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几个志同道合的朋友一起创业,已经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但是,公司的股东尤其是小股东,是否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呢?
高某与几位朋友共同投资组建了A公司,高某作为该公司股东之一,出资额占公司投资总额的20%,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几位股东占投资总额的80%。高某在A公司负责销售工作,每月领取5000元工资,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半年后,由于A公司经营状况不佳,高某退出股东身份,并向A公司提出赔偿在职期间5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A公司应支付高某5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的股东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二倍工资。
这起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刚成立的小微企业,基本都存在用工不规范、内部制度不健全的情况。
在本案中,高某作为公司股东之一,同时也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受A公司管理,其所从事的销售工作也是A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故,仲裁委员会认为,高某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公司股东,又是公司的员工。作为公司股东,其权利和义务受《公司法》的调整;作为公司的员工,其权利和义务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高某与A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A公司就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1.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如前所述,股东的身份是双重的,基于企业员工和劳动者的身份,就必须和普通员工一样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所以保险起见,即便是股东,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一律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还有几种特殊的情况需要说明。
(1)如果小股东是分管人事行政工作的,则符合“对公司劳动合同的签订负有管理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即便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主张二倍工资赔偿。但需要有相关的证据,比如,股东会议决议上载明,某某小股东分管行政人事,等等。
(2)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大股东,通常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也无须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