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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重要区分:割裂的“个体”与关系性构成的“个体性”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明晰性,亦为了防范对于我们提出的“个体”乃是其诸关联之次级抽象这一观点常见的根本性误解,我们需要诉诸一个区分,即区别基础个人主义及其数量上割裂的“个体”与前文介绍的杜威论述的独一无二的“个体性”。平实地说,上述区别体现在此二者之间:作为分离割裂的“事物”或“对象”的“个体”,以及作为关系性构成的独特“叙事”或“事件”的“个体性”。我们已经论述了儒家的人是由其诸关系构成的,或用葛瑞汉的话来说,他们是诸关系的诸种模式,当此种关系模式缺失,那么儒家之人就并不存在。我们的许多对话者针对上述主张会有一种常识性的直觉,它源自于此种假设,即根据定义,人必须具有自主的、统一的、独立的身份认同。在他们看来,儒家这种弥散的、关系性的人之观念,缺乏一个上位的、实质性的自我来支撑,威胁着人们对自己人格完整和独特性所具有且必须具有的重大承诺。而我们则认为恰恰相反,较之未经反思的、常识性的割裂个体观念,正是关系性构成的人之理念具有更强的整体性与独特性。

当实体存在论作用于我们饱满的直觉,自我同一的重复性本质或者说形式(eidos)界定着个体以及作为整体的物种,这意味着某个类别中的所有成员从根本上、本质上讲都是一样的,不同之处仅仅是偶然附带的。我们可能还记得,在亚里士多德的时代,此种分类性思维将种族与性别上的差异本质化、自然化,从而制造了一种持续到现代的歧视意识。虽然我们的常识可能还有着此种特定所指,但那种关于严格同一性的相同的存在论观念却以一种当代的、更加自由的包装继续存在着:例如,谈及所有的人在法庭上的法律地位,其惯例是,所有人无论其在性别、世代、种族、宗教、阶级等层面的偶然性,至少在法律面前都是人人平等的。在此基础上论述我们的许多不同之处充其量不过是基于共有的、本质的相同性之上的偶然属性,那么这将导致我们的独特身份认同和人格完整性大打折扣。

然而,关系性构成的人之模型断言我们每个人彻头彻尾都是不可被模仿的诸多重要而具体的关联之系统,并无任何假定的共有本质。在此基础上,它将进一步宣称,类别中的成员的共性依赖于重叠的关联与复杂的类比,而非任何严格的同一性观念,并以此提倡一种催生更强意义上的独特身份认同的人之理念。

因此,当我们在前文中声称“个体”是一种次级的抽象之时,我们需要排除存在于如下两者之间的可能的含混不清,即大多数版本的基础个人主义都预设的那种抽象、派生的割裂“个体”,与我们视为定义儒家之人的具体的、第一级的关系性构成的“个体性”。这二者之间有重大的不同。前者是对割裂“个体”进行的次级的、形式上的抽象:比如被剥离情境的“罗思文”所具有的无关乎种族、性别或时代的形式上的法律地位,他作为又一个独立自主的个体,在此基础上与其他众多独立自主个体达成法律契约。后者是关系性构成的独特个人所拥有的第一级的“个体性”,比如有且仅有的唯一的罗思文,这个我们都深爱的绝无仅有的杰出卓越的人,他的复杂的爱默生式的身份认同通过他谱写的独特的典范性人生叙事被终其一生地塑造着。

宣扬角色内在联系与人际关系的学说并不意味着忽视特定具体个人的独特个性,相反,它主张个性非但不排除这些关联,实则是在这些构成人的焦点性身份认同的诸多关联中实现的品质的一种发用。罗思文之所以是罗思文,在于他活出的众多角色,在于他与每一个交往的人的互动关系中所实现的品质。在这些关联中我们成为他自我身份认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正如他是我们自我身份认同的一部分一样。这里我使用好友罗思文举例是因为,尽管他已经令我们惋惜地驾鹤仙去,但作为一位拥有不凡事业并对许多人产生过电照风行般影响的人物,他真真切切地与我们同在,持存于我们之如何继续展开自我的生命历程之中。换言之,罗思文这样的人是独一无二的焦点事件(focal events),在其继续生长的历史中被关系性地界定着,而不是被圈限成孑然独立的个体性实体。总而言之,为了表述“个体”的两种不同含义,我们需要区分作为第一级具体现实的儒家之人所具有的关系性构成的“个体性”,以及作为从现实中引申出来的次级抽象这种割裂的“个体”。 ihz8591IAExBrOlBkSjbT79b/Y8wrL5Grl28jWDu4O+Cgdmu7fQFlFJmXVhWe75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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