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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小结

从我国资本市场进入分散股权时代的现实背景出发,我们发现了加强公司控制的新的隐蔽的实现形式,包括实际控制人超额委派董事、主动防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出、一致行动协议的签订和有限合伙协议架构。通过讨论,我们试图得到控制权设计和董事会组织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形成我国资本市场股权分散趋势和控制权配置倾斜盛行下公司控制权设计的系统思考。

我们讨论了“同股同权”构架下实际控制人超额委派董事的影响因素和经济后果,探索董事会组织应遵循的一般原则,避免IPO后实际控制人谋求公司控制权加强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超额委派董事是实际控制人通过董事会组织过程中提名更多的董事,形成董事会对重大决策的实际影响力与其持股比例所反映的责任承担能力“分离”的公司治理现象。因而超额委派董事与金字塔结构等造成最终所有者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从而侵占外部股东权益的治理结构类似,构成了经济学意义上的“负外部性”。

不同于以往从激励视角考察员工持股计划,我们从控制权设计视角揭示员工持股计划演变为加强公司“内部人控制”手段的可能性,以此丰富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认识。传统上,员工持股计划被认为是提高雇员薪酬绩效敏感性、激励雇员的手段(王砾等,2017;沈红波等,2018)。一些企业通过员工持股计划,一方面将持股员工的投票权集中到少数管理者手中,另一方面增持了本公司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由此成为阻止改善公司治理的外部接管威胁(野蛮人入侵等)的反制力量。因而,传统上被认为是激励手段的员工持股计划一定程度上演变成实际控制人加强内部人控制的“防御型”计划,从而造成管理层盘踞、代理成本增加、外部分散股东的利益受损等,其负面效应甚至超过雇员充分激励带来的绩效改善。

在对以上两种“事前”控制权安排进行分析后,我们进一步讨论了作为“事后”控制权安排的一致行动协议在创业团队的资本投入有限的情况下,如何使高科技企业创业团队实现对公司的控制,鼓励人力资本持续投入,成为“资本市场的专利制度”。一致行动协议是部分或全部股东就特定的股东大会决议事项达成的、按约定方式行使表决权的股东投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的研究与前两部分既具有一贯性又有其独特意义。其一,与员工持股计划具有(事后)道德风险倾向不同,协议的强制披露使外部股东对此有充分预期和相应的制度防范,降低了外部股东利益受损的可能性。其二,一致行动协议往往出现在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程度更高的高科技和新兴产业。外部投资者与创业团队围绕业务发展模式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创业团队无法获得资金,而投资者难以识别有潜在价值的项目。这一逆向选择问题对创新导向的企业组织重构提出内在需要。该设计不仅能向资本市场发出创业团队对业务发展模式充满信心的信号,还能有效避免外部投资者的干预,把围绕业务模式创新的专业决策交给专业的创业团队。因而,在创新业务模式下,控制权配置向创业团队倾斜的一致行动协议成为鼓励创业团队人力资本投入的控制权设计形式。

同样作为“事前”的控制权安排,与一致行动协议相似,有限合伙协议构架同样不具有道德风险倾向,而是成为顺应股权分散时代及互联网浪潮冲击下创新导向企业组织重构的诉求、缓解企业控制权风险的制度设计。有限合伙协议构架一方面实现了股东权利实施在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的专业化分工,另一方面成为一种激励管理层和核心技术成员的经济收益计划。因而,看似存在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的“负外部性”的有限合伙协议构架,迎合了股权分散时代加强创始企业家的控制权与互联网浪潮下鼓励核心员工长期研发投入的需求,成为以创新为导向的新经济企业潜在的公司治理构架之一。 xUE7HnfBoQGjoxQIJdurTR/SVqG+XtJ3P5K9/4S1IDkDlysYX5FV5+aMU3VYeX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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