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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美国最重要的律所

1963年11月初,在曼哈顿中心区,戈德堡发表反对意见的消息在哥伦布圆环10号26层的一组办公室内传开。尽管从外表看不出来,但这是美国最重要的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室。这座俯瞰哥伦布圆环的26层大厦是纽约会展中心的一个附属建筑。纽约会展中心是莱昂内尔·利维(Lionel Levy)以国际主义风格设计的,这是一种连纳粹都嫌过于朴素简陋的后现代建筑风格。在1956年投入使用时,这个建筑的管道系统是坏的,供暖也不足,整个建筑都显得非常碍眼。在楼里办公的一位建筑师说,在这座楼里工作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不用从外面看着它。

更惨的是,对于律所创始人瑟古德·马歇尔(Thur-good Marshall)来说,能找到这间办公室已经很幸运了。当马歇尔试图把他的团队从原来那间位于西43街的更破的办公室里搬出来时,房地产开发商甚至不愿意跟他做生意。马歇尔只能向许伦·杰克(Hulan Jack)求助。这位来自哈勒姆的政治家曾是一个纸盒厂的门房,通过自己的努力成为曼哈顿区的区长。杰克找到了当时在三区大桥与隧道管理局资助下控制着这座摩天大楼的著名权力掮客罗伯特·摩西(Robert Moses),迫使他把这间普普通通的办公室租给马歇尔。

但如果你出电梯后左转,踏着破旧的蓝色地毯走进2030号套间,你就走进了律师的圣地。在左手第一间办公室里办公的是康斯坦斯·贝克·莫特利(Constance Baker Motley),她毕业于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是布朗案起诉书的起草者。她后来接任杰克成为区长,接着又成为联邦法官中的第一位黑人女性。在第三间办公室里办公的是德里克·贝尔(Derrick Bell),他和莫特利一起领导了密西西比州的反种族隔离运动。他后来成为哈佛法学院的教授,又为了抗议学校的招聘措施而辞职,改任俄勒冈大学法学院院长,并参与开创了种族批判法学领域。在这里办公的还有杰克·格林伯格(Jack Greenberg),马歇尔亲选的继任者。他已经在最高法院出庭辩论了四十个案件。

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法律辩护基金会有时被称作“基金会”或者“LDF”,它创办于二十三年前,已经打赢了无数场法律战役。LDF的律师在1944年赢了史密斯诉奥尔莱特案( Smith v.Allwright ),该案判决要求得克萨斯州允许黑人在初选中投票。他们在1946年赢了摩根诉弗吉尼亚州案( Morgan v.Virginia ),废除了州际巴士的种族隔离政策。他们还赢了其他一系列案件,保护了黑人成为陪审员的权利,废除了禁止将不动产销售给黑人的不动产买卖合同,保障了黑人教师同工同酬的权利。当然,他们还赢了布朗案。

1957年,面对美国国税局对LDF独立性的质疑,马歇尔将LDF从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分离了出来。此后,这个已经成为传奇的组织变得更加著名。1958年,它保障了阿肯色州学校的种族融合。1961年,它赢了霍姆斯诉丹纳案( Holmes v.Danner ),在佐治亚大学实现了种族融合。1962年,贝尔和莫特利赢了梅雷迪斯诉费尔案(Meredithv.Fair),使密西西比大学向黑人开放。1963年,当戈德堡的报告被送达办公室时,LDF的律师们正忙于为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辩护。他因为抗议伯明翰的种族隔离政策而被控藐视法庭罪。很快,在LDF的努力下,最高法院决定驳回所有因民权运动静坐示威而产生的刑事指控。

在很多人眼中,这个组织的力量是无穷的。负责LDF的老式打印机的工人曾遇到一点小的法律问题,格林伯格主动提出可以帮助他。他回答说:“格林伯格先生,我只是不想交罚款而已。我可没想去最高法院。”

早春的一天,LDF的三位律师从第七大道的一家熟食店买了三明治,带到中央公园的草地上坐下,讨论戈德堡的反对意见意味着什么。这三位“饭友”的人生经历大相径庭。

勒罗伊·克拉克(Leroy Clark)和弗兰克·赫弗朗(Frank Heffron)都毕业于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但这是他们唯一的共同点了。克拉克是黑人,对美国的种族主义充满了愤怒的批判。赫弗朗是白人,他表达自己的方式总是冷静得多;克拉克管他叫“老实人”。迈克尔·梅尔茨纳(Michael Meltsner)也是白人,却不同于赫弗朗,是个独立不羁的人。梅尔茨纳是纽约本地人,先后毕业于史岱文森高中、欧柏林学院、耶鲁法学院,看起来正走着一条传统的道路。但是,从法学院毕业后,梅尔茨纳选择了一个基布兹式的地方,而不是在一家律所工作。他一生中写过一部小说和一部喜剧,上过表演课,还拿到了家庭心理咨询师的资格证。他还曾担任东北大学法学院的院长,并参与发起了一场法学教育的改革运动。但他从来没有收费代理过客户,一次都没有。

尽管他们的背景各不相同,这三个人都看到了同样一个契机:戈德堡的反对意见造成了一场轰动。《纽约时报》( New York Times )赞扬了这份意见,认为它提出了一个“可能有着深远影响的想法”。《华盛顿邮报》(Washington Post)认为它“在呼唤法律的忧思精神,在与未来某天的知识界对话”。不仅如此,公众对死刑的支持正在减弱。1953年,68%的美国人支持死刑。但此时,一份盖洛普民调显示这个数字已经降到了53%。死刑的势头已经消失。

但同时,这三个人也明白,死刑是不会轻易被废除的。戈德堡的反对意见书也招致了很多反对。新罕布什尔州的保守派杂志《曼彻斯特联合社论》( Manchester Union Leader )的出版人威廉·洛布(Wil-liam Loeb)认为废除死刑“只会鼓励更多的人成为强奸犯”。斯坦福法学院教授赫伯特·帕克(Herbert Packer)直接点出了戈德堡的真正动机。“如果让我猜一下的话,”帕克写道,“戈德堡大法官真正疑虑的可能不是强奸罪的死刑,而是死刑本身。”如果死刑要被废除的话,他说,这个改变必须要来自于人民,而不是最高法院。帕克写道:“我们必须和其他的社会力量更加密切地合作,才能使来自司法系统的最后一击不只是一纸命令。”《哈佛法律评论》的编辑们认同这个观点。他们写道:“如果说第八修正案完全禁止死刑作为一种惩罚存在,那是混淆了立法的可取性和合宪性。”

此外,戈德堡对种族只字未提,这也是一个问题。LDF的首要宗旨是消灭种族歧视。如果种族歧视不是问题所在,那么LDF有什么理由反对死刑呢?戈德堡对问题的回避让克拉克很愤怒。他认为死刑判决中种族歧视问题是不得不提的。而赫弗朗则在想,发表这份报告的决定本身是否恰恰证明了最高法院对种族歧视的担忧。毕竟,鲁道夫是一名被控强奸白人女性的黑人男性。但现实是没有人知道最高法院或者戈德堡是怎么想的。另外,梅尔茨纳还在担心歧视可能很难证明的问题。美国的刑事司法系统是一个很复杂的体系,其中有太多的变量,而且法院大多不认可用统计数据证明歧视的做法。

虽然面临这些挑战,但梅尔茨纳和克拉克还是觉得LDF应该接手这个问题。就连一贯比较谨慎的赫弗朗也觉得这样做不会有任何损失。LDF收到过很多来自被判死刑的黑人被告人的求助。虽然死刑案诉讼的代价非常高昂,LDF的资源也很有限,但他们还是经常接手这些案子。律师们只是觉得实在没办法对这些求助者说“不”。赫弗朗告诉同事们:“如果我们没法拒绝这些案子,也许我们应该集中精力解决根本问题——死刑。”

接着,这三个人把他们的想法告诉了杰克·格林伯格。格林伯格明白事情的复杂性,但还是安排赫弗朗去研究强奸案判决中的种族歧视问题。关于这是否标志着LDF政策的一次转变,人们有一些争议。梅尔茨纳后来在他的回忆录中写道,在这次关键性的午餐会之前,“死刑问题并不在基金会的议程上”。格林伯格却不同意,他说他考虑向死刑提出异议已经有一段时间了。不过,梅尔茨纳与格林伯格究竟谁对谁错已经不重要了。从1963年起,LDF影响了美国的每一个重大死刑案,并且成为废除死刑运动的主导性的、最具影响力的声音。

死刑问题原本理所应当是ACLU关注的事情。ACLU在20世纪20年代由包括克拉伦斯·达罗和菲利克斯·法兰克福特在内的一群人创办,民权领域的很多重要胜利都有它的功劳。1931年,耶塔·斯特龙伯格(Yetta Stromberg)因为悬挂共产主义旗帜而触犯了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ACLU成功地为她辩护。1943年,“耶和华见证人”教派的2000名学生因为信仰原因拒绝向美国国旗宣誓效忠,被学校开除,ACLU的律师们说服法院撤销了学校的开除决定。当田纳西州的法律禁止教师教授进化论时,是ACLU鼓励了约翰·斯科普斯(John Scopes)反抗这项法律。ACLU在种族相关案件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与NAACP一同反对将初选投票权限于白人,又在布朗案中发表了“法庭之友”意见书。ACLU有5000名成员,它是美国最有影响力的民权保卫组织。但是,在1963年,ACLU在死刑问题上并没有立场。组织官方认为死刑并不属于民权问题。

ACLU拒绝在死刑问题上表态,部分原因是这个组织很不喜欢被人与某个政治立场联系在一起。在很多人看来,因为与20世纪30年代的劳工运动联系过于密切,这个组织已经吃了苦头。1964年夏天,“学生非暴力统一行动委员会”(Student Nonviolent Coordinating Committee)策划了“自由之夏”(Freedom Summer)运动,在密西西比州用白人学生的身份为黑人选民注册投票。ACLU领导层对是否要参与这项运动产生了分歧。亚利桑那州的民权领袖乔治·帕普昆(George Papcun)号召ACLU“全面支持黑人革命”。而81岁的民权运动传奇领袖奥斯蒙德·弗伦克尔(Osmond Fraenkel)则说服大家保持谨慎。弗伦克尔说,ACLU必须将自己的活动限制在争取公民自由的范围内,不要参与政治事件。这一原则的确立使得ACLU更加不可能支持废除死刑运动了,因为组织领导层认为死刑不是一个民权问题。纽约公民自由联盟的法律顾问伊曼纽尔·雷德菲尔德(Emanuel Red-field)认为,人们把程序滥用问题和公民自由问题混淆了。雷德菲尔德还认为种族问题是一把双刃剑。他认为种族歧视本身并不能成为废除死刑的理由,因为“逻辑上,只要你能证明某一个种族中有更高比例的人被惩罚,这种论辩就可以作为废除任何刑罚的理由”。在他看来,种族歧视的论点事实上削弱了反对死刑的理由。

不久之后,ACLU的态度就发生了转变。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ACLU委托纽约大学的法学教授诺曼·多尔森(Norman Dorsen)起草一份报告,对死刑问题双方的观点进行概述。多尔森陈述了雷德菲尔德的观点,但他认为,不论种族论点在技术上胜算如何,死刑都“与公民自由的精神不相符”,并且会“剥夺一个社会的人性”。在多尔森的竭力主张下,ACLU在1965年表明了反死刑的立场,批评死刑“与民主制度的基本价值不符”。但即使是在发表这项证明之后,ACLU也将更多的努力付诸立法机关,而不是法院。那时,ACLU正忙着为因信仰原因反对越南战争的人辩护。它的领导层认为它没有足够的资源在另一个领域发起大规模的诉讼活动。在20世纪70年代,ACLU将会更加激烈地反对死刑。但是在当时,LDF还是这场诉讼运动的毫无疑问的领导者。没有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包括ACLU——会去挑战它在这件事上的权威。

LDF占据领导地位,产生了两个深远的影响。一个影响是,LDF将死刑理解为一个种族问题。它对死刑的理解在后来会产生变化,但在它参与此事的前几年,LDF对死刑的异议主要是基于它所造成的歧视后果。在中央公园的那次午餐后,格林伯格提出的第一步计划就是指派赫弗朗去对南方各州强奸案判决中的种族歧视问题进行初步的研究。格林伯格还尝试从一些民间的基金会筹集资金来支持种族研究,但效果不佳。这种观念的缺点就在于种族歧视是很难被证明的。LDF的第一个主要的死刑案件就说明了这件事的困难性。此案的时间线提醒我们,一个死刑案在刑事司法系统的迷宫中走完全程需要多久。

威廉·马克斯韦尔(William Maxwell)是一名因强奸白人女性被判处死刑的黑人男性。他在1961年犯罪时是21岁。1962年,一审结束后,马克斯韦尔向阿肯色州最高法院上诉,但败诉了。于是他开始走另一个独立的程序,名叫“人身保护令申请”。他在人身保护令申请中对州法院判决的合宪性提出异议。马克斯韦尔的律师提出,陪审员挑选程序收到了种族偏见的影响,并且阿肯色州有关强奸的法条在适用中存在歧视。1964年,联邦地区法院的一名法官戈登·扬(Gordon Young)驳回了这一申请。马克斯韦尔将这一判决上诉到联邦第八巡回上诉法院,败诉而归,又在1965年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调卷令申请,再遭驳回。1966年,LDF成为他的代理律师后,他又基于新的种族歧视证据提出了第二次人身保护令申请。第二名联邦地区法院法官杰西·亨利(Jesse Henley)驳回了申请。第八巡回上诉法院未经开庭便维持了原判。马克斯韦尔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命令第八巡回上诉法院开庭审理。开庭审理之后,第八巡回上诉法院在1968年夏天驳回了马克斯韦尔的所有主张。马克斯韦尔又一次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1969年3月开庭辩论,决定将案件延期至下一年审理。次年5月,最高法院再次开庭辩论,并在6月将案件再次发回第八巡回上诉法院重审,就陪审员挑选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裁决。终于,在1971年1月,阿肯色州的改革派州长温思罗普·洛克菲勒(Winthrop Rockefeller)在离任前不久签署了马克斯韦尔和其余十四名阿肯色州死刑犯的减刑令。马克斯韦尔的案子从开始到结束经历了十年。除这个幸运的结局外,马克斯韦尔的案子就是一个很典型的死刑案。每个死刑案从一审到执行死刑平均要经过十一年的时间。

在整个曲折而煎熬的过程中,法院对马克斯韦尔提供的所有种族歧视的证据都拒绝采纳。他的第一个律师提供了阿肯色州一名监狱长的证言,称死刑的适用不成比例,黑人被过多地处决。阿肯色州法院不假思索地拒绝了这一证据。当LDF提交了赫弗朗的研究作为证据时,联邦地区法院法官认为研究并没有确定的结论。赫弗朗的研究主要包含了对法院的一些法官助理的访谈。LDF后来又在宾夕法尼亚大学社会学家马文·沃尔夫冈(Marvin Wolfgang)的帮助下改进了之前的研究。沃尔夫冈指挥LDF聘请了法学生民权研究会的一些学生,让他们在1965年的夏天到南方去收集数据。学生们研究了南方十二个州从1945年到1965年强奸案的记录,发现在被判处死刑的119名被告人中,有110名是黑人。他们发现,在阿肯色州,强奸了一名白人女性的黑人男性有大约50%的可能性被判处死刑,而强奸了一名同种族女性的男性则只有14%的可能性被判处死刑。考虑到这种不均衡也可能是其他原因导致的,学生们又研究了其他二十九个加重或减轻情节——如被告人年龄、使用了多少暴力等——对判决的影响。基于这些证据,沃尔夫冈的结论是,种族不均衡现象只是凑巧的可能性小于千分之一。但就连这种更加精密的分析也没有被法院采纳。艾森豪威尔任命的共和党法官杰西·亨利开庭审理了第二次人身保护令申请,他质疑了这项研究的样本量和变量的选择。根本上,他质疑统计数据的司法运用。他认为统计数据“在最好的情况下也是难以理解的”,并且引用马克·吐温(Mark Twain)的话,认为“统计学可以证明任何东西,这是不言而喻的”。

在最高法院要求第八巡回上诉法院对马克斯韦尔的上诉作出判决后,当时任上诉院法官的哈里·布莱克门(Harry Blackmun)又否认了马克斯韦尔的统计学证据。沃尔夫冈教授的研究是“引人深思而又大胆的”,布莱克门写道,但是“我们还没有准备好基于社会学和统计学理论意义上的不公平而推翻阿肯色州每一个涉及黑人被告人的强奸案判决”。布莱克门说他理解LDF的痛苦。“我们理解马克斯韦尔的律师一定会感到失望和挫败,因为这个更加精密的统计学方法也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但布莱克门并没有为律师们带来希望:“我们觉得,统计学可能永远也救不了马克斯韦尔。”历史将证明他是正确的。

20年后,最高法院在麦克莱斯基诉肯普案( McCleskey v.Kemp )中否认了有史以来关于死刑判决中的种族歧视问题最详尽、最精密的分析。爱荷华大学的戴维·鲍尔达斯(David Baldus)、他的同事乔治·伍德沃思(George Woodworth)以及亚利桑那州立大学的查尔斯·普拉斯基(Charles Pulaski)研究了20世纪70年代佐治亚州的2400起谋杀案,编码了230个可能加重或减轻刑罚的变量。鲍尔达斯、伍德沃思和普拉斯基发现,谋杀了一个白人的被告人比谋杀了一个黑人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要大4.3倍,并且这种基于种族的区别对待既存在于检察官建议判处死刑的决定中,也存在于陪审团判处死刑的决定中。但是,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还是拒绝将这项研究作为证据采纳。

法院这样做是因为,基于种族歧视废除一种刑罚将会动摇整个刑事司法系统的权威。如果种族歧视的系统性证据足以废除死刑,那么同样的证据为什么不能用来质疑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甚至更短的监禁刑罚呢?如果像鲍尔达斯研究证明的那样,种族因素影响了检察官和陪审团在死刑案中的决策,那么它一定也影响了非死刑案中的决策。没有哪一个法院敢基于统计学证据废除一种刑罚,因为如果开创了这样一个先例,那么整个现存秩序就会在根本上被动摇。所以,法官们要求,要想证明种族歧视,必须证明在一个具体案件中存在歧视。至于歧视的系统性证据,法院会说它是模糊的、不够好的,就像阿肯色州最高法院在马克斯韦尔案中说的那样——“强奸罪的法条适用于所有公民”——然后就不再理会了。

在整个反死刑运动中,法院不愿承认种族歧视的态度一直在对LDF造成困扰。LDF不得不努力向人们说明它并不是在试图彻底颠覆整个体制。保守派们和州政府、联邦政府的检察官们一直在努力让人们相信LDF在试图颠覆体制,而LDF则一直在竭力反对这个说法。这种较量将会成为费曼案中的一个重要议题,并定义1976年几个案件的发展过程。

LDF占据领导地位产生的另一个影响就是,它使得安东尼·阿姆斯特丹(Anthony Amsterdam)加入了这场运动。在当时,如果说LDF是美国最重要的律师事务所,那么托尼·阿姆斯特丹就是美国最重要的律师。在美国历史上,没有其他哪位律师在民权领域产生了这样大的影响。从1965年起,阿姆斯特丹在最高法院的每个重大的死刑案件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如此,他还在限制警察拦截盘查的权力、保卫言论自由、保护黑豹党成员博比·西尔(Bobby Seale)的公民权利等问题上取得了关键性胜利。他在最高法院出庭辩论了几十个案子,甚至曾在一周内辩论三个案子。阿姆斯特丹有着非凡的耐力。最有可能与他争夺“20世纪最重要的律师”这一称号的瑟古德·马歇尔,最终离开了LDF,进入司法领域。而阿姆斯特丹一辈子都没有转行。他的影响持续了六十多年,直至今天。他在米兰达案中为ACLU撰写了法庭之友意见书,又帮助美国前司法部副部长赛思·韦克斯曼(Seth Waxman)为最终废除了未成年人死刑的罗珀诉西蒙斯案( Roper v.Simmons )在最高法院开庭辩论做准备。

阿姆斯特丹在西费城长大,那里住着中产阶层的犹太裔、非裔和意大利裔美国人。他的父亲古斯塔夫(Gustave)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是军事律师,后来做了一个公司的行政人员。阿姆斯特丹的儿子、费城的教育改革者乔恩(Jon)在回忆他的祖父时说道:“他是罗斯福新政的拥护者,也是个实干家。他相信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做好细节。他像他的儿子一样,非常勤奋,但与人有一点疏远。”阿姆斯特丹的母亲瓦拉(Valla)不仅养着整个家庭,而且还在多个机构做志愿者。尽管他们的祖辈曾是拉比,但这个家庭却不信教。他们给孩子取的名字安东尼也使得他和附近的意大利人——而不是犹太人——走得更近。托尼年轻时喜欢运动,尤其是篮球。他有时会和威尔特·张伯伦(Wilt Chamberlain)一起打球。

满12岁后不久,托尼感染了脊髓灰质炎病毒。这是攻击脑干的病毒中罕见的一种。虽然阿姆斯特丹有幸免于瘫痪,但他有几天时间是依靠呼吸机存活的,并且被隔离了几个星期。这段经历的很多细节他都不愿再想起,但经历本身明显塑造了他。在他缺席期间,托尼的队友们选举他为方盒球队队长。阿姆斯特丹在赛季的末尾回到队里,“竭尽全力想要打得更好”。

从那以后,他似乎每件事都做得更好了。在哈弗福德学院,他选择了比较文学专业,如饥似渴地学习着17世纪的法国诗歌,最终以优异成绩毕业。“我给了自己很大压力,”他回忆道,“但并不是为了像那些试图成就什么的人一样学习。”毕业以后,他去了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学习,却并不清楚自己为什么想做律师。在法学院,他花了很多时间旁听布林莫尔学院(Bryn Mawr College)的艺术史课,并对16、17世纪欧洲的矫饰主义绘画风格产生了特别的兴趣。儿子乔恩说道:“托尼不是个法律书呆子。他是个很有审美的人。”托尼喜欢在大自然中散步。他还写过诗,画过水彩,甚至考虑过成为一名艺术史学家。但他被法律吸引了,并取得了极大的成就。在追求艺术之外的时间里,他成为法律评论的主编。1960年,他以年级第一的成绩毕业,来到最高法院,成为菲利克斯·法兰克福特的法官助理。

当阿姆斯特丹来到最高法院时,法兰克福特已经80岁了,身体每况愈下。于是,阿姆斯特丹承担了比其他法官助理更多的实质性职责。虽然阿姆斯特丹不承认,但他其实起草了法兰克福特在贝克诉卡尔案(Baker v.Carr)中的反对意见的很大一部分。这是一个影响巨大的投票权案件,而法兰克福特大法官对它极其重视。国会的选区划分问题恰恰是法兰克福特认为法院最应该回避的那种问题。1962年,布伦南撰写的判决意见推翻了田纳西州不公正的选区划分方案。这一判决标志着法兰克福特对最高法院的统治结束了。两周后,法兰克福特患上了中风。阿姆斯特丹认为是这个案子让法兰克福特病倒了。那时,阿姆斯特丹还不知道他在贝克案中所作的工作将与他后来的努力相悖。正因为最高法院摒弃了法兰克福特的司法克制原则,阿姆斯特丹后来在死刑案中的主张才可能被法院接受。

一年的法官助理工作结束后,法兰克福特将阿姆斯特丹推荐给了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联邦检察官。用阿姆斯特丹自己的话说,“为了从内部视角学到点东西”,他在那里做了一年的公诉人。然后,26岁时,阿姆斯特丹回到自己的母校,成为一名法学教授。由此,他逐渐建立起了无与伦比的声誉。

阿姆斯特丹成功的秘诀就是他比任何人都努力。他瘦高个子,高鼻梁,光亮的头发梳到一边,常常坐在他堆满了书的办公室里,一支接着一支地抽着细雪茄,大口地灌着黑咖啡和无糖汽水,疯狂地工作。迈克尔·梅尔茨纳曾说,他在LDF时工作非常勤奋,但和阿姆斯特丹还是完全没法比。周围的人都觉得阿姆斯特丹好像读过每一个巡回上诉法院案件的判决,而且每晚睡不了几小时。

而阿姆斯特丹的能力居然比他的勤奋更让人称道。关于他惊人的记忆力,流传着许多故事,听起来就像假的一样。有一次,阿姆斯特丹在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出庭辩论一个案子时,引用了一个很古老的最高法院判例,并凭着记忆说出了页码和案卷号。法官不太赞同他的说法,于是派了一名助理去查找这个案子。助理没有找到,怀疑阿姆斯特丹记错了案号。“法官大人,”这位年轻的公诉人说道,“您的案卷一定是装订错了。”事实果然如此。

关于托尼·阿姆斯特丹,好像每个人都有个传奇故事要讲。一个说法是,某天的凌晨4点,阿姆斯特丹曾在一个公用电话亭打着电话,凭着记忆背诵了一份上诉意见书。还有一个故事简直要把优等生们逼疯。据说在离法学院毕业只有两个月的时候,阿姆斯特丹还没有开始写他毕业所必需的法律评论评注。他最终草草写成的论文——《“法不明确即无效”原则在最高法院的适用》(Void for Vagueness Doc-trine in the Supreme Court)——重塑了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理论体系。

每个人对阿姆斯特丹的终极评价似乎也是一致的。为自己担任哈里·布莱克门法官助理那一年时光撰写回忆录的爱德华·拉扎勒斯(Edward Lazarus)称阿姆斯特丹为“那一代人中最优秀的律师”。来自加州大学的律师、犯罪学家富兰克林·齐姆林(Franklin Zimring)说:“早在1968年,阿姆斯特丹就已经成为美国学术界名副其实的、唯一的、真正的巨星。他是很多人的偶像,也是我的偶像。他是个举世无双的天才诉讼律师。”德肖维茨称阿姆斯特丹是“一个杰出的律师,一个当代的榜样”。赛思·韦克斯曼说:“上帝创造托尼时,就把他造得与众不同。”

阿姆斯特丹是在那次中央公园午餐后不久开始与LDF有接触的。LDF早期接手的死刑案之一是黑人查尔斯·汉密尔顿(Charles Hamil-ton)的上诉案,他因为“以强奸为目的私闯民宅”的罪名被判死刑。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教授、社会活动家凯莱布·福特(Caleb Foote)帮助LDF一同代理这个案子。由于他本人无法参加在纽约的一次战略会议,所以他请阿姆斯特丹替他出席。

阿姆斯特丹此前从未参与过死刑的辩论,在这个问题上也没有立场。“我一开始并不是个主张废除死刑的人。我其实没太想过这个问题。”他回忆道。吸引阿姆斯特丹的是把死刑问题作为种族问题看待的思路。他真正感兴趣的是不平等问题。用他自己的话说,他奉行的是“弱者保护主义”。阿姆斯特丹对《时代周刊》的记者说,一个自由的社会必须关注不同的观点。“在革命结束以后,我就会开始代表资本家说话了。”他说。

在那次汉密尔顿案的会议上,阿姆斯特丹给LDF留下了很深的印象。“他们好像觉得我的想法挺有用的。”阿姆斯特丹回忆。他一贯都是这样轻描淡写。LDF在新奥尔良的迪拉德大学为合作律师们举办了一场研讨会,格林伯格邀请阿姆斯特丹在研讨会上发言。他的发言使在场的所有人赞叹不已。很快,他开始为LDF提供更多的咨询。

阿姆斯特丹对种族问题的兴趣和LDF对死刑的认识一拍即合,相得益彰。阿姆斯特丹主张LDF应该在赫弗朗研究的基础上继续深入。聘请社会学家马文·沃尔夫冈研究南方强奸案的量刑就是阿姆斯特丹的主意。阿姆斯特丹与沃尔夫冈密切地合作,很快就成为最了解种族歧视统计学证据的律师。当第八巡回上诉法院开庭审理马克斯韦尔的上诉案时,阿姆斯特丹理所当然地就成为出庭辩论这个案子的律师。

从LDF的角度看,法庭辩论进行得非常顺利。就在辩论开始之前,布莱克门的一个法官助理悄悄告诉梅尔茨纳和阿姆斯特丹,他的老板“个人非常厌恶死刑,对接下来的几个案子感到很为难”。在法庭辩论中,阿姆斯特丹重点阐述了死刑的歧视性适用问题。布莱克门对阿姆斯特丹提出了几个尖锐的问题,而阿姆斯特丹回应得很好。当布莱克门问阿姆斯特丹为什么他觉得宪法会禁止处死一个强奸了白人女性的黑人男性,而不禁止处死一个强奸了黑人女性的白人男性时,阿姆斯特丹答道:“一旦我们解决了黑人面临的问题,白人面临的问题就会自然而然地解决。”当布莱克门质疑沃尔夫冈的研究规模太小,且不包含来自马克斯韦尔所在的县的任何数据时,阿姆斯特丹指出,统计学方法只要求样本具有代表性,而不要求它具有全面性。“我不得不向他解释他不懂数学这件事。”阿姆斯特丹后来回忆。

阿姆斯特丹的“他不懂数学”这句话的讽刺之处在于,布莱克门曾经从哈佛取得了数学学位。虽然马克斯韦尔案的法庭辩论在LDF看来可能是成功的,但它却使阿姆斯特丹和布莱克门之间的关系变得复杂起来。阿姆斯特丹激怒了布莱克门。从此,布莱克门的个人笔记里开始出现对这位LDF首席律师的一些轻蔑评价。“我大概是离开学校太久了,理解不了这种学者的头脑吧。”布莱克门在读了阿姆斯特丹的一份上诉意见书后写道。在法庭辩论中,他有一次在笔记中抱怨阿姆斯特丹“声音尖细刺耳”,还有一次在阿姆斯特丹发言时随手写下一个词“呕(Ugh)”。但同时布莱克门也佩服阿姆斯特丹。作为法官,布莱克门对每一个在他的法庭出过庭的律师都做了笔记。在马克斯韦尔案的法庭辩论结束后,布莱克门写道:“高个子,28,精明圆滑。”他给阿姆斯特丹的评分是A-。在退休之后,布莱克门对阿姆斯特丹的回忆满是愉悦。

LDF还没有见过这样沉着、冷静又敏锐的律师。因为这次优异的表现,阿姆斯特丹成为废除死刑运动事实上的领袖。此后,他将继续领导这场运动,历经费曼案的胜利和后来推翻了费曼案的格雷格诉佐治亚州案( Gregg v.Georgia )的惨败。在那之后,他又在幕后领导这场运动,持续了四十年。他指挥的这场法律战争,其漫长性和复杂性只有非裔美国人的民权之战可以与之相比。其实,在很多方面,反死刑之战要更加复杂。种族隔离的消除并不容易,但至少布朗案是建立在一个明确的宪法原则之上的,而且最高法院在之前的一些判决中也暗示了它愿意考虑这个问题。阿姆斯特丹和LDF并没有这样的优势。

历史证明,今天还在持续的这场反死刑之战,就像一场军事上的持久战一样漫长、复杂而又令人心碎。这场战役在所有的战场都在进行,从遥远的阿拉巴马州最基层的法庭,到最高法院的神圣殿堂,从联邦层面到几乎每一个州,从大街上到学术的象牙塔。仅学术方面的战役就可以耗费很多人一生的心血,因为反死刑主义者一直在努力收集、整理数据,来回答能够塑造公众和司法机构观点的几个事实问题。死刑有威慑作用吗?死刑的收益是否高于成本?死刑能够被公平地适用吗?

这是一项艰巨的挑战,在美国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没有人觉得它是可以完成的,包括LDF的律师。他们深知要想战胜几个世纪积攒下的判例有多困难。如果阿瑟·戈德堡都没法说服他的同僚,他们又怎么能做到呢?“法律对死刑的接受和死刑的历史动力被看作是理所当然的,”LDF的一位年轻律师杰克·希梅尔斯坦(Jack Himmelstein)说道,“是托尼·阿姆斯特丹的思想和心灵所带来的能量告诉了人们,‘死刑的存在并非必然的’。” F82mPrdlqbn2BZ6xpBC8HkjCVvTjSycgMvegeLq08OMKqrGWeZzfgiK28Dgi4D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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