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底的这次著名的汽炉工人罢工,使得整个伦敦几个晚上都陷入一片漆黑之中,最后,他们走进了法庭。公司指控五名工人犯有同谋罪。审判仅仅持续了一天;事实非常简单并且毫无争议,实际上就是:那些汽炉工人根据一些特别合同受雇于这家公司,那些合同要求在准备辞职时应提交一份特定的通知;通知的时间在不同阶层工人的合同中有所不同,从一周到三十天不等。大多数汽炉工人联合起来组成了一个商会组织。有一名汽炉工人,也是该组织的成员,因某种根本不存在的理由,而被该公司解雇。他在该组织的会友们要求让他恢复原职,但徒劳而返。在12月2日,他们一起拒绝工作,除非他们的要求得到满足。并未发生任何针对该公司职员的暴力行为,但是,伴随着许多威胁,却发生了一些针对该组织成员的暴力行为——那些成员并未被告知同谋者的意图,并且起初不愿同意此项计划。法官向陪审团指出,那些被告享有组织商会的完全权利,而且,不得在本诉讼中考虑下述事实,即他们的行为受到商业的限制,并有可能使其行为违反普通法;但是,该公司主张,那些被告
要么曾赞同实施违法行为,要么曾赞同通过违法方式实施合法行为;并且,法官还向陪审团追问,那些被告是否曾联合起来,通过采用同时违反他们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的方式,要么妨碍要么阻止该公司从事其商业活动。这是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如果他们同意通过同时违反此类合同来干预其雇主的商业活动,那么他们也就同意实施将他们置于同谋范畴内的行为。
陪审团只出去了二十分钟,然后就做出了有罪的裁决,但建议予以减轻处罚。然而,法院置之不理并判决被告监禁一年。在宣布这一判决时,那位主审法官说,他曾经告知陪审团:
有关他们是否应当查明被告有罪的问题,他们不应受如下暗示的影响,即他们试图所做之事将会给公众造成危险。但是,在这位法官看来,当不得不考虑他们犯了何种同谋罪时,他不能将下述问题搁置一旁,即他们所参加的同谋犯罪的一个明显结果是什么,以及他们的思想状态如何。他认为这一明显结果可能会给这座大城市的公众造成巨大的危险;这种危险已经体现在他们的思想中了;他们认为这将会对其雇主的思想产生影响……他们参加了此项同谋活动,意图迫使其雇主听从他们的意志……
这些囚犯均为主犯——首要行为人。其中两个是由那些工人选出的代表,因而,显然也是他们所尊敬之人。尽管他们具有善良的性格,但他们不幸将自己置于会被适当判决为某种危险且恶意的同谋罪犯的位置之上。时机就在于,必定会处以某项严厉的惩罚,而非名义上或者较轻的惩罚之时——此项惩罚将会教育身处该位置之上的那些人,尽管不存在侵犯行为,他们或许是某一商会的成员,或者同意从事某项职业,或者,如果不实施任何侵犯行为,将继续从事该职业。然而,当他们一起同意时,他们必须注意,他们不需要同意通过非法手段那样做。如果他们那样做了,他们就犯有同谋罪;如果他们误导了其他人,他们就犯有恶意同谋罪。
那些对于当前有关该案的社会观点感兴趣并且希望听到诉诸法院的另一方观点的人,作为雇主与工人之间这场对弈中的一步棋,将会觉得最后应当在2月份的《双周评论》上看到一篇关于阶级立法的精彩文章,将许多公众意识与一些错误的法律观念结合起来。关于我们将会注意到的、已收集起来的各种有关阶级立法的实例的观点,与像赫伯特·斯宾塞
先生时常发表的有关立法理论的此类文章有关。在我们通常看来,认为相信进化论以及制度通过不断适应环境而获得自然发展的信仰者,可以通过一种源于公理的逻辑推理,制定一种政府理论,从而一劳永逸地确立对于政府的限制,这只是一种反常规则。但是,此时此刻,我们想要表达的反对理由是,这一观点预先假定了在一个事实上不存在的共同体之不同组成部分间存在一种利益的一致性。然而,保持其一贯的立场,斯宾塞先生始终会举出事例来说明立法的负面作用与正面作用是均衡的。通过改变法律,他主张,你不会去除任何负担,而只是改变了承受负担的方式;如果这种改变无法令法律更容易承受社会负担,出于整体考虑,立法就是不合时宜的。这种对于社会利益一致性的默认假定是非常普遍的,但对于我们而言,却是错误的。为生存而斗争,无疑,正不断地使人的利益区别于低级动物的利益。这种斗争在超越猴子的过程中不会停止,但却同样是人类生存的法则。在立法之外,这是不可否认的。这种斗争可以通过同情、审慎和所有社会的和道德的品质予以缓和。但是,作为最后的手段,一个人可以正当地优先选择他自己的利益而不是邻人的利益。而无论在立法活动中,还是其他任何形式的共同决议中,这都是真实的。可以从现代进步中期待的一切就是,立法应当可以根据社会中实际上最高的权力意志很容易且很快地(尽管不能过快)修改自身,并且对于一种有修养的同情心的传播应当可以将少数者的牺牲降至最低点。但是,无论哪一个群体暂时占有了这一最高权力,肯定会有与在竞争中失败的其他人不相一致的利益。
较具影响力的利益一定或多或少地体现于立法当中;从长远意义上看,与人或动物的其他每一个策略一样,这一定倾向于支持适者生存。对于阶级立法的反对并不是它支持某一阶级,而是它无法令立法者受益,或者它威胁到他们,因为一个竞争中的阶级总在不断增长权力,或者它超出了由同情心推动的自我偏好的限制。高利贷法律和类似法律对于契约的介入易遭到第一个反对,即它只会更加重借贷者的负担。用以施于那些汽炉工人的法律或许会遭到第二个反对,即它要求得到一个毫无疑问的权力的支持,而非现在由占优势阶级所占有的权力;而一些英格兰法令则非常有可能遭到第三个反对。但这是对于立法的不充分指责,即它以另一个阶级为代价来支持一个阶级,因为许多甚至可以说全部立法都是这样的;并且,当真正的目的是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时,依然如此。为什么应当优先选择最大多数呢?为什么不是极为明智和高度发展的人的最大利益呢?从长远意义上看,我们这代人中少数人的最大利益或许将成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但是,如果考虑到全部后代人的福利,那么可能也会放弃目前的立法。如果现实多数人的福利是至高无上的,那么它只能基于这一理由,即这一多数人手中掌握着权力。事实就是,这个国家的立法,跟其他任何地方一样,是经验主义的。立法不可避免地被作为一个群体通过其占有权力并将他们讨厌的负担置于其他群体肩上的一种工具。与其他制度一样,共产主义也无法清除这一困难,除非它限制或者阻止人类的繁衍。
斯宾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