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介绍一下马随意——农民,当过兵,在部队是名优秀的战士。复员以后,在一条河上驾舟打鱼为生,先后救起过多名落水之人,且从不张扬,一向认为自己做的是理所应当的事。
再介绍一些官——些个绿豆粒大的官,包括镇长、书记在内的些个官。马随意将他们告了——两级法院皆判马随意败诉,第二次宣判的是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很具有执法的权威性。于是马随意自认输到底了。马随意为什么要告那些官呢?是由这样的事引起的:河上翻了船,落水者众;参与营救者亦众,逾百人。
不再仅仅围观了,这是多好的现象。证明见义勇为,已成当地民众普遍的人道精神。马随意斯时正驾舟于河,自然也一如既往地参与营救。他立身船头,靠渔网机智而成功地救起最后两名落水者。
镇里的那些个干部,要开表彰大会,在会上给表现突出的营救者们发荣誉证书、发奖金。他们要通过此举,使见义勇为之精神在民众中更加得以弘扬。这显然也是必要之举,尤其是良好的愿望。于是他们限定了表彰人数——五名,还规定了表彰前提——跃入水中进行营救的。于是他们实行了一个看起来很民主的程序——先由群众推选,再由他们圈定。
马随意那个村里的人们,虽然明知他并未跃入水中而是站在船上进行营救的,但毕竟救起了两条人命,所以仍一致推选了他。二十余年间已先后救过几十人的马随意,倍觉欣慰。那是他一生将要受到的唯一一次表彰啊,而且他当之无愧。然而镇里的干部在进行最后圈定时,将他的名字从受表彰者名单上去掉了。既然他们已经拟了“原则”,照章而为就是。既然马随意没有跃入水中进行营救,当然不在公开表彰之列。何况,他们中已有人陪着获救者家属,登门向马随意当面感谢过。但是没有谁预先通告马随意——其实他不在受表彰之列。连村里的任何一个人也不知道。
结果尴尬就发生了——表彰会前,马随意被村人们簇拥到了第一排就座,第一排算他共六人,眼看着其他五人披红戴花,接受荣誉证书和奖金,唯独自己被冷落一旁,他当时的心情可想而知。他的尴尬仅止于此,则罢了。紧接着更令他感到尴尬的事发生——要给五名受表彰者合影,一名镇干部呵斥他:“又没你的份儿,你坐这儿干什么?闪一边去!”于是马随意反而成了哄笑的对象。这农民的自尊心严重受伤,他还从没逢过如此狼狈之事。我想,我们不应责怪这农民太小心眼吧?凡是个人,都有点儿自尊心的吧?一名普通农民的自尊心,谁会去重视它的受伤与否呢?于是马随意进而成了村人嘲弄的一个人。老实的农民,决定要自己讨回点儿自尊心。这也是很正常的吧?他要讨回自尊心的方式,无非就是去找镇干部,希望对他和另外五人一视同仁,补给他一份荣誉证书,使他得以挽回一点儿面子。这过分吗?但是这又是多么的难啊!第一次没结果,当然就觉得更没面子,当然就必得去第二次。直至十一个月以后,他才终于讨到一份荣誉证书。这简直成了一个农民为了维护自尊心的一场战役!正当他的心理平衡一点儿的时候,有一种说法从镇干部们口中传出来:“他那个证书是不算数的,只不过为了安定才……”倒似乎马随意是一个“不安定”分子,于是农民马随意感到最终还是受了愚弄。是不是真的对他一视同仁了呢?我看也根本不是。否则会拖到十一个月以后吗?否则镇里的工作人员会对他嚷:“就轻蔑你了!你能怎么着吧?”——这种话对吗?
于是马随意将他们告了。一审,马随意败诉。法庭认为——对于见义勇为者的表彰,法律尚无明确的条文规定。因而马随意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马随意不服,二审依然败诉。法官们的认为如上。而且看上去一个个还都振振有词,都一副副“依法办事”的面孔。这便是中央电视台某晚一栏节目的内容。节目主持人最后评论道:“这本来是不该发生的事……”却没有进一步分析为什么“不该发生的故事”居然发生了——分明是时间的原因。我已早就不写此类文章了,我也久不动气了。然而我当时又一次感到气愤,竟至于坐立不安,一边来回踱步一边看电视。
我至少十次劝自己打消写作的念头,但是我不写就如鲠在喉啊!联想以前从媒体上看到的诸事,气愤由是强烈——我替农民马随意抱不平!让我先来质问那些镇里的官:凭什么你们拟定了只能表彰五人,就一定得按你们的“既定方针”办,多一个马随意就当然不行?难道他救起来的就不是两条人命?难道你们不是在做要使见义勇为之精神发扬光大的事,而是在赐给什么享受终生特殊待遇的“高级职称”?难道是在增补镇领导班子成员?难道多一个马随意反而将肯定的不利于见义勇为之精神的发扬光大吗?不就是再多颁发一份荣誉证书,再补给马随意三百元钱吗?何况马随意还只要证书,也就是只要一种你们的承认不要钱!就凭他此前已救过几十人这一点,即使那一次并没下水却也用他的方式救了两条人命,一并予以表彰应该不应该?表彰了他是不是比将他摈除在名单以外更有利于见义勇为之精神的群众教育?难道不是连群众都认为他实在很配受到表彰吗?
凭什么你们一旦拟定了只有“跃入水中营救”才是表彰前提,用别的方法营救就“不算数”了呢?这是什么逻辑?以此表彰“原则”进行群众性的见义勇为之精神的教育,荒唐不荒唐?在来得及的情况之下充分利用器物而且事实上也达到了救命目的(马随意是站在船头用渔网网起两个落水者的)不正是可予以表彰的吗?难道营救落井之人垂索以援其“义”便打了折扣?难道营救火海中人倘靠了云梯由窗口接应便不够“勇为”?
如果事实上连跃入水中救起二人者,排不上表彰名单的也还多多,那么马随意被摈除在名单之外自然毫不奇怪。但这样的人不是算上马随意总共才六名吗?
如果预先不了解马随意多年间已救起过几十人,那么马随意前去请求补发给自己一份证书时,对其稍加一点调查了解是不难的吧?派个办事员到他村里去打听一下不就清楚吗?
如果事情这样去做——了解之后,鉴于马随意多年间救起过几十人的一贯事迹,鉴于他在“那一次”毕竟也救起了二人这一事实,派个人再到村上去补发给他一份证书,不是更加证明倡导见义勇为的真诚吗?
然而竟不!
为什么?还不是官本位的思想在头脑中作祟?
我们拟定了五人就五人!我们说了“只有跃入水中”营救才配表彰,那就是金口玉言的“圣旨”!
但我倒要再问了:倘若马随意本人即你们镇干部中的一位,或与什么高高在你们之上的大干部有着亲密的关系,他还会落到既救了人又遭讥笑的尴尬之境吗?
但我倒要问了:倘若有一位比你们大的官,哪怕官职比你们只高半级,哪怕是以商量的态度向你们建议——对于这个马随意,还是给以表彰的好,你们仍会固执己见吗?
但我倒要再问了:你们主持的若是别的大会,若有一位高于你们的干部该在名单上而没被宣报其名,该被请上台而竟被冷落台下,并且陷入大的窘况,你们将会如何?再三再四地检讨赔礼道歉唯恐不及吧?
而一个普通农民,伤了他的自尊又怎样?哼!这是否便是你们的心理?我们是镇里的官,既然我们已经定了大会只表彰五人,改成六人也不是不行——但要看谁要求我们改,为什么人改?马随意,一个普通的农民,拉他的倒吧!谁管他以前救过多少人!
我们是镇里的官,既然我们已经“统一了意见”——“跃入水中营救的才算数”,那也要看为谁修正这一前提——马随意,一个普通的农民,他有什么资格!那我们官的话还有斤两吗?那我们定了的“原则”还是“原则”吗?谁管他表彰会上出丑没出丑!
这难道不是你们冰冷的理念吗?表面上看,马随意败诉了,但你们就因而光彩了吗?工作方法被裁决在“并不犯法”的界线,如此之低的水平有什么光彩的?
我还要质问一审、二审法院:法律上没有条文可依,法律之外是否还有情理?法官都是只懂法理不懂情理之人吗?法庭是那种只讲法理根本无视情理的地方吗?
果而如此,法律上还制定去庭上调解庭外调解两条干什么?我很奇怪两级法院为什么在此事上都不进行调解?站在情理的正确立场上,切身想象一下一个救过那么多人的农民的感受,劝镇里的干部们做得像点干部的样子——这么调解是否竟有损了法律的严正呢?当然,这就需要将一个农民和一些镇干部,看成同样有尊严、同样在乎面子的人……于是——一个一向以救人为天经地义之事,一向救人并不图名图利,并且在最直接的一次落水事件中救起了两个人,并且在自尊心受了严重伤害的情况之下一如既往地还救起过人的普普通通的农民,被两级法院宣判——他仅想讨回一点点自尊心的要求,是法律不予支持的!而这一切竟是由倡导见义勇为的一次表彰大会引发的!是否太具讽刺意味了?是否太黑色幽默了?
我不禁联想到另外一些事,都是从媒体上看到的真实的事——
交通警察以维护交通规则为由,阻拦一辆马车的通行,不顾车上躺着呻吟不止的孕妇,结果造成人命死亡。
门卫以正在执勤站岗为由,对发生在面前的光天化日之下的强奸暴行熟视无睹……
港口官员同样以“上边有规定,先交钱后出船”为由,面对跪于眼前的渔民家属们冷若冰霜,结果渔民们只有在风暴中葬身大海。
医院为了实行救死扶伤,在从血站取不到血浆的紧急情况之下,向武警部队求援,抽取四十余名武警战士的鲜血使孕妇母子的生命得以双全,但却要受通报处分,因为违反了有关方面的规定。
什么规则、规章、规定,难道不都是人定的而是“上帝”定的吗?难道不是人为了人才定的吗?但在某些人那儿,尤其在某些官那儿,却仅仅成了权意识的一部分,成了冰冷的东西。
冰冷到什么程度?——冰冷到仿佛高束于人民的原则之上的东西!有时甚至连绿豆粒大的几个官甚或仅仅一个官的一句话,也似乎足以具有“铁律”的意味。在它面前,某些事变得极为荒唐;在它面前,情理常被颠倒;在它面前,普通人蒙受了天大的委屈而无处可诉;在它面前,有时连人命也仿佛不算什么!
这些中国人、这些官员们,我们什么时候可以使他们明白?——在这个世界上,不该有什么另外的东西是高于人民的原则之上的;为了使人民的原则居于神圣,现存的一切规则、规章、规定,其实都是完全可以,也完全应该灵活的事情。
或许,我不值得又激动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