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远程医疗所产生的巨大社会效益来看,政府、国家及各级卫生部门应鼓励其开展及推广。因此,应适当加大在资金投入,避免医院因资金有限而购置不符合卫生健康标准规范的系统,确保远程医疗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此外,还应重视相关人才的培养、培训,并引入高新技术人才对远程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进行定期的维护与升级。在技术层面,5G时代的到来为远程医疗提供了更多可能性。2019年,5G在我国进入商用阶段,5G具有高速率、低延迟、广连接、高安全等特点,可应用于远程医疗应急医疗、健康管理、移动护理、远程手术等医学领域,能够解决偏远地区或基层医院开展远程医疗过程中网络环境不足、系统不稳、大量医学影像传输瓶颈等问题,具有广阔发展前景。
有效的医疗服务模式必须建立在系统的制度规范之上,远程医疗服务模式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系统的制度体系支撑。在我国远程医疗开展的过程中,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力支持和正确导向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在加强指导和监督的同时,应建立远程医疗标准研究机构,统一诊疗操作标准、信息的传输和存储等技术标准、资费标准和支付方式,并规范远程医疗的基本功能、业务流程等,具体如下:
制定保障措施来确保患者安全、医疗质量和患者隐私,保护医生与患者的关系,提高与患者及其家庭的协调和沟通效率。因此,提供远程医疗服务之前,需要建立有效的医患关系,应以电子、书面形式与患者签订服务前协议,例如:讨论提供服务的时间和形式、记录的保存、服务的流程、隐私和安全、潜在风险、保密事宜、费用及其他具体到远程医疗性质的任何信息,并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患者解释。
医疗服务机构对于监测患者的各项参数,以及在参数偏离正常情况下应该采取哪些措施应制订出相应指南、政策以及规程。包括:在数据定义中确定列举每一数据元素的监测方法、监测频率、监测模式、数据采集和数据传输的时间安排及频率等;确定对所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和反应的机制;明确患者病史档案、电子病历的数据管理规定等。
参与远程医疗服务的人员包括医务人员、护理人员、社区医护人员、健康管理师、家庭医生、信息技术人员等。建议对各相关人员制定远程医疗专业上的职业准入制度和操作规范。远程医疗服务的重要手段是电子通信技术,因此,远程医疗服务人员应持续性地接受专门针对这些设备和软件知识与技能提升的课程培训,以保证其具备必要的知识和能力。
远程医疗打破了地域限制,医生可以通过网络、电话或者移动设备对患者诊疗并开处方,但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或者事故,很难界定责任。机构应当建立监管机制,保证医务人员和患者在通过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此外,国家应设立一个权威的远程医疗调度总中心,负责统一协调各地域、各专业的诊疗关系,协调解决特殊急救与罕见病案咨询和需求,并可在一个或几个边远地区内集中资金建设一个远程医疗中心,外地专家能对患者进行实时同步监控,依据病情变化随时调整治疗方案,当地医生再根据远程调整的治疗方案给予及时的处理。
通过国家制定和实施各种法规以进行管理的方法。针对远程医疗服务中出现的多方威胁,原卫生部印发了《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随后,国家又先后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关键基础设施提供保障支持,也为患者信息数据的安全保驾护航。
行政组织机构和领导者运用权力,通过强制性的行政命令、规定、指示等行政手段,按照行政系统和层次,直接指挥下属工作以实施管理的方法。在安全管理过程中,法律方法、经济方法、宣传教育方法等都需要通过行政系统来具体地组织与贯彻实施。
根据客观经济规律,运用各种经济手段,调节各方面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以获取较高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管理方法。尤其是对安全技术方法、安全产品采办、安全设施建设、安全人才培养、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应给予充分的注意。
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全面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素质。事实证明,很多信息安全事故的发生都和人的思想因素有关。为此,可根据人员的工作性质、分层次、有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普及一般信息技术以及网络安全保密、通信安全保密、电磁辐射泄密防范、信息对抗等知识与技能,尤其对于老年群体来说,长期、多次的宣传更易引起他们的重视、熟悉并掌握。
远程医疗服务涉及的法律主体较多,应该逐步建立系统、合理、公平、公正的远程医疗服务配套法律、法规体系,明晰从业人员的资质、不同的远程医疗服务形式涉及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制定出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远程医疗中,我们应明确远程医疗医生与患者,当地医生与远程医疗医生,当地医生与患者这三个方面的法律关系。在远程会诊中,依据患者的意思可以将患者与远程医生的关系分为两类:在患者同意会诊的情况下二者构成通常范围内的医患关系,而在患者不同意的情况下,二者则无法律关系。对于当地医生和远程医疗医生的法律关系,应根据其是参与的远程会诊还是远程诊治分别对待。在远程会诊中,二者的关系属于知识咨询关系。但在远程诊治中二者应属于双方共同诊治,是一种协作关系。
在远程医疗不良后果发生后,划清其相关责任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我们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其划清责任提供依据。在远程会诊中,对于与患者构成医患关系的当地医生对其医疗行为负全部责任,而未与患者构成医患关系,只作为不直接面对患者的会诊方对该患者的病情进行咨询时,其承担的义务也只是咨询和顾问,不对对方的医疗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在远程诊治中,二者应共同就该医疗事故承担责任。然而,有些医疗后果是由于患者不提供真实病情,不按诊断结果就医,不积极配合等造成的,而人们往往将相关责任的焦点放置于医生一方,从而忽略了患者的法律责任。因此,在诸如此类情况下,应采取公平原则对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责任予以确认,要由患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卫生有关部门及医院自身要防止数据的非法传输、修改、防止数据传输中的丢失与失真。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先进国家的立法。有些国家已经就数据的安全维护、恢复等通过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在医学资源的访问与安全上达到一种平衡。
我国远程医疗+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模式的研究正处于探索阶段,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需要政府部门完善相关法律政策,并制订配套计划来推进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以及监督管理等。通过政府部门的调控,加上社会多方参与、共同努力,才能促进我国医养结合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崔丽娟 崔延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