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商业秘密对于一个企业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一般来说,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护的义务,这一保护义务不来源于任何协议,而是基于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忠诚义务,甚至可以说是一种法定的义务。
为了让这项义务更具操作性,很多企业会选择与员工另行订立保密协议。
1998年下半年,曾在原告厂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被告离开原告厂,受雇于与原告系同行业机械制造的另一机械厂,也从事技术开发工作。不久,原告接到举报,称被告将原告自行研制开发的CAD软件技术泄露给了该机械厂。随后,原告又发现其利用该技术生产的产品在某地区的销售额突然下降,经调查发现,这一地区的市场上出现了与其产品相同的被告所在厂的产品。结合上述情况,原告认为被告泄露了其CAD软件技术,遂以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万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审理查明,原告自行开发的CAD软件技术属商业秘密。被告在离开原告厂前几天,私自将自己掌管的CAD软件拷贝后夹在书中带回家。被告离开原告厂后,随即被其现所在厂聘用,并签订了聘用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在该厂从事和负责技术开发研制工作。但是,被告在原告厂工作期间,原告与被告未签订过任何形式的保密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虽有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事实,给原告带来了商业损失,但被告在原告厂工作期间,未与原告签订过技术保密协议,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原告在知晓这一道理后,向法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法院裁定予以准许原告撤诉。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包括技术秘密和商业信息。
由《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可知,商业秘密并不是用人单位享有的法定权利,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所产生的权利。故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以劳动者泄密为由向该劳动者主张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就应当举出双方所签订的或对该劳动者有约束力的带有保密条款内容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依据作为证据来支持。如果没有这种证据,则即便该争议标的对社会而言,或对本单位的其他劳动者而言可构成商业秘密,也是没有作用的,追索经济赔偿的请求也很可能得不到支持。
1.《劳动法》(2018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
本案的事实告诉我们,虽然说保密义务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但商业秘密并不是用人单位所享有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如果有商业秘密需要保密的,就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否则,即便是劳动者泄密,用人单位也很难追究泄密者的法律责任,挽回自己的损失。
那么,订立保密协议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1.保密协议的订立时间
保密协议一定要在劳动者入职当天,随劳动合同一起订立。
虽然说保密义务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但签订保密协议却不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劳动者必须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很多用人单位要么是不懂得这一点,要么是以前不重视保密协议的签订,等到老板想到这个事情再让HR找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一旦员工拒绝签字,用人单位就会非常被动。
2.明确保密信息的范围
用人单位在约定保密内容时,最好是通过列举的方式列明所有需要保密的内容,否则很容易因约定不明而引发诉讼纠纷。随着企业的发展,保密的内容可能会有所变化,用人单位应及时修改保密内容的范围。
3.哪些人需要订立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保守的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当劳动者能够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时,用人单位就应该与之签订保密协议。
虽然说需要签订保密协议的主体是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而不是普通员工或职工,更不是全体员工。但从安全、稳妥的角度出发,笔者建议将全员纳入保密协议的签订范围,尤其是人员规模不大、管理层级较少的中小规模企业,完全可以在劳动者入职时统一签订保密协议。
4.保密协议的期限
法律对保密协议的保密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是规定劳动者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
因此,虽然说保密义务是基于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的忠诚义务,但它的期限完全可以长于劳动合同。
保密期限具体的约定方法,建议采用以下两种。
(1)约定劳动关系结束后的固定期限内,一般是3~5年。
(2)不规定具体年限,而是规定自商业秘密进入公知领域起,保密义务才告解除。具体文字表述可以为“自双方劳动合同开始之日起至商业秘密信息进入公知领域止”。
需要强调的是,第(2)种无限期的方式,一般的员工可能比较难以接受。同时,企业还应该增加约定:若有关信息进入公知领域,是因员工的过错,则员工不得使用该信息,并应当赔偿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以防止员工故意或过失泄露商业秘密,不正当免除自己的保密义务。
5.约定赔偿金而不是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了员工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违约金。
因此,保密协议中不得约定员工泄露商业秘密时应向企业支付违约金,只能约定由员工赔偿由此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6.无须额外支付保密费
保守商业秘密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是基于劳动关系的忠诚义务,和竞业限制协议不同,订立保密协议并不需要额外支付保密费。
在保密协议中可如此表述:“ 双方在此确认,乙方作为甲方员工,由于甲方已经按时、足额向其支付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乙方对于前述任何甲方商业秘密的保守、秘密信息载体的归还及秘密信息的消除,均为乙方职业道德和忠诚义务的体现,不以任何额外经济报酬的支付为前提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