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并不是一味盲目地落实上级政策,对于有些不合适的政策,他也能坚决抵制。在鄞县第三年,一道上级公文下发,王安石立刻发现了公文中隐藏着极大的破坏性。
公文规定了什么呢?
皇祐元年,浙东转运司下公文,令各县纳钱,用以“购人捕盐”,即各县老百姓定期交钱,用于悬赏百姓揭发自造盐或贩卖私盐的不法行为。旧时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对盐和铁实行垄断经营,称为“盐铁专卖”,亦称“盐铁官营”。
盐铁专卖并不是宋朝制定的政策,其起源历史悠久。相传,盐铁专卖最早始于春秋齐国。《管子》一书的“官山海”,是指由官府垄断经营山海之产。当时的山海之产主要是盐、铁,官府垄断经营,寓税于价,使人民既交了税,又感觉不到被征税。盐一直是历代政府牢牢掌握的最重要的专卖商品,其收入是历代政府的重要财源。特别是宋元明清期间,盐课收入成为朝廷仅次于田赋的第二大财政来源。
为了保证政府垄断食盐买卖的利润,打击私盐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行动。宋朝食盐专卖制度进一步强化,违禁制贩私盐也发展到一个空前阶段,参与制贩私盐者不仅成分复杂,人数众多,而且遍及各地。在福建路西部的上四州地区(建、剑、汀州及邵武军),地险山僻,当地居民常年以贩卖私盐为生的高达百分之五六十。毗连西夏边境地带,边民跨境进行私盐买卖,“虽严禁所不能止”。
为了对抗缉捕,私盐贩子往往结伙而行,几人、几十人、上百人一伙聚众贩盐,持械贩私的团伙也拘禁不止。历代朝廷大都严厉打击私盐贩卖,汉武帝时,对私盐贩子“钛左趾,没入其器物”。“钛左趾”是在左脚趾挂上6斤重的铁钳,“没入其器物”是没收生产工具和赃物充入府库。唐代在淮北设置监院,拘捕贩卖私盐者,私盐贩子要杀头,相关官员都要连坐。五代时期,盐法最酷,贩私盐一斤一两就可以正法。虽然宋代打击私盐的手段较之前代略温和一些,但仍然严厉。
于是,浙东路转运司下了一道公文,要求所辖各县定期纳钱,用于悬赏揭发私自造盐或贩卖的人。虽然王安石没有对盐业专卖提出系统的看法,但对纳钱悬赏的政策极为反对。他给转运司写了一封长信,认为下令让官吏民众出钱“购人捕盐”,非常不合理。然后王安石从悬赏告密、纳钱增税两方面,解释了该政令执行中存在的极大风险。首先是政令潜在的制度风险——“无赖告讦”,即坏人诬告,借以牟利,败坏风气,破坏社会道德底线。后来,吕惠卿趁王安石罢相推出“手实法”,弊端很多,证明了王安石的远见。
其次是政令运行的社会风险,老百姓现钱本来就少,田地的收获仅仅够支付税赋、婚丧和生活必需,并不是随时都有现钱。如果为了悬赏捕盗而强令他们集资,有的人家不得不变卖田地,把良田卖掉来赏给无赖告密之人,造成普通百姓流离失所。另外,州县衙差对不能按时拿出钱来的人家,必然采用鞭械等刑具威逼督迫,这种措施“与抱薪救火何异”
。如果这个政策施行,不仅会鼓励奸邪小人诬告乱告,败坏社会风气,而且还有可能造成中小家庭破产,加快土地兼并,造成更大的不公平,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发展。
既然“购人捕盐”有很多弊端,那么已经下发的公文应该怎么办呢?王安石直截了当地提出了应对办法:“文书虽已施行,追而改之,若犹愈于遂行而不反也。”也就是说,把下发的公文追回来作废,比施行下去弊病丛生好得多。
在《与马运判书》中,王安石用一个形象的比喻,批评了当时的财政政策。他说,现在理财就像关起门来跟自己的儿子做买卖,门外的财富一点也进不来,虽获得了儿子的钱财,家族的财富却没有增加分毫。一些人谈论财政的言论虽然很不错,但都是当政者索取天下人民财富的方法罢了,就像父子关在门内做买卖一样,这大概是国家穷困的原因吧。之后,王安石指出北宋王朝之所以财力穷困,不仅是由于用度没有节制,更重要的是由于没有发展生产,开辟财源。因此提出“富其家者资之国,富其国者资之天下,欲富天下,则资之天地”,就是要通过开发大自然发展生产来增加国家财富。
下级向上级官员,特别是对自己有监督权力的官员,上书反驳,忤逆上意,需要很大的勇气与胆魄。从这件小事上,我们能看到王安石并不拘泥于上级颁布的政令,而是根据自己的认识,有选择地执行,或干脆拒绝执行。
再后来,王安石自己变法时,反对变法的人也这样做,抵制朝廷颁布的法令,使变法法令无法得到贯彻落实。可能王安石自己也没想到,地方官员抵制,也是后来他变法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