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与中国
《日本刑法典》是1907年以德国刑法为摹本制定的,正因为有这样一段历史渊源,日本刑法学的发展自然受到了德国刑法学的强烈影响。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我本人自研究生阶段选定刑法作为研究方向以来,就一直致力于德国刑法学的研究,我选择的也是在德国留学。因此,要说离我最近的外国,那无疑首推德国。
对于有这种经历的我来说,自德国之后,关系同样变得非常密切的国家就是中国。说起我与中国之间的关系,那还得回溯到1982年。当时我是早稻田大学的教授,也是大学的副校长,主要辅助前任校长开展工作。不过,在当年6月上旬举行的校长选举中,我当选早稻田大学校长,并于同年11月就任。
早在1982年1月,北京大学通过驻日中国大使馆向早稻田大学提出:希望能首先与早稻田大学签订学术交流协议。我当时在校内负责此事,在充分听取了校内有关中国问题的专家的意见之后,学校决定接受北京大学的提议。并且,当年6月底,为了与北京大学缔结交流协议,我专程出差去北京。对我们早稻田大学而言,这是与中国的大学签订的第一个交流协议;于我本人而言,这也是我迄今多达85次中国访问中的第1次。
由于存在这种交流关系,早稻田大学与中国的关系变得愈发密切,1982年10月,为了纪念建校100周年,早稻田大学计划向国外的相关要人赠授名誉博士学位,于是我特别提议追加当时的中日友好协会的廖承志会长。这一提议得到校方的认可,并最终得以实现。另外,除了北京大学之外,在我的任期内,还与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中国的其他高校签订了交流协议。
2.中日刑事法学术交流的原委
此后,让我与中国联系变得更为密切的事情,毫无疑问是迄今仍然在持续进行的中日刑事法学术交流。现在,可能只有我一个人知道整个中日刑事法学术交流的来龙去脉,因而也请各位能将我今天所讲的内容留在你们的记忆中。说起来,那还是1986年8月的事情。
在此以前,早稻田大学就已经开展了这样一个项目:邀请中日友好协会及上海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日语翻译来早稻田大学学习,既强化日语,也一并向他们介绍日本的风土人情。也许是出于感谢,上海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邀请当时作为早稻田大学校长的我,来上海就日本的教育情况发表演讲。那也是我第一次得见当时的上海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李寿葆会长。
演讲的次日,李会长招待我们夫妇参观游览了杭州、绍兴。至今仍清晰地记得,我向李会长提议开展中日刑事法学术交流,是1986年8月16日在凌晨5点37分自上海发往杭州的火车上。当时担任翻译的,是通过上述项目曾经留学早稻田大学的张国平先生。通过张先生的翻译,我向李会长建议:“中国7年前制定了刑法。虽然我们可以说,才经过了7年,但同时我们也可以说,都已经过了7年了。尽管中日之间存在政治体制上的差异,但我想在刑事法领域还是有很多相通的部分的,因此,是否到了两国进行学术交流的时期了呢?”
也许在座各位会认为这个提议再平常不过,但是,我们现在再回过头来看当时的情况,就不得不说,在当时的那种背景下,我的提议是何等的草率,欠考虑。为什么这么说呢?这是因为,虽说各国在刑事法领域确实有不少共通之处,但事实上,刑事法领域也包含诸如死刑,以及侦查、审判、执行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关押者的人权这种非常敏感的问题,而且,中国当时正因为这些问题遭受国际社会的质疑。并且,虽说是学术交流,但根据实际推动交流的人所持态度的不同,学术交流的内容也有可能完全不同。如果我抱着要否定中国的现状,并试图通过开展所谓学术交流来改变这种现状的想法,想必从一开始就可能会被禁止,同意开展这种交流的李会长也可能难免其责。更重要的是,大家想一下,我与李会长谋面,还仅仅只是一天之前的事情。
考虑到这点,在我看来,李会长的反应原本应该是:“这个建议不错!回头我听听相关专家的意见之后再给你答复。”事实上,在当时的背景下,也只有这种反应才似乎更合乎情理。然而,让我没想到的是,李会长的回应竟然是:“有意思,一定要做起来!要不就明年在上海开吧。至于费用嘛,由我们协会来承担。”
事实上,自那个瞬间就决定开始进行的中日刑事法学术交流,未曾受到过任何部门的任何干预,一次也没有。并且,这种交流得到了中日双方刑事法学者的高度认同,并得以延续至今。也许李会长感觉敏锐,当时就已经睿智地看到了这种学术交流的远景。但至少可以说,李会长无疑已经完全看透了作为这种交流的推进者的我这样一个人。不得不说,这是充满何等先见之明的,同时又是何等令人惊叹的决断!
回国之后,我马上和几个刑事法学的同僚一同商量了此事,大家的一致意见是“我们得设法做起来”。考虑到如果第二年就召开,准备时间不够充分,索性不如后年再开。对此,上海方面也没提出异议。上海方面与日本方面的联络人分别是李会长与我,上海方面还得到了当时校名尚叫“华东政法学院”的苏惠渔教授的协助,日本方面则以我为中心,各自分头准备,确定人选与议程。经过精心筹备,终于在1988年4月28日至30日,在上海市的天马大酒店,历史上第1次召开了中日刑事法学术讨论会。
会议当天,中方主要是以家住上海的相关人士为中心,也吸引了不少刑法研究人员、研究生、法官、检察官、监狱干警、律师前来旁听。会议结束之后,当天出席会议的人都对讨论会给予了高度评价,并且表达了一定要再开一次的强烈愿望。对此,日方的感受也是如此,于是双方商定再在日本召开一次中日刑事法学术讨论会。最终,在1990年3月,在位于东京的早稻田大学召开了第2次中日刑事法学术讨论会。
早稻田会议也同样得到了各方好评,大家一致认为这种交流非常有意义,于是双方决定今后隔年举行一次,由中日双方轮流承办。事实上,作为发起人的我,当初考虑的仅仅是这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只要能举办一次或者一个来回,就已经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因此,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我当年的一个想法能发展成为历经30年、至今仍然在持续进行的国际学术交流盛会,这确实是我做梦也未曾想到的事情。
此后,这种形式的中日刑事法学术交流又是如何得到持续与发展的呢?站在30年后的今天这个时点,我们回过头来看,可以将中日刑事法学术交流的历史大致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1988年的第1次到1999年的第6次。这一阶段的特点是由上海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提供资助,中方的会议地点限于上海。具体而言,这6次会议分别是:1988年的上海会议、1990年的东京会议、1992年的上海会议、1995年的东京会议、1997年的上海会议和1999年的名古屋会议。
在中国,讨论会的地点之所以限于上海,其根本理由在于,该讨论会之所以得以起步,是源于李寿葆会长的英明决断,并且也是在上海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资助下才得以持续举办。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学术水准得到了快速提升,在进行中日刑事法学术交流的过程中,北京及武汉等地都曾提出,希望也能在自己的大学召开这种会议。并且,另一个重要的变化,是李寿葆会长已经离任上海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会长一职,在上海再难感受到李寿葆会长时期那样的热忱。经过各种事情的交往,当时我已与中国人民大学的高铭暄先生建立了良好关系,我与高铭暄先生商定,以世纪转换为契机,建立一个全新的学术交流机制,力图以不同于以往的新形式来谋求新的发展。中日刑事法学术交流之所以进入第二阶段,正是由这些缘由所促成。
2.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的特征是:(1)各方分别成立“中日刑事法学术讨论会参加者名单”“日中刑事法研究会”,以组织对组织的形式开展交流;(2)既往的讨论会是以“刑事法”为名,在此名义之下,研究对象不限于刑法,还包括刑事诉讼法、刑事政策,自进入第二阶段之后,开始专注刑法研究,并且是就刑法中的重要问题开展深入探讨;(3)由中日双方交替举办。
按照这种新的交流形式,2001年在北京召开了“21世纪第1次(总第7次)中日刑事法学术讨论会”(中国人民大学承办,地点为北京新世纪饭店)。此后也继承了这种会议举办形式,又于2002年在武汉召开了21世纪第2次会议(武汉大学承办)。关于第2次会议的情况,后面在谈到与马克昌先生的交流时还会详细介绍。在武汉会议之后,又分别于2004年在京都召开了第3次会议(同志社大学承办)、于2005年在长春召开了第4次会议(吉林大学承办)。这样,总算起来,中日刑事法学术讨论会就已经达到了10次。
但是,中日刑事法学术交流的第二阶段也到此为止。这是因为在长春会议的两年后,由于我也年满80岁,考虑到如果这个时候还不交班,一旦我突然倒下,中日刑事法学术交流本身也有可能就此结束。当时完全没有想到,我居然能健健康康地活到90岁。于是,我将日中刑事法研究会会长一职让给了西田典之教授。西田典之当时是东京大学教授,并担任日本刑法学会会长。自此以后,中日刑事法学术交流的形式再次发生改变,由此前的组织对组织的形式转变为由某个学校独立举办。之所以能够顺利地实现这种转换,想必是因为中日之间已经形成了某种惯例,相互之间也建立了相当程度的信任关系及学界的人脉。这样,我彻底退出了中日刑事法的具体交流活动,中日刑事法学术交流的历史也正式步入第三阶段。
3.第三阶段
具体而言,第三阶段顺利地举办了下述会议:2007年东京第1次会议(东京大学举办)、2009年北京第2次会议(中国人民大学举办)、2011年东京第3次会议(中央大学举办)、2013年西安第4次会议(西北政法大学举办)、2015年东京第5次会议(早稻田大学举办)、2017年无锡第6次会议(东南大学与江南大学联合举办)。出于上述宗旨,我尽可能地不再露面,对于第三阶段的中日刑事法学术讨论会也几乎不再有什么影响。另外,第7次中日刑事法学术讨论会(总第17次)的日程也基本确定,预定2019年在京都召开(京都大学举办)。
不巧的是,由于钓鱼岛问题,中日两国之间的关系陷入低谷,尤其是在2010年至2015年期间,包括民间交流在内的中日之间的各种交流都不得不停止或者延期。但是,我们中日刑事法学术讨论会却纹丝不动未受任何影响。在这样一个特殊时期,我们中日刑事法学术讨论会却能像钟摆那样,按照既有节奏有序地持续举办,客观上来讲,这的确是一件令人惊讶的事情,更是一件特别值得庆贺的事情。一直以来,我们中日刑事法学术讨论会未曾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任何干预,可以说,这也从另一方面佐证,中日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极强的互信关系。为此,对于作为中日刑事法学术讨论会的创始人与积极推进者的我而言,没有比这一点更令人高兴的事情了。
4.中日刑事法交流三十年国际学术研讨会
下面还想谈一下今年3月3日的一次会议,这是一件更令我高兴的事情。中日刑事法学术讨论会自1988年起步,到今年正值三十周年,正是在这样一个特别的日子,正是在中日刑事法学术讨论会的发祥地上海,由中方的相关学者牵头隆重举办了“中日刑事法交流三十年国际学术研讨会”。加上包括我本人在内的10名日方学者,与会者多达90余人。
而且,巧合的是,作为中日刑事法交流的发起者与推进者的我本人,还有第二阶段的中方负责人高铭暄教授,今年都正好年满90岁,因而承蒙举办方的盛情,这次会议也多少带有为我们两人90岁祝寿的意思。白天的会议一如既往、自始至终是一场纯粹的学术盛宴,而晚上则完全充满了90周岁生日晚宴的气氛,当时的场景可以说是相当热烈,相当喜庆。
作为我来说,多少还是有些不好意思的,举办方为我们两人准备了与人等高的大蛋糕,而且,还给我与高铭暄先生分别带上了金色的王冠。大家可以想象一下当时的气氛:在全场热烈的掌声中,在“祝你生日快乐”的欢快乐曲的引领之下,我和高铭暄先生头顶金色王冠,携手切开了与我们身体等高的生日蛋糕。在这一瞬间,我的感受就是,这里已经完全没有了国与国之间的界限。
聚集在这里的中日双方的学者,即便没有与我一同走过中日刑事法学术交流的30年,但大多也是很早就彼此认识,并且完全了解高先生与我的好伙伴。大家聚集在一起,祝福高先生与我长寿,想必这是双方参与者的共同心愿。此时此刻,我们之间不通的仅仅是语言,而大家的心意则完全相通。这一瞬间是这样一个特别值得铭记的时刻!这难道不是已经超越学术本身的最大成就吗?!我发自内心地感激你们,也沉浸在此前未曾有过的巨大的满足感与幸福感之中。
1.与马先生的初次见面
翻开我当年的记事本,上面还清楚地记录了我与马克昌先生的初次见面:时间是1998年6月18日12时,地点是位于东京新宿的希尔顿饭店地下的日本料理店。马先生当时是为了出席国际被害人学会,到访位于东京八王子的创价大学。创价大学的朋友打电话给我,说马克昌先生想见你,希望你能见一见。
此前,我早已从不少中方学者那里耳闻马先生的大名,也知道中国刑法学界素有“南马北高”之说。与作为“北高”的高铭暄先生,已经有不少交往,但与作为“南马”的马克昌先生却未曾谋面。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呢?我对此也抱有浓厚的兴趣,因而也非常乐意与马先生见面。
日语里面有一个词叫“相性”或者“合性”,不知道中国是否也有类似表述。日语辞典上的解释是“性格相合”,翻译成中文就是“性格相投”“缘分”“投缘”。在看到马先生的那一瞬间,我即深切地感受到了何谓“投缘”。可以说,从与马先生相遇的那一刻开始,我们之间就已经完全是同声相应、意气相投。当然,也说不定是因为马先生的人品本身就会让与他接触的“任何人”都有此感受,但至少对我来说,我当时的真实感受是,马先生对我也一定同样有一见如故、相见恨晚之感。这样,自一开始,我与马先生之间的对话就是在一种坦诚友好的氛围之中进行,谈话的内容更是意气相投的双方真情实感的自然流露。
话题当然从我与中国的缘分开始,很自然地我也向马先生介绍了中日刑事法学术讨论会的情况。自1988年以来,会议采用的是隔年举行、双方交替承办的方式,但考虑到中方的会议是由上海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提供资助,因而中方的会议地点也仅限于上海。尽管我也曾提出,希望尽可能地将与会人员扩大至全国范围,但仍然难免倾向于以上海的学者与实务工作者为中心。然而,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希望能将会议地点及与会者扩大至全国范围的呼声愈发强烈。为此,我就考虑有必要以世纪转换为契机,沿着这个方向进行改革。
听我谈到这里,马先生当即提出,“那么,21世纪第1次会议就在我们武汉开吧”。马先生当时的神情,我至今依然历历在目。但问题是,有关中日刑事法学术讨论会的这种方向性改革,一直是和北京的高铭暄先生商量的。正是考虑到这种情况,尽管尚未最终确定,但双方大致的意向是,改革之后的第1次会议,还是应该安排在北京举行。
我直言不讳地向马先生解释了这一点,并且进一步说:“是否在武汉举行,我们两人在此很难决定。但如果武汉要举办的话,从现在的情况来看,由于已经决定2003年在日本举行,恐怕就只能等到2005年了。”听完此话,马先生又马上提出:“等不了那么长时间。如果2001年在北京召开,那么,我希望2002年能在武汉再开一次。”对此,我的回答是:“这应该是你们中方内部协调的事情,最好是能直接与高先生交流。”对此,马先生回答说:“我和高先生是好朋友,我去找他说说看。”就这个话题,当时也只能谈到这里。
在座各位听到这里,想必你们头脑中想象的是双方第一次见面就开始了这么严肃的话题,气氛想必多少有些尴尬,但事实却完全不是这样。在彼此直抒己见却又充分尊重对方立场这种和谐坦诚的氛围之下,更是在谈笑风生之间,谈话内容也是渐入佳境、愈发深入。现在想来,尽管是初次见面,但那也是一次淋漓尽致地展现马先生伟大人格并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对话。
此后,中日刑事法学术讨论会的20世纪的最后一次会议于1999年3月在日本召开。当年11月,我又在北京与高先生讨论今后的方针走向,不仅决定了改革的内容,同时还决定21世纪第1次讨论会在北京举行。考虑到无论是对高先生还是对我西原来说,马先生都是年长2岁的带头大哥,因而我们也商定,既然马先生有此意愿,不妨作为一个特例,2002年在武汉再开一次。事实上,会议的举办也完全是按照当初的设想有序进行。
2.中日刑事法学术讨论会武汉会议
我多次参加的中日刑事法学术讨论会中,给我留下特别深刻印象的,应该是2002年的武汉会议。会议的议题是共犯问题以及有组织犯罪问题,围绕这些问题深入讨论自不待言,讨论会前后的各种周到安排,以及气氛热烈的晚宴,还有举办方精心安排的三峡之旅,对于我们这些外国人而言,凡事种种都难以忘怀。那是一种事无巨细、尽心尽力的周全接待,堪称“完美”!
留意观察就不难发现,整个会议期间,马先生都是自始至终默默地在后面掌控,并在会议总指挥莫洪宪先生的具体指挥之下,先生的弟子,还有法学院的研究生,都是一丝不苟、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我们日方与会者看到这种场景,都不由自主、异口同声地喊出了“马家军”。即便是在时隔16年之后的今天,“马家军”当时无比活跃的身姿仍深深映在我的脑海之中。
3.多达10次的武汉访问培育的与马克昌先生之间的友情
我访问武汉,这一次是第13次。第1次访问武汉是在1990年,是一次无关学术的旅行。由于当时是以早稻田大学校长的身份过来的,黄鹤楼管理方还特意准备了一张大纸,请我挥毫泼墨。我那难看的毛笔字,说不定现在还躺在黄鹤楼的某个角落。
在2002年的中日刑事法学术讨论会武汉会议之前,我已经两次受邀访问武汉大学。2000年10月,武汉大学法学院邀请我到武汉大学演讲,武汉大学还授予我名誉教授的荣誉,这无疑完全仰仗于马先生的大力举荐。在武汉期间,马先生还曾邀请我参观法院,让我惊讶的是,我和马先生并肩走在法院的走廊上,对面过来的人几乎都要驻足向马先生打招呼。这也让我目睹了马先生在司法实务界的巨大影响力。
2001年6月,我作为国士馆大学的理事长,为了签订国士馆大学与武汉大学的学术交流协议,第2次访问了武汉大学。作为该协议的成果之一,2004年6月至8月,莫洪宪女士与其夫君徐水生先生受邀在国士馆大学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学术研究。在此期间,我自己开车,与莫洪宪夫妇去伊豆半岛旅行。这次的旅行地主要集中于曾作为日本的开关之地而闻名遐迩的下田周边,也给我留下了诸多美好回忆。
此后,我又3次访问武汉大学:第4次是参加2002年的中日刑事法学术讨论会武汉会议,第5次是2003年11月参加武汉大学110周年校庆(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今年应该是武汉大学建校125周年),第6次是2005年9月受邀参加马先生80寿诞庆典。其中,印象尤其深刻的是马先生的80寿诞的盛大庆典。当时,先生在众多家人、友人、门生等的簇拥下,满脸洋溢着幸福。当时的热烈场景,我也是永远无法忘记。
作为第7次访问,我又于2006年参加了武汉大学法学系成立80周年暨法学院成立20周年纪念庆典。这里尤其值得大书特书的是,2007年5月,为了祝贺我的80岁生日,马先生专门举办了学术研讨会及庆祝仪式,并邀请我与夫人一同参加。为了一名外国学者,特意举办如此规模的庆祝仪式,想必是史无前例的事情。同时也只能说,这无疑是马先生与我之间超越国界的友情的见证!在祝贺晚宴上,我与现在已经亡故的夫人一同切开了生日蛋糕。于我而言,所有的这一切都是值得我铭记一生的美好记忆!
正如大家知晓的那样,无比遗憾的是,2010年,马先生病倒了。也许是冥冥之中的一种巧合,当时,为了彰显辛亥革命前后捐献全部家产资助孙文开展革命活动的梅屋庄吉的业绩,北京与武汉分别举办了有关“孙文与梅屋庄吉”的研讨会,为了准备以及实际开展这次活动,我又三次访问武汉。利用这个机会,我两次去医院探望了马先生。外国友人特意到医院来探望,马先生当时也显得特别高兴。但没想到的是,这竟成了我与先生的永别。
第12次访问武汉,是在2012年6月为了出席纪念马克昌先生逝世一周年国际研讨会。同样是访问武汉,由于主人已经驾鹤仙去不在其位,这一次已经完全是物是人非、恍若隔世。事实上,参加这个研讨会,对我来说,该是一件何等悲痛的事情!但是,我告诉自己,作为我与马先生之间深厚友情的见证,我无论如何都得出现在现场。在整个研讨会期间,我又深切地感受到了先生的弟子们远在我之上的悲伤。
4.无限景仰的马克昌先生
2012年的纪念马克昌先生逝世一周年国际研讨会之后,我也就此失去了再次访问武汉的机会。后来,我听说武汉大学校内竖立了马克昌铜像。众所周知,先生是那种淡泊名利拥有飘然风情的雅士,因而我最初的感觉就是,“铜像不适合马先生!”
但过了一段时间,武汉大学给我寄来了先生铜像的照片。看到照片的那一瞬间,我惊得几乎要跳起来。惊讶什么呢?设计者的品位之高,令我由衷叹服。
如果是立像,那不适合先生;如果是在椅子上正襟危坐,那又不是马先生的风格。令人惊讶的是,铜像里的先生是以一种很随性的姿势坐在椅子上,而且,铜像也不是正对法学院办公楼,而是看上去不经意地悄然静坐一旁。这种姿态与先生该是何等地神似!对此,我是深铭肺腑。
不仅如此,特别引起我注意的事情是,先生铜像的旁边座位是空着的。这仿佛是在说:“你们想来的时候,尽管过来坐坐,我们可以随便聊点什么。”不得不说,这一构想栩栩如生地再现了先生向青年学者传经授道、教诲人生的慈爱之情。
想到这些,我已无法抑制自己的冲动:无论如何,我得去陪先生坐一会!所有的这一切,都是源于我对已经远在天国他乡的先生的无尽思念。
各位,大家试想一下,能够让一个年满90岁的外国人,仅仅只是为了坐在先生身边挽住先生的胳膊,而不惜千里迢迢专程赶来的,除了我们敬爱的马先生之外,还会有其他人吗?想必这就是所谓人之品格!这也正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真情。友情,没有国界!诸位,请务必记住我的这句话。
今天是2018年6月15日,一个礼拜之后,也就是6月22日,是马先生离开我们7周年的日子。马先生是我肝胆相照的挚友,这7年来,我一直在一种寂寞失落的心绪中度过,我也一直在思考,究竟什么才是真正的马克昌法律思想?马克昌先生远比我经历了更多的人间苦难,尤其是在抗战时期,但先生在我面前一直只字未提,想必先生已经完全超越进入到了另一个境界。经过与马先生的这些年来的交往,我坚信,马克昌法律思想的精髓就在于:直面并超越所有的冲突与矛盾!这里,我衷心期望各位“马家军”的成员,能够承担起这样一个职责:继承马克昌先生的法律思想、仁爱之心、高尚品格,并将它代代传承下去。
“马家军”永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