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工资,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严格来讲,是一定要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但是,大部分用人单位都有自己的绩效考核方案,也就是说,工资并不是一个非常确切的数值,而是会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表现和业绩有所浮动。那么,究竟应该如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呢?操作不当又会带来什么法律风险呢?
2017年3月,孙某通过应聘进入A公司担任程序员一职。双方订立了期限为2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在劳动报酬这一项,填写的是试用期为每个月8000元(税前),试用期满后为每个月10 000元(税前)。
2017年8月,A公司开始推行绩效考核。虽然公布了绩效考核方案,但该方案并未让孙某及其他员工签字。随后的8月和9月,孙某均因为绩效考核扣分而被扣发了800元和1000元的工资。
2017年10月10日,孙某在领取了9月份的工资后,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以A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补发被扣的工资1800元,并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仲裁机构在审理后做出裁决,支持了孙某的诉请。
在本案中,孙某与A公司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了工资的发放标准。后期A公司公布了绩效考核方案,但并未让孙某签字确认,可视为是A公司的单方面调薪。A公司根据绩效考核的评分而扣发孙某的工资,是不合法的做法。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
(六)劳动报酬;
……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一方面,虽然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但劳动合同中不约定劳动报酬或不写明具体的数值,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有效性。
另一方面,如果企业执行浮动工资制,让员工多劳多得,就能够调动员工的劳动积极性,这对企业和劳动者都是有利的。
那么,我们究竟该如何约定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条款呢?
(1)在劳动合同中只写明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或奖金根据考核情况而定,这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具体文字表述可以为,“ 基本工资××元/月(试用期××元/月),绩效工资及奖金按公司绩效考核方案执行 ”。
(2)在劳动合同中不写明具体的工资数值,具体文字表述为,“按公司绩效考 核方案执行 ”。
(3)绩效考核方案(绩效协议)需要员工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