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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监察制度是如何运行的

张晋藩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是产生于中华民族文化土壤中的一项制度,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智慧和创造力。它经历了悠久的发展过程,形成了完整的制度和严密的法律规范。它的任务就是维持国家的纲纪;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监察机关处于权力制衡的位置,使国家机器得以正常运行;监察机关又以弹劾“官邪”作为重要的职掌,以确保官僚队伍的素质。

由于监察主要以官员为对象,因此在官僚制度取代世卿制度以后,监察制度才获得了独立的发展。监察所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凡属立法、人事、行政、经济、军事、司法、文教、礼仪、祭祀等均被纳入监察的职掌范围。正是由于监察机关对于国家的稳定起着一定的作用,因此历代统治者均极为重视。直到晚清官制改革时,都察院仍存而不废,甚至孙中山建立民国时也吸收历史经验,以监察院作为五院制的国家构成。

战国:御史负责监督百官

战国时,韩、赵、魏、秦、齐等国的御史既是国君左右记事之官,也负责监督百官的言行。《史记·滑稽列传》中淳于髡说:“执法在旁,御史在后,恐惧俯伏,不敢放量饮酒,不过一斗径醉矣。”说明御史已经具有察官的权威。

秦朝:设立监察机关御史府

至秦朝,中央设立监察机关御史府,执掌典政法度,举劾奸邪。御史执行公务时“皆冠法冠”,以示执法不阿。

汉朝:监察机关自成系统,职权不断扩大

西汉御史台虽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但在法定的官僚系统中地位不高,隶属于少府,御史中丞品秩不过千石。但由于御史台设于宫内,接近皇帝,职权却很显赫。至东汉,御史台逐渐脱离少府,发展成独立的监察机构,地位也随之提高。每逢朝会,御史中丞和尚书令、司隶校尉设有专席,称为“三独坐”。

两汉监察机关活动的重点是监察地方,这和汉朝推行“强干弱枝”的政策是分不开的。汉武帝时曾将全国划分为十三部监察区。各部置刺史一人,为中央派出的常驻监察官。部刺史根据汉武帝手订的“六条问事”,监督郡国守相(二千石)专恣擅权及与地方豪强势力勾结,有违犯者,按“六条”治罪。

在汉朝监察活动中,司法监察列为重点,朝廷选派明法律者充当治书御史,“凡天下诸谳疑事,掌以法律当其是非”。有时,皇帝还特派绣衣直指御史与州郡官共同审理大案。

汉朝监察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自成系统,标志着封建监察制度的发展。监察机关通过对官吏的监督,加强了国家机器的效能,因而职权不断扩大。

魏晋南北朝:御史职权继续扩大,御史人选较严

魏晋南北朝时期,御史中丞已拥有“震肃百僚”的权威,“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南梁张缅为御史中丞,号称“劲直”,梁武帝曾请画工画其像于台省,以示褒奖,以励当官。北朝适应加强专制主义的需要,改御史中丞为御史中尉。“出入千步清道,与皇太子分路,王公百辟咸使逊避,其余百僚,下马驰车止路旁,其违缓者,以棒棒之。”

不仅如此,还允许御史风闻言事,而无须实据,显示了职权的扩大。如果百官有罪,御史失纠,则要免官。为了发挥监察机关的职能,御史的人选较严,大士族不得担任御史中丞,以防止株蔓相连,徇私枉纵。但在中国特有的门阀政治时代,士族把持朝政,监察官很难行使职掌,有些严于职守的监察官也很难久留于任。如南朝刘宋六十年间,历任御史中丞者五十三人,“校其年月,不过盈岁”。

▲南朝梁武帝曾请画工为御史中丞张缅画像,以示褒奖,以励当官。梁武帝(464-549年),即萧衍,南朝梁的建立者,502-549年在位。图为大约绘于清末民初的绢本绘画册页《历代帝王真像》所载梁武帝真像。

唐朝:封建监察制度定型,设置谏官组织

至唐朝,封建监察制度已经定型,形成了“一台三院”的体制。台为御史台,是中央最高监察机关,以御史大夫为长,“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有权弹劾百官,参决大狱,监督府库支出等。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台院,设治书侍御史六人,职掌纠弹中央百官,参加大理寺审判和推鞫由皇帝制敕交付的案件。殿院,设殿中侍御史四人,职掌纠察朝仪。察院,设监察御史十五人,其中三人分察六部,余十二人,根据地方十道监察区,分巡地方州县。三院既分立,又互相配合。唐睿宗在论及监察机关的重要性时说:“彰善瘅恶,激浊扬清,御史之职也。政之理乱,实由此焉。”

为使纠弹准确,唐中宗时下诏:“每弹人,必先进内状,许乃可。”在推行封建法制而为史家所称道的唐朝,监察机关对京内外各级官吏进行监督、纠弹,“颛举不如法者”,“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实质上是依法对有罪官吏进行起诉,表现了司法监察的发展。

唐朝还发展了汉朝以来的言谏制度,设置了谏官组织。谏官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国家的政策、法令、措施、制度,如认为不妥,有权向皇帝言谏和封驳。就是说,皇帝也要受到谏官的某种监督,这是唐朝监察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由于规谏和封驳着眼于国家利益,保证了皇权的正确行使,因而为皇帝所接受。唐太宗就以能纳谏而为史书所称道。

宋朝:监察机关制度化,皇帝钦点监察人选

宋朝监察机关的地位有所提高,其活动进一步制度化。表现为由皇帝亲自掌握监察御史的任用权,废除了唐朝宰相对于御史的任用权和荐举权。凡是经宰相荐举为官的或其亲戚故旧,均不得为御史。此外,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为御史,以保证御史具有实际的行政经验。宋朝也允许御史“风闻弹人”,且不一定要有实据,奏弹不当也不加惩罚,从而助长了御史弹劾权的滥用。

元朝:中央最高军政长官需接受御史台监督

元朝建立以后,为了监督汉官和控制地方,除了中央御史台,还在江南、陕西两地设立行御史台;同时,派出肃正廉访使监察地方,握有法律内和法律外的权限。《宪台格例》最后一条规定:“该载不尽应合纠察事理,委监察并行纠察。”元世祖曾经表达他对监察机关的倚重:“中书朕左手,枢密朕右手,御史台是朕医两手的。”这也说明,中央最高的军政长官也要接受御史台的监督。

明朝:设立都察院,推行御史巡按地方制度

明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太祖朱元璋深知官吏贪渎、危害百姓是元末农民大起义的起因,因此对监察机关十分重视。他说:“国家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纲纪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由于明朝废除了宰相制度,提高了六部的地位,为了加强对六部的监督,专设六科给事中负责专掌对六部的监察。由此,科道合一,废止了言谏制度,反映了专制制度的强化。

明朝还广泛推行御史巡按地方的制度。“巡按御史”是皇帝的代表,权力极大,“大事奏裁,小事立断”。

清朝:都察院下设五城察院,监察法规十分详备

清袭明制,以都察院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地方督抚也带左都御史衔,负责监察地方。清朝于都察院下设五城察院,由都察院派出巡城御史,是集监察、行政、司法于一体的基层监察机构。

由于清朝专制主义极端发展,监察官多不敢言事,唯恐受到谴责。例如,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上谕中说:“近时言官奏疏寥寥,虽间有人奏而深切时政以实直陈者甚少。”乾隆五年(1740年)上谕也说:“科道为朝臣耳目之官……乃数年中条奏虽多,非猥琐陋见,即抄袭陈言,求其见诸施行能收实将近者何事乎?近日即科道官敷奏者,亦属寥寥,即间有条奏多无可采。”

可是有的御史就是因为直言上奏而受到申斥和惩罚。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御史周照的条奏中提到:“行政急于观成,必条理繁多,法令严密,承于下者转得以空文相应。”结果触怒乾隆帝,严行申饬:“试问今日之行政,有视昔加严者乎,繁者何条,密者何令?”

值得提出的是,清朝的监察法——《钦定台规》十分详备,为同时期世界其他国家所未有。

启示:强化规范监察法规,严格选任监察官员

总括以上,封建时代的监察机关是国家机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权之所以不断扩大,是因为它对维护国家的统治,发挥官僚机构的职能,提高官吏的素质与吏治,贯彻既定的方针政策与法令,保证国家机器的运转,起着一定作用。因而才有“政之理乱”系之于监察职能发挥的观点。

监察官作为皇帝的“耳目之司”,官品虽卑,但职权极重。位卑,便于皇帝控制;权重,是源于“代天巡守”。正因为如此,监察官的选任标准极为严格。

首先,具有清正刚直、疾恶如仇的品格。其次,需要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非科举正途出身,不得任用”,而且考选合格后,还须经过试职,才得实授。明成祖曾明令吏部:“御史为严耳目之寄,宜用有学识通达治体者。”再次,需有地方实际工作经验,而且年龄适中。为官有瑕疵者不得为监察官。最后,京官三品以上及督抚子弟也不得考选监察官。

封建时代的监察官,除依据国家法律行事以外,还有专门的监察法。从西汉时的“六条问事”到清朝的《钦定台规》,辗转相承,不断丰富,成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监察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监察官的职掌范围、活动规范、行使职权的方式方法,以及违法制裁等。

综观中国古代监察历史的发展,无论是制度的建构,监察法律的制定,监察官的人选,巡按地方的司法监察,弹劾违法失职的官吏与提起诉讼……都说明它是防止官吏贪腐的一道防线。它所积累的成功经验,具有历史借鉴的意义。

本文发表于2017年1月16日《北京日报·理论周刊》文史版,
原题为《“政之理乱”系于监察》,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5iIiUzc5mWlh5bg66JR6FFMFGrWg8GGJc8igYVWhi31oc1L9WkKlfpLRR6S7Cql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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