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举时期,中国历史上的选官制度经历了西周的世袭世禄制、秦朝的军功封爵制、两汉的察举制和魏晋的九品中正制等四个大的时期
。隋代实现大一统后,随着门阀贵族的渐次崩溃,为加强大一统的集权统治,把地方官员的选任权收归中央,隋文帝于开皇年间废除九品中正制并开始分科考试,隋炀帝于大业元年又设进士科,将科举分科取士的模式固定下来,中国古代社会从此进入了进士时期,但这并不代表中国真正地进入科举社会。钱穆先生在《中国历史研究法》中提到,“科举进士,唐代已有。但绝大多数由白衣上进,则自宋代始。我们虽可一并称呼自唐以下之中国社会为‘科举社会’,但划分宋以下特称之为“白衣举子之社会”,即‘进士社会’,则更为贴切。我们亦可称唐代社会为‘前期科举社会’,宋以后为‘后期科举社会’”
。沿用此说,人们往往把唐以后的古代社会称为“进士社会”或“科举社会”,说明隋唐和两宋的科举制度有较大差异。明清时期,科举制发展至鼎盛后,开始由盛转衰,最终落寞退场。根据科举制度发展的历史演变以及特征,我们将隋朝科举初创至清末废止的约1 300年历史大致分为前期科举、中期科举和后期科举三个阶段。
科举虽创于隋朝,但因国祚太短导致隋科举制并未得到充分发展,沿至唐朝,科举制度迎来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黄金期。唐科举历经太宗、武则天、玄宗三朝,其制度得以全面确立并在全国广泛推行。唐代的科举制在很多方面都有创举性,如考试由政府出面招考并定期举行、考试科目和内容的确定、考试资格和程序的设立、考试监管与录用的制度等,这些选拔人才的考试要素,基本都源自唐代,考试的许多规定和办法直接为后世承袭沿用,历代王朝竞相在考试至公的制度建设方面对其发展完善。
第一,从考试科目和内容上来看,唐代科举主要分为常规性选人的常举与选拔特殊人才的制举两大类。二者在考试内容、生源和方法上有较大区别。常举每年定时定科目考试,其固定性的科目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算等50多种,其中数明经、进士两科是常举里最主要的选人科目,唐高宗以后又以进士为贵。秀才一科因对考生的治国素养要求极高而渐被废止。明经重在考察帖经、墨义等识记类知识,层次较低,因而考取相对容易。进士科重策试和诗赋,又以文学才能见长,难度较大,因而含金量较高。制举是由皇帝亲自主持的补充性考试,概因选取非常之才以备常举选人之不足。武则天长安二年(702)增设武举,多从长垛、马射、步射、平射、筒射、马枪、翘关、负重、身材等方面进行考核。科举的生源主要来自生徒和乡贡两个大类。生徒是在各个地方学馆学习经考试合格的国学生,乡贡主要是指自学成才者向各个州县投牒自举,申请参加考试的平民士子。
第二,从考试管理体制来看,唐代形成了地方和中央两级考试制度,即由州县乡贡考试和中央尚书省省试组成的两级考试制度,将前朝的地方荐举统改为资格考试的方式,无疑推动了科举考试至公制度的全面建设。州县乡贡考试称为解试,尚书省考试称为省试或礼部试。常科登第后,只具备做官资格,尚不能直接授官,必须经过吏部考试即选试这个过程,只有合格者才能授予官职,这成为唐时期进士入仕前的必经之路。唐代官员任用实行举、选分离(选士和任官制度的分离),相较于前朝察举制“士之被举未有不入官者”是一个重要进步,这种“选士”和“选官”分而治之的模式,标志着科举取士走向了专业化。
第三,为规范公平取士,唐代在科举考试公平上推行了一项重大创举,即实行了锁院制度
,以防范考官之间徇私舞弊。与此同时,唐代省试开创了科举考试的复核制度,加强了对考试结果的监管,使得考试一步步向规范化迈进。这些制度都为后世所续用,并为宋代科考殿试的产生奠定了基础。虽说科举制度在唐代基本定型,但入仕为官并非全然由科举成绩决定。唐代选拔人才的制度当中,尚保留了前代察举制度的部分旧制,采取公开推荐人才的通榜之法对考选人才进行补充,如“行卷”和“公荐”,像韩愈、李绛、崔群和王涯等名家高官都是通过这些途径脱颖而出的。虽说考试和推选的结合,体现了唐代不拘一格选拔人才的灵活性,但正因为举荐背后所依附的家世、门第等先赋资本在唐代取士中的优势依然强劲,阻碍了科举革新不断追求公平的探索,也不利于真正的寒门庶子进入朝廷参政议政,而这又为宋元时期真正取消公荐等制度,最大化地向寒俊布衣开放创造了条件。
科举经过隋唐奠基,历经五代十国,中间虽偶有中断,但在进入宋代后已成为中国古代社会政治生活的组成部分。两宋继续推崇尊孔崇儒的伦理政治,在官学与科场展开了关于经学与诗赋孰轻孰重的较量,其中,以王氏新学与程朱理学之争为盛,最终程朱理学被奉为正宗的官方哲学而统治了南宋文教领域,并延续到元代。宋元时期的考试取士日益走向规范化、程式化和刚性化,人才选拔的客观标准越来越凸显,这一方面有效抑制了道德选人背后的请托之风,另一方面又为平民知识分子步入上层社会参政议政疏通了晋升通道。两宋时期的科举制度总体呈现出不讲门第高低、不论贫富差距、不看职业出身的特点,通过广泛吸纳新鲜的政治力量扩大政权的社会基础,形成了“取士不问家世”的良好风尚。较之隋唐,宋元的科举大体同唐代一样设有常科、制科和武举,但在形式和内容上进行了若干项重大改革。
第一,考试科目设置上,宋初沿袭唐代科举旧制,科举以诗赋取士为主。宋初历经太祖、太宗、真宗三朝改革,确定了宋代科举的基本格局,科举追求至公的制度体系建设得以体现。随后的几次改革逐渐加大了经学在科举中的比重,但科举之诗赋取士与经义取士之争在宋代长期成为争论的焦点,前后历经多次调整,没有常制。神宗年间,科目改革上的重要事件是王安石推动熙宁变法,独存进士科,专用经义科代替诗赋科,从而形成了北宋经义进士科的独尊地位。哲宗元祐年间,恢复经义、诗赋二科取士之制,后又再罢诗赋科,多次循环往复,最终在南宋时,确定了两科取士制度为定式。此外,北宋熙宁、崇宁年间先后两次兴学,确立了太学舍选制度,实行三舍法,试图开拓一条相对独立于科举的新的选士途径,这体现了当时的科举与学校教育之争,在当时影响较大。元代科举从废到兴是元代历史发展中的大事件。元代科举因易朝停废了数十年,终在元仁宗延祐二年(1315)恢复科举取士,史称“延祐复科”。科举的此次复兴在仿唐宋旧制的基础之上,尊崇朱熹之学,明确了以程朱理学著述为考试标准。这一变化奠定了程朱理学的官方正统学说地位,并对明清两朝科举取士内容的标准化改革产生了深远影响。
第二,考试管理制度上,更加注重规范化和程式化管理。其中,殿试制度和封弥誊录制度是宋代科举考试的两大创制。一方面,改革科举程序,实行殿试制度,由皇帝亲自主持,对吏部奏名进士进行复试,将选士大权直接控制在皇帝手中。如宋太祖于开宝六年(973)建立了解试、省试、殿试三级考试制度,变进士及第为天子门生;英宗时期定为每三年举行一次考试,科举考试三级制管理遂成形,并为后世沿袭。另一方面,北宋在禁止行卷、公荐举子应试的同时,又于太宗朝雍熙二年(985)实行“别试”制度,对与考官有亲戚关系的举子另列考场考试,提倡公平竞争。同时还严格了贡院管理,考生入场前需进行搜身检查,防止夹带舞弊。为进一步提升考试的客观性和公平性,太宗朝淳化三年(992),首次在殿试实行糊名考校,尔后推广于省试和解试,将所有考生姓名和籍贯加以密封。真宗朝又采用誊录制度,组织专人将考生试卷誊录后再送考官评阅,意图杜绝作弊的可能。以上制度延续至南宋并进一步完善,这些做法从考场设置、考场纪律、回避制度、改卷阅卷和防范假冒请托等方面加强了对科举考试全程的规范化监管,在形式上越来越趋于制度化和公平化管理。
第三,考生来源上,不断增加科举录取名额和途径,在限制士家子弟的同时广开寒俊仕进之途,进一步扩大了应考范围,形成了相对公平的铨试制度。科举录取的名额大幅增加,科举在形式上实现了最大限度的公平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唐代科举请托权门、徇私舞弊的弊病,使得出身庶族的寒俊之士能通过考试获得更多入仕参政的机会,社会上下流动以及开放化程度得以增强。如真宗大中祥符八年(1015)礼部放榜,合格进士者竟无一人以权门显名;到了仁宗朝,13榜进士中,竟有12榜进士第一名出自平民布衣之家
。在科举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读书应举的人数相应增加,学校教育大幅度发展。南宋时期科举名额按照人口比例比北宋还多,特别是偏远落后的岭南地区的文化教育得到了较大开发。
科举发展至元朝,一度被废长达数十年,后在元仁宗时恢复。元代科举中落一方面与初期少数民族汉化的程度有关,更为深层的原因则是游牧文明和农业文明的冲突。科举在元代中期的复兴则反映了两类文明的彼此包容与融合。总之,元代科举的复兴既承袭了宋代科举的特点,又有自身的创举。元代科举对于促进民族融合和文化交流是有所裨益的,更为重要的是,元代科举把程朱理学作为官学,将考试范围限定在“四书”里,对后世明、清两代程朱理学在科举考试中的独尊地位产生了深远影响,元代科举朱子儒学的定式化导向,为明清科举后来走向僵化埋下了隐患。
明清科举发展相当完备,中央政府对科举的推崇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这一时期的科举制度,以规范化的“四书”“五经”作为考试的统一教材,以八股文格式作为应试的标准文体,以严格的糊名与防弊制度作为录取的保障,不仅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消除地方差异,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阶级地位的限制,扩大了统治基础,为国家选拔了大批有才干的人,促进了社会流动,增强了各民族对中央政府的向心力。科举在明朝时期趋于规范化和成熟化,发展至清朝则走向单一化和程式化,最终因考试内容和形式过于僵化,开始由盛转衰,选拔人才的空间急剧窄化,无法继续担负为封建帝国选拔精英人才的职能。在世界近代化转型过程中,科举制遭遇了千年未有之大变革,西方新的政治制度、机构组织以及文明形态对传统中国帝制后期的政治权威以及价值信念造成了严重的冲击。由于面临内忧外患,维新运动的尝试归于失败,清末新政也只不过是一场穷途末路式的垂死挣扎,终究无法逆转危局,连同数千年的帝制王朝一起走到了尽头。但这一时期的科举又经历了基因突变,既缔造了盛世,又遭遇了衰败,有几个重要历史事件贯穿其中。
一是明代开科取士经历了曲折。明太祖朱元璋一朝选拔人才有荐举、科考和国子监培养三种途径。值得注意的是,对明中后期以及清代产生重大影响的科举考试,在明初的推行并非一帆风顺,从洪武三年(1370)推行,于洪武六年(1373)停废,再于洪武十七年(1384)恢复,停废长达10年之久。朱元璋在新建政权后以科举制并未达到“务求实才”的效果将其废除,改以旧制依赖征召和举荐选才,但因举荐缺乏客观标准而无法甄选出有真才实学之人,又将科举复归。为了解决洪武初期朝廷用人不足的问题,一改士人隐逸山林的风气,明太祖于洪武三年(1370)规定:“使中外文臣皆由科举而进,非科举者毋得与官。”
提出做官需先通过科举考试加以鉴别,科举遴选人才的作用得以发挥。实际上,明以前也有过废科举的记录,但多是在战乱年代。政局动荡,偶有中断也是正常之举,即便是蒙古族人建立的元朝,科举中断时间最久,也是汉蒙文化的碰撞和差异所致,毕竟两种文明的交融发展需要时间。明朝前期开科取士的曲折,虽是中国科举发展史上的一个小插曲,但由立到废再到立的过程显然是经过统治者多次考量、反复验证后的结果,这说明科举制自创制起,它在古代选官制度上的技术优势已无其他制度能替代,更体现出科举在强化专制统治上的独特价值,也注定了明清科举制度的定式化走向。从此,科举在此后的500多年间虽历经修补但再无停废之实,直到清末积弊难返,彻底退出中国历史舞台。
二是明朝科举发展进入定型化阶段。第一,在考试层级管理上,明代科举在宋元基础上,实行了童生试、乡试、会试和殿试的四级考试制度
。无论基于通说的四级,还是五级的创举,这一考试体系的建立都充分说明明朝科举考试走向了定型化发展。层级选拔制度的确立,提高了考试选拔人才的难度和规范程度,对选才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标志着科举制度的成熟。第二,科举定型化发展的另一个表现在于洪武十七年(1384)确立八股文为官方考试文体,直接将科举试文推向程式化和格式化。八股文在北宋创制之始只是科举制度中的一种考试方式,但明朝中后期其逐渐固化为科举考试的专用应试文体。它有严格的应试程序和写作程式,考生必须遵守字数和声律的要求,讲究代圣人立言。清八股文体的产生,既促成了这一时期科举发展的繁盛,又迫使科举步入了僵局。八股文早期确实为明朝选举了有用之才,发展到清朝则逐渐固化,考试方法越来越注重死记硬背,考试内容越来越窄化,使得科举选拔优秀人才的功能不断减弱,更为严重的后果是导致了世人知识结构的僵化,抑制了学术思想的创新,因此最终走向衰败。
三是科举与学校教育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明清儒学的理学化发展强化了科举和学校教育的理学倾向,进一步确立了经义在科举和学校教育中的统摄地位。唐宋时期,学校是与科举取士并行的选官途径,学校和科举的关系,与学校的盛衰兴废密切相关。宋时推行变法兴学运动,扩大太学规模,广纳读书士子,在太学创立三舍法,欲以学校养士代替科举取士,科场取士悉由学校升贡,后又不得不恢复科举。南宋时官学衰微,书院进入鼎盛时期。这种情况发展到明清,“科举必由学校”,即凡是参加科举考试者,必须经过学校的培养,科举由此成为选官制度的主流。这一政策导向带来了明代学校教育发展极盛的一面,科举与学校教育的关系较之前代更加紧密,科举制度对明清学校的发展影响也就越来越大。但其弊端是学校完全沦为科举的附庸,成为科举考试的预备所或养成所。在这种情况下,学校与科举的兴废盛衰融为一体,一旦科举不再需要学校,学校也随之衰落。更为严重的后果是学校就此失去了发展的独立性,无论官学还是府州县学,其教学方法与考试内容都高度雷同,共同服从于科举考试这个总指挥棒。从唐初选官之途为科举取士与学校取士二者并行,到宋代科举取士悉由学校升贡的三舍法改革,再到明代科举取士必由学校一途,学校与科举的命运捆绑得越紧,就越难以挣脱,发展至清末,要推广学校就不得不停科举,最后各种旧式学校在废科举后难以独存,终被新式学堂所取代。
科举制度从初创奠基、改革定制、发展完善到由盛转衰,其发展历程本身就是一个复杂且艰难的探索过程。纵览千年历史沿革和发展脉络,可以对科举制度的发展特征予以概括。有学者从制度建设的角度回顾了科举制度发展的全过程,发现科举制度具有全面性、持续性、规范性和适应性四大特征
。全面性是指为保证科举制度的有效实施与顺利运转,科举制自初创以来就涵盖了考试科目的设定、考生资格、考官选任、考场管理,以及从命题、阅卷到录取等多项事务的管理规定。持续性是指科举制度在科目发展以及防止舞弊等考试建设方面的持续改进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规范性主要指考试机构、各级考试时间和形式以及考试管理制度的日趋程式化和制度化。适应性是指科举制度在面临朝代更迭、王朝对峙、军阀混战,以及少数民族政权统治等复杂历史变迁时,依然能延续不断,在传承中所表现出的强大包容性以及融合能力。
中国科举从隋唐奠基到清末废止,既保持着一般制度发展的普遍规律,又有着自身独特的发展特征。具体表现为四个特性:一是政治导向性,主要针对科举考试的目的而言;二是历史继承性,针对科举考试的内容和形式而言;三是相对独立性,针对科举考试的功能而言;四是规范性,针对科举考试的运行管理过程而言。
科举制发展的政治导向性是指考试选士的目的性与政治性的高度捆绑,越来越服务于“学而优则仕”的政治伦理功能。自从西汉确立了一套以儒家德治为正统思想的文教政策以后,学校教育便形成了服务于官方意识形态的传统。这一传统不断将养士和选士吸纳进皇权的控制之下,强调教育的政治伦理功能。科举制将儒家思想推向科举后,儒家思想成为历代社会备受推崇的官方意识形态。科举制利用考试不断强化官方的意识形态,将“学而优则仕”的教育思想制度化,建立效忠于皇权的职业官僚队伍,使士子们专心从政治国,为朝廷效力。因此,科举成了维护大一统皇权的儒学考试制度。唐朝颁布《唐礼》和《唐律》,《唐律》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将儒家的伦理道德思想法典化,为儒家思想作社会正统思想提供了法律保障
。这就决定了所有举子要参加科举考试步入仕途,就必须从小苦读儒家经典,研习儒家学说与孔孟之道。参与科举考试的整个过程,实际上就是一次接受效忠于皇权制度的教育过程。
科举运行千年之久,其间不断有改革之声,历朝历代尝试各种方法对其修补完善,为方便中央对人才的管理,科举考试在形式和内容上一变再变,导致考试科目和考试形式逐渐趋于单一,如考试科目从唐时期的多科并举到独尊经义进士一科,考试内容从唐时期的经史子集到明清的程朱理学,考试方式从不拘定式到专以八股程式取士。这些变化透露出一个共同特点,即为简化人才的选拔程序,官方越来越倾向于追求选拔过程的可操作性和可控制性。明清以八股文取士即官方追求考试操作形式化和技术化的例证。然而,随着考试八股标准化取士的深入推进,八股真正的利好在于为考官提供了出题和阅卷的方便,看似降低了考试成本,提高了考试效率,但却不利于考生的发展,不仅框定了举子们的思想,禁锢了他们的言论,更不利于国家选取可用之才。科举的革新本是应时代之变重新赋予制度新的活力,真正发挥选贤任能的作用,但此时科举制度改革之目的已不再是满足国家对人才的实际需求,而是一味地寻求程式化的操作模式和简易化的程序运作。当考试效率优先时,公平性的探索就此被搁置,技术理性超越了价值理性,实为本末倒置。总的来说,科举管理操作的简单化是唐宋以来科举发展的一个总趋势,其内在推动力是官僚政治追求操作简单、管理方便的本质规定性
,究其根源,这一要求的产生,则是由中央高度集权统治的政治需要决定的。
科举制发展的历史继承性表现为在以时间为坐标轴的科举史上,科举作为古代选官制度的典型代表,在历史进程中通过因袭、替代和创新等多种形式不断完善和发展,它没有因朝代的更替而出现大的变化,反而表现出制度的自我调适性和自我完善性。科举创制有其重要的社会基础和历史必然性。隋唐科举制的奠基上承两汉察举制的分科举人,脱胎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九品中正制。可以说,察举制是科举制的前身和母体
。它们在维护封建王朝集权统治的政治目标上高度一致,都是为国家选拔贤士以弘扬儒家正统伦理、维持社会秩序稳定,但在选人的具体标准和实践操作方法上却发生了新的变化,在制度衔接上明显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和继承性。
这种继承性一方面表现在取士科目的演变上。汉代实施常科(如孝廉、茂才为汉代察举科目的典型)和特科(如贤良方正、明经、明法等)分科分途取人,按照科目要求定期地或不定期地向朝廷举荐合乎相应标准的士人。察举诸科中形成了“论轻重以贤良为重,论得人以孝廉为多”的说法。汉初察举不用考试,后为提高举人质量,实行察举与考试相结合的制度,特举之人由皇帝亲自加以策试,其他由郡国岁举之孝廉、茂才等要在公府进行复试。东汉阳嘉改制后加大考试占比,凡察举之人,皆要经过考试,通过后再录用,形成复试制度,在察举制度上所做出的分科举人与察举考试举人改革已经包含了科举考试制度的雏形。魏晋与南北朝时依然沿用策试取孝廉之法,考试制度得以延续。隋代改变了先前的制度,设立明经和进士二科,并以“试策”作为常科取士。隋唐进士科在内容上对前朝的秀才科有一定继承,唐代进士科和明经科的重轻,正如前代秀才与孝廉之重轻
。唐代在常举和制举的基础上又创立了武举,发展并完善了科举制度。宋代废除公荐制度,录取全凭考试成绩;熙宁变法废明经诸科,独存进士科,专以经义论策取士,后又经多次改革,将诗赋进士和经义进士两科确立为定式。元明清三代沿袭宋制,但科目有所调整,最后进士科成为科举唯一的考试科目。
另一方面,这种历史继承性还表现在对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选士的持续优待上。汉代实行察举制度,东汉和帝“抚接夷狄,以人为本”,采取优待边缘州郡进仕政策,规定“边郡口十万以上,岁举孝廉一人;不满十万,二岁举一人;五万以下,三岁举一人”
。这说明汉时期就非常重视边疆民族地区的政治和文化统一,“对后来唐代科举按州、府、道大小定额解送及明清实行分区定额取中的制度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开科举制在边疆民族地区的实践之先河”
。唐代科举考试实行解额制度,考虑了地域间文化、人口和地缘的差异,同时对直接控制的民族地区,如湖南、贵州、广西等地区,均分配科举名额并设科取士,对笼络天下士人、促进国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这一时期还出现了诸藩属国及吐蕃等地的子弟前往长安太学求学的盛况,较好地推动了民族交融和汉文化的传播。宋代在延续推行解额制度的同时,高度重视边远民族地区科举取士的推广,给予少数民族考生一定的政策照顾,不仅为其提供参加考试的盘费资助,还专门将西南地区的会试科场设在四川,避免云南、贵州等地考生长途跋涉,使全国各地的士子都有机会平等地参加科举考试。随着科举规模的扩大,明清时期为平衡南北取士,开始分南、北、中卷,或分省录取,清代将其细化为分省录取之法,保证文化、经济最落后的省份依然有少量科举名额。以上这些政策的流变与创新具有时代上的延续性和继承性,一方面能够尽可能地选拔出各民族的优秀人才以备中央任用,另一方面又体现出朝廷对边郡老百姓的特别关怀。究其根本,这些举措都是基于王朝对区域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的考量,也是科举在追求程序公平的同时维护政权稳定的政治需要。
科举制发展的相对独立性是指科举无论是作为一种政治形态还是文化形态,其生成与发展都有自身的必然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始终以考试为核心,并高度维护政权统一。科举是一种文官考试制度,但又不完全是考试制度,它还和古代教育制度密切相关。科举是集古代官僚制度和古代教育制度于一体的人才选拔制度。自科举考试代替举荐制以后,它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源源不断地向统治集团输送有才干的官僚人才以维护政权的稳固性。因此,科举出现的直接目的即在限制和打压贵族阶级特权的同时,为统治阶级建立绝对效忠于皇权的职业官员队伍。科举制作为封建国家选官的考试制度,其背后的政治伦理功能,在王朝更迭、权力交替的历史演变中一直未曾改变,始终发挥着促进专制政权稳固和大一统的保障作用,这表明科举考试制度的政治功能具有普适性。这种普适性使得科举在唐代以后一直保持着强大的历史惯性和必然性,周而复始地走上庙堂之巅,成为皇权统治各个阶层的有力工具。
科举制虽历经千年沧桑之变,几经中断,但历朝历代皇帝都不敢或者都未能改变其宗,即使是少数民族统治者也积极融入汉文化的学习当中,纷纷采用科举考试作为选士之法,并将其发展成为维护儒学经典权威的文教制度。从始至终,科举制犹如一个巨大的磁铁,表现出强大的向心力,即使帝王们历经千帆,仍旧无法抵挡住科举制的“诱惑”。科举制发展所蕴藏着的这种稳定性与规律性不以个人主观意志为转移,表现出与不同文化形态高度的同化和融合。即便是农民起义军建立的政权,如明末李自成的大顺政权、清代洪秀全建立的太平天国政权也都实行了科举制
。尽管科举制度在社会历史进程中不断被修正、改进和完善,最终退出历史舞台,但其考试机制的内核和至公的精神还是得以绵延永存,并被今天的高考制度所继承。考试脱胎于科举制度,又在科举废除之后发展成为现代社会选拔有用人才的重要手段,表现出某种长期性。科举制的相对独立性表明它的生成与发展有其社会历史条件和经济基础的支撑,始终保持着一种历史发展的必然性。科举发端于隋唐不是偶然的,也不是人们主观意志任意选择的结果,科举制背后所依附的专制体制和权力结构为其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制度基础,使其在千年的运作过程中保持着相对独立的发展。
科举制发展的规范性是指科举制度在体系建设和运作层面所表现出的标准化管理和精细化操作,以及在各项防范作弊和保密制度建设中越来越明显的程式化和稳定性管理。科举考试涉及考试与考场管理、考生资格认定与报考流程、考规制定以及出卷、阅卷、录取等诸多环节。在其形成与完善过程中,防弊措施的改进一直是科举制度建设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无论是防范考生一方的舞弊,还是抑制考官一方的结党营私,都显示出制度设计者对考试至公理念的追寻。因此,历朝历代为防止科场舞弊推出的那些趋于程式化和严格化管理的考试制度规则最能体现科举制规范性的特点。
自科举创制起,制度设计者本着“一切以程文为去留”的基本原则,倡导公开竞争,择优录取,一直致力于对科举取士过程公平性的探索。为了确保这种形式上的平等,中央政府总是想方设法以有限的资源最大限度地保障各个地区人才选拔的机会均等,通过制定一系列详尽而又严密的考试管理制度与考试运行规则,严防各种科场内外的徇私舞弊和请托贿赂行为,不断为科举考试在全国性资源分配过程中的合法性提供道义性支持。科举考试在不断自我完善的过程中,逐渐演变为统治者笼络人心、稳固政权的有力政治手段,也成为增强民族凝聚力和中华文化认同感的黏合剂。
第一,确立分级考试制度。唐高祖时期初步形成了地方州县的乡贡考试和中央尚书省省试两级考试制度,将过去的地方举荐变为乡贡一级的资格考试,在中央省试一级考试中最终选拔出优秀人才,实现了察举制向科举制的转变。即使在进士、明经科具体的考试科目上,唐代也实行三场考试制度[明经科依次考帖经、口试和时务策;进士科依次考策问、帖经、杂文(开元后杂文改为诗赋,并将诗赋置于第一场考试)三场],逐场逐级以定去留,加大考试选拔的淘汰筛选力度。唐代地方和中央分级考试制度的确立,对提升科举考试的公平性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宋代在此基础上创立殿试制度,发展为三级考试制度,元代将唐宋礼部省试改为会试,明、清两代又在元代的基础上细化为包含了童生试在内的四级考试制度,从制度层面保证了科举考试的公平公正。
第二,规范考官和考场制度管理。为保证取士的公平性,唐代不断加强考试程序管理、明确评判标准,采取了各种反舞弊、反徇私的措施。玄宗时科举主管部门由吏部改为礼部,科举考试机构与知贡举独立,选士和选官分途而治,标志着科举选士制度从官员铨选机构中脱离出来,取得了相对的独立性,这是科举制度向规范化发展迈进了重要的一步
。玄宗时还实行了中书门下省对考试的复核制度,构建了对礼部知贡举主司的监督机制,为宋代殿试的出现奠定了基础。当时对于主考官在录取过程中的舞弊行为缺乏相应的制度防范。为此,唐代实行了礼部贡院锁院制度,禁止主考官在贡举时期与外界沟通,这对于防范以权谋私与重申考场清明起到了积极作用。北宋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套完整严密的锁院制度,为明、清两代沿袭。
第三,严肃科场纪律,加强对舞弊行为的防范治理。因唐代保留了“公荐”和“通榜”制度,使得科场之外的请托关照之风盛行,妨碍了考试的公平。宋时期对科举考试进行了改进和完善。先是太祖下诏禁止“公荐”举子应试,后有太宗实行“别试”制度,规定与举子有亲戚关系的考官须回避,以加强考场的纪律管理。太宗和真宗年间又先后实行了“糊名考校”和誊录制度,前者将试卷封印糊名,为后代考试匿名评阅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后者安排专人将试卷重新誊抄,使得考官既不知考生之姓名,也不能辨别出是何人的试卷,二者的有效结合在考试技术层面极大地杜绝了考官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明清时期,考场纪律极其严格,防范考场作弊的措施更是周密至极。为进一步提升科举考试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一方面对舞弊官员实施下狱、充军乃至腰斩等处罚,对考生实施了历代以来最严格的搜身检查;另一方面又设置八股取士制度,将八股文作为专用文体和定式加以推广,科举由此被八股文裹挟长达500多年之久,不断陷入封闭和僵化之局,终于在追求公平的道路上因为太过注重形式上的公平而失去了铨选官员的制度优势,背离了“唯才是举”的终极目的。总之,宋元以来的科举考试,从确定考试科目、设置考题、批改阅卷到录取选任的全过程,都由朝廷里掌握行政权力的大臣一手操控,即使实施了糊名、誊录以及极为严苛的科场纪律管理,这些至多对一般举子和下层官吏的舞弊行为发挥一定的约束作用,终究缺乏充分的权力制约和行政监管,这种约束力难以触及专制王朝的实际掌权者,尤其是身居朝廷高位的上层官僚。
●清代 江南乡试监临关于规范交卷秩序的告示
●清代 乡试考场纪律奏折
●清代 乡试巡防饬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