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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往团体利益之路
——公司利益的生成路径

一切主义,一切学理,都该研究。但只可认作一些假设的(待证的)见解,不可认作天经地义的信条;只可认作参考印证的材料,不可奉为金科玉律的宗教;只可用作启发心思的工具,切不可用作蒙蔽聪明,停止思想的绝对真理。如此方才可以渐渐养成人类创造的思想力,方才可以渐渐使人类有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方才可以渐渐解放人类对于抽象名词的迷信。

——胡适

在公司法中,“公司利益”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不仅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包含保护公司利益 ,在涉及股东义务 [1] 、董事义务 、监事职责 [2] ,以及其他的有关人员的行为规则 [3] 也均可能涉及对“公司利益”的判断。以至于有学者指出:“在公司法中,没有比谁的利益是公司试图回报的利益更大的政策问题了。”

然而,与“公司利益”在公司法中的重要性形成鲜明反差的是,中外公司法均未对其概念作出明确界定。不仅如此,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对其含义的认识也出现了极大分歧。对公司利益含义理论上的分歧,在于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方式的分歧。是否符合公司这一“团体”的利益诉求的判定,只能交给其利益主体——公司来进行。公司进行这一判定的过程是一种团体意思的形成过程,考察这一意思形成过程及其考量因素,将会发现利益相关人的利益何以融入“公司利益”或与公司利益相分离。

[1] 例如,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 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

[2] 例如,依据《公司法》第53条第(三)项之规定,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 时,监事有权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3] 例如,《公司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 0QZHW9nbZ3KreKHqb3WEshNp3plz4zJXCV0coZFOG8lbfDHBM8peMsa5n4Dds+O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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