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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8篇
书评与评论(三)

1.《爱荷华州法律汇编》,由法律汇编修订委员会提交至州立法机关,第一部分。

2.《修订法律委员会报告》,提交至州长,建议修订爱荷华州制定法,1871年。

3.《印度与英格兰的法典编纂》,一篇由英国皇家大律师菲茨詹姆斯·斯蒂芬(Fitzjames Stephen)先生发表的演讲。

我们已经收到了爱荷华州制定法律汇编的一些样稿,以及受命讨论修订法律的委员会的报告。如果不是打算对此项尚未完成的工作发表意见的话,我们可能会对许多有才能之人承担此项工作而表示满意。呈现在我们面前的这部分法律汇编是威廉·哈蒙德(William E.Hammond)先生的成果,他现在是爱荷华城市法学院的一名教授,担任过《西方法学家》的编辑——他曾经向该杂志投了一些精彩异常的评论文章。如果我们对于这份报告的作者们怀有较少的敬意,那么我们将不会对他们公开宣称的经验主义及其关于哲学的编排方法的不信任而感到遗憾。在诸如编辑法律之类的琐碎工作中,有充分理由可以“取决于那些使用这一汇编的人的实际便利,而非任何所谓的科学规则”。但是,对于那些在我们看来属于对“由近来的分类法作者‘根据其自身洞察力的深度’而设计出来的,或者从外国法理学中借鉴来的那些精致理论”缺乏思考的嘲讽,我们表示遗憾。我们相信,最富学识的美国法律人正是那些极少采取这种态度的人。我们必须重申我们坚定的信念,即那些通常所谓的实用的方法实际上正是最不切实际、对于健全的法律思想极具破坏性的方法。一位研究诸如铁路、电讯或者(更进一步)商法、海运或医药法学等此类主题的作者认为,他正在从事一项非常实用的工作。他实际上的所作所为就是,根据某一引人关注的事实而非某一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来划分法律。所有的法律规则均预设了它们可以适用的某种特定事实状态;因为一项法律规则都被假定为一个行为动机,而在出现该行为可能会受到影响的那些事实时,则只能有一个动机起作用。因而,法律规则必须根据某一组或另一组事实来进行划分。一位文本作者或法典编撰者应当努力把握这样的内容,即它们的存在可以促使某一明确的法律规则得以实施。合同是一个适当的主题,因为,已经达成某项特定协议,这一事实将一系列法律后果加于合同之上,而如果没有合同,这些法律后果将根本不会存在。海上保险是合同的一个适当分支,因为该协议已成为那种类型的这一事实将更进一步且更明确的后果加于此类合同之上,而那些后果(例如适航的内在保证)则无法根据任何更为一般的主题而予以简化。所以,实际上,在一个人委任另一个人作为其代理人的情况下,该代理人在处理事务中的行为和收益应当归于本人,这一法律后果即源于上述那一事实;并且,这些事实被适当地划分在一起,而根据这些事实,此类特定的法律拟制(即代理原则)得以适用。

电讯则是一个不适当的主题,根据该主题所收集的内容通常已经包括在其他地方,因为所提及的大多数案件仅仅是有关本人与代理人或者有关合同的法律的例证,如果这些判断是正确的话。只考虑一家电讯公司的情况纯粹是戏剧性的,并且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以此种方式把握这一突出事实的实用智慧将以修补阿博特(Abbot)的《法律汇编》作为结局——按照他们的方式是极好的事情,但是,在我们看来,这些成果却说明了根本无法解决诸如美国法律法典化之类的问题。

带着可以体现其全部所作所为之特征的力量与才能,斯蒂芬先生极富吸引力的演讲倡导制定一部英国式法典。与此同时,如同在读完边沁和奥斯丁的著作后一样,它却无法令我们感到信服。

在当今美国,制定法的定期编纂已成为理所当然之事,但是在我们看来,编纂被司法裁决排除在外的法律则远不是同样可欲的。我们竟然说,确定性和准确性特征被誉为此类法典的优点,正是在那些特征中,将证明此类法典还不如编纂中使用的那些材料。依然健在的最优秀的起草者或许能够更准确地意识到一项决定的理由,而不是表述该项理由。假定他在表述可以适用于过去所有案例的正确裁决的一项规则时获得了成功,将来某一案件会要求为这一汇编之规定所不容的某种更精确的差别待遇,这是极为可能的。此外,如果该汇编是法律,那么必将做出错误的裁决;目前,法官们可以考虑组成该汇编规则的那些裁决,并可以用任何与之相符的方式来解释该规则,或者与之相反,根据条文的字面意义,无论其可能被称为什么,该汇编均不再是法律。在英国,可以将关于合伙人的问题理解为关于第三人的问题。最近的案件证明大多数或所有的早期案件均得到了公正的裁决;然而,如果早先用清晰条文十分确定地公布的标准被制定为法律,最近的案件将会得到错误裁决。对于这一标准应当为何,今天的英格兰法官们意见并不一致(L.R.7 Ex.218);此外,相对于在以前任何时间里应当如何裁决任一指定案件而言,现在可能具有较少的不确定性。由于没有哪只手具有足够的技巧以划出一道界限,所以只能凭感觉来站在界限的一侧或另一侧。那些文本作者们可以从不同的观点、以不同的语言来表述那些不成文规则,并且可以通过从中抽出规则的那些案件来表明那些规则的范围。一项制定法的成文规则只能以一种形式加以表述,并且只能从其自己的十字路口处加以解释。因为,我们重申,如果超出了许可的范围,这一汇编将只能是一本教科书。

边沁

实际上,斯蒂芬先生与其先辈们在印度不得不处理的问题,不同于其在英国希望从事的任务。他们不得不创设一套体系,而不是仅仅赋予已被普遍理解的既有体系一个新的形式。 n1+mQr+LbYs7KSBGma831+hMSQoJhEwqeKkLtimmnW1HWJPzTdq87T5TTEUASO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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