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狱龟鉴》一书,最早应见于宋人晁公武《郡斋读书志》所载:“《决狱龟鉴》二十卷。右皇朝郑克编次。五代和凝有《疑狱集》,近时赵仝有《疑狱事类》,皆未详尽,克因增广之。依刘向《晏子春秋》,举其纲要,为之目录。分二十门,计三百九十五事。”其后,宋人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载:“《折狱龟鉴》三卷。承直郎开封郑克武子撰。初,五代宰相和凝有《疑狱集》,其子水部郎和㠓续为三卷,六十七条。克因和氏之书,分为二十门,推广之,凡二百七十六条,三百九十五事。起郑子产,迄于本朝。”由此可知,此皆一书二名,作者郑克为宋朝开封(今河南开封)人。
“折狱”一词出自《尚书·周书·吕刑》:“哀敬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孔传云:“当怜下人之犯法,敬断狱之害人,明开刑书,相与占之,使刑当其罪,皆庶几必得中正之道。”决狱、折狱,皆为审理、裁决案件之意。龟,龟板。古代以烧灼龟板,观其兆纹以决疑难;鉴,古代铜镜,察照人物,以整衣冠;龟鉴,即借鉴。顾名思义,《折狱龟鉴》就是审理案件的借鉴之书。据宋末元初人刘壎所著《隐居通议》卷三十一记载,宋高宗绍兴三年(1133),降《恤刑手诏》,“戒饬中外,俾务哀矜”。郑克依据五代和凝、和㠓父子所著《疑狱集》,分类增广,补录了宋徽宗大观、政和年间的故事,又分别加以按语论说,撰成《折狱龟鉴》一书,为审理案件的官吏提供借鉴。此书大约成于南宋绍兴三年(1133)之后。
《折狱龟鉴》的作者郑克,《宋史》无传,存世的史料亦不多见。清人朱绪曾在刊刻宋本《棠阴比事·跋》中引用刘壎《隐居通议》卷三十一说:“‘高宗绍兴三年,降诏恤刑,戒饬中外,俾务哀矜。时有承直郎郑克明,为湖南提刑司干官,因阅和凝《疑狱集》,易旧名曰《折狱龟鉴》。’刘起潜称为郑克明,知克字克明。吕成公《方元恪墓志》:‘女孙婿迪功郎,建康府上元县尉郑克。’是曾由县尉而为干官。其本贯开封人,南渡因徙家焉。”近人余嘉锡《四库提要辨证》据宋彭百川《太平治迹统类》卷二十七考知,郑克于宋徽宗宣和六年(1124)登沈晦榜进士。综合上述资料(《郡斋读书志》《直斋书录解题》,朱续曾、余嘉锡所考),可知作者郑克,字武子(天海按:此取《直斋书录解题》说),一字克明(元人刘壎《隐居通议》说),生卒年不详,宋开封(今河南开封)人。北宋徽宗宣和六年(1124)登进士第。南宋初,历官迪功郎、建康府上元县尉、承直郎、湖南提刑司干官。仅此而已。但通过对《折狱龟鉴》的内容和按语分析,可知郑克长期任职州郡以下地方官吏,后又专职提刑司干官,对于历代史传和狱政都有广泛的了解与深刻的认识。他通过亲身参与大量的办案实践活动,结合自身悲天悯人的儒家情怀和卓具才识的见解,采录和编撰了继《疑狱集》后又一部案例选编论集。
《折狱龟鉴》成书当在宋高宗绍兴三年(1133)降《恤刑手诏》之后,与郑克同时代的晁公武《郡斋读书志》载录此书有二十卷本;其后不久,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载录此书有三卷本。晁公武、陈振孙为先后同时代人,皆言郑克之书“因和氏之书,分为二十门,三百九十五事”。既然郑克是因和凝父子三卷本《疑狱集》推广而作《折狱龟鉴》,那么陈振孙所说“《折狱龟鉴》三卷”应该符合实际。晁公武所说“《决狱龟鉴》二十卷”,很可能是因“二十门”而误。南宋景定二年(1261),亦陈振孙去世之年,赵时橐为《折狱龟鉴》刊本所书之词,很可能就是为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所录之本所题。元朝至元十九年(1282)虞应龙为《折狱龟鉴》所作之序,则知此本与赵时橐题词之本同出于南宋宜春郡斋所藏旧版。
元明之际,陶宗仪撰有《说郛》一百卷,其中卷九十八采录《折狱龟鉴》一卷二十条。这二十条文字与四库本略异,但不录郑克书中按语。陶宗仪所据或是元朝至元十九年(1282)虞应龙所序之元刻本,但此本与宋刻本今皆不存。
今所见明刊本,有明隆庆四年(1570)刊本和明万历怀庆府张泰徵刊本(国家图书馆有存)。据明万历二十三年(1595)张徵泰刊本,《折狱龟鉴》分为上下二卷,只保存了《释冤》《辨诬》《鞫情》《议罪》《原贷》五门,凡一百二十三条,显然这只是一个不足原书二分之一的删节之本。
明《永乐大典》抄录《折狱龟鉴》所据之本,有可能就是虞应龙所序之元刻本,因而虞应龙所序才能流传至今。到了清代,完整的《折狱龟鉴》宋元明刻本皆已不存。清乾隆时修《四库全书》,四库馆臣从《永乐大典》中录出此书,厘定为八卷、二十门。据《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所言:“今世所传锓本,只存五门,余皆散佚。惟《永乐大典》所载,尚为全书。而已经合并原书,二十卷之界限不复可考,谨详加校订,析为八卷。卷数虽减于旧,其文则无所缺失也。”知《永乐大典》所载是为完本,但因“已经合并原书,二十卷之界限不复可考”,故《四库全书》录出后析为八卷,仍分为二十门,凡二百六十二条(包括所附一百二十二事),总计三百八十四事。《四库全书·子部法家》刊载《折狱龟鉴》之后,清嘉庆张海鹏《墨海金壶》本、清道光钱熙祚《守山阁丛书》校本、瓶花书屋本、海昌许裢刊本、《丛书集成》本等,都出于四库本这一系统。现存的明、清两种版本系统,明刊本显然不是足本,《四库全书》八卷本虽然从《永乐大典》中录出,但是与宋人书录所载略同,应该与明修元刊本《折狱龟鉴》差别不大。
《折狱龟鉴》最初的体例虽然现在无从知晓,但仍可以从书中郑克的按语或注文得知。
关于全书各门所录案例与事件的时代顺序,作者说,为了便于读者观览阅读,二十门所载之事,都以时代先后为序,有的也以相同类似的事连在一起。参见本书卷五《察奸》7·14条《俞献卿察色识奸》题目注文:“凡一门之事,虽皆以时代为次,抑或以事类相从,庶便于观览。”对于主案各条所附之事,即随主案之事而行文,有的以后事证今事,有的以古事说明今事。其时代先后并无固定之例。参见本书卷六《核奸》8·7条《张式穷究杀妻案》按语后注文:“凡附著之事,或以后证前,或以古明今,随事变文,无定例也。”
至于二十门的主辅地位与先后次序,作者也是有合理安排的。他以《释冤》《辨诬》《鞫情》《议罪》《宥过》《惩恶》《严明》《矜谨》八门为主,而以《察奸》《核奸》《擿奸》《察慝》《证慝》《钩慝》《察盗》《迹盗》《谲盗》《察贼》《迹贼》《谲贼》等十二门为辅,且此十二门是特地为《惩恶》门做说明的。他认为,古人惩治奸、慝、盗、贼四种犯罪,以严正明察为主,以悯恤慎重为辅。并引用《周易》说:“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因此序列此四种的案例在《严明》《矜谨》二篇之前。参见本书卷五《察奸》7·22条按语。
由以上可以推知,晁公武《郡斋读书志》所说“《决狱龟鉴》二十卷”,很可能是“二十篇(门)”之误。而且可以大胆推测此书宋本原作上中下三卷,上卷为《释冤》《辨诬》《鞫情》《议罪》《宥过》五门,《惩恶》门以下十三门为中卷,最后《严明》《矜谨》二门为下卷。这样庶几与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所说“《折狱龟鉴》三卷”相吻合。
《折狱龟鉴》虽然堪称经典,但由于它是古代案例专书,宋元版本早已不存,《永乐大典》所载原本亦不能见,故古人校勘此书者绝少。清代从《永乐大典》录出后,亦无人专门整理研究。今人校释、译注《折狱龟鉴》全书的也不多。其选译本有四种:王兰升的《折狱龟鉴选译》,群众出版社1962年出版;王庆西的《折狱龟鉴选译》,西南政法学院图书馆1980年印制;杨奉琨的《折狱龟鉴选》,群众出版社1981年出版;文古和齐欣的《折狱龟鉴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86年出版。其全译本有五种:李鹏程的《折狱龟鉴译注》,中国刑事警察学院1985年出版;刘俊文的《折狱龟鉴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出版;孙一冰和刘承珍的《白话折狱龟鉴》,警官教育出版社1994年出版;白焕然的《折狱龟鉴译析》,北京燕山出版社1997年出版;孙杰和王莹主编的《折狱龟鉴文白对照》,远方出版社2005年出版。以校释命名的,只见到杨奉琨的《折狱龟鉴校释》,复旦大学出版社1988年出版。在上述几种书中,刘俊文的《折狱龟鉴译注》和杨奉琨的《折狱龟鉴校释》二书颇具参考价值,但也存在一定疏漏与失误。
鉴于我国古代法制文献整理不如人意的现状,以及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迫切需要,笔者不揣冒昧,应中华书局之邀,参考前贤时彦著作,对《折狱龟鉴》进行精心校勘,审慎注释,扼要题解,通畅译文,撰写前言,力争为广大读者提供一个前所未有的、有利于阅读理解与参考研究的读本。
本书原文以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为底本,以清道光年间钱熙祚《守山阁丛书》校本、中国书店影涵芬楼《说郛》(百卷)本参校。原本中,小字注文大多为郑克自注,亦有《永乐大典》编修与四库馆臣按语及注文,现均以小字照录。惟郑克自注较易区别,而后者今已无从辨识,故在校注中以“天海按”略加区别。原书正文之后郑克所加之“按”,与正文同字号排出,本书仍从其旧。
本书校注包含校勘与注释。凡是原文(注文、按语)中有明显讹误者,皆校改后说明依据;繁体、俗体、异形字等,直接改为当前通用字,不出校;其他不影响文意的异文皆不出校,亦不轻易改动。本书注释以疑难字词(加汉语拼音)、人名纪传、地理变迁、典章制度、职官沿革、法律术语、市井方言、艰深事典为主,力求言简意赅,凡查无实据者阙疑待考,不迂回曲解。为省却翻检之劳,除少数地方使用“参见某处”外,注释一般不避重复。
《折狱龟鉴》原书以八卷为次,拟名二十门为目录,而正文中各门又以案主姓名为篇目,极不便于阅读与查检。为利于理解原文与查检案例,本书概括原文各篇内容,将原文姓名篇目扩充为七字短语拟作题目(各篇所附之事不另拟题目),分列于原目录各门之下;并为全书总目录依各门类篇目统编序号。各门中存目无文之条,皆依原列姓名为目而不另拟题目。
本书依原本八卷二十门原目撰写题解,总括各门内容、事典渊源、积极意义、历史局限,为读者提供阅读与参考的门径。
本书译文对正文、郑克按语、原注之文皆以今文全译(四库馆臣个别按语与注文除外)。译文以直译为主,意译为辅,力求信达雅。
四库本原文录有元至元十九年(1282)虞应龙序,并将南宋景定二年(1261)赵时橐所书置于全书之末作为跋。本书以时代先后为序,依次列赵时橐书、虞应龙序、《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余嘉锡《四库提要辨证》作为附录,并加以注释、译文,以利阅读、理解或参考、研究。
据初步统计,笔者在校勘方面校出错讹字45处,补正脱文482字,移正内容错位10处。另外,据《说郛》本所录二十条,亦校勘异文65处。这些都是此前所有版本与校释、译注本未能发现与董理的。
比如5·7条《马亮尽心理赔案》“常州之吏”以下郑克按语74字,5·10条《姚涣发奸不受赏》郑克按语181字,13·12条《何中立穷治释囚》郑克按语78字,四库馆臣皆漏录。笔者皆据明万历本、钱熙祚《守山阁丛书》本径补。又如6·1条《李崇》(袁君正一事附),四库本误录在5·10条《姚涣发奸不受赏》之后,使文意、内容抵牾;5·10条《姚涣发奸不受赏》文末“涣”以下10字,明万历本、四库本均误作注文,7·18条、7·20条、8·9条也有四处正文误录作注文,笔者皆据史传及本书文例移正。
沈括《梦溪笔谈·杂志二》卷二五云:“宋宣献博学,喜藏异书,皆手自校雠。常谓校书如扫尘,一面扫,一面生。故有一书,每三四校,犹有脱谬。”这是沈括记载宋代藏书家宋绶对校勘书籍不易的感慨,说明校勘书籍必须精心细致、反复推敲,不然难免错讹。故笔者在《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之后,特意选录了余嘉锡关于《折狱龟鉴》的《四库提要辨证》一文。然而此不足千字之文,竟然亦有五处明显错误。在“考克登宣和六年沈晦榜进士,见宋彭百川《太平治迹统类》卷二十七。至其里贯仕履,则朱绪曾考之甚详。《开有益斋读书志》卷四《棠荫比事·跋》云:‘客又问撰《折狱龟鉴》之郑克’,余应之曰:元刘壎《隐居通议》云‘高宗绍兴三年,降诏恤刑,戒饬中外,俾务哀矜。时有承直郎郑克明,为湖南提刑司干官’”这一段文字中,“沈晦”误作“沈诲”,“卷二十七”误作“卷二十八”,“客又问”脱“又”字,“湖南”误作“湖州”;后文“益州推官桑泽”仍依四库本误作“益州推官乘泽”。这些如果不是校排手民之误的话,享有古典文献学大家盛名的余嘉锡,不当有此疏漏与讹误。此例亦足以说明校勘之不易。
为帮助读者深入阅读理解原文案例与按语,笔者针对全书二十门标题逐一撰写题解。根据各门内容,解读案例渊源,分析其积极意义、历史局限,为读者提供参考与研究的门径。
当然,拙著中的疏漏与失误亦在所难免,期待方家不吝赐正。
《折狱龟鉴》共选录主案二百六十二条(其中重出无文十八条,皆以姓名列目),附载一百二十二事,总计采用三百八十四事(天海按:这与陈振孙所言“凡二百七十六条,三百九十五事”略有差异),分列为二十门。全书所列案例文字简略,作者对所有主案基本上都加了按语(仅有十八条未见按语)。按语中不仅附载同类案件,而且进行分析和评判,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与认识。这应该是最能体现作者法治思想和具有积极意义的部分。案例大多在一二百字左右,最少者不足百字(不足百字者有二十条),最长者也不过六七百字(五百字以上者仅十八条)。按语的文字也因事而异,最长的竟有一千一百多字,最少者不过二三十字。如卷一《释冤》门1·4条《辛祥察色获真凶》,主案只有九十字,因附记十三事,按语就多达一千一百多字。
四库馆臣将此书二百六十二条析为八卷,不尽合理。窃以为,如果以全书内容分析,可以视为三大部分,以合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所录,亦可分为上中下三卷。《释冤》《辨诬》《鞫情》《议罪》《宥过》五门可为上卷,《惩恶》门以下十三门可为中卷,最后《严明》《矜谨》二门可为下卷。
第一部分,包括《释冤》《辨诬》《鞫情》《议罪》《宥过》五门(即原书一至四卷),共选录主案112条,其中重出无文1条,附51事,共162事。
前《释冤》《辨诬》二门以辨别冤假错案为主,选录主案65条,其中重出无文1条,附38事,总102事。
四库馆臣将《释冤》一门析为二卷,分为上、下,而且列于卷首,由此可见《释冤》一门在全书的重要地位。《释冤》门选录主案40条,附31事,共71事,是全书采用案例最多的一门。从冤案类别来看,大多为当事人被诬陷后遭受酷刑拷打,被迫认罪判为死刑的;也有狱吏为塞责邀功,草菅人命而胡乱判案的;还有证据不足,草草结案的;以及官吏徇私诬陷、知法犯法、官吏与盗贼勾结所造成的冤案。
总之,本门所列主案,主审者多为州县官吏,皆廉洁奉公、断案严谨、明察释冤,在史书上大都享有清正廉明的声誉。如1·5条《李崇设计辨诬告》,就是一件较为复杂的诈死诬告案。一般而言,平反冤狱,推翻他人审理的错案还不算太难,难的是推翻自己亲自处理的案件。这不仅需要有冷静、清醒的头脑,更要有无私无畏、面对事实的决心和勇气。本案的主审官李崇就是这样的人。他不被原告所设骗局所迷惑,也不听被告自供招认而轻率定案,而是勇于怀疑原案的疏漏及可疑之处,采用巧妙的手段暗中侦察,以证实他严密而合理的逻辑推理,从而查实案情,避免了一件冤案的发生。
本门所附31事,多选与主案类似之事,以正反对照,配合按语,突出作者的思想观念。对各门主案所附之事的采编,作者说:“凡附著之事,或以后证前,或以古明今,随事变文,无定例也。”如1·2条《曹摅为孝妇雪冤》所附“于公孝妇雪冤”之事,就是针对历史上著名的“东海孝妇”冤案,并以此反衬曹摅为孝妇雪冤的可贵。而1·4条《辛祥察色获真凶》中竟然附载13事。据作者按语说:“盖察狱之术有三:曰色、曰辞、曰情。”在这里,他首先强调审察案件应该掌握三种方法:一、察当事人神色表情;二、察涉案当事人与相关证人陈述之词;三、察本案全部事实情节。其次,当供词与案情确有冤枉而所追查的现象又处于疑似之时,不能以现象作为事实定案。最后,要坚持为疑案、冤案申诉。作者这种思想不仅体现在《释冤》门中,也贯穿于全书之中。
《释冤》门中,也有涉及迷信、怪异之说。如1·3条《苻融占梦擒真凶》就是以测字解梦来破案的。故作者在按语中说:“古代查案也有多种方法:占卜、算卦、怪异,都是尽心于此。真心诚意怜悯无辜,一定能够获得神灵暗中佑助。”可见其主旨还是在于“真心诚意怜悯无辜”。又如1·2条《曹摅为孝妇雪冤》所附“于公为孝妇雪冤”之事,“太守竟论杀孝妇,郡中枯旱三年”,后任太守祭祀孝妇之坟便“天立大雨”,都曲折地反映出当时人们对昏官、冤案的痛恨,对无辜冤死的孝妇深切同情。
特别难能可贵的是,本门所选案例中还体现了作者对弱势群体的同情与关怀。如1·39条《王罕为疯妇伸冤》与1·40条《沈括记哨子诉冤》两案。前案是因为小妾谋夺年迈无子女正妻的合法财产,正妻多次投诉得不到审理,因此愤怒怨恨而精神失常。主审管王罕为她公正审理此案,并把家产归还给她。后者是哑巴受到伤害不能自诉其冤,主审此案的官吏通过听其吹哨子为之辨明冤情。所以作者在按语中说:“疯病之人为人们所忽略,哑巴之人为人们所鄙弃,他们有冤不能申诉,这也是很可怜的。所以著录这两件事,使尽心办案的官吏能够引以为戒。”在千年以前的封建时代,这种在法制上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极为可贵的。即使在今天,也无疑为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辨诬》为《折狱龟鉴》第二门,选录主案25条,其中重出无文1条,附7事,共31事。从内容上看,《辨诬》实际上也是《释冤》门的延续。
辨诬,就是辨明诬蔑、陷害,辨明伪造的事实与虚假不实的谎言。在历代现实社会中,有些人会为了达到个人目的,或者为了转嫁罪责,而诬告陷害无罪之人。主审官吏如果可以深入查究案件事实,秉公执法,就能够辨明是非曲直,使受诬之人解脱冤狱。
作者在2·24条《毕仲游犯怒辨诬》的按语中说:“诬告有难于知晓的,有容易知晓的。智慧不足就会有所困惑,因而对难于知晓的就不能辨别明了;勇气不足就会有所畏惧,因而对容易知晓的就不敢辨别明了。如果不能辨明,又何必责备;如果不敢辨明,这就确实可以责罪。”这里把诬陷“不能辨明”与“不敢辨明”解析得十分清楚。不能辨明诬陷,有可能是因为案情复杂,智慧不足,不必苛求;而不敢辨明诬陷,则是出于私心,勇气不足有所畏惧,这就应该责罪。
作者还认为,只有广闻博见、深入考察、见义勇为,不被欺瞒迷惑,才能精通辨明诬陷的方法。而这也正是“辨诬”的基本素养与最重要的态度和方法。例如丙吉就是所说的广闻博见的人(见2·1条《丙吉验子判遗产》),孙亮就是所说的能深入考察的人(见2·3条《孙亮破鼠屎查诬》),苻融检验当事人奔跑而获得案件实情(见2·4条《苻融验奔跑辨诬》),他们都可以说是观察深刻而辨别明析案情。如果诬陷并非难以辨别,但迫于威势又不能拯救,就只有勇于坚持正义的人才能够做到辨明诬陷,寒朗就是这样的人(见2·2条《寒朗廷诤为辨诬》)。单孟阳审理贪赃受贿案,不逢迎御史中丞旨意(见2·23条《单孟阳抗上辨诬》);毕仲游办理抢劫案,不畏惧大帅发怒(见2·24条《毕仲游犯怒辨诬》);这些都是所谓见义勇为的执法良吏。
第三门《鞫情》、第四门《议罪》,此二门选录主案37条,附11事,共48事。
“鞫情”,即审讯案犯、彻底追查案件实情。“议罪”,即论定罪名、裁量刑罚。从司法意义上讲,鞫情与议罪就是彻底查明案件实情,全面分析案件事实与证据,并根据案犯危害社会罪行的大小、情节的轻重,以确定适用的刑罚。总之,此二门强调落实涉案人员,认定事实与证据,论罪量刑与处罚判决,都应该寻究本源,有所依据,或轻或重,必须依法裁决。
作者认为鞫情之术,有正有谲。所谓正,就是以正当的手段来查实案情,落实证据,获取人犯供诉,然后审核定罪;所谓谲,就是使用巧妙的诈谋手段,设计使狡猾顽固的罪犯自行暴露,落入法网接受制裁。如果精通这正、谲之术,更有助于查证落实案情。那些依靠严刑拷打、刑讯逼供的官吏,乃是不学无术的昏官庸吏。
对于那些生性顽劣、不惧拷掠、抵死不认罪的案犯,也可以用善待的方法,和颜悦色地引导他招供;或者击中其忌讳,使之悚然畏服而胁之。所谓胁之者,不必是考掠惨酷,而是抓住案犯的弱点或者心中的畏忌。有些案件的情节、事实并非难于查证,而是因为有上司胁迫,或者有相关者的利诱,企图改变案件性质。能够在权势威胁下而不为之改变的人,才可谓勇敢。如果没有仁义,又无勇气,那就会被威胁利诱所牵动而改变案件实情。
所以作者引用《尚书·吕刑》说:“非佞折狱,惟良折狱。”就是说不能用那些奸佞小人、昏官庸吏来审理案件,只能选用那些优秀的官吏来审理案件。这种观念至今仍然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议罪,就是定罪量刑。在《尚书·虞书·大禹谟》中有舜帝与皋陶的一段对话:
帝曰:“皋陶!惟兹臣庶,罔或干予正。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皋陶曰:“帝德罔愆,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舜帝对皋陶说:“皋陶!这些臣子庶民,没有人干犯我的政令。由于你担任我的士师,明确运用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刑罚来辅助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五种伦常教育。期望于我的政事大治,使用刑罚的目的是期望能够不用刑罚,使人民都服从正道,这就是你最大的功劳啊!”皋陶回答说:“舜帝!您的德行没有过失。以简而易行来要求臣下,以宽容仁慈来治理民众;刑罚不牵连子孙,奖赏却延及后代。无论多大的过失犯罪都给以宽赦,无论多小的故意犯罪都处以刑罚;罪有疑似的就从轻发落,功有疑似的就从重奖赏;与其杀害无辜的人,宁可放过不守常法的人。”
这可以说是我国法制史上最早关于刑罚的终极目的与议罪量刑最有价值的文献记载了。从中所体现的“刑期于无刑”、区别过失与故意犯罪、疑罪从轻、不杀无辜的原则,至今仍然具有指导司法实践的积极意义。
“议罪”的关键在于依据法律定罪量刑。如在4·25条《陈巽依法律论罪》中,按察官有意加重案犯刑罚,曹掾承意,舞文成之。陈巽说:“非罪,杀人以法,与杀人以刃无异也。”他坚持论罪如律。所以作者按语说:“舞文巧诋,入人之罪,君子不为也。而利诱之,势胁之,能不失其守者,难矣!巽岂不谓之贤乎?”
第五门《宥过》选录主案10条,附2事,共12事。
如果说“鞫情”“议罪”是依法从严惩治故意犯罪,那么“宥过”则是宽恕或赦免过失犯罪。古人将犯罪分为故意和过失两大类,这二者必须严格区别对待。《尚书·大禹谟》说:“宥过无大,刑故无小。”即过失犯罪无论多大也要实行宽赦,故意犯罪无论多小也要用刑罚惩治。在《议罪》门中已有不少案例体现了这种司法精神。
其实,在办案实践中,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宽宥案犯的罪过,给予从宽或者从轻处罚。
如本门5·1条《陈矫上表赦孝子》,对犯了宰杀耕牛罪的人,因为他是出于孝心,为了祈祷父亲病愈而为,所以陈矫上表为之请求赦免。又如本门5·3条《王承送书生归家》,书生违犯宵禁虽然是轻罪,但如果王承为了树立威名而坚持查办,违犯宵禁的书生又岂能得到宽恕,还被护送回家?正如作者按语所言:“情苟可恕,过无大矣。”
总之,对于过失犯罪、轻微犯罪、情有可原的犯罪,都可以根据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适当减轻和免除处罚。
第二部分包括《惩恶》门及以下十三门(即原书第五、六、七卷)。此十三门选录主案128条,其中重出无文17条,附52事,共163事。
这一部分,《惩恶》门是《察奸》《核奸》《擿奸》《察慝》《证慝》《钩慝》《察盗》《迹盗》《谲盗》《察贼》《迹贼》《谲贼》等十二门的总纲,惩治所有“奸、慝、盗、贼”四类犯罪,是特地为《惩恶》门以下十二门所作的说明。
古人审理与惩治奸、慝、盗、贼四类犯罪,以察、核、擿三种方法,铲除公开的奸恶;以察、证、钩三种方法,揭露隐藏的罪恶;以察、迹、谲三种方法,擒获偷盗与杀人越货的罪犯。因此将此四类案例序列在《严明》《矜谨》二门之前。
根据作者的分类,“奸”,就是狡诈的犯罪;“慝”,就是隐蔽的犯罪;“盗”,在古代主要是指盗窃财物的犯罪;“贼”,在古代常常是指抢劫财物、杀人越货的严重刑事犯罪。
《惩恶》门选录主案18条,其中重出无文1条,附6事,共23事。《惩恶》门以惩治邪恶犯罪为主,所采案例有妖言惑众、土豪劣绅杀人、黑恶势力横行、杀人抢劫、恶吏欺人等。其中也有轻罪重罚、残酷滥杀、法外行刑的几起案例。作者对此深恶痛绝,并进行尖锐批判。
比如6·2条《孔琇之治罪小儿》所附王敬则办案一事,就特别恶劣。南齐的王敬则,做吴兴太守时,因郡中过去多有抢劫掠夺的事发生,有十几岁的小儿在路上拾取遗落的财物,王敬则将其杀死示众。自此之后路不拾遗,郡里没有出现抢劫的强盗。王敬则为了威慑抢劫的强盗,将拾取遗落财物的十多岁小儿杀死示众,这可以说是骇人听闻的案例。作者按语说:“王敬则想要吓唬众人树立权威,所以这样做。但是,那些小儿没有见识,路上有遗落之物而去拾取,并非抢劫掠夺,哪里值得深入究罪?将其杀死示众,这就是残酷滥杀,是前代长吏擅自刑杀的弊端。”
如果说“宥过”是在法律之内加以宽容赦免,也可以是法外施恩;那么“惩恶”就是在法律之内依法严办,也可以是在法外施刑滥加诛杀。这就完全不同于议罪定刑。议罪处罚判决,寻究本源都应有所依据,或轻或重,必须依法而行。
《察奸》《核奸》《擿奸》三门,选录主案48条,其中重出无文7条,附26事,共67事。皆以查究、惩办奸诈邪恶的犯罪为主。“奸”,即奸诈、奸邪、狡诈、邪恶之意,也泛指故意违法犯罪的坏人坏事。此三门分别是惩治奸恶犯罪的三个方面,从法律意义上讲,察奸,就是侦察、审察、辨察奸邪、狡诈的犯罪;核奸,就是核查案件事实,落实人证物证,惩办奸恶的罪犯;擿奸,就是揭露检举隐秘的奸人和坏事。
“察奸”,着重在侦察、审察、辨察罪犯作奸犯科的事实与情节。“核奸”,着重落实人证、物证,在推究核实证据之时,切忌粗枝大叶,马虎草率了事。“擿奸”,侧重于证据难以掌握、具体情节难以发现时,采用诈术来揭发隐藏的坏人坏事,然后获得案件实情。擿奸难免要采用诈谋技巧来诱使罪犯暴露奸情,这对于审理难于取证的疑难案件,无疑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察慝》《证慝》《钩慝》三门,选录主案21条,其中重出无文1条,附10事,共30事。
“慝”与“奸”不同的地方是,“奸必巧诈,慝唯隐讳”。“察慝”,是指深察隐藏的坏人坏事及其犯罪。“证慝”,则是通过各种证据来证实隐藏的坏人坏事及其犯罪。“钩慝”,即钩引出隐讳的坏人坏事以及犯罪。此指运用诈术计谋诱引出隐匿不明的犯罪真相。所谓“钩”,犹如投钓诱使鱼儿上钩。“钩慝之术”最早源起于西汉赵广汉的“钩距法”,此种方法很明显是作为审理案件时“引蛇出洞”的重要侦查手段。
《察盗》《迹盗》《谲盗》三门,选录主案23条,其中重出无文2条,附6事,共27事。“察盗”,即善于督察和明于辨察盗窃财物的犯罪。“迹盗”,就是查询盗窃犯踪迹,追查缉捕盗窃财物的罪犯。“谲盗”,就是用欺诈、权谋等诱骗之术使盗窃犯自我暴露,落入法网。
《察贼》《迹贼》《谲贼》三门,选录主案18条,其中重出无文6条,附4事,共16事。
“察贼”,就是善于督察和明于辨察抢劫财物、杀人放火等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罪犯。“迹贼”,即追踪缉捕抢劫、杀人越货、放火投毒等对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道德风尚造成严重危害的罪犯。“迹贼”与“迹盗”的破案手段是相同的,区别只在于案犯的性质。“谲贼”,即用诈术设计诱捕重大刑事犯罪的罪犯。之所以要使用这样的手段,是因为罪犯或隐藏很深,或深谙逃避追捕的手法,用诈术可以诱使罪犯出现,侦破疑难案情,减少追捕的繁难。
第三部分包括《严明》《矜谨》二门(即原书第八卷)。选录主案40条,附19事,共59事。
《严明》为《折狱龟鉴》第十九门。选录主案18条,附7事,共25事。
法制意义上的“严明”是指严于执法、明察秋毫,断案公正、量刑适当。正如书中所言:“严明者,非若世俗以苛为严,以刻为明也;持循事理,照察物情之谓也。”即所谓“严明”,并非世俗所说的苛刻,而是要坚持遵循事情常理,明察人之常情。作者认为,“严正明察的方法,在于察见物理人情,善于裁处案件事体”。
《矜谨》为《折狱龟鉴》第二十门。选录主案22条,附12事,共34事。“矜谨”,此指在案件审理中,办案官吏必须对当事人有同情怜悯之心,坚持严谨慎重的态度核实案件事实。《尚书·周书·吕刑》:“哀敬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孔传:“当怜下人之犯法,敬断狱之害人。”
“矜谨”,首先体现在“疑罪从轻从无”。《尚书·大禹谟》:“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宋蔡沈注:“罪已定矣,而于法之中,有疑其可轻可重者,则从轻以罚之。”又据《晋书·刑法志》载,刘颂在给皇帝的奏折中提出:“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亦为古代司法实践中“罪疑从轻”“罪刑法定”所本。如20·2条《司马芝宽宥疑罪》中,曹魏司马芝做大理正时,有人偷盗了官府的白绢藏置在厕所中,官吏怀疑是女工所为,于是收捕交付监狱。司马芝说:“刑罚杀戮的失误,就在于苛刻残暴。如今先得到赃物,而后才审讯她的供词,如果她不能忍受严刑拷打,有可能屈打成招,难道就能断案吗?再说简单而易服从,是圣人的教化;不放过有罪的人,是平庸之世治理社会的道理罢了。如今宽宥所怀疑的女工,以推崇简单而易服从的教化,不也是可行的吗?”曹操听从了他的建议。这就是“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
最值得一提的是20·9条《薛奎出俸息母讼》,参知政事薛奎,做益州知州。有个妇人诉讼他的儿子不孝,审问那个儿子,儿子却说:“我贫穷,无力来奉养。”薛奎于是拿出自己的俸禄交给他作为资财产业,然后送走他们。这种扶助贫困、养亲息讼的做法,时至今日仍然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本条所附二事,也是母子相讼的案件。主办案件的官吏向他们陈述人伦与孝行,用祸福得失的言语作比喻,以《孝经》的道理来开导,最终使得母慈子孝、平息诉讼。如果依照当时“可从而违”“堪供而阙”的法律条款来制裁,儿子的罪过必然不轻。可制裁了儿子,老母又无人供养,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因此作者认为,他们这样办案是慎重严谨的。
作者郑克在卷末按语中说,《折狱龟鉴》以《矜谨》门结束,就是因为同情怜悯之心,本是人人都有的,但因为外物改变,人会丢失这一本心。如果有人想利用他人之死作为自己功劳,或者会玩弄法律条文置人于死刑,或者会诬陷人至于极刑,他们就是失去了不忍之心,哪里还能宽恕应处死刑的人呢?他是希望人们对此要有所警觉。
南宋高宗绍兴三年(1133)正月九日发布手诏曰:“廷尉,天下之平也。曹刿谓‘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为忠之属也,可以一战’,不其然乎?可布告中外,应为吾士师者,各务仁平,济以哀矜。天高听卑,福善祸淫,莫遂尔情,罚及尔身。置此座右,永以为训。台属宪臣,常加检察,月具所平反刑狱以闻三省。岁终钩考,当议殿最。”(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六二)这就是南宋历史上著名的“绍兴恤刑诏”。所谓“恤刑”,出自《尚书·舜典》:“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折狱龟鉴》固然是因为此诏而成书,但从作者按语中不难看出,全书所体现的是儒家一贯主张的“德主刑辅”“尚德缓刑”“先教后诛”的法治思想。
据初步统计,作者郑克在书中明确引用《尚书》8次,《周礼》8次,《周易》8次,“春秋三传”5次,《论语》7次,《孟子》2次,《荀子》4次,《老子》1次,《吕氏春秋》2次,《列子》2次,《孙子兵法》3次,《诗经》与《孝经》各1次。上述所引文献中,除了《老子》《孙子兵法》《列子》《吕氏春秋》以外,皆为儒家经典。
儒家“德主刑辅”的法治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尚书》中的《舜典》与《吕刑》。特别是《吕刑》的重要思想内容,就是以德为先,德贯彻于刑之中,先德而后刑。依据先德后刑、以德导刑的总精神,作者提出用刑要以“中”为原则,“乃明于刑之中”,“观于五刑之中”。这里的“中”,即“中道”之意,亦即后来儒家的“中庸之道”。《吕刑》反复强调,刑是德的补充,施刑是为了德,“朕敬于刑,有德惟刑”。大小官吏用刑都要坚持“中正”,否则上天就会降罪。《尚书·周书·吕刑》是我国现存最早的法制文献,虽然《吕刑》的具体刑制条文已不可考,但其“德主刑辅”的法治思想一直被儒家所传承。《折狱龟鉴》中作者多次引用《尚书·周书·吕刑》《周礼》《周易》《论语》,凸显的就是这一中心思想。
《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认为,《折狱龟鉴》作者的按语“其间论断,虽意主尚德缓刑,而时或偏主于宽,未能悉协中道”。这显然是片面之词。余嘉锡《四库提要辨证》举出数个例子,证明“《提要》之说,特粗阅其书首尾二三卷,因而立论,未尝细核全书也”。在本书7·3条《尹翁归执法宽严》中,作者直接引用《左传·昭公二十年》:“仲尼之言曰: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继而称赞尹翁归说:“翁归之政近之矣。有急名则少缓之者,宽以济猛之谓也;吏民少解,辄披籍案罪者,猛以济宽之谓也。”
《折狱龟鉴》二十门所选案例中,既有依法严惩的,也有法外施以酷刑的;既有依法宽免宥过的,也有法外施恩给予赦免的。比如《释冤》《辨诬》《宥过》《矜谨》诸门的案例,大多以宽缓矜悯维意;而《议罪》《惩恶》以及奸慝盗贼各门案例大多是严查重惩以立威。在古代封建社会,行政权与司法权是紧密结合的。特别是地方州府县级官吏,审理案件,定罪量刑,就是执政的重要手段。所以孔子主张礼法并用、刑政相参。孔子说:“圣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参焉。太上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其次以政焉导民,以刑禁之,刑不刑也。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矣。”(《孔子家语·刑政第三十一》)也就是说,君王治理教化民众,必须将刑罚和政令相互配合使用。最好的办法是用道德来教化民众,并用礼来统一思想;其次是用政令引导规范他们,用刑罚来禁止他们,用刑的目的是不用刑罚。对经过教化还不改变,经过引导又不听从,损害礼义又败坏风俗的人,就用刑罚来惩处他们。《礼记·杂记下》:“张而不弛,文武弗能也;弛而不张,文武弗为也。一张一弛,文武之道也。”所谓“文武之道,一张一弛”,正是统治阶级用宽缓怀柔与严厉刑罚治理国家的两种手段。
不论是“明德慎刑”“德主刑辅”的法制主张,还是“宽严相济”“文武相参”的执政理念,都必须依靠具体的人才能实现。所以《尚书·周书·吕刑》说:“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不能用奸佞的人办案,因为他们会制造冤假错案;只用优良的官吏断案,就没有不公正适中的。孟子也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离娄上》)只有德才兼备的优秀人士才适合充当司法官吏。那么,怎样才能算是优良的司法官吏呢?
第一,司法的官吏必须要有“至诚哀矜”之心。
案件的审察必须严肃谨慎,不敢匆忙判决。可拘押以求其实情,不可滥刑以陷人冤狱,力求能够符合《尚书·舜典》中“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的意义,即“理狱量刑要慎重不滥,心存哀怜同情之心”。正如《周易》所说:“中孚。君子以议狱缓死。”《中孚》卦,象征诚信、诚实,它的《象传》说:“诚信立身。官吏因此要慎议刑狱,宽缓死刑。”“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如本书4·11条《柳浑抗旨救玉工》,玉工为唐德宗做玉带时,不小心毁坏了玉石,担心降罪,就自行购买其他玉石代替。皇上要将玉工处以死罪,柳浑抗旨力争,依据法规,坚持判误损之罪,玉工因此活命。像这样的案例,书中比比皆是。特别是《矜谨》一门,作者按语说:“恻隐之心,人皆有之,为物所迁,斯失之矣。故有利人之死为己之功者,或文致于大辟,或诬入于极典,宁复能存不忍之心,以贷应死之命乎?”
第二,司法的官吏必须要有“坚守节操”的勇气。
书中所选案例中,不少执法官吏有着不徇私情,不惧强权,不受利诱,坚守秉公执法的节操。他们面对上司的责难苛求,不计个人名利得失,坚持查清事实,依法办案。为拯救无辜者于水火,甚至不惜以生命为代价。如1·12条《裴怀古严词执法》中,裴怀古抗命于武则天;1·13条《李元素勇辨冤情》中,李元素触怒于唐德宗;2·2条《寒朗廷诤为辨诬》中,后汉寒朗廷诤“楚狱”;都是以极大的勇气,冒杀头之危险,不惧天威盛怒,坚持平反冤狱。特别值得一提的是,4·9条《徐有功持正议罪》中,徐有功执法守正,犯颜廷诤,由是获免籍没者,凡数百家。徐有功办案屡忤武则天,曾数次被免官,三次被判死罪。然免而复任,临死则赦,均得脱祸。事见两《唐书》本传。
正如孔子所言:“有德者必有言,有言者不必有德;仁者必有勇,勇者不必有仁。”(《论语·宪问篇》)在4·4条《高柔犯颜不枉法》中,廷尉高柔面对盛怒的魏文帝,反对枉法处死在禁苑射猎之人,敢于大胆喊出“安得以至尊喜怒而毁法”的谏言,因而避免了滥杀过失犯罪之人。所以作者在按语中说:“希望执法的官吏,不徇情枉法定案,以放纵有罪的人;不毁坏法律,以陷害无辜的人;从而处刑议罪合乎人心。”
第三,司法的官吏必须要有“明察善断”的才能。
德才兼备才是优秀的司法官吏,“明察善断”是司法官吏必须具备的品质。不邀功以求赏,不塞责以诿过;不酷刑以逼供,不徇私以枉法;这是对司法官吏德行的基本要求。通达古今,博闻广见;深入实际,察情据证;奇正兼用,多谋善断;这是司法官吏应该具备的断案才能。“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周礼·秋官·小司寇》)既是我国古代传统断案的圭臬,也是书中办案官吏经常依循的方法。广布耳目,详查奸慝;巧设奇计,诱捕顽恶;晓以利害,助人向善等;无不体现了他们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睿智与才干。
当然,由于时代的局限性,作者的法治思想中也有自相矛盾的地方和应该摈弃的糟粕。
其一,作者主张依法办案,但又赞同“《春秋》决狱”“原心定罪”。
关于“《春秋》决狱”,本是汉代大儒董仲舒在他的《春秋繁露·精华》一文中提出的:“《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论其轻。”意思是说《春秋》断案的原则,是一定要根据案件事实推究出嫌疑人的作案动机。对那些动机邪恶的,不待他犯罪实现,也要从重治罪;对首恶分子,要加重治罪;而对那些出于善意而犯罪的人,量刑要从轻。如本书4·24条《贾黯以犯意议罪》,益州推官桑泽不知父死,且不通音讯三年,论为不孝,最终使其坐废乡里。作者按语论断说:“贾黯评议桑泽的罪过,似若引用法律过于苛细严峻,那是因为礼教不能不严肃,这也是《春秋》惩罚犯罪动机的意义。”这一司法原则单从儒家礼制的道德立场出发,轻罪重罚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其二,作者主张“罪刑法定”,反对法外施刑,却又赞成“以便宜诛之,为诛于法外”。如本书6·7条《张咏斩猾吏立威》,张咏将不服管教的小吏斩首示众。作者认为斩猾吏可以立威。又如本书6·15条《吴中复法外行刑》,邮兵群殴长官,法不应死,吴中复以便宜诛之,为诛于法外。作者论此,不加贬词,反而“奏著于令”。这样赞成法外行刑,是与罪刑法定、依法治罪背道而驰的。
其三,作者推崇“惟良折狱”,要求司法官吏“明察善断”,却又迷信“至诚哀矜,必获冥助”的占梦测字之说。如本书1·3条《苻融占梦擒真凶》、8·5条《狱吏测梦擒凶僧》两案,都通过占卜、测梦、测字等灵异手段寻求破案线索,最后得以擒获凶手,破获大案。借助灵异手段审理案件,必然会给贪官庸吏制造冤假错案提供可乘之机。
以上这些案例,虽然只占全书很小的比例,但仍然反映出在作者所处的时代,即使是以儒家“德主刑辅”的法治思想为主,也同样存在多样化与复杂化的问题。
首先,它集中反映了我国古代司法制度的特点。我国古代的司法制度是附属于国家政治制度的。上至君主皇帝,下讫州郡县令,均集行政权与司法权为一体;州县郡府乃至中央,虽然也有分管的司法机构与官吏,但各级行政主管官吏也都可以行使司法权,而皇帝则拥有最高等级的生杀大权。
其次,它反映了历代司法制度的改革与演进。如司法系统机构与职官制度的演变与职能,主要是唐宋时期县州府郡,道、路使臣、巡抚,中央审判与监察机关中司法官吏的设置与职能。特别是在宋代,以司法强化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一是增设重要的司法机关,如审刑院、登闻鼓院等职能部门;二是增设司法监察机关,如转运司、提点刑狱司等,以强化司法审判的监督;三是皇帝亲自参与审判活动,如宋太宗就曾多次亲审案件并下诏做出判决;四是揭示了“告密筒”的办案作用。在充分利用广大群众检举揭发坏人坏事方面,过去一直认为是以武则天发明制造告密的“铜匦”开始的。其实远在前403年,魏国魏文侯任用国相李悝,就建立了举奸揭凶、惩污治吏的举报制度。他于“僻巷”处设立“蔽竹”,其形状是一个圆形的竹筒,长约尺许,上方有一个大约三寸见方的小口,以便检举人将写有揭发内容的竹简塞入筒内。之后,真正将举报箱的功能定型的,则是西汉时期颍州太守赵广汉发明的“缿(xiàng)筒”,即“告密筒”。本书《察奸》门7·2条《赵广汉设告密筒》中,赵广汉就是设立“缿筒”来受理告密、检举案件的。此事无疑为今日的举报箱、投诉箱勾勒出一个完整的演变过程:蔽竹—缿筒—铜匦—举报箱。
再次,《折狱龟鉴》记载的案例,具体地反映了各个朝代特别是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刑罚的实施与演变。《折狱龟鉴》中体现的证据制度和案例,为后世研究从春秋战国至宋朝的案件侦查、审理方法,起到了实证作用,由此能够更好地认识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法学思想。
虽然和凝父子编撰的《疑狱集》是我国第一部案例汇编,但是全书仅收案例66条,时代截止于五代。《折狱龟鉴》在此书基础上,收入近四百个案例,时代从春秋到南宋,内容涉及司法实践的各个方面。在各件主案之后,大多附有作者的按语论断,褒贬扬弃,洞悉精微,要言不烦,切中肯綮。它承上启下,不失为我国古代案例汇编的典范著作。因此,《折狱龟鉴》作为案例专书,所具有的法制史史料价值是不容忽视的。
书中的很多案例没有被正史所收录,这就保存了一部分已经遗失的珍贵史料,使许多没有载于史籍的人和事得以流传下来。比如,苏洵之兄、苏轼之伯父苏涣《宋史》无传,《折狱龟鉴》中收录了他主办的两个案件(2·20条《苏涣问血衣辨诬》,20·11条《苏涣审问兄杀弟》),使我们对其生平事迹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又如程琳,虽然《宋史》有传,但是其画图辨火灾的事迹《宋史》中并没有记载,书中1·30条《程琳画图辨火灾》的案例就补充了被遗漏的史实。北宋包拯为官清正严明、铁面无私而彪炳青史。后世便有《包公案》盛传,于是“包青天”便成为秉公执法的楷模,然而本书所载包拯审案二事,仅《钩慝》门12·4条《包拯计审割牛舌》一案见于《宋史·包拯传》卷三一六,而《察奸》门7·8条《李至远识姓察奸》所附包拯被属吏欺骗一事却出自《梦溪笔谈·谬误》,这无疑是对《宋史·包拯传》“旧制,凡讼诉不得径造庭下。拯开正门,使得至前陈曲直,吏不敢欺”资料的又一侧面补充。本书卷四第四门《议罪》之4·22条《苏寀详断盗棺案》所附张唐卿二事,据郑克自注“三事并见本传”,言此条中苏寀、侯瑾、张唐卿三事皆见于宋朝人所撰《国史》本传。然三人姓名皆不见于今存《宋史》本传,张唐卿生平事迹却见于宋韩琦所撰《安阳集》卷四七《张君墓志铭》,与今本《宋史·孙唐卿传》大致相合。查今本《宋史》卷二〇二只有《孙唐卿传》,而张唐卿无传,其所载孙唐卿生平事却与张唐卿全同,故疑今本《宋史·孙唐卿传》为《张唐卿传》之误。郑克自注见于宋朝人所撰《国史》本传,而今本《宋史》不载的有八十多人,占本书所选宋人案例50%以上,由此可见其珍贵。
宋朝经济高度发展,是世界上最早发行纸币的国家。本书《惩恶》门5·10条《姚涣发奸不受赏》及《察盗》门13·14条《彭思永擒盗充军》都是涉及宋朝“交子”的案件。最初的“交子”实际上是一种存款凭证。在宋朝益州(今四川成都)出现了为方便商人保管现金业务的“交子铺户”,存款人把现金交付给铺户,铺户把存款数额填写在用楮纸制作的纸卷上,再交还存款人,并收取一定的保管费。这种临时填写存款金额的楮纸券便谓之“交子”,后来成为宋代通行的纸币。1023年,宋朝政府设益州“交子务”,即掌管纸币流通事务的官署,并首届发行“官交子”一百二十六万贯,准备金率为28%。大观元年(1107)“交子务”改称“钱引务”。这些案例的记载,成为我国经济史上弥足珍贵的实证资料。
《折狱龟鉴》全书选录案例384事,春秋至唐五代172例,两宋212例;案例来源上,出自史传的有222例,出自案主墓志、行状、言行录的有82例,出自时人小说笔记、士林传闻的有60例,不载出处的只有20例。虽然它取材广泛,但大多取自历代正史、实录,以及各种文集和笔记小说。其中原著早已不存的有15种之多,还有不少记载与今传本有明显差异。这对于深入研究与整理我国古代文献无疑具有重要的价值。
首先,它较为全面地总结了古人在案件的侦破、检验、审讯、判决和平反冤狱等方面积累的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以及各个案例中所阐明的搜集、采纳言辞证据、实物证据的经验和方法,除极少数宣扬封建伦理道德和灵异迷信外,大多数至今仍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其次,在当代法律体系中,案例的指导作用仍然是显而易见的。我国非常重视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导作用。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出台,其中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据此,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实际上取得相应的参照权。这对于推动我国案例指导工作,具有重大意义。它不仅可以帮助司法工作者深入解读法律,正确掌握法律适用的标准,而且通过对相同或类似案例的借鉴,还可以激发公检法人员办案的智慧,真正体现司法公正,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步。《折狱龟鉴》正是一部具有重要借鉴与参考价值的古代司法案例专著。
《折狱龟鉴》虽然是一部案例专书,但是它的深远影响已经超越了具体的法律制度、司法实践,辐射到了后世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
首先,在政治法律方面,《折狱龟鉴》对元明清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有着重大影响。经过唐末及五代十国的战乱,宋朝统一之后,社会形态与之前的封建王朝有了很大不同,诉讼案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宋朝统治者总结前朝法治建设的经验,又根据本朝实际的情况,对法令内容进行了革新。在法制思想上,宋朝历代君主都重视法律人才,并且高度重视法典的编修。《宋刑统》就是对著名的《唐律疏议》的改进和完善。《折狱龟鉴》则通过三百多个案例与办案实践,直观反映了宋朝政治、经济、法制建设等各个方面的社会现实,对于宋代社会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认识价值。从中我们不仅可以认识到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演进,也可以看到它对元明清社会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的深刻影响。特别是宋朝对法律法令、刑罚制度、婚姻继承制度、买卖契约制度、审判机构与职官职能等内容进行了革新,而后元明清各朝也在此基础上有所改进与变化。
其次,《折狱龟鉴》对于后世案例专书编撰的影响也很大。虽然说《疑狱集》是我国第一部案例专书,但是它搜集案例只有66条,而且记述简略,更无作者评判之语。在宋代,先有官方制定的《熙宁断例》《元丰断例》等案例汇编,之后的《折狱龟鉴》,可以说是承上启下的案例名著;再其后,才有桂万荣的《棠阴比事》。此后,明代有王士翘所辑《慎刑录》、余懋学所纂《仁狱类编》,而清代李清所撰《折狱新语》、胡文炳所撰《折狱龟鉴补》等更是从书名就可见其受《折狱龟鉴》影响之深。
在当代,沿袭传统也编写了不少案例专书。其中如2004年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古代冤案选评》,多从《折狱龟鉴》中采集资料,而2006年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出版的《执政案例丛书》,由《中国古代执政案例选编》《中国近现代执政案例选编》《外国执政案例选编》三本书组成,则是继承了《折狱龟鉴》的编纂思想,进一步扩大了案例编选范围。
再次,《折狱龟鉴》对于后世的法律文化影响也很大。在经济文化方面,《折狱龟鉴》揭示出宋朝年间社会的风物人情,也体现了宋朝经济文化对元、明、清各代的影响。比如土地管理制度、关塞制度、货币制度、矿业开采与管理制度、交通与漕运制度等。其对文学的影响则主在表现为“公案”类小说戏剧的繁荣上。“公案”在宋、元、明、清几朝都是重要的小说戏剧类别。如著名的公案剧《十五贯》《杨乃武与小白菜》,以及公案小说集《包公案》《海公案》《施公案》《彭公案》《三侠五义》等。这些文学作品有的直接从《折狱龟鉴》中取材,如元代关汉卿的杂剧《感天动地窦娥冤》,就是从“东海孝妇”的故事演化而来,而更多的作品则是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故事,表明人们对《折狱龟鉴》“德主刑辅”“宽严相济”“正谲相生”“明察善断”等法治思想的深刻认同与由衷期盼。
最后,本书在资料搜集整理方面,我的学生牟昆昊博士、杨秀岚硕士皆全力以赴,在此一并致谢。
王天海谨识
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