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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劳动合同条款缺失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劳动部门也有通用的劳动合同版本,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使用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吗?缺乏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是否就一定无效了呢?

典型案例典

2016年5月,王某与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是操作工。劳动合同约定了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等条款,但是没有约定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必备条款。2017年3月,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确认劳动合同无效,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理由为: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缺少《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仲裁委员会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案

本案中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只是缺失了部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这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两个概念,不符合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况。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中未载明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公司也不能掉以轻心,同样也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联法条关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防范要点

劳动合同的条款包括法定条款(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没有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无效,但用人单位还是需要尽量确保必备条款的齐全。

需要强调的是,用人单位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不以文本的名称作为判断依据,而是以其具体条款来判断。即便该文本的名称是“劳务合同”“用工协议”“务工协议”等,但只要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尤其是试用期、工资、社会保险等条款),依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反之,即便该文本的名称是“劳动合同”,但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上述必备条款,依然有可能被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认定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 cw9bNugzabBJ+LLfvuaZYXnfrR1PY9N0pBtAXAlOQJqSXg2o9lKZTwVSxcHw1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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