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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就业协议的法律效力及法律风险

就业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俗称“三方协议”。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

就业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凭《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生研究生报到证》)、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近年来,因为就业协议而引发的纠纷甚至是诉讼并不少见。

典型案例典

2014年6月27日,陈某、南京某医院及南京某大学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一份,约定:医院同意录(聘)用陈某,陈某同意毕业后到医院工作。另附加手写部分条款:“①……,②违约责任为5000元人民币”。

7月3日,陈某通知医院另择就业,同时缴纳了5000元违约金,医院当天退还了陈某的就业推荐表。

10月28日,陈某向南京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医院退还其违约金5000元。

11月4日,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以双方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但未产生直接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仲裁处理范围为由,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后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医院退还其违约金5000元。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要求医院退还50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解读案

在本案中,陈某、医院及学校签订的就业协议,系三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手写的违约金条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

陈某未按就业协议履约,而是另择单位就业。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就业协议书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它的主要作用:一方面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另一方面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就业协议书不属于劳动合同(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未实际建立劳动关系),通常被视为普通的民事合同。因此而产生的争议或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也就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而适用于《民法典》。

关联法条关

《民法典》(2020年颁布)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防范要点

若因就业协议书产生纠纷,不仅可能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更为重要的是会打乱用人单位的招聘及经营计划。为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预防法律风险。

1.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进行校招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和财力,毕业生的违约(爽约)行为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在培训服务、竞业限制方面约定违约金,但就业协议书引发的纠纷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所以,可以在就业协议书上对毕业生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通常不得超过5000元)。

2.明确解除协议的情形

普通的民事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解除,就只能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来解除。但要依照法定解除权来解除就业协议书,证据要求很高,为此,我们要充分利用合同的约定解除权。

在就业协议书中我们可以约定,如果毕业生存在以下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协议,且无须承担违约金。

(1)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内不来用人单位报到的;

(2)在报到时尚未取得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

(3)在毕业离校前升学、入伍或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

(4)有伪造学习、实习、社会实践、社团任职经历等欺诈行为的;

(5)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犯罪的;

(6)体检不合格的。

3.明确约定就业协议书在报到后即失效

就业协议书中往往会约定一些待遇方面的内容,但在毕业生实际报到后,若用人单位发现毕业生的实际能力并不匹配,就需要变更待遇。因此,可以在就业协议中约定,该协议在报到后即失效,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重新商定,以最终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 gvG3oKly9w2SRnWplszP65sy2TeGd6rhUMdkA89UgT3X7vmy0uGNXK6XTO9mZD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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