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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刘向《洪范五行传论》佚文考辨

刘向《洪范五行传论》(下文简称刘向《传论》)上承《洪范五行传》的灾异学框架,旁采《春秋》董氏灾异说、京氏《易》以及其他灾异学说,不仅对汉代《洪范》五行学的理论发展做出新探索,其说解、体例也深刻影响了《汉书·五行志》的编纂,是《洪范》五行学研究的重要依据。不过,随着中古士人知识观念的演进,该书到晚唐五代时期逐渐亡佚。清儒王谟、陈寿祺、黄奭等先后辑佚此书,但所据主要是《汉书·五行志》和宋人类书,至于大量载录刘向《传论》的《南齐书·五行志》《隋书·五行志》《开元占经》等中古文献则未能加以利用,对刘向《传论》的体例结构也未能充分揭示,而后者对于我们理解刘向《传论》至关重要。因此,有必要对刘向《传论》进行重新辑佚。在重辑过程中我们注意到,该书在中古时期传播中出现了版本分化和题名变化,诸书在征引《传论》时也基于自身体例和行文需要出现不同程度的增删改笔,致有面目几乎迥异者。为了能充分利用这些佚文,本章将在全面勾稽刘向《传论》佚文的基础上,对各书的引用体例、佚文的可靠性等问题加以辨析。

一、刘向《传论》的成书与流传

关于刘向《洪范五行传论》成书始末的记述见于《汉书·楚元王传》刘向部分:

成帝即位,显等伏辜,更生乃复进用,更名向。向以故九卿召拜为中郎,使领护三辅都水。数奏封事,迁光禄大夫。是时帝元舅阳平侯王凤为大将军秉政,倚太后,专国权,兄弟七人皆封为列侯。时数有大异,向以为外戚贵盛,凤兄弟用事之咎。而上方精于《诗》《书》,观古文,诏向领校中《五经》秘书。向见《尚书·洪范》,箕子为武王陈五行阴阳休咎之应。向乃集合上古以来历春秋六国至秦汉符瑞灾异之记,推迹行事,连传祸福,著其占验,比类相从,各有条目,凡十一篇,号曰《洪范五行传论》,奏之。天子心知向忠精,故为凤兄弟起此论也,然终不能夺王氏权。

据此,刘向著书当在其任光禄大夫,领校中秘书期间。据《汉书·成帝纪》,刘向领校书始于河平三年(前26)八月,故此书撰著不早于此 ;又此书为王凤兄弟而作,凤薨于阳朔三年(前22)八月 ,可知此书著成不晚于此 。这样,《洪范五行传论》的撰作时间也就可以限定在河平三年八月至阳朔三年八月这四年之间。

关于刘向著书的依据,据班固所言似为《洪范》,但此篇早由欧阳、大小夏侯三家师学弟子广泛传习,不必于中秘方见,倒是《洪范五行传》,当时仅在大夏侯家“所贤弟子”中传习,故刘向于中秘乃见。此外,《传论》所言六沴、五行等灾变类型亦全据《五行传》,足证其著述基础正是《五行传》。班固所言意在强化刘向《传论》的经学底色,这一点我们在后文还将论及。

此书曾奏呈成帝,《汉书·艺文志》亦著录“刘向《五行传记》十一卷” ,可证其确为中秘所藏,只是两处所言题名一作“论”,一作“记”。若就西汉时期解经体式而言,当以“记”更为可信 ;但《尚书大传》郑玄注、《魏书·灵征志》等引述此书均称“论”,可见其在实际流传中当以作“传论”者为多。其后《汉书·五行志》大量援据《传论》,但东汉士人在奏议、论著中论及《洪范》五行说,却未见征引此书者。至郑玄《五行传》注乃明确称引《传论》,可知此书至晚到东汉末年仍有流传。其后东晋江逌奏疏、梁萧子显《南齐书·五行志》、北魏郦道元《水经注》、北齐魏收《魏书·灵征志》等均明引《传论》,可知其在南北朝均有流传,但题名再次出现分化。《魏书·灵征志》征引此书时称《洪范论》,应当是《洪范五行传论》的简称;而据《晋书·江逌传》,江逌在给东晋哀帝所呈奏疏中称“臣寻《史》《汉》旧事,《艺文志》刘向《五行传》,洪祀出于其中”,结合其下文描述,可知其所谓“刘向《五行传》”实为刘向《洪范五行传论》,但“论”字脱去,使得刘向俨然成为《五行传》的作者。此后《南齐书·五行志》也以“《传》曰”称引《传论》,例如:

“木”《传》曰:东方,《易经》地上之木为《观》,故木于人,威仪容貌也。

类似称引又见于郦道元《水经注》:

秦昭王三十四年,渭水又大赤三日。《洪范五行传》云:“赤者,火色也;水尽赤,以火沴水也;渭水,秦大川也;阴阳乱,秦用严刑,败乱之象。”

刘向关于秦昭王此年渭水大赤的说解见于《汉书·五行志》,在定性与咎由分析方面与《水经注》引文完全一致,足证这段题名《洪范五行传》的引文实出自刘向《传论》。这种题名方式在《隋书·五行志》《开元占经》《艺文类聚》等初盛唐文献中同样得到反映 。在史志著录方面,《隋书·经籍志》仍题为“《尚书洪范五行传论》十一卷,汉光禄大夫刘向注” ,但《旧唐书·经籍志》则径以“《尚书洪范五行传》十一卷,刘向撰”著录 ,可见题名为《洪范五行传》的钞本已经进入宫廷,具有相当的权威性,这也终于导致部分学者开始将刘向误认为《五行传》的作者。不过,在《新唐书·艺文志》中,该书题名重新被修正为“刘向《洪范五行传论》”

事实上,《汉书·五行志》明确记述夏侯始昌、夏侯胜等曾据《五行传》推说灾异,他们的时代都显然早于刘向,为何还会出现“刘向《洪范五行传》”的题名呢?这或许与中古时期经、传合钞的书写潮流有关。从《隋书·五行志》所引“《洪范五行传》”来看,其内容包括两种类型,一种确为《五行传》文,如“《洪范五行传》曰:‘言之不从,是谓不乂。厥咎僭,厥罚常旸,厥极忧。时则有诗妖,时则有毛虫之孽,时则有犬祸。故有口舌之疴,有白眚白祥。惟木沴金。'” 又见于“视之不明”“听之不聪”“思心不容”“皇之不极”诸条 ;另一种则是对《五行传》的阐释,也就是刘向《传论》之文。由此看来,这种“刘向《洪范五行传》”实际上是《五行传》与刘向《传论》的合钞本,就其形态应题作“《洪范五行传》,刘向注”,但时人在题写或著录中并未严格区分刘向是注者还是作者,最终出现了“刘向《洪范五行传》”这样似是而非的题名方式。

从称引频率来看,刘向《传论》在南北朝隋唐的流传比较普遍,除正史《五行志》及《初学记》《艺文类聚》等官修类书外,隋人萧吉《五行大义》、唐人瞿昙悉达《开元占经》、李淳风《乙巳占》等著述对《传论》也有大量征引。不过,北宋官修《崇文总目》及南宋各私家目录已不见此书著录,可知其亡佚恐在晚唐五代之际。虽然《太平御览》以及宋人潘自牧所编《记纂渊海》中仍见征引《洪范五行传》,但二者所见恐非刘向《传论》原书,应是转录自他书引文。

此外,姚振宗已经注意到,大约编纂于九世纪末的《日本国见在书目录》中著录有“《尚书鸿范五行传论》十二卷,汉光禄大夫刘向撰” ,显示该书完帙在唐代已东传日本。此后,具平亲王正历二年(宋太宗淳化二年,991)所撰《弘决外典钞·外典目》仍著录此书 ,知其至平安时代中期仍有流传,此后即未见著录,亦鲜见征引,恐亦逐渐亡佚。

明清辑佚之学大兴,明人张溥在其《汉魏六朝百三名家集·刘中垒集》中将《汉书·五行志》所见《传论》佚文缀于卷末;其后清人王谟据《汉书·五行志》(135条)、《续汉书·五行志》刘昭注(2条)、《宋书·五行志》(1条)、《文选》李善注(2条)以及《艺文类聚》(3条)、《初学记》(2条)、《北堂书钞》(1条)、《太平御览》(17条)等类书重辑向书,共辑得佚文163条,分为上、下卷,仍题名《洪范五行传》,署为“汉沛郡刘向撰”,收入《汉魏遗书钞》。由于张、王二人对《传论》原有体例并不了解,对于《南齐书·五行志》《隋书·五行志》《开元占经》等大量征引《传论》的书籍又未加留意,故漏辑之文既多,刘向原书的体例也未得到恢复。不过,作为《传论》辑本,这两部书对于刘向《传论》在明清时期的传播仍起到重要作用。此外,黄奭和陈寿祺也有辑本,分别见于《黄氏逸书考·子史钩沈》和《左海全集》。

关于刘向《传论》的流传,还有两个问题需要讨论:

第一,是《五行传论》与刘向另一部著作《五纪论》之间的关系。关于刘向作《五纪论》的记载,见于《汉书·律历志》:

至孝成世,刘向总六历,列是非,作《五纪论》。

“五纪”在《洪范》“九畴”中位居第四,包括岁、月、日、星辰、历数,《五纪论》既然旨在对“六历”辨正是非,则其性质当为历学著作,与主说灾异的《五行传论》各为一书。不过,在汉人的知识背景下,言历数不可能不涉及灾异,故《续汉书·天文志》言:“成帝时,中垒校尉刘向广《洪范》灾条,作五纪、皇极之论,以参往行之事。” 《晋书·天文志》大抵沿其说,惟将刘向所作书改称《皇极论》 。从上下文来看,《续汉书》所谓“五纪、皇极之论”中的“五纪”应指《五纪论》,“皇极”则专指《洪范五行传论》中的“皇之不极”部分,其中“日月乱行,星辰逆行”条涉及天文历数,故与《五纪论》并言。古人在引述《传论》时常单称某一类灾异,如《汉书·五行志》引刘歆《传论》,即言“刘歆皇极传曰”,故《续汉书》亦单称“皇极”。至《晋书·天文志》略去“五纪”与“之”字,仅作“皇极论”,《玉海》在征引《续汉书》时又称“作五纪皇极论”,似乎其书又题名为《五纪皇极论》,这些都导致后人误以为刘向除《五行传论》以外尚有《五纪论》《皇极论》等灾异学论著,或是反过来将《汉书·律历志》所言真正的历学论著《五纪论》与《五行传论》混为一书 。事实上,尽管《汉书·律历志》明称刘向作《五纪论》,但包括《汉书·艺文志》在内的历代公私目录却从未著录此书,这大概也是导致学者误解的重要原因。不过,从称引的角度看,《续汉书·律历志》所载和帝永元中贾逵论历、安帝延光二年(123)陈忠论历、顺帝汉安二年(143)虞恭等论历均援据《五纪论》 ;刘宋文帝元嘉时期,何承天在《宋书·天文志》中讨论盖天说以及黄初四年(223)、五年太白昼见、青龙四年(236)星孛时 ,反复引用《五纪论》;至孝武帝大明六年(462)祖冲之与戴法兴辩论历术,仍引《五纪论》为据 ,可见至晚到刘宋时期,《五纪论》仍有流传。《宋书·天文志》引文详载《夏历》关于列宿、日月行度的论述,又言刘向据《五行传》驳难《夏历》之说,完全符合《汉书·律历志》“总六历,列是非”的概括。此后,《晋书·律历志》《开元占经》虽间有称引,但其引文皆见于《宋书·律历志》,恐据后者转引,《五纪论》盖亡于齐梁,故不为阮孝绪《七录》及《隋书·经籍志》所载。就佚文内容来看,其书所论虽涉星占,但仍以历数为主,与《洪范五行传论》绝非一书,故姚振宗《隋书经籍志考证》言:“其书(作者案:此指刘向《洪范五行传论》)本不为《洪范》全经而作,后世又何从而非之乎?其他如五纪、稽疑,各有所论,见《汉书·历志》《艺文志》。与八政、三德、福极诸篇亦不相涉,皆非为全经作也。”

值得注意的是,刘向《传论》佚文中也有几条专论历数,有的比较六历与《太初历》优劣,几乎完全符合《五纪论》“总六历,列是非”的定位 ,考虑到《五纪论》在南朝中后期逐渐亡佚,不能排除其部分佚文被后人误视为《五行传论》佚文的可能。当然,《传论》“皇之不极”所言灾异有“日月乱行,星辰乱行”,则其论七曜行度,亦属题中之义,对这种误识的可能性也不必过于夸大。

第二个问题是刘向《传论》与刘歆《洪范五行传论》在流传中发生的关联。《汉书·艺文志》不录刘歆本人撰作,然《汉书·五行志》大量引用歆书,郑玄《五行传》注两次参校“子骏《传》” ,可知至晚到东汉后期,刘歆《传记》犹有流传,此后该书既不见于史志著录,亦未见征引,可知其亡佚或在魏晋时期。不过,在《魏书·灵征志》所引《洪范论》佚文中,却有并非出自刘向,而应出自刘歆者。例如,刘歆所据本《五行传》“视之不明”条有“羽虫之孽”,为通行本所不见,故刘向《传论》不可能出现此孽,但《魏书·灵征志》“羽虫之孽”条言“《洪范论》曰:‘视不明,听不聪之罚也。'” 下文将有例证显示,《魏书·灵征志》所引《洪范论》一般即指刘向《传论》,而此处引文居然论及“羽虫之孽”,实在令人费解。此外,即便按刘歆所据本,“羽虫之孽”应归咎于“视不明”,与“听不聪”并无关联,后者所致应为“介虫之孽” ,故上述引文将“羽虫之孽”同时归咎于“视不明,听不聪”,与刘歆《传论》也不相符。有趣的是,我们似乎可以在《汉书·五行志》中找到《魏书·灵征志》引文的依据:

昭公二十五年,夏,有鸜鹆来巢。刘歆以为羽虫之孽,其色黑,又黑祥也。视不明,听不聪之罚也。

刘歆认为鸜鹆属鸟禽,系“视之不明”所致“羽虫之孽”;其色黑,又兼“听之不聪”所致“黑祥”,故有“视不明,听不聪之罚”的判断。《魏书·灵征志》断章取义,以为所有“羽虫之孽”均归咎于“视不明,听不聪之罚”,遂致此误。不过,“视不明”句既然出自刘歆,但《魏书·灵征志》却以《洪范论》称引,似乎将其视为刘向《传论》佚文,这实在令人疑惑。其实,这并非孤例,《宋书·五行志》载“魏文帝黄初四年五月,有鹈鹕鸟集灵芝池”事,以为“案刘向说,此羽虫之孽,又青祥也” ,也将“羽虫之孽”归于刘向。由此看来,似乎同样不能排除刘歆《传记》在亡佚后有部分佚文被误视为刘向《传论》佚文的可能性,我们在考辑《传论》佚文时需加以留意。

二、刘向《传论》的基本形态

刘向《传论》本于《五行传》,而后者与《汉书·五行志》在结构上存在三处重要差异:第一,《汉书·五行志》未取《五行传》自“维王后元祀”至“建用王极”的开篇部分;第二,《汉书·五行志》未取《五行传》自“维五位复建”至“我民人无敢不敬事上下王祀”等陈述“六沴”司月及“共御”之术的部分;第三,《五行传》先言“六沴”之失,后言“五行”之失,而《汉书·五行志》则先言“五行”之失,后言“五事”“皇极”之失,次序与结构均有所不同。这三处调整极大地改变了《五行传》的文本性质和思想倾向,由此带来的一个重要问题便是,作为《五行传》与《汉书·五行志》之间的过渡文本,刘向《传论》在结构上究竟是更接近于《五行传》本身,还是已经对其加以剪裁调整,并为《汉书·五行志》所继承呢?

《晋书·江逌传》所载的一份奏疏为这一问题的判定提供了依据。据《晋书·孔严传》,东晋哀帝隆和元年(362)诏曰:“天文失度,太史虽有禳祈之事,犹衅眚屡彰。今欲依鸿祀之制,于太极殿前庭亲执虔肃。” 这里所谓“鸿祀之制”,显然正是《五行传》所言“洪祀六沴”之法,而太常江逌奏疏指出:

逌上疏谏曰:“臣寻《史》《汉》旧事,《艺文志》刘向《五行传》,洪祀出于其中。然自前代以来,莫有用者。又其文惟说为祀,而不载仪注。此盖久远不行之事,非常人所参校……然洪祀有书无仪,不行于世,询访时学,莫识其礼。且其文曰:‘洪祀,大祀也。阳曰神,阴曰灵。举国相率而行祀,顺四时之序,无令过差。’今案文而言,皆漫而无适,不可得详。若不详而修,其失不小。”帝不纳,逌又上疏曰:“……星辰莫同,载于《五行》,故《洪范》不以为沴。……案洪祀之文,惟神灵大略而无所祭之名,称举国行祀而无贵贱之阻,有赤黍之盛而无牲醴之奠。……”

对照《五行传》佚文,可知此处刘向《传论》所释正是传文“共御”之术:

六沴之礼,散斋七日,致斋,新器,絜祀,用赤黍。三日之朝,于中庭祀四方,从东方始,卒于北方。其祀礼曰《格祀》。曰某也方祀,曰播国率相行祀。其祀也曰:若尔神灵洪祀六沴是合,无差无倾,无有不正。若民有不敬事,则会批之六沴,六事之机,以县示我,我民人无敢不敬事上下王祀。

比读江逌所引刘向《传论》与《五行传》,可知前者所释“洪祀”“神”“灵”显然对应传文“若尔神灵洪祀”句,其后“举国相率而行祀”对应传文“播国率相行祀”,“顺四时之序”对应传文“于中庭祀四方,从东方始,卒于北方”,“无令过差”对应传文“无差无倾”。至于其第二封奏疏所言“有赤黍之盛而无牲醴之奠”对应传文“絜祀,用赤黍”,“星辰莫同,载于《五行》,故《洪范》不以为沴”则对应传文关于“六沴”司月的论述:“星辰莫同,是离逢,非沴,维鲜之功。” 由此看来,尽管刘向未必接受传文所言“共御”之术,但限于体例,其《传论》仍对这段文字有所说解。《通典》在记载晋哀帝此事时引用侍中刘遵之言,以为鸿祀之事“唯出《大传》,不在六籍。刘向、郑玄虽为其训,自后不同,前代以来,并无其式” ,亦称刘向曾为“洪祀”作训。刘向《传论》在结构上完全遵照《五行传》展开,《汉书·五行志》对于传文结构的裁汰并非袭自刘向《传论》,是班固基于史志编纂的需要做出的调整。

三、诸书征引《传论》体例辨识

就笔者所见,传世文献中保存刘向《传论》佚文较多者,除《汉书·五行志》以外,还有以下几种:

(一)《隋书·五行志》

在征引《传论》的文献中,《隋书·五行志》虽然成书时代较晚,但其引文数量较多,且体例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故常常可以作为我们判断相关佚文出处的标准。《隋书·五行志》征引《传论》有三种体例,首先是明确以“刘向《洪范五行传》曰”或“刘向《五行传》曰”加以引述,各一见:

刘向《洪范五行传》曰:“山者,君之象。水者,阴之表。人之类也。天戒若曰:君人拥威重,将崩坏,百姓不得其所。”

刘向《五行传》曰:“视不明,用近习,贤者不进,不肖不退,百职废坏,庶事不从,其过在政教舒缓。”

如前文所言,南朝以来已有将《五行传》与刘向《传论》合钞的本子题名为《洪范五行传》者,《隋书·五行志》的引文即反映了这种书写形态。

第二种径以“《洪范五行传》曰”引起,除前述“言之不从”等5条确为《五行传》引文外,其余40条均为阐释传文者,例如:

《洪范五行传》曰:“金者西方,万物既成,杀气之始也。古之王者,兴师动众,建立旗鼓,以诛残贼,禁暴虐,安天下,杀伐必应义,以顺金气。如人君乐侵陵,好攻战,贪城邑之赂,以轻百姓之命,人皆不安,外内骚动,则金不从革。”

这显然是对《五行传》“好战攻,轻百姓,饰城郭,侵边境,则金不从革”诸句的阐释。考虑到上举《隋书·五行志》所引“刘向《洪范五行传》”实即刘向《传论》,则这类“《洪范五行传》”引文同样可以认定为刘向《传论》佚文。

第三种体例是以“刘向曰”引起,不称书名。共5条,例如“木沴金”条:

刘向曰:“失众心,令不行,言不从,以乱金气也。石为阴,臣象也,臣将为变之应。”

由于“木沴金”是《五行传》特有的灾异术语,因此这里虽然仅称“刘向曰”,但可以推知其内容当出自刘向《传论》。又如“云阴”条:

刘向曰:“王者失中,臣下强盛而蔽君明,则云阴。”

所谓“王者失中”,显系《五行传》“皇之不极”的变辞,这里的“云阴”应指《五行传》“皇之不极”所致“厥咎眊”,而《隋书·五行志》的另一处引文足以印证这一推测:

《洪范五行传》曰:王失中,臣下强盛,以蔽君明,则云阴。

由此可见,《隋书·五行志》中以“刘向曰”引起的有关灾异论说,亦可视为刘向《传论》佚文。

《隋书·五行志》编纂时《传论》尚存全帙,且其所引《传论》多不见于他书,有些虽与《汉书·五行志》等引文互见,但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异文,加上其将刘向《传论》称为《洪范五行传》,真实反映了刘向《传论》在中古时期的传播形态。综合这些信息,可以判断《隋书·五行志》当直接征引刘向《传论》,其引文具有重要的辑佚与校勘价值。

(二)《南齐书·五行志》

以《隋书·五行志》为参照,回看《南齐书·五行志》,可发现其中亦有不少征引《传论》者,具体来说包括三种体例,一种是以“《传》曰”领起,共10条 ,例如:

《传》曰:“大雨雪,犹庶征之常雨也,然有甚焉。雨,阴。大雨雪者,阴之畜积甚也。一曰:与大水同象,曰攻为雪耳。”

这显然是对《春秋》“大雨雪”的《洪范》五行学成因的阐述,又见于《隋书·五行志》所引“《洪范五行传》”:

《洪范五行传》曰:庶征之常雨也,然尤甚焉。雨,阴也,雪又阴畜积甚盛也。

《魏书·灵征志》所引刘向《传论》亦见此文:

《洪范论》曰:《春秋》之大雨雪,犹庶征之恒雨也,然尤甚焉。夫雨,阴也,雪又阴也,大雪者,阴之稸积盛甚也。一曰与大水同,冬,故为雪耳。

由此看来,《南齐书》所引这段“《传》”文可确认出自刘向《传论》,由于其所据本亦为传、论合钞的“《洪范五行传》”,故径以“《传》曰”称引《传论》。又如:

《传》曰:“雨雹,君臣之象也。阳之气专为雹,阴之气专为霰。阳专而阴胁之,阴盛而阳薄之。雹者,阴薄阳之象也。霰者,阳胁阴之符也。《春秋》不书霰者,犹月蚀也。”

这段材料又见于《汉书·五行志》,明称出自刘向《传论》:

刘向以为盛阳雨水,温暖而汤热,阴气胁之不相入,则转而为雹;盛阴雨雪,凝滞而冰寒,阳气薄之不相入,则散而为霰。故沸汤之在闭器,而湛于寒泉,则为冰,及雪之销,亦冰解而散,此其验也。故雹者阴胁阳也,霰者阳胁阴也,《春秋》不书霰者,犹月食也。

比读两者,虽然繁简不同,但其逻辑层次完全相合,均以阴、阳互胜关系解释雹、霰的形成,尤其是基于《春秋》不书月食来论证其不书霰,文辞完全相合,足证《南齐书》所引“《传》曰”并非《五行传》本文,而是刘向《传论》。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引文中所见“一曰”的性质问题,例如:

《传》曰:“《易》曰‘《乾》为马’。逆天气,马多死,故曰有马祸。一曰:马者,兵象也。将有寇戎之事,故马为怪。”

中华书局整理本将“《传》曰”的引文止于“故曰有马祸”,此后“一曰”下另标上引号,似与前引“《传》曰”无关,但这两种对马祸的解释均见于《隋书·五行志》所引“《洪范五行传》”:

《洪范五行传》曰:“马者兵象。将有寇戎之事,故马为怪。”

《洪范五行传》曰:“逆天气,故马多死。”

其实这段“一曰”之文还见于《魏书·灵征志》所引《洪范论》 ,可知其同样出自刘向《传论》,是刘向所载汉儒异说。这类引文不宜在“一曰”处截断,“《传》曰”后的下引号应将“一曰”之说包括在内。

第二种以“某《传》曰”称引,明确指出引文出自《传论》哪一部分,共9条,包括“木传”“貌传”“思心传”“言传”“听传”等,例如:

“言”《传》曰:“下既悲苦君上之行,又畏严刑而不敢正言,则必先发于歌谣。歌谣,口事也。口气逆则恶言,或有怪谣焉。”

这显然是对《五行传》“言之不从”条“诗妖”的解释,相关引文亦见于《开元占经》,明确称出自“《洪范五行传》”:

《鸿范五行传》曰:“下既非君上之刑,畏严刑而不敢正言,则先发于歌。歌,口事也。气逆则恶言至,或有怪谣,以此占之,故曰诗妖。古者人君必视人民,听其歌谣,以省国政。”

参考《开元占经》的引书体例,可知这段论述正为刘向《传论》,可见“某《传》曰”与“《传》曰”均指刘向《传论》,只是在称述时未加统一而已。

第三种体例是径用《传论》之文,无领起之辞,仅见于“火不炎上”“金不从革”“水不润下”三条,例如:

火,南方,扬光辉,出炎爚为明者也。人君向明而治,盖取其象。以知人为分,谗佞既远,群贤在位,则为明而火气从矣。人君疑惑,弃法律,不诛谗邪,则谗口行,内间骨肉,外疏忠臣,至杀世子,逐功臣,以妾为妻,则火失其性,上灾宗庙,下灾府榭,内熯本朝,外熯阙观,虽兴师众,不能救也。

仿照《汉书·五行志》,《南齐书·五行志》将灾异分为五行、六沴凡十一类,每类先以“木《传》曰”“貌《传》曰”等引述刘向《传论》,再举事例相配,但在“火不炎上”等三部分却未见称引“《传》曰”,而是径出此文,与全志体例不符。如果将这段文字与《隋书·五行志》中引自《传论》的文字相对比,会发现两者在逻辑层次和关键词上存在诸多共同点:

表2-1

① 《南齐书》卷一九《五行志》,第416页。

② 《隋书》卷二二《五行志》,第620页。

比较画线部分,虽然二者措辞存在不少差异,但逻辑则高度一致。事实上,下文将会呈现,即便将《南齐书·五行志》“《传》曰”引文与《隋书·五行志》“《洪范五行传》曰”的相应引文加以对比,二者之间也存在不少差异,可知两书在征引中已经过史臣改笔,两志引文的差异可视为两书在引书体例上整体性差异的体现。总之,无论是基于《南齐书·五行志》的自身体例,还是其文字与他书所见《传论》佚文的相似度,均可确认这些论述源出刘向《传论》,即便不能直接作为《传论》佚文,也可以有效补充我们对刘向《传论》及其传播形态的认识。

从引述范围上来,《南齐书·五行志》引文中有“雨雹,君臣之象也”之文,为《汉书·五行志》所未引,又如对“皇之不极”的说解,亦与《汉书·五行志》中所见说解颇不相同,可知《南齐书·五行志》虽承《汉书·五行志》体例而作,但其所载刘向《传论》引文却并非由《汉书·五行志》转引,在《传论》佚文的校勘上自具其价值。

(三)《魏书·灵征志》

与南朝史臣编纂《宋书》《南齐书》等皆立《五行志》相对,北齐史臣魏收所编《魏书》亦将五行灾异纳入书志,但变体为《灵征志》。与《五行志》重灾异、略祥瑞不同,后者并重祸福,故体例自然有所调整。整体上看,《灵征志》打破了《五行志》以五行、六沴为框架的结构,灾异名目的排列与选择相对随意,有些灾异与《五行传》并无关联,因此,与《南齐书·五行志》《隋书·五行志》基本遵循《传论》体例不同,《魏书·灵征志》对《传论》的征引较为零散。不过,就自身体例而言,《魏书·灵征志》却最为严整,不仅12条引文统一以“《洪范论》曰”称述,而且对《五行传》与刘向《传论》也有明确区分。凡引《五行传》本文,称“《洪范传》曰” ,至引刘向《传论》,乃以“《洪范论》曰”引起,例如:

《洪范论》曰:山,阳,君也;水,阴,民也。天戒若曰:君道崩坏,百姓将失其所也。

此文又见于《汉书·五行志》,明称出自刘向:

刘向以为山阳,君也;水阴,民也。天戒若曰:君道崩坏,下乱,百姓将失其所矣。

看来与南朝传、论合钞的风气不同,北朝流传的刘向《传论》仍保留传、论别行的早期形态。《魏书·灵征志》中所引《洪范论》之文多不见于《汉书·五行志》,且其引《汉书·五行志》则以“班固说”称引 ,可知与《南齐书·五行志》《隋书·五行志》相类,此志亦据其所见刘向《传论》而征引,并非转录自《汉书·五行志》。

(四)《开元占经》

除了上述史志外,传世文献中征引刘向《传论》最集中的还有唐代瞿昙悉达所编《开元占经》。此书隐而复现 ,颇为传奇,其体例则是广列灾异名目,并于每一目下遍引群书,其中大量涉及汉代经纬文献,具有重要的辑佚学价值。由于刘向《传论》涉及的灾异类型非常丰富,因此其引用频次也比较高。就引用形式而言,大抵可分为两类,一类明确以“刘向《洪范传》曰”称引,例如:

刘向《洪范传》曰:日之为异,莫重于蚀。故《春秋》日蚀则书之也。日蚀者,下凌上、臣侵君之象也。日蚀数者,其乱众。稀者,乱亦稀。

此论日蚀之异,显然是就《五行传》“皇之不极”所致“日月乱行”而言。《占经》所云“刘向《洪范传》”当与《南齐书·五行志》《隋书·五行志》所言“《洪范五行传》”同例,系传、论合钞本刘向《传论》。

另一类体例则是以“《洪范传》”“《五行传》”“《洪范五行传》”,甚至“《洪范》”领起,虽不称刘向之名,但通过与他书所见佚文比对,亦可知实为刘向《传论》佚文,例如:

《洪范传》……又曰:《春秋》者虫之灾也,以罚暴虐而取于天下,贪叨无厌,以兴动众,取邑治城,而失众心,虫为害矣。文公三年秋,雨螽于宋。是时宋公以暴虐刑重,赋敛无度,应是而螽也。

这段材料又见于《魏书·灵征志》“蝗虫螟”条,明称引自《洪范论》:

《洪范论》曰:刑罚暴虐,取利于下;贪饕无厌,以兴师动众;取邑治城,而失众心,则虫为害矣。

李淳风《乙巳占》亦见征引,称引自“刘向云”:

刘向云:《春秋》时螽者,虫之灾也。以刑罚暴虐而取天下,贪婪无厌,以兴师动众,聚邑治城而失众心,虫为害矣。故宋文公三年,天雨虫于宋。是时宋公暴虐重刑,赋敛无已,故应是秋雨螽。

结合这两处引文,足证此处《占经》所引“《洪范传》”实为刘向《传论》。至于称引“《洪范五行传》”者:

《洪范五行传》曰:庄公十七年冬,多麋。牝兽之淫莫大于麋,麋,迷也,庄公悦郑詹之言,取齐淫女。

此文又见于《汉书·五行志》,明称引自刘向《传论》:

严公十七年,“冬,多麋”。……刘向以为麋色青,近青祥也。麋之为言迷也,盖牝兽之淫者也。是时,严公将取齐之淫女,其象先见。

两处引文虽有差异,但关键词句及核心意旨完全相合,足证《占经》所谓“《洪范五行传》”亦为传、论合钞的刘向《传论》。

综合上举《隋书·五行志》《南齐书·五行志》《魏书·灵征志》和《开元占经》,我们发现,在中古时期的史书、占书等文献中,颇多刘向《传论》佚文,他们有的称引“刘向《洪范五行传》”,有的径以“《传》曰”引起,究其实都出自传、论合钞的刘向《传论》。我们虽然无法像上文所举诸例,为这些引文的出处一一找到佐证,但通过上述诸书自身的引书体例,将其中的“《洪范五行传》”引文归诸刘向《传论》佚文,当无大谬。此外,在《初学记》《艺文类聚》《太平御览》等类书,以及《五行大义》《观象玩占》《乙巳占》等占书中,也存在不少以“《洪范五行传》曰”引起的传文阐说,参照《隋书·五行志》等体例,大多亦可定为刘向《传论》佚文。

四、诸书互见《传论》佚文的差异

《传论》佚文散见于各种中古史书、类书、占书,其中有些看起来显然旨在解释同一句传文,或是对同一灾异事例的说解,但它们的行文却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有些已经超出了版本异文的理解范围,对于这种现象,我们应该如何认识呢?

我们将诸书所见《传论》佚文的差异度分为三等。第一等虽有部分异文,但整体仍比较接近,兹举十例如下:

表2-2

① 《魏书》卷一一二上《灵征志》,第3163页。

② 《南齐书》卷一九《五行志》,第413页,标点未尽从。

③ 《隋书》卷二二《五行上》,第697页;标点未尽从。

④ (唐)虞世南:《北堂书钞》卷一五二《天部四》,北京:学苑出版社1998年版,第527页。

⑤ 《汉书》卷二七中之下《五行志》,第1427页。

⑥ 《魏书》卷一一二上《灵征志》,第3162页。

⑦ 《南齐书》卷一九《五行志》,第414页。

⑧ (唐)徐坚:《初学记》卷二《天部下·雹》,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32页。

续表

① 《汉书》卷二七中之下《五行志》,第1430页。

② 《魏书》卷一一二上《灵征志》,第3167页。

③ 《隋书》卷二三《五行下》,第722页。

④ 瞿昙悉达:《开元占经》卷一○二《雷霆占》,第1001页;标点未尽从。

⑤ 《魏书》卷一一二上《灵征志》,第3179页。

⑥ 《隋书》卷二三《五行下》,第724页。

⑦ 瞿昙悉达:《开元占经》卷一二○《龙鱼虫蛇占》,第1142页。

续表

① 虞世南:《北堂书钞》卷一五六《岁时部四》,第565页上栏a。

② 瞿昙悉达:《开元占经》卷一二○《龙鱼虫蛇占》,第1142页;标点未尽从。

③ 《汉书》卷二七下之下《五行志》,第1513页。

④ 《隋书》卷二三《五行下》,第729页。

⑤ 瞿昙悉达:《开元占经》卷六《日占二》,第57页。

⑥ 《魏书》卷一一二上《灵征志》,第3176页。

⑦ 《南齐书》卷一九《五行志》第428页;标点未尽从。

⑧ 《隋书》卷二三《五行下》,第741页。

续表

① 《汉书》卷二七下之上《五行志》,第1445页。

② 瞿昙悉达:《开元占经》卷一一八《马占》,第1122页。

③ 瞿昙悉达:《开元占经》卷九《日占五》,第95页。

④ 瞿昙悉达:《开元占经》卷一七《月占七》,第184页,“群”,整理本误作“君”;“闇”,整理本作“暗”,均据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改。

⑤ 《汉书》卷二七下之上,第1469页。

⑥ 《史记》卷二七《天官书》索隐,第1541页。

⑦ 《后汉书》卷四二《郎顗襄楷列传》李贤注,第1062页。

以上十例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同书前后所引《传论》存在异文,如例9《开元占经》中先后两次引用“日月薄蚀”的咎由、异象分析,应属“皇之不极”所致“日月乱行”条。两处引文大致相同,但“享国不明”句,一脱“享”字;“臣下瞀乱”句,一误作“务乱”;“则乱交争”,一作“贼乱”,应系传抄过程中讹脱所致。唯“汶闇暗昧,若蚀从中起”句,一作“闇昧无光,四方蹐起”,差异较大,未知何故。

另一类更为普遍,是分见于不同论著的佚文存在差异。其中有些反映出刘向《传论》在流传中版本的分化,如例1,《魏书·灵征志》作“恒雨”,《南齐书·五行志》《隋书·五行志》《北堂书钞》均作“常雨”,后者避汉文帝之讳,当为刘向《传论》原貌。不过,从《汉书·五行志》《续汉书·五行志》看来,《五行传》原文似作“恒雨”,故《魏书·灵征志》所据《传论》似依传文而径改向书,使传、论之间保持一致。前文已言,《魏书·灵征志》所引《传论》题名“《洪范论》”,而南朝、隋唐文献引书多称“《洪范五行传》”,二者版本自有不同,这里通过引文也得到验证。

不过,除了例1所见异文具有一定的版本区分度以外,多数异文无法确定是因为所据版本不同,还是各书在钞录时发生衍、夺、倒、讹所致。有些异文音、义相近,本就在两可之间,如例3中《汉书·五行志》作“怨畔”,《隋书·五行志》作“怨叛”;例4中《魏书·灵征志》作“贪饕无厌”,《隋书·五行志》作“贪饕不厌”,《开元占经》作“贪叨无厌”;例6中《隋书·五行志》作“昼而晦冥”,《开元占经》作“昼而冥晦”。至于明显的讹误,如例1《南齐书·五行志》“曰攻为雪耳”句,读来令人费解,参考《魏书·灵征志》引文,可知当作“冬,故为雪耳”。例5《开元占经》“上郡大饥,山东尽死”句,一郡饥而山东尽死,于理不合,参考《北堂书钞》引文,可知当作“山木尽死”,“东”系“木”之讹。

至于衍文之例,如例3,《隋书·五行志》作“雷霆托于云,犹君之托于人也”,以“雷”“霆”并举,这完全符合日常语言习惯,但在灾异学理论中,“雷”“霆”实有分别。前者又称“震”,为天之长子,人君之象,以二月出、八月入,其出入合时与否是判断吉凶的重要依据。至于“霆”,或称“电”,虽同为异象,但地位远不若“雷”。这里所论灾异既为“无云而雷”,且以“云”为民,以“雷”为君,则不应衍及“霆”。参《汉书·五行志》《魏书·灵征志》引文,此句均仅作“雷”,可知《隋书·五行志》引文之“霆”当为衍文。

夺文之例,如例10,《汉书·五行志》作“心,大星,天王也”,似以“大星”解“心”,但心宿实有三星,大星仅其一而已,今参诸《史记索隐》及《续汉书·五行志》刘昭注引文,知有作“心之大星”者,文气贯通,故《汉书·五行志》所引恐脱一“之”字。这些讹谬未必能反映各书所引《传论》原貌,相关异文很可能是各书在征引乃至自身传刻过程中发生的。

第二等,是诸书引文有明显的繁简之别,应为部分撰述者在征引时有意增饰或删略所致。举九例如下:

表2-3

① 《魏书》卷一一二上《灵征志》,第3160页。

② 《隋书》卷二二《五行上》,第696页。

③ 《汉书》卷二七中之下《五行志》,第1431页。

④ 《春秋左传正义》,《十三经注疏》,第3729页上栏a。

续表

① 《隋书》卷二二《五行上》,第705页。

② (唐)欧阳询:《艺文类聚》卷一○○《灾异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新1版,第1723页。

③ 《汉书》卷二七中之下《五行志》,第1432页。

④ 欧阳询:《艺文类聚》卷一○○《灾异部》第1729页。

⑤ 瞿昙悉达:《开元占经》卷三《天占》,第28页,标点未尽从,“雨螽于宋”“应是而螽”,整理本均误作“虫”,据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改。

⑥ 李淳风《乙巳占》卷一,《续修四库全书》第1049册,清钞本。

续表

① 《汉书》卷二七中之下《五行志》,第1438页。

② (北魏)郦道元撰,陈桥驿校证:《水经注校注》卷一九《渭水》,第448页。

③ 《隋书》卷二三《五行下》,第726页。

④ 《汉书》卷二七下之上《五行志》,第1456页。

⑤ 《魏书》卷一一二上《灵征志》,第3156页。

⑥ 《隋书》卷二三《五行下》,第737页。

⑦ 瞿昙悉达:《开元占经》卷九九《山石冢光占》,第984页。

续表

① 《汉书》卷二七下之上《五行志》,第1463页。

② 《十三经注疏》,第3847页下栏b、978页上栏a。

③ 欧阳询:《艺文类聚》卷一○○《灾异部》第1733页。

④ 欧阳询:《艺文类聚》卷三五《人部》,第616页。

⑤ 《后汉书》卷六○上《马融列传》李贤注,第1964页。

⑥ 《汉书》卷二七下之下《五行志》,第1508页。

⑦ 《汉书》卷七五《眭两夏侯京翼李传》师古注引,第3182页。

⑧ 《隋书》卷二三《五行下》,第739页,标点未尽从。

续表

① 《汉书》卷二七下之上《五行志》,第1467~1468页。

② 瞿昙悉达:《开元占经》卷七六《杂星占》,第759页;标点未尽从。“众”,整理本误作“从”,据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改。

根据诸书引文之间的互见程度,以上九例又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诸书引文间存在互相包含的关系,即繁本佚文基本涵括简本佚文的全部信息。如例3,《隋书·五行志》引文为繁本,《艺文类聚》引文为简本,后者除“暴虐于下”一句外,均见于《隋书·五行志》,而《隋书·五行志》中的“阴气沉而不附。阳气盛”两句则不见于《艺文类聚》。从逻辑上看,此处论旱灾之由,当就阴、阳二气两方面而言,故此《隋书·五行志》兼举阴、阳,当为《传论》原文,《艺文类聚》略去论阴之文,当系撰述者基于从简的原则而省略。又如例6,《开元占经》引文为繁本,其余《汉书·五行志》《魏书·灵征志》《隋书·五行志》所引均为简本,后三者的信息均见于《占经》,而《占经》引文对“崩”“壅”二字的训释则不见于后三书。进一步看,《隋书·五行志》“君人拥威重”句对应《占经》中“人君权威重”,然《汉书·五行志》《魏书·灵征志》无此语;《汉书·五行志》中“哭然后流,丧亡象也”对应《开元占经》“至于以丧礼泣之,缟素哭泣然后流,丧亡之象也”,而《魏书·灵征志》《隋书·五行志》引文则无。如果我们相信以上诸书均各自抄录其所据《传论》,则《开元占经》的佚文应当比较全面地保存了《传论》原貌,而三种史志均有不同程度的简省。其他如例1,《魏书·灵征志》引文为繁本,《隋书·五行志》引文为简本;例4,《开元占经》《乙巳占》引文为繁本,《艺文类聚》引文为简本;例7,《汉书·五行志》引文为繁本,《艺文类聚》《后汉书》李贤注所引为简本;例8,《隋书·五行志》引文为繁本,《汉书·五行志》、《汉书》张晏注所引为简本。

第二类,诸书引文之间存在部分互见关系,但各自又有部分内容不见于其他佚文。如例2,《汉书·五行志》引文略繁,《左传正义》引文略简,但《汉书·五行志》中“非中国所有。南越盛暑,男女同川泽”的信息不见于《左传正义》,而《左传正义》中“蜚,负蠜,夷狄之物……女气之所生也”的信息也不见于《汉书·五行志》,两者除了“为虫臭恶”一句相合以外,其余信息互有繁简。又如例4,表面上看,《开元占经》《乙巳占》引文为繁本,《汉书·五行志》引文为简本,但仔细比读,《汉书·五行志》中“先是,宋杀大夫而无罪”的信息并不见于《占经》《乙巳占》。再如例5,《汉书·五行志》中关于秦法残暴的具体描述不见于《水经注》《隋书·五行志》,但后两书中关于“阴阳相干”的咎由亦不见于《汉书·五行志》。这些并不完全的互见关系进一步显示诸书《传论》引文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传抄关系,他们都是分别抄录其所见《传论》,因此在字句选择上才会有所不同。当然,不能排除有些不见于他书的引文可能只是抄录者的增饰。

第三类比较特别,是某书在征引《传论》时将其与他书引文相杂糅,故与另见于他书的引文存在差异。如例9所示《春秋》“夜中星陨如雨”,《汉书·五行志》杂糅董仲舒与刘向之说,故何为董说、何为刘说,已难以辨识。至于《开元占经》则单独引述《传论》,比对二者,可知《汉书·五行志》“董仲舒、刘向以为”中“常星二十八宿者,人君之象也”“众星陨坠,民失其所也”之言见于《占经》引文,确为刘向之说,而“夜中者,为中国也。不及地而复,象齐桓起而救存之也。向亡桓公,星遂至地,中国其良绝矣”数句则不见于《占经》,应为董仲舒之说。在《汉书·五行志》中,以“董仲舒、刘向以为”领起的灾异说解颇不少,而其他材料由于缺少另见于他书的相应引文,难以进行比对,但例9所示《汉书·五行志》对董、刘二说的杂糅,以及由此带来的对刘向《传论》原文的改笔,对我们重新审视《汉书·五行志》引文的可靠性颇具参考价值。

当然,以上三类虽然互见程度不同,但整体上仍可辨识出源自同一文献,只是各书根据自身体例、语境对《传论》进行不同程度的改写,故引文存在繁简之别。这种差别一般只存在于文辞层面,并不影响到对文意的理解,如例3、例4中的《艺文类聚》《开元占经》《乙巳占》等,有的虽然部分信息被隐去,但相关信息并无碍文意的理解,如例2、例7、例8等。值得注意的是部分佚文经过改笔后出现了思想层面的差异,如例1关于“常雨”的咎由,在《魏书·灵征志》中首先点出“君臣失治”这一人事问题,再由人及天,以“阴气稸积盛强”作为“君臣失治”与“水雨之灾”间的桥梁;但《隋书·五行志》引文则删落“君臣失治”句,径以“阴气强积”作为咎由,这就由《传论》原有的天人感应说变为具有自然哲学色彩的灾异说了。当然,《隋书·五行志》在据此说解天监七年(508)大雨时仍归咎于梁武帝“频年兴师”,显然还是遵循天人感应说,但其对《传论》的截取不能不说对我们理解刘向灾异说造成一定的影响。

又如例6所言山崩,《隋书·五行志》与《开元占经》引文都以山崩之咎由在于“人君权威重,将崩坏不治,百姓将不得其所也”,换言之,一旦君主权威不能得到维护,礼乐征伐不从天子出,则国家必将陷于混乱,百姓也会无所归依,这充分体现了刘向《传论》“尊尊”的核心思想,影射了他对西汉后期外戚擅政、君权旁落现象的批判。但是,在《汉书·五行志》和《魏书·灵征志》中,“人君权威”被改写为“君道”,而在传统政治话语中,“君道”虽然也可以被理解为“君臣之道”,但更多是“人君之道”的简称,如《孟子·离娄》“欲为君尽君道,欲为臣尽臣道” ,《汉书·成帝纪》载诏令“盖闻天生众民,不能相治,为之立君以统理之,君道得则草木昆虫咸得其所” ,若没有《隋书·五行志》和《占经》佚文的比照,读者很容易将“君道崩坏”理解为君主个人德行败坏,由此导致山崩、百姓失所,这就将《传论》的“尊尊”之义完全误解为对昏君庸主的批判了。

再如例9“夜中星霣如雨”,《汉书·五行志》引《传论》“或曰象其叛也,言当中道叛其上也”,把“当中道叛其上”作为“象其叛”的进一步解释,认为“夜中星霣”象征大臣无忠贞之德,于中道叛上;但从《占经》引文来看,“或曰象其叛也。夜中然后反者,言当以中和之道反之也”,这里“象其叛也”是对“星霣如雨”的解释,而“言当以中和之道反之也”则是对“夜中然后反者”的解释,检《公羊传·庄公七年》:

夏四月辛卯,夜,恒星不见,夜中星霣如雨。恒星者何?列星也。列星不见,何以知?夜之中星反也。如雨者何?如雨者,非雨也。非雨则曷为谓之如雨?不修《春秋》曰“雨星不及地尺而复”。君子修之曰:“星陨如雨。”何以书?记异也。

据现代天文学观测和分析,“强大流星暴出现时,许多流星看起来似乎是落在地球上而又反弹到空中” ,故有“星反”之说,《占经》引文中“夜中然后反者”正是就此而言。又据其引文,“星霣如雨”象征臣下、诸侯反叛,然而,由于人君及时“以中和之道”救之,故陨星“不及地,尺而复”,象征叛事最终未成。由此可知,刘向《传论》不仅指出“星陨”的异象,还指出其救弊之法在于“防恶远非”,这与《洪范》五行学注重“若是共御”的传统非常契合 。《汉书·五行志》虽以“刘向以为”作为引语,但经班固改写后的辞句完全掩盖了向书“共御”之意,这对于我们借助《汉书·五行志》认识刘向的灾异思想,自然也造成一定的干扰。

第三等,诸书引文旨意、逻辑大体相同,但具体措辞则差异极大,至有完全不相涉者。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但颇值得注意,兹举三例:

表2-4

② 《南齐书》卷一九《五行志》,第411页,标点未尽从。

③ [日]中村璋八:《五行大義校註(增訂版)》,东京:汲古书院1998年版,第14页;标点未尽从。

④ 《隋书》卷二二《五行志》,第688页。

续表

① 《汉书》卷二七中之上《五行志》,第1363~1364页。

② 《南齐书》卷一九《五行志》,第413页。

③ 《汉书》卷二七下之上《五行志》,第1467页。

④ 《后汉书》卷五四《杨震列传》李贤注,第1777页。

就例1而言,这是对《五行传》“田猎不宿,饮食不享,出入不节,夺民农时,及有奸谋,则木不曲直”数句的说解。我们可以将这段文字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解释“木”,体现在《南齐书·五行志》中,是从开头至“农之本也”,在《五行大义》中,是引文全部,在《隋书·五行志》中,是开头至“威仪容貌也”;第二部分讲如何才可以顺“木气”,在《南齐书·五行志》中,是从“无夺农时”到“则木气从”,在《隋书·五行志》中,是从“古者圣王”到“所以顺木气也”;第三部分是逐句解释传文,也就是两志引文中余下的部分。就此三者而论,诸书引文在一、三两部分相似度较高,如第一部分,《南齐书·五行志》《五行大义》均以《观》卦作为联系“木”与“威仪容貌”的桥梁,只是《五行大义》在“木”之可观与“人”之可观的相关性上交待得更详尽,而《南齐书·五行志》则显得简扼跳脱,当略有删节,至于《隋书·五行志》则直接给出“威仪容貌”这一核心概念,没有论述环节,当是裁汰更甚所致,不过三者在“木”“东方”“威仪容貌”等几个关键词上仍保持一致。至于第三部分,虽有部分异文,但大体一致,这两部分都可以归为上文第二等,属繁简之别。我们这里关注的是引文第二部分。在《南齐书·五行志》引文中,这部分主要论述“农时”与税制,最后归结于“无贪欲之谋”,也就是对应传文“及有奸谋”,乃可顺木气;而在《隋书·五行志》引文中,这部分主要论圣王之威仪容貌,最后归结于“容貌动作之得节”,乃可顺木气,对于“及有奸谋”句完全没有呼应,甚至我们准此来看两书引文第三部分的差异,《南齐书》中对应“及有奸谋”的“作为奸诈以夺民财”句,在《隋书·五行志》中则作“增赋税以夺人财”,而所谓的“增赋税”,似乎还是就传文“田猎不宿,饮食不享”这类纵欲恣肆的行为而言,换言之,《南齐书·五行志》引文中反复强调、传文中也明确出现的“及有奸谋”这一咎由,在《隋书·五行志》引文中竟完全被隐去了。与诸书引文的繁简之别不同,《南齐书·五行志》和《隋书·五行志》引文的第二部分在文辞上完全没有相合之处,二者所言主题也各有侧重,若没有第一、三部分的重合,简直无法确认它们是否源出同一部文献。

再看例2关于“雷”及其灾异表现的描述。粗读两处引文,感觉虽然主题均是“雷”,但其措辞、风格差异极大,不似出于一手,但细究其文,则“以二月出”“以八月入”“入能除害,出能兴利”“人君之象”“是阳不闭阴”“出涉危难而害万物”等核心词句仍并见于两文之中,可知当源出《传论》同一段文字。但是,《汉书·五行志》引文以卦气说解释雷以二月出、以八月入,但在《南齐书·五行志》中则完全没有援引《易》说的痕迹,甚至《南齐书·五行志》中“雷之微气以正月出”“其余微者以九月入”的描述似乎还有些悖离卦气说的意味。《汉书·五行志》《南齐书·五行志》皆自称引述刘向《传论》,但二者在涉及作为“人君之象”的“雷”这样重要的异象时,却在时间节点及其生成机制方面出现两种不同版本,这无疑也值得我们注意。

至于例3则是对《左传》中一次具体异象的分析。鲁庄公时,郑国南门中有城内之蛇与城外之蛇斗,内蛇死,刘向乃据《五行传》说此灾异。我们将其说解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灾异所示政治事件的描述,在《汉书·五行志》中,是从开头至“而厉公立”,在李贤注引文中,是从开头至“此其效也”;第二部分是对这次灾异事件的评价,也就是两引文的剩余部分。就第一部分而言,《汉书·五行志》与李贤注引文均以郑国厉、昭二公争位之事解释内、外蛇斗,但《汉书·五行志》的描述较简扼,李贤注引文的描述则比较具体,特别是对昭公之所以“将败”的分析,为《汉书·五行志》所不见。就第二部分来说,则两者完全不同,《汉书·五行志》举《左传》中申繻之言,说明“人弃常,故有妖”,而李贤注引文则引《诗》以说明昭公“殆以女子败”。更为重要的是,从《汉书·五行志》引文来看,其先言“厉公劫相祭仲而逐兄昭公代立”,又言“厉公自外劫大夫傅瑕”,是以“厉公”为此蛇异之咎由,彰厉公逐兄弑君之恶;而从李贤注引文来看,则于厉公篡位之行外,又亟贬昭公不能守其位,遂致见杀,此则为《汉书·五行志》引文所全无。

统观以上三种不同层次的引文差异,我们有这样几点认识:其一,诸书引文多有不能旁见于他书者,而其互见之文亦多存差异,因此我们认为,《汉书·五行志》《魏书·灵征志》《南齐书·五行志》《隋书·五行志》《开元占经》诸书,虽然其后出者自然会参照前书的编纂体例,但就征引刘向《传论》而言,则互相之间基本不存在直接传抄关系,当是各据其所见《传论》(或题名《洪范五行传》)而抄录,因此,互见于诸书的引文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刘向《传论》在传抄过程中发生的版本分化。其二,诸书互见引文的差异,除了源于所据《传论》自身的版本差异以外,还与各书编纂者在引用时所作增删、改笔有关,例如上文所举关于传文“木不曲直”的说解,《隋书·五行志》引文中完全不见对“及有奸谋”句的解释,这与刘向《传论》的整体阐释风格并不相符,当为史臣引书时简省所致。就上举数例看来,各书在征引的改笔程度上并没有特别突出、一贯的风格,如以《汉书·五行志》与《隋书·五行志》等相比,或前繁后简,或前简后繁,并无定例,因此,很难断定哪本书在整体征引上更忠实于《传论》原文,需要我们在阅读时通过对《传论》整体体例的比照,以及对相应传文的对照,逐一分析各书的改笔程度。

五、《汉书·五行志》“说曰”的出处问题

《汉书·五行志》所引“传曰”之下各有一段以“说曰”引起的说解,关于其归属问题,学界主要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出自西汉《尚书》欧阳、大小夏侯诸家博士说,清儒王鸣盛 、王先谦 等持此说,今人王爱和从其说 。另一种认为出自夏侯始昌至刘向诸儒,近人缪凤林持此说 。就前者而言,乃是将“说曰”误认为《尚书·洪范》经说,但这些说解仅仅围绕《五行传》展开,不可能属于诸家博士章句。至于后者,夏侯始昌所立师法至西汉中后期由其三传弟子许商整理成《五行传记》,并以“一曰”等形式见于《汉书·五行志》传文说解中,但说解的主体当非始昌师法之说。因此,主要的问题是“说曰”是否可以被视为刘向《传论》的佚文。实际上,如果将这些说解与《南齐书·五行志》《隋书·五行志》等所引刘向《传论》进行比对,会发现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互见关系,若参照上文所定三种不同层次互见关系的标准,则《汉书·五行志》“说曰”与诸书所见刘向《传论》佚文的吻合度同样可以分为三等。

第一等,即《汉书·五行志》“说曰”与诸书所见《传论》引文高度重合,仅存在部分异文。这种整体重合的例子在《汉书·五行志》中非常罕见,严格来说仅有一例,即“木不曲直”部分:

表2-5

① 《汉书》卷二七上《五行志》,第1318~1319页。

② 《南齐书》卷一九《五行志》,第411页,标点未尽从。

③ 《隋书》卷二二《五行志》,第688页。

由上表加粗字体可见,虽然《汉书·五行志》“说曰”并未标示出处,但其引文几乎都可以从《南齐书·五行志》《隋书·五行志》所见刘向《传论》佚文中找到依据,而值得注意的是,三志说解之文的逻辑结构完全一致,但具体行文则互有详略。《汉书·五行志》以《观》卦解“木”、强调“务在劝农桑”,以及对“木不曲直”的具体解释皆见于《南齐书》而不见于《隋书》,至于《汉书》关于王者威仪容貌的具体描述则与《隋书》互见,反不见于《南齐书》。综合三志,《传论》原文应首先以《观》卦将“木”与“威仪容貌”结合起来;继而从正面描述王者威仪容貌的理想状态及其对于农时的重视,实际上是对《五行传》“田猎不宿,饮食不享,出入不节,夺民农时,及有奸谋”等咎由的解释;然后,又从反面论述王者之失将导致的灾异,也是对传文所列咎由的再次解释;最后则解释“木不曲直”的具体表现。三志在抄录《传论》时各有所截取,如第一部分,《隋书》删去以《观》卦解“木”的内容;第二部分,《汉书》《隋书》缺少对“及有奸谋”的对应陈述;第三部分,三志似乎都比较完整地抄录了《传论》,唯《隋书》多有改笔;至于第四部分,则《隋书》整体未录。

第二等,《汉书·五行志》“说曰”与他书所见《传论》引文整体思路一致,一些关键词也有所重合,然而有明显的繁简差异,以“火不炎上”为例:

表2-6

① 《汉书》卷二七上《五行志》,第1320页。

② 《南齐书》卷一九《五行志》,第416页。

③ 《隋书》卷二二《五行志》,第690页。

《汉书·五行志》“说曰”的结构与前引“木不曲直”基本一致,第一部分介绍“火”行的自然属性及其对应的人事,第二部分从正面论述如何施政才能使“火得其性”,第三部分从反面说明“火失其性”的咎由,第四部分解释“火不炎上”的具体表征。至于《南齐书·五行志》引文同样可以分为这四个部分,而《隋书·五行志》则与其在“木”行部分的表现一样,前三部分与《汉书·五行志》《南齐书·五行志》相对应,第四部分阙如。

至于各部分的具体内容,则从上表加黑字体看来,三书在第一部分重合度最高,都出现“火”“南方”“扬光辉”(或作“阳光”)“为明”四个关键词。《汉书·五行志》与《南齐书·五行志》的第四部分重合度也较高,均有“自上而降”(或作“上灾”)“灾宗庙”“虽兴师众,弗能救也”等关键词句,只有对火灾所及建筑的列举有所差别。但三志在第二、三部分的差异度显然要超过重合度。第二部分,传文举出“弃法律,逐功臣,杀太子,以妾为妻”四种咎由,就其字面而言,重点在于强调执法平正与尊卑大防,但三志说解论述的重点则均集中于“知人”,将传文强调的“尊卑”之分转移到“贤佞”之别上,三志解释取向的一致性显示出其内在的相关性,但就其具体阐释路径来说则有明显差异。《汉书》基于所引《尚书》和孔子之言来说明“知人”的道理,《南齐书》则直接说明“知人”的重要性,而《隋书》则以“圣帝明王”的具体事迹说明“知人”之理,三者取径完全不同,又显示出重要的差异度。

在第三部分,《汉书》举出“信道不笃”一词,仍是接续前文强调“明”在王政中的重要性,认为“弃法律”等四种失政行为都是君主“不明”所致,而这一点在《南齐书》和《隋书》中也得到体现,它们对于“人君疑惑”的警惕,以及《隋书》明确强调“不明之君”的失政,都与《汉书》对于“明”的强调相契合。但是,从具体措辞来看,则《南齐书》和《隋书》略有相近,而《汉书》则与二者完全不同。

类似的情况也见于“土”“金”两行,《汉书·五行志》“说曰”与《南齐书》《隋书》所引《传论》佚文在解释取向、思路和结构上完全对应,重要的关键词也分别相合,但在正面论说王政时,《汉书·五行志》分别征引孔子之言和《诗经》,并将其作为论说的基础,而《南齐书》《隋书》则以古代明王贤君的事迹作为论说的基础,显示出《汉书·五行志》“说曰”与《南齐书》《隋书》所见刘向《传论》佚文之间的系统性差异:

表2-7

① 《汉书》卷二七上《五行志》,第1338页。

② 《隋书》卷二二《五行志》,第693页;标点未尽从。

续表

① 《汉书》卷二七上《五行志》,第1340页。

② 《南齐书》卷一九《五行志》,第422页。

③ 《隋书》卷二二《五行志》,第689页。

前文已言,《汉书·五行志》《南齐书·五行志》和《隋书·五行志》均各自据其所见刘向《传论》加以征引,因此存在因所据版本和去取不同而导致的差异。就上表“金”行部分看,《南齐书·五行志》和《隋书·五行志》虽然存在不少异文,但整体重合度很高,基本显示出刘向《传论》的原貌;而将《汉书·五行志》的引文与之相比,则异同参半,显示出《汉书·五行志》“说曰”与刘向《传论》之间一方面存在传抄关系,另一方面又存在重要的系统性差异。

第三等,部分字句存在互见关系,但《汉书·五行志》与他书所见《传论》引文在论证逻辑上存在重要差异,这集中体现在“六事”部分诸祸的说解上:

表2-8

① 《汉书》卷二七中之上《五行志》,第1353页;标点未尽从。

② 《南齐书》卷一九《五行志》,第415页;标点未尽从。

③ 《汉书》卷二七中之上《五行志》,第1377页。

④ 《南齐书》卷一九《五行志》,第428页。

⑤ 瞿昙悉达:《开元占经》卷一一九《羊犬豕占》,第1124页;标点未尽从。

⑥ 《汉书》卷二七中之上《五行志》,第1406页。

⑦ 《魏书》卷一一二上《灵征志》,第2918页。

⑧ 《隋书》卷二三《五行志》,第720页。

续表

① 《汉书》卷二七中之下《五行志》,第1406页。

② 《汉书》卷二七中之下《五行志》,第1421页。

③ 《魏书》卷一一二上《灵征志》第3176页;标点未尽从。

④ 《隋书》卷二三《五行志》,第730页。

⑤ 《汉书》卷二七下之上《五行志》,第1442页。

⑥ 《南齐书》卷一九《五行志》,第428页。

⑦ 《隋书》卷二三《五行志》,第741页。

⑧ 《隋书》卷二三《五行志》,第742页。

⑨ 《魏书》卷一一二上《灵征志》第3176页;标点未尽从。

由上表可见,《汉书·五行志》对诸祸形成机制的解释包括两种完全不同的说法:一种是正文部分,以《说卦》中《乾》为马、《坤》为牛、《巽》为鸡、《坎》为豕、《离》为目、《兑》为口等卦象说为基础,建立起“六事”与“六畜”的对应关系;另一种由“一曰”引起,以“六畜”在水、旱、寒、暑等物候环境下的死亡变怪为基础,解释“六祸”成因。从表中佚文来看,“一曰”之说在刘向《传论》中已有存录,很可能源自许商《五行传记》,此暂不论。至于卦象说,《传论》佚文仅在犬、马、牛三祸中有所援用,似不如《汉书·五行志》完备。究竟《传论》对鸡、豕、羊三祸的说解是否同样援用《说卦》,这是涉及《汉书·五行志》“说曰”与刘向《传论》之关系的重要问题。

比较《汉书·五行志》与《传论》佚文对于“六祸”的说解,可以发现除了对《易》卦的援用多寡不同以外,还有一个更具系统性的差异,即前者每条之下均有一句对六畜生理缺陷的描述,如“羊大目而不精明”“牛大心而不能思虑”,而后者完全不见类似论述。从《汉书·五行志》来看,这句生理描述对于“六祸”形成机制的论述至为关键,其逻辑关系可以用下列公式表达:

在这一公式中,“气毁”是成因,“祸生”是结果,而决定某气毁乱后将发生何种灾祸的,是该气与何种动物的生理缺陷相关。举例而言,若“言气”毁伤,则一定是“言德”有亏者遭祸。《汉书·五行志》认为,犬正是这种动物——它天性善吠,本应为“言德”之表,但其守护门户时,常有盗贼至而不吠,或亲友至而狂吠者,其口无信,“言德”有亏,因此,当言气毁伤时即有犬祸。又如羊有“大目”,但“不精明”,是“视德”有亏者,故视气毁则应祸。“豕大耳而不聪察”“牛大心而不能思虑”,是“听德”“思心德”有亏者,故分别当受听气、思心气毁伤之祸。关于“鸡祸”,中华书局整理本此句读为:

于《易》,《巽》为鸡,鸡有冠距文武之貌。不为威仪,貌气毁,故有鸡祸。

是以“不为威仪”与“貌气毁”连读,而以“冠距文武之貌”为句,这是没有真正理解《汉书·五行志》而导致的误断。事实上,“不为威仪”当从上句读,意谓鸡虽有冠、距,似有能文能武之貌,但其实并无威仪,是“貌德”有亏者,故当受“貌气毁”之祸。至于“马任用而强力”句中的“强力”,也应理解为强用体力 ,指马虽任人用,但恃其“力”而不用“知”,于君德有亏,故“君气毁”而应祸。由此看来,《汉书·五行志》对“六祸”的说解全部遵循这一逻辑。

不过,这一逻辑在《传论》佚文中却难觅踪迹。以犬祸而言,佚文仅言犬“以口守,言之类”,这是基于同类相感的观念,将犬视为“言德”的体现者而非缺失者,故以言气毁伤时致有犬祸。同样,佚文根据《说卦》中《坤》为地、牛之象,自然推导出“土气乱则牛为怪”的结论;又根据《乾》为天、马之象,认为“逆天气,故马多死”。显然,除非经过《南齐书·五行志》《魏书·灵征志》《隋书·五行志》《开元占经》等编纂者刻意、精心又高度默契的删略,《传论》的论述逻辑一定是将“六畜”视为“六事”之德的表现者,故以“六畜”多死、变怪为体现“六事之失”的灾异。在这种阐释逻辑中,“六畜”在某种程度上被视为对应“六事”的灵兽,与《汉书·五行志》强调“六畜”生理缺陷的观念大相径庭。由此看来,无论《传论》是否如《汉书·五行志》一样在“六祸”说解中全部援引《易》卦,二者的阐释逻辑都存在根本差异。班固在志文编纂中显然对刘向《传论》有所借鉴,但无论是系统性还是内在的逻辑,《五行志》都已经自成体系,无法再被视为刘向之说了。

关于《汉书·五行志》“说曰”与刘向《传论》各持异说的例证又见于“貌之不恭”部分,志文援据《易》卦“四正”说解释常雨、常阳、常奥、常寒之罚的生成机制:

于《易》,“震”在东方,为春为木也;“兑”在西方,为秋为金也;“离”在南方,为夏为火也;“坎”在北方,为冬为水也。春与秋,日夜分,寒暑平,是以金木之气易以相变,故貌伤则致秋阴常雨,言伤则致春阳常旱也。至于冬夏,日夜相反,寒暑殊绝,水火之气不得相并,故视伤常奥,听伤常寒者,其气然也。

由于这段材料将《易》学与《洪范》五行学加以融合,故历来受到学者关注。有学者即据其论述刘向的《易》学修养 ,但问题是,根据这里的“四正”说,则常阳、常奥、常阴、常寒应分别发生于春、夏、秋、冬四时,但这在《洪范》五行学框架内根本难以成立。因为所谓“常奥”本就指冬季出现反常温暖天气,绝不可能发生在夏天,至于常阳、常阴,从《汉书·五行志》所举灾异事例来看,也并不限于春、秋季节发生。事实上,《传论》佚文中确实存在关于“常奥”与“常寒”生成机制的论述:

《洪范五行传》曰:日月之行,则有冬有夏,而为寒暑。若南失节,晷过而长,则为寒,退而晷短,则为燠。人君急则晷进疾而寒,舒则晷退迟而燠,故曰急,恒燠(笔者注:当作“寒”)若。

刘向认为,常寒、常奥的形成是太阳运行速度的缓急失度所致,究其根本则在于人君施政宽严失常。若施政暴急,则晷进疾,有常寒之罚;若施政宽缓,则晷退迟,有常奥之罚。这段佚文与《汉书·五行志》所载刘向“周之末世,舒缓微弱,政在臣下,奥煖而已,故籍秦以为验”的观点完全契合 ,与志文所载刘向对各种灾异事例的分析也具有一致性。因此,前述“四正”说既不见于他书所引刘向《传论》,而且与《传论》佚文及《汉书·五行志》所载刘向说解显然存在抵牾,相信并非出自刘向《传论》。至于这是班固本人之说,还是他从时人《洪范》五行说中转录而来,就难以判断了。

《魏书·灵征志》在引述汉儒《洪范》五行说时,明确区分《汉书·五行志》和刘向《洪范论》,可见在其编纂者看来,两书之间差异明显,不宜混同。通过这部分的论述,我们也进一步证实了《汉书·五行志》“说曰”虽与刘向《传论》存在一定的互见关系,但已经过较大程度的增删、改笔,不宜再视为刘向《传论》佚文。班固在志文中径以“说曰”称引,不列刘向之名,并非有意掠美,而是一种审慎稳妥的史家笔法。

总之,刘向《传论》虽然在晚唐之际已然亡佚,但其佚文仍大量保存于《汉书》《续汉书》《南齐书》《魏书》《隋书》等史志之中,同时也广见于《五行大义》《艺文类聚》《开元占经》等占书、类书中。通过对这些佚文的辑佚,可以一定程度上重建刘向《传论》的基本结构、体例,为我们认识刘向《洪范》五行学提供更丰富的文献依据。但是,通过诸书所见刘向《传论》佚文的异同考辨,我们也发现,不仅《传论》在流传过程中自身发生了版本分化,不同文献在征引刘向《传论》时也经过不同程度的增删改易,因此,见于他书的《传论》引文已经难以被直接视为《传论》之文,它们有的经过简略后失去了原有的逻辑层次,有的为了被纳入新的文本秩序,面貌也经过自觉的整饬。在《传论》已经散佚的情况下,我们固然只能依靠这些零散的引文,但我们仍应通过对互见佚文的比勘,思考不同文献在征引《传论》时究竟从何种立场进行截取甚至“重写”,一方面尽可能辨识刘向《传论》的原貌,另一方面也高度关注“重写者”的用心,循此则不仅可以避免对于诸书所见《传论》引文的简单遵信,也可以充分激发这些不断被“重写”的引文背后隐藏的学术史价值。 uwJNHCnG6cNIJgvlc9TSUYyukJaa6CAOKqbQGl472ajrb4hxPqq6brLF1sCIY/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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