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司法界出现了不少因劳动合同签名而引发的诉讼案例:一种是劳动者找他人代签名,然后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赔偿;另一种是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实际并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待劳动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后,用人单位为逃避赔偿责任而伪造劳动者的签名。
在这些案例中,最终用人单位败诉的占绝大比例。既然劳动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往往劳动者是有足够把握的,因为只有他们自己清楚劳动合同上的签名到底是不是他自己签上去的。
东莞J公司与唐×富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2013)东中法民五终字第×××号。
J公司主张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一份有“唐×富”签名字样的报关员劳动合同。唐×富否认该签名的真实性,申请笔迹鉴定。2012年8月10日,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给出了康怡司鉴中心〔2012〕文鉴意字第××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报关员劳动合同”中甲方签名处“唐×富”签名字迹非本人书写。J公司认为司法鉴定针对的是签名的鉴定,没有对指纹进行鉴定,是不完整的,但其又明确不申请指纹鉴定。原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表明该劳动合同系唐×富所签,对该劳动合同不予确认,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判令J公司应向唐×富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22 500元。
本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类似的案例近年来出现了不少。现在已无从考证该报关员劳动合同上的签名究竟是劳动者唐×富伪造的,还是用人单位J公司伪造的。法院讲究的是证据,J公司提交了劳动合同,却无法提交该签名系唐×富伪造的证据,导致最终败诉。
2017年,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曾宣判过一起伪造劳动合同的签名然后主张二倍工资赔偿的案例。两名当事人都是以“ 需要仔细查看劳动合同 ”为由未当场签署,在将劳动合同带回家后请他人代为签名,然后将劳动合同交给公司。最终,两名当事人均被控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现实生活中存在“萝卜章”,自然也就存在“萝卜签名”。在温州的案例中,最终用人单位能够挽回损失,是因为第二家用人单位向法院提交了大量的和两名当事人签署劳动合同相关的证人证词及其他证据,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才查明真相。
虽然用人单位最终挽回了损失,但也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其实,此类风险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1)劳动者报到当天,HR将打印出来的空白劳动合同交给劳动者,让他仔细阅看,并让他将个人信息(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可收信地址、电话、紧急联系人等)填写完整,然后交给公司。
(2)HR将劳动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输入电脑,仅将姓名处留空,同时在劳动合同的结尾处注明“ 此合同除签名和日期外,其余内容手写一律无效 ”,然后打印两份。
(3)HR要求劳动者当面检查一遍打印完整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后签名、按手印,公司盖章后一份交由劳动者保存。
(4)劳动者需要骑缝签名和按手印,公司盖章亦需骑缝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