位于洛杉矶的郊区) 等地警察在米兰达案判决前后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情况进行了比较。检察官们也在纽约 、费城 、洛杉矶 、布鲁克林 、新奥尔良 、堪萨斯城 、芝加哥 等地开展了类似的调查。

除了这些对米兰达案判决前后供述率变化情况的比较研究外,米兰达案判决之后关于供述的其他研究为数不多,但这些研究并未涉及米兰达案判决前后供述率的变化情况。1967年,维拉司法研究所对曼哈顿地区的警察审讯实践情况进行了调查 ,同年,尼尔·米尔纳(Neal Milner)在威斯康星的四个城市就米兰达规则对警察态度的影响问题进行了研究。 1968年,戴维·W.纽鲍尔(David W.Neubauer)对某个位于美国中西部的城市——“大草原城”(Prairie City)的起诉实践中供述的作用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 1969年,法学院学生劳伦斯·S.莱肯(Lawrence S.Leiken)在丹佛从一些囚犯处收集了关于其是否向警察作了陈述的数据。

正如某位具有代表性的作者曾经细致论述过的那样,对这些研究的最好解释是,米兰达案判决后犯罪嫌疑人供述率出现了显著的下降。 然而,托马斯教授认为,我们必须接受“米兰达案判决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率的影响并不具有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差异的无效假设” 但是,托马斯教授的结论依据仅包括纽黑文、哥伦比亚特区、丹佛、海城等四项研究的发现,似乎在托马斯教授眼里,前述四项研究的分量要重于另一项——在匹兹堡进行的结果相反的第五项研究——后者的研究发现,米兰达案判决后,犯罪嫌疑人供述率出现了显著下降。

在得出结论的过程中,托马斯教授也许在这样几个方面被误导了。 例如,纽黑文研究,与作者所得出的结论相反的是,数据显示,在米兰达案判决后,可采性供述率出现了16个百分点的显著下降。 哥伦比亚特区的研究不能被视为对米兰达规则效果的真正检验,因为在该项研究开展之时,哥伦比亚特区的警察并未遵守米兰达规则中最为重要的要求。 另外,与托马斯的解读不同,当我们把同一组数据拿来重新分析时,即,将那些得到了某些米兰达规则警告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率与那些未受到任何米兰达规则警告者的供述率进行比较时,我们发现,米兰达案判决后,犯罪嫌疑人供述率出现了下降。 而丹佛的研究对米兰达规则的危害性特征也没有说清楚。 海城研究在好多方面存在异常。

托马斯教授可能还忽略了其他一些显示米兰达规则对警方的执法效果带来了负面影响的研究,特别是没有将对纽约郡、费城、新奥尔良、堪萨斯城、布鲁克林和芝加哥等地的研究结果纳入其考虑的范围之内。 而这些项目的研究发现与其他主要数据相一致:米兰达案判决后美国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率相对低,而同一时期英国、加拿大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率相对较高 ;伴随着米兰达规则的实施,出现了暴力犯罪破案率的下降 ;以及一些警察局官员关于米兰达规则妨碍了警察执法效果的评论 。从更广的角度来看,我们同样可以对托马斯教授的“米兰达规则具有一种双重效果”的假设提出疑问:即在鼓励犯罪嫌疑人与警察进行交谈的同时,却妨碍了犯罪嫌疑人认罪。

但是,无论人们如何解释此前的相关研究,我们与托马斯教授一样,都对自米兰达案判决后与此相关的重要问题研究的缺乏表示担忧。正如托马斯教授指出的那样,大约在20 世纪70年代,学术界就已经对供述问题的研究丧失了兴趣。 事实上,此后就没有关于警察审讯的实证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只有一些关于供述的零星统计,而且这些统计都还是因为其他目的(例如出于研究辩诉交易的需要)而进行的。 最近唯一一项关于警察审讯的实证研究是理查德·A.利奥(Richard A.Leo)教授在旧金山湾区警察局完成的。 在这项开创性的研究中,利奥教授观察了100多起由侦查人员进行的审讯活动,并为我们提供了一份关于现代警察审讯策略与方法的最佳信息。但是,由于他的研究局限于在警察局办公室内,由侦查人员所实施的审讯实践,因此无法揭示更广意义上的,在警察局办公室之外,由侦查人员之外的其他警察实施的审讯(或者是未进行审讯)活动的情况。

与我们缺乏警察审讯的实证数据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英国,近年来出现了大量关于警察审讯的定量研究成果,其中有数项研究是由英国皇家刑事司法委员会资助进行的 ,研究者们从不同的方面对英国警察审讯进行了统计分析

在米兰达案判决三十年到来之际,再来研究其对美国警察执法带来的影响似乎有些太迟。正如托马斯教授在他的文章结语中所指出的那样:“我们需要更多的实证性证据,到目前为止,既有的研究引发的,要比其回答的问题更多。” 2mbYLXG2vr3XZOO0dip1t0YGxh8pq2F379HDnQLSGSHCrNwuoerGe1vHobjIEN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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