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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临床用药基本要求

临床用药基本要求是遵循合理用药的原则,即要求将适当的药品,以适当的剂量,在适当的时间,经适当的给药途径,给适当的患者,使用适当的疗程,达到适当的治疗效果。

一、合理用药的基本内容

(一)安全性

安全性是合理用药的前提,它涉及用药的风险和效益。医师在用药时必须权衡利弊,从而使患者承受最小的治疗风险,获得最大的治疗效果。

(二)有效性

有效性是用药的首要目标,医师应针对患者的病症,正确地选用适宜的药物,但受医药科学发展水平的限制,对有些疾病的药物治疗仅能减轻和缓解病情,因此,应使患者对药物的疗效有所了解,达到医患双方均可接受的用药目标。

(三)经济性

经济性指以尽可能少的成本换取尽可能大的治疗效益,合理使用有限医疗卫生资源,减轻患者及社会的经济负担。

(四)适当性

合理用药最基本的要求是根据用药对象选择适当的药品,在适当的时间,以适当的剂量、途径和疗程,达到适当的治疗目标。适当性原则强调尊重客观现实,立足当前医药科学技术和社会的发展水平,避免不切实际地追求高水平的药物治疗。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

抗菌药物的应用涉及临床各科,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是提高疗效、降低不良反应发生率以及减少或延缓细菌耐药发生的关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是否合理,基于两方面:有无抗菌药物应用指征,选用的品种及给药方案是否适宜。

(一)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的基本原则

1.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或放射、超声等影像学结果,诊断为细菌、真菌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由结核分枝杆菌、非结核分枝杆菌、支原体、衣原体、螺旋体、立克次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亦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缺乏细菌及上述病原微生物感染的临床或实验室证据,诊断不能成立者,以及病毒性感染者,均无应用抗菌药物指征。

2.尽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据病原种类及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品种的选用,原则上应根据病原菌种类及病原菌对抗菌药物的敏感性,即细菌药物敏感试验(以下简称药敏试验)的结果而定。因此,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对临床诊断为细菌性感染的患者应在开始抗菌治疗前,及时留取相应合格标本(尤其血液等无菌部位标本)送病原学检测,以尽早明确病原菌和药敏结果,并据此调整抗菌药物治疗方案。

3.抗菌药物的经验治疗

对于临床诊断为细菌性感染的患者,在未获知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结果前,或无法获取培养标本时,可根据患者的感染部位、基础疾病、发病情况、发病场所、既往抗菌药物用药史及其治疗反应等推测可能的病原体,并结合当地细菌耐药性监测数据,先给予抗菌药物经验治疗;待获知病原学检测及药敏结果后,结合先前的治疗反应调整用药方案。对培养结果阴性的患者,应根据经验治疗的效果及患者情况,采取进一步诊疗措施。

4.按照药物的抗菌作用及其体内过程特点选择用药

各种抗菌药物的药效学和人体药动学特点不同,因此,各有不同的临床适应证。临床医师应根据各种抗菌药物的药学特点,按各类抗菌药物适应证和注意事项,正确选用抗菌药物。

5.综合患者病情、病原菌种类及抗菌药物特点制订抗菌治疗方案

根据病原菌、感染部位、感染严重程度和患者的生理、病理情况及抗菌药物药效学和药动学证据制订抗菌治疗方案,包括抗菌药物的选用品种、剂量、给药次数、给药途径、疗程及联合用药等。在制订治疗方案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品种选择:

根据病原菌种类及药敏试验结果,尽可能地选择针对性强、窄谱、安全、价格适当的抗菌药物。进行经验治疗者可根据可能的病原菌及当地耐药状况选用抗菌药物。

(2)给药剂量:

一般按各种抗菌药物的治疗剂量范围给药。治疗重症感染(如血流感染、感染性心内膜炎等)和抗菌药物不易达到部位的感染(如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等),抗菌药物剂量宜较大(治疗剂量范围高限);而治疗单纯性下尿路感染时,由于多数药物尿药浓度远高于血药浓度,则可应用较小剂量(治疗剂量范围低限)。

(3)给药途径:

对于轻、中度感染的大多数患者,应予口服治疗,选取口服吸收良好的抗菌药物品种,不必采用静脉或肌内注射给药。仅在下列情况下可先予以注射给药。①不能口服或不能耐受口服给药的患者,如吞咽困难者。②患者存在明显可能影响口服药物吸收的情况,如呕吐、严重腹泻、胃肠道病变或肠道吸收功能障碍等。③所选药物有合适抗菌谱,但无口服剂型。④需在感染组织或体液中迅速达到高药物浓度以达杀菌作用者,如感染性心内膜炎、化脓性脑膜炎等。⑤感染严重、病情进展迅速,需给予紧急治疗的情况,如血流感染、重症肺炎患者等。⑥患者对口服治疗的依从性差。肌内注射给药时难以使用较大剂量,其吸收也受药动学等众多因素影响,因此,只适用于不能口服给药的轻、中度感染者,不宜用于重症感染者。

接受注射用药的感染患者经初始注射治疗病情好转并能口服时,应及早转为口服给药。

抗菌药物的局部应用宜尽量避免:皮肤黏膜局部应用抗菌药物后,很少被吸收,在感染部位不能达到有效浓度,反而易导致耐药菌产生,因此,治疗全身性感染或脏器感染时,应避免局部应用抗菌药物。抗菌药物的局部应用只限于以下少数情况。①全身给药后在感染部位难以达到有效治疗浓度时加用局部给药作为辅助治疗,如治疗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时,某些药物可同时鞘内给药,包裹性厚壁脓肿脓腔内注入抗菌药物等。②眼部及耳部感染的局部用药等。③某些皮肤表层及口腔、阴道等黏膜表面的感染可采用抗菌药物局部应用或外用,但应避免将主要供全身应用的品种作为局部用药。局部用药宜采用刺激性小、不易吸收、不易导致耐药性和过敏反应的抗菌药物。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较易产生过敏反应的药物不可局部应用。氨基糖苷类等耳毒性药不可局部滴耳。

(4)给药次数:

为保证药物在体内能发挥最大药效,杀灭感染灶病原菌,应根据药动学和药效学相结合的原则给药。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和其他β-内酰胺类、红霉素、克林霉素等时间依赖性抗菌药,应每天多次给药。氟喹诺酮类和氨基糖苷类等浓度依赖性抗菌药可每天给药1次。

(5)疗程:

抗菌药物疗程因感染不同而异,一般宜用至体温正常、症状消退后72~96小时。有局部病灶者应用药至感染灶控制或完全消散。但血流感染、感染性心内膜炎、化脓性脑膜炎、伤寒、布鲁菌病、骨髓炎、B组链球菌咽炎和扁桃体炎、侵袭性真菌病、结核病等需较长的疗程方能彻底治愈,并减少或防止复发。

(6)抗菌药物的联合应用:

单一药物可有效治疗的感染不需联合用药,仅在下列情况时有指征联合用药。①病原菌尚未查明的严重感染,包括免疫缺陷者的严重感染。②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控制的严重感染,需氧菌及厌氧菌混合感染,2种及2种以上复数菌感染,以及多重耐药菌或泛耐药菌感染。③需长疗程治疗,但病原菌易对某些抗菌药物产生耐药性的感染,如某些侵袭性真菌病;或病原菌含有不同生长特点的菌群,需要应用不同抗菌机制的药物联合使用,如结核和非结核分枝杆菌。④毒性较大的抗菌药物,联合用药时剂量可适当减少,但需有临床资料证明其同样有效。如两性霉素B与氟胞嘧啶联合治疗隐球菌脑膜炎时,前者的剂量可适当减少,以减少其毒性反应。

联合用药时,宜选用具有协同作用或相加作用的药物联合,如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或其他β-内酰胺类与氨基糖苷类联合。联合用药通常采用2种药物联合,3种及3种以上药物联合仅适用于个别情况,如结核病的治疗。此外,必须注意联合用药后药物不良反应亦可能增多。

(二)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基本原则

1.非手术患者抗菌药物的预防性应用
(1)预防用药目的:

预防特定病原菌所致的或特定人群可能发生的感染。

(2)预防用药基本原则:

①用于尚无细菌感染征象但暴露于致病菌感染的高危人群。②预防用药适应证和抗菌药物选择应基于循证医学证据。③应针对1种或2种最可能细菌的感染进行预防用药,不宜盲目选用广谱抗菌药或多药联合预防多种细菌多部位感染。④应限于针对某一段特定时间内可能发生的感染,而非任何时间可能发生的感染。⑤应积极纠正导致感染风险增加的原发疾病或基础状况。可以治愈或纠正者,预防用药价值较大;原发疾病不能治愈或纠正者,药物预防效果有限,应权衡利弊后决定是否预防用药。⑥以下情况原则上不应预防使用抗菌药物,包括普通感冒、麻疹、水痘等病毒性疾病患者,昏迷、休克、中毒、心力衰竭、肿瘤、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等患者,留置导尿管、留置深静脉导管以及建立人工气道(包括气管插管或气管切口)患者。

2.围手术期抗菌药物的预防性应用
(1)预防用药目的:

主要是预防手术部位感染,包括浅表切口感染、深部切口感染和手术所涉及的器官/腔隙感染,但不包括与手术无直接关系的、术后可能发生的其他部位感染。

(2)预防用药原则:

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用药,应根据手术切口类别、手术创伤程度、可能的污染细菌种类、手术持续时间、感染发生概率和后果严重程度、抗菌药物预防效果的循证医学证据、对细菌耐药性的影响和经济学评估等因素,综合考虑决定是否预防用抗菌药物。但抗菌药物的预防性应用并不能代替严格的消毒、灭菌技术和精细的无菌操作,也不能代替术中保温和血糖控制等其他预防措施。

1)清洁手术(Ⅰ类切口):

手术部位为人体无菌部位,局部无炎症、无损伤,也不涉及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等人体与外界相通的器官。手术部位无污染,通常不需预防用抗菌药物。但在下列情况时可考虑预防用药。①手术范围大,手术时间长,污染概率增加;②手术涉及重要脏器,一旦发生感染,将造成严重后果者,如头颅手术、心脏手术等;③异物植入手术,如人工心瓣膜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放置、人工关节置换等;④有感染高危因素如高龄、糖尿病、免疫功能低下(尤其是接受器官移植者)、营养不良等。

2)清洁-污染手术(Ⅱ类切口):

手术部位存在大量人体寄殖菌群,手术时可能污染手术部位导致感染,故此类手术通常需要预防用抗菌药物。

3)污染手术(Ⅲ类切口):

已造成手术部位严重污染的手术。此类手术需要预防用抗菌药物。

4)污秽-感染手术(Ⅳ类切口):

在手术前即已开始治疗性应用抗菌药物,术中、术后继续,此不属预防应用范畴。

(3)抗菌药物品种选择

1)根据手术切口类别、可能的污染菌种类及其对抗菌药物敏感性、药物能否在手术部位达到有效浓度等综合考虑。

2)选用对可能的污染菌针对性强、有充分的预防有效的循证医学证据、安全、使用方便、价格适当的品种。

3)应尽量选择单一抗菌药物预防用药,避免不必要的联合使用。预防用药应针对手术路径中可能存在的污染菌,如心血管、头颈、胸腹壁、四肢软组织手术和骨科手术等经皮肤的手术,通常选择针对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抗菌药物。结肠、直肠和盆腔手术,应选用针对肠道革兰阴性菌和脆弱拟杆菌等厌氧菌的抗菌药物。

4)头孢菌素过敏者,针对革兰阳性菌,可用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克林霉素;针对革兰阴性杆菌,可用氨曲南、磷霉素或氨基糖苷类。

5)对某些手术部位感染会引起严重后果者,如心脏人工瓣膜置换术、人工关节置换术等,若术前发现有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MRSA)定植的可能或者该机构MRSA发生率高,可选用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预防感染,但应严格控制用药持续时间。

6)不应随意选用广谱抗菌药物作为围手术期预防用药。鉴于国内大肠埃希菌对氟喹诺酮类药物耐药率高,应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作为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

(4)给药方案

1)给药方法:

给药途径大部分为静脉输注,仅有少数为口服给药。静脉输注应在皮肤、黏膜切开前0.5~1.0小时内或麻醉开始时给药,在输注完毕后开始手术,保证手术部位暴露时局部组织中抗菌药物已达到足以杀灭手术过程中沾染细菌的药物浓度。万古霉素或氟喹诺酮类等由于需输注较长时间,应在手术前1~2小时开始给药。

2)预防用药维持时间:

抗菌药物的有效覆盖时间应包括整个手术过程。手术时间较短(<2小时)的清洁手术术前给药一次即可。若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超过所用药物半衰期的2倍以上,或成人出血量超过1 500ml,术中应追加1次。清洁手术的预防用药时间不超过24小时,心脏手术可视情况延长至48小时。清洁-污染手术和污染手术的预防用药时间亦为24小时,污染手术必要时延长至48小时。过度延长用药时间并不能进一步提高预防效果,且预防用药时间超过48小时,耐药菌感染概率增加。

3.侵入性诊疗操作患者的抗菌药物的预防应用

随着放射介入和内镜诊疗等微创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我国根据现有的循证医学证据、国际有关指南推荐和国内专家的意见,规范诊疗操作患者的抗菌药物预防应用。

(三)抗菌药物在特殊病理、生理状况患者中应用的基本原则

1.肾功能减退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1)基本原则:

许多抗菌药物在人体内主要经肾排出,某些抗菌药物具有肾毒性,肾功能减退的感染患者应用抗菌药物的原则如下。

1)尽量避免使用肾毒性抗菌药物,确有应用指征时,严密监测肾功能情况。

2)根据感染的严重程度、病原菌种类及药敏试验结果等,选用无肾毒性或肾毒性较低的抗菌药物。

3)使用主要经肾排泄的药物,须根据患者肾功能减退程度及抗菌药物在人体内清除途径调整给药剂量及方法。

(2)抗菌药物的选用及给药方案调整:

根据抗菌药物体内代谢过程特点及其肾毒性,肾功能减退时抗菌药物的选用有以下4种情况(表4-2-1)。

1)主要由肝胆系统排泄,或经肾脏和肝胆系统同时排出的抗菌药物用于肾功能减退者,维持原治疗量或剂量略减。

2)主要经肾排泄,药物本身并无肾毒性,或仅有轻度肾毒性的抗菌药物,肾功能减退者可应用,可按照肾功能减退程度(以内生肌酐清除率为准)调整给药方案。

3)肾毒性抗菌药物避免用于肾功能减退者,确有指征使用该类药物时,宜进行血药浓度监测,以调整给药方案,达到个体化给药,疗程中须严密监测患者肾功能。

4)接受肾脏替代治疗患者应根据腹膜透析、血液透析和血液滤过对药物的清除情况调整给药方案。

表4-2-1 肾功能减退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注:[1]轻度肾功能减退时按原治疗量,只有严重肾功能减退者需减量。[2]该药有明显肾毒性,虽肾功能减退者不需调整剂量,但可加重肾损害。[3]非肾毒性药,因静脉制剂中赋形剂(环糊精)蓄积,当内生肌酐清除率(Ccr)<30ml/min时,避免应用或改口服。[4]非肾毒性药,因静脉制剂中赋形剂(环糊精)蓄积,当内生肌酐清除率(Ccr)<50ml/min时,避免应用或改口服。

2.肝功能减退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肝功能减退时,抗菌药物的选用及剂量调整需要考虑肝功能减退对该类药物体内过程的影响程度,以及肝功能减退时该类药物及其代谢物发生毒性反应的可能性。由于药物在肝脏代谢过程复杂,不少药物的体内代谢过程尚未完全阐明,根据现有资料,肝功能减退时,抗菌药物的应用有以下4种情况(表4-2-2)。

(1)药物主要经肝脏或有相当量经肝脏清除或代谢,肝功能减退时清除减少,并可导致毒性反应的发生,肝功能减退患者应避免使用此类药物,如氯霉素、利福平、红霉素酯化物等。

(2)药物主要由肝脏清除,肝功能减退时清除明显减少,但并无明显毒性反应发生,肝病时仍可正常应用,但须谨慎,必要时减量给药,治疗过程中应严密监测肝功能。红霉素等大环内酯类(不包括酯化物)、克林霉素、林可霉素等属于此类情况。

(3)药物经肝、肾两途径清除,肝功能减退者药物清除减少,血药浓度升高,同时伴有肾功能减退的患者血药浓度升高尤为明显,但药物本身的毒性不大。严重肝病患者,尤其肝、肾功能同时减退的患者,在使用此类药物时应减量应用。经肾、肝两途径排出的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均属于此种情况。

(4)药物主要由肾排泄,肝功能减退者不需调整剂量。氨基糖苷类、糖肽类抗菌药物等属于此类情况。

表4-2-2 肝功能减退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注:[1]在严重肝功能不全者中的应用目前尚无资料。[2]活动性肝病时避免应用。

3.老年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由于老年人组织器官呈生理性退行性变,免疫功能下降,一旦罹患感染,在应用抗菌药物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老年人肾功能呈生理性减退,按一般常用量接受主要经肾排出的抗菌药物时,由于药物自肾脏排出减少,可导致药物在体内积蓄,血药浓度增高,易发生药物不良反应。因此,老年患者,尤其是高龄患者,接受主要自肾脏排出的抗菌药物时,可按轻度肾功能减退减量给药。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和其他β-内酰胺类的大多数品种即属此类情况。

(2)老年患者宜选用毒性低并具杀菌作用的抗菌药物,无用药禁忌者可首选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氨基糖苷类具有肾、耳毒性,应尽可能避免应用。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替考拉宁等药物应在有明确应用指征时慎用,必要时进行血药浓度监测,并据此调整剂量,使给药方案个体化,以达到安全、有效的用药目的。

4.新生儿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新生儿期,一些重要器官尚未完全发育成熟,在此期间,其生长发育随日龄增加而迅速变化,因此,新生儿感染使用抗菌药物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新生儿期肝、肾均未发育成熟,肝代谢酶的产生不足或缺乏,肾清除功能较差,因此,新生儿感染时应避免应用毒性大的抗菌药物,包括主要经肾排泄的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等,以及主要经肝代谢的氯霉素等。确有应用指征时,须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此调整给药方案,个体化给药,以使治疗安全有效。

(2)新生儿期避免应用可能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抗菌药物(表4-2-3)。可影响新生儿生长发育的四环素类、喹诺酮类药物应避免应用,可导致脑性核黄疸及溶血性贫血的磺胺类药物和呋喃类药物应避免应用。

(3)新生儿期由于肾功能尚不完善,主要经肾排出的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药物需减量应用,防止药物在体内蓄积导致严重中枢神经系统毒性反应的发生。

(4)新生儿的组织器官日益成熟,抗菌药物在新生儿的药动学亦随日龄增长而变化,因此,使用抗菌药物时应按日龄调整给药方案。

表4-2-3 新生儿应用抗菌药物后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

5.小儿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小儿患者在应用抗菌药物时应注意以下4点。

(1)氨基糖苷类:

该类药物有明显耳、肾毒性,小儿患者应避免应用。临床有明确应用指征且又无其他毒性低的抗菌药物可供选用时,方可选用该类药物,并在治疗过程中严密观察不良反应。有条件者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根据此结果个体化给药。

(2)糖肽类:

该类药有一定肾、耳毒性,小儿患者仅在有明确指征时方可选用。在治疗过程中应严密观察不良反应,有条件者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根据此结果个体化给药。

(3)四环素类:

可导致牙齿黄染及牙釉质发育不良,不可用于8岁以下小儿。

(4)喹诺酮类:

由于对骨骼发育可能产生不良影响,该类药物避免用于18岁以下未成年人。

6.妊娠期和哺乳期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1)妊娠期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妊娠期抗菌药物的应用应考虑药物对母体和胎儿两方面的影响。

1)对胎儿有致畸或明显毒性作用者,如利巴韦林,妊娠期禁用。

2)对母体和胎儿均有毒性作用者,如氨基糖苷类、四环素类等,妊娠期避免应用;但在有明确应用指征,经权衡利弊,用药时患者的受益大于可能的风险时,也可在严密观察下慎用。氨基糖苷类等抗菌药物有条件时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

3)毒性低,对胎儿及母体均无明显影响,也无致畸作用的药物,妊娠期感染时可选用,如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2000年按照药物在妊娠期应用时的危险性分为A、B、C、D及X类,可供药物选用时参考(表4-2-4)。

表4-2-4 抗微生物药在妊娠期应用时的危险性分类

续表

注:1.妊娠期感染时用药可参考表中分类,权衡用药后患者的受益程度及可能的风险决定。A类:妊娠期患者可安全使用;B类:有明确指征时慎用;C类:在确有应用指征时,充分权衡利弊决定是否选用;D类:避免应用,但在确有应用指征且患者受益大于可能的风险时,严密观察下慎用;X类:禁用。2.妊娠期患者接受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氯霉素、磺胺药、氟胞嘧啶时必须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以调整给药方案。3.下列药物未分类,注明为夫西地酸无发生问题的报道,乙胺丁醇“安全”,氯法齐明/环丝氨酸“避免用”,乙硫异烟胺“不使用”。

(2)哺乳期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哺乳期患者接受抗菌药物后,某些药物可自乳汁分泌,通常母乳中药物含量不高,不超过哺乳期患者每日用药量的1%;少数药物乳汁中分泌量较高,如氟喹诺酮类、四环素类、大环内酯类、氯霉素、磺胺甲噁唑、甲氧苄啶、甲硝唑等。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和氨基糖苷类等在乳汁中含量低。然而,无论乳汁中药物浓度如何,均存在对乳儿潜在的影响,并可能出现不良反应,如氨基糖苷类可导致乳儿听力减退,氯霉素可致乳儿骨髓抑制,磺胺甲噁唑等可致核黄疸和溶血性贫血,四环素类可致乳齿黄染,青霉素类可致过敏反应等,因此,治疗哺乳期患者时应避免用氨基糖苷类、喹诺酮类、四环素类、氯霉素、磺胺药等。哺乳期患者应用任何抗菌药物时,均宜暂停哺乳。

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一)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分级管理是抗菌药物管理的核心策略,有助于减少抗菌药物过度使用,降低抗菌药物选择性压力,延缓细菌耐药性上升趋势。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按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的分级原则,明确各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指征,落实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

1.抗菌药物分级原则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

(1)非限制使用级:

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应是已列入基本药物目录,《中国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2)限制使用级:

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3)特殊使用级:

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抗菌作用较强,抗菌谱广,经常使用或过度使用会使病原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在适应证、疗效或安全性方面尚需进一步考证的、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2.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的制定

由于不同地区社会经济状况、疾病谱、细菌耐药性的差异,各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时,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在三级医院和二级医院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上应有所区别。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结合本机构的情况,根据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处方权限与临床应用

(1)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二级以上医院按年度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按专业技术职称授予医师相应处方权和药师抗菌药物处方调剂资格。

(2)临床应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本《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参照“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对轻度感染患者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或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或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

(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按程序由具有相应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

1)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应由医疗机构内部授权,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抗菌药物等相关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2)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3)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考虑越级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①感染病情严重者;②免疫功能低下患者发生感染时;③已有证据表明病原菌只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的感染。使用时间限定在24小时之内,其后需要补办审办手续并由具有处方权限的医师完善处方手续。

(二)病原微生物检测

1.加强病原微生物检测工作,提高病原学诊断水平

医师应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因此,需要不断提高微生物标本尤其是无菌部位标本的送检率和标本合格率,重视临床微生物(科)室规范化建设,提高病原学诊断的能力、效率和准确性。促进目标治疗,减少经验治疗,以达到更有针对性的治疗目的。

符合质量管理标准的临床微生物(科)室,应具备以下条件:①检测项目涵盖细菌、真菌、病毒、非典型病原体、寄生虫等;②配备相应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③制定临床微生物检验标本采集、细菌鉴定和药敏试验等环节的质量控制流程规范;④正确开展病原微生物的形态学检查、分离、培养、鉴定和抗菌药物敏感性试验,采用先进技术,做好病原微生物快速检测和鉴定工作,及时报告结果并加以正确解释;⑤定期参加国家或省、市级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微生物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⑥符合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2.细菌耐药监测

医疗机构、地区和全国性的细菌耐药监测有助于掌握临床重要病原菌对抗菌药物的敏感性,为抗感染经验治疗、耐药菌感染防控、新药开发以及抗菌药物的选用提供依据。医疗机构的临床微生物(科)室应对本医疗机构常见病原微生物(重点为细菌)的耐药性进行动态监测,在机构内定期公布监测数据并检测数据,定期报送地区和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

临床微生物(科)室应按照所在机构细菌耐药情况,设定重点监测耐药菌,定期向临床科室发布耐药警示信息,并与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和医院感染管理科协作开展预防控制工作。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组应根据本机构监测结果提出各类病原菌感染治疗的抗菌药物品种选择建议,优化临床抗菌药物治疗方案。

【参考文献】

[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修订工作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5.

[2]李昭宇.临床实践技能培训教程[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2.

(王小萍) y53eC+sn4nYd7Ps7zsml7LTDha3r5UmiMijN5Z4Rx+W06XKQSGIPvi91XQLRO7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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