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预防又称病因预防,采用有利于职业病的工艺、技术和材料,合理利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减少劳动者职业接触的机会和程度,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的发生。针对职业人群而言,一级预防就是让劳动者从根本上消除或最大可能减少职业性有害因素的伤害。
我国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现已形成了完善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不同层级的条文,对职业卫生监管及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起到了根本的作用。职业卫生相关法令的基本法《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的一部专门法律。职业卫生标准是职业病防治工作标准化管理的技术规范,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五个层次。《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详细规定了工业企业的选址与整体布局、防尘防毒、防暑防寒等方面的内容,以保证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2007)包括车间设备布置、工作场所卫生要求、防毒设备及设施等内容,适用于各类产生有害有毒气体的作业场所。《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中规定了生产性毒物PC-TWA以及PC-STEL。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毒物的测定方法以及毒物所致职业病的诊断均应按照相应法律法规执行。企业相关部门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组织接触生产性毒物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应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当消除和替代措施不足以控制职业危害时,应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工作场所职业性有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降低毒物的浓度是控制工作场所毒物毒性的根本措施,优先采用先进生产工艺、技术和无毒或低毒的原材料,对产生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优先采用自动化、密闭化和机械化,在局部设置移动式排毒通风设备,通过改变工艺建筑布局,减少人员直接接触毒物的机会;加强生产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特别是化工生产中防止“跑、冒、滴、漏”的措施;工作场所中毒物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自然通风或进风口的下风侧,高毒物质工作场所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耐腐蚀、不吸收的材料;车间应有通风排风设备,同时设计净化、回收设备合理利用资源,使毒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当数种溶剂蒸气或数种刺激性气体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应满足足够的通风量,并通过净化处理设备后排出;工作场所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毒物,混合后具有协同作用时应隔开进行生产,分别单独设置排放系统。
个体防护用品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使劳动者免遭或减轻事故和职业危害因素的伤害而提供的个体保护用品,直接对人体起到保护作用。个体防护就是为了降低职业健康风险,减少劳动者暴露于职业健康危害因素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用人单位和企业应按照识别、评价、选择的程序,结合劳动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选择功能和效果适用的个体防护用品。依据《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GB 39800.1—2020)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应当按照存放的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接触有毒作业的劳动者需着防护服,佩戴合适的呼吸防护用品,防止有害气体、蒸气、烟和雾直接危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毒物呈粉尘、烟和雾的状态时,劳动者需使用机械过滤式防毒口罩,毒物呈气体和蒸气形态时宜使用化学过滤式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在毒物浓度过高或空气中氧含量过低的特殊作业环境情况下应采用隔离操作或供氧式防毒面具;接触强酸、强碱的劳动者应着耐酸、耐碱工作服,接触局部作用强或经皮中毒危险性大的物质,应佩戴相应质地的防护手套,避免皮肤与毒物的直接接触;工作后应淋浴更衣,重点清洁双手、头发和各处黏膜,防护服应当及时换洗并严禁带回家中,个人卫生设施中应设置盥洗设备,淋浴室及更衣室,配备个人专用更衣箱。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用人单位须依法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确立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和规划,建立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职业卫生档案,确保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和加强劳动过程中职业卫生管理等方面工作。用人单位负责职业卫生管理的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依法依规对有毒物质建立严格的管理,建立使用制度和科学合理的操作规范。含毒物的废料应当妥善保存和处理,防止污染水源及土壤。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2007),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环境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于生产性毒物,相关企业和生产单位应当制定严格的管理、使用制度,通过工程防护、个人防护等减少操作人员接触,劳动者应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上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对于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
对于已明确能增加职业性化学中毒的发病危险和因素应及时采取控制措施,个体危险因素包括社会经济、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等,如禁止吸烟可预防多种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或肿瘤。
职业中毒二级预防的目的在于职业性急性中毒和职业性慢性中毒的早期诊断和发现,如果早期确诊并在毒物造成严重的神经系统、消化系统以及皮肤肌肉等损害前对毒物进行驱排解毒、对症支持治疗等,可以有效减少生产性毒物对患者的健康损害,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 159—2004)规定了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方法和技术要求,采样点根据监测需要和工作场所状况,选定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劳动者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采样对象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劳动者,凡接触和可能接触有害物质的劳动者都列为采样对象范围。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测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依据《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进行测定,根据待测化学物质的职业接触限值和在工作场所空气中存在状态及浓度等现场检测的需要选用合适的标准检测方法。检测人员认真做好采样前的现场调查和检测所需仪器、试剂和设备等的准备工作,以及测试所用空气收集器的空白、采样效率、解吸效率和/或洗脱效率等。
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是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证,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相关性及危害程度;识别高危人群,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工作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忌人员的处理与安置等;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为制定或修订职业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接触毒物的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此外,如发生生产事故劳动者短期大量吸入或经皮肤、消化道接触大量毒物时,还应进行应急健康体检。各类检查的频次及内容应严格按照法规执行,做到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
通常生物标志物分为接触生物标志物和效应生物标志物,检查一种疾病特异性的生物标志物,对于疾病的鉴定、早期诊断及预防、治疗过程中的监控可能起到帮助作用。寻找和发现有价值的生物标志物是早期确诊和发现疾病的强有力手段。
对于目前发现新型生物监测指标的热点研究,学者们在检测方法,特异性等方面进行优化。例如,尿中苯巯基尿酸(SPMA)与苯接触存在良好相关性,是低浓度苯接触特异和敏感的生物标志物。SPMA可用高效液相色谱法、液质联谱、气质联谱和酶联免疫吸附试验等方法检测,其特异性在于尚未有其他化学物或食物有类似代谢产物的存在,其生物监测的应用价值明显优于尿苯酚和反-反黏糠酸。对于职业性长期低剂量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接触的作业劳动者可通过测定尿中代谢产物、血红蛋白加合物,作为判断慢性毒性效应的指标,早期发现危害因素,预防中毒事件的发生。对于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患者可同时检测尿中的代谢产物、高铁血红蛋白水平及变性珠蛋白小体,以此评价毒物对机体的危害程度及性质,辅助临床疾病的诊断与治疗。
对有些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患者,应先作对症处理、动态观察、逐步深化认识,再做出正确的诊断,否则可能引起误诊误治,如将铅中毒所致急性腹绞痛误诊为急性阑尾炎而进行阑尾切除术等。
职业中毒的诊断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科学性,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健康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的执行。2016年修订的法定职业病名单分10类共132种,并配套相应的诊断标准;职业病诊断标准经常定期更新,应注意查阅并使用最新颁布的诊断标准。职业性化学中毒是我国最常见的法定职业病种类,其诊断是遵从法定职业病的诊断原则。法定职业病的诊断是由3人及以上组成的诊断组严格按国家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集体诊断。
在诊断职业中毒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尤其是某些慢性中毒,因缺乏特异的症状、体征及检测指标,不易确诊。所以,职业中毒的诊断应有充分的资料,包括职业史、现场职业卫生调查、相应的临床表现和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并排除非职业因素所致的类似疾病,综合分析方能做出合理的诊断。
职业接触史是职业中毒诊断的重要前提。应详细询问患者的职业史,包括现职工种、工龄、接触毒物的种类、生产工艺、操作方法、防护措施;既往工作经历,包括部队服役史、职业史等,以便综合判断患者接触毒物的机会和程度。
职业卫生现场调查是诊断职业中毒的重要参考依据。应深入作业现场,进一步了解劳动者所在岗位的生产工艺过程、劳动过程、空气中毒物的浓度、预防措施;同一接触条件下的其他人员有无类似发病情况等,从而判断患者在该条件下,是否可能发生职业中毒。
职业中毒的临床表现复杂多样,同一毒物在不同致病条件下可导致性质和程度截然不同的临床表现;不同毒物可引起同一症状或体征;非职业因素也可导致与职业因素危害完全相同或相似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因此,在临床资料收集与分析时既要注意不同职业中毒的共同点,又要考虑到各种特殊和非典型的临床表现;不仅要排除其他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类似疾病,还要考虑职业病与非职业病的鉴别诊断。一般来说,急性职业中毒因果关系较明确;而慢性职业中毒的因果关系有时还难以确立。诊断分析应注意其临床表现与所接触毒物的毒作用特点是否相符,中毒的程度与其接触强度是否相符,尤应注意各种症状体征发生的时间顺序及其与接触生产性毒物的关系。
实验室检查对职业中毒的诊断具有重要意义,主要包括接触指标和效应指标。
职业中毒的三级预防关键在于及时识别职业性中毒,及时脱离毒物的作业环境,通过药物治疗以及支持疗法,避免出现不可逆转的神经毒性及脏器损害,以改善患者的预后及生活质量。
职业中毒的治疗可分为病因治疗、对症治疗和支持疗法三类。病因治疗即解毒治疗,目的是尽可能消除或减少致病的物质基础,并针对毒物致病的机制进行处理。及时合理的对症处理是缓解毒物引起的主要症状,促进机体功能恢复的重要措施。支持疗法可改善患者的全身状况,促进患者康复。
脱离中毒环境,立即将患者移至上风向或空气新鲜的场所,注意保持呼吸道通畅。若患者衣服、皮肤被毒物污染,应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物,并用清水彻底冲洗皮肤(冬天宜用温水);如被酸、碱性物质污染,应立即使用中和剂;如遇水可发生化学反应的物质,应先用干布抹去污染物,再用水冲洗。现场救治时,应注意对心、肺、脑、眼等重要脏器的保护。对重症患者,应严密注意其意识状态、瞳孔、呼吸、脉搏、血压的变化;若发现呼吸、循环障碍时,应及时对症处理,具体措施与内科急救原则相同。对严重中毒需转送医院者,应根据症状采取相应的转院前救治措施。
应尽早使用解毒排毒药物,解除或减轻毒物对机体的损害。必要时,可用透析疗法或换血疗法清除体内的毒物。常用的特效解毒剂有:①金属络合剂:主要有依地酸二钠钙(CaNa 2 -EDTA)、二乙基三胺五乙酸三钠钙(DTPA)、二巯基丙醇(BAL)、二巯基丁二酸钠(NaDMS)、二巯基丁二酸等,可用于治疗铅、汞、砷、锰等金属和类金属中毒;②高铁血红蛋白还原剂:常用的有亚甲蓝(美蓝),可用于治疗苯胺、硝基苯类等高铁血红蛋白形成剂所致的急性中毒;③氰化物中毒解毒剂:如亚硝酸钠-硫代硫酸钠疗法,主要用于救治氧化物、丙烯等含“CN - ”化学物所致的急性中毒;④有机磷农药中毒解毒剂:主要有氯磷定、解磷定、阿托品等;⑤氟乙烷胺中毒解毒剂:常用的有乙酰胺(解氟灵)等。
由于针对病因的特效解毒剂种类有限,因而对症治疗在职业中毒的救治中极为重要,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体内重要器官的功能,缓解病痛,促使患者早日康复;有时可挽救患者的生命。其治疗原则与内科处理类同。
早期常为轻度可逆的功能性改变,继续接触则可演变成严重的器质性病变,故应及早诊断和处理。中毒患者应脱离毒物接触,及早使用有关的特效解毒剂,如NaDMS、CaNa 2 -EDTA等金属络合剂;但目前此类特效解毒剂为数不多,应针对慢性中毒的常见症状,如类神经症、精神症状,周围神经病变、白细胞降低、接触性皮炎,慢性肝、肾病变等,对患者进行及时合理的对症治疗,并注意适当的营养和休息,促进康复。慢性中毒患者经治疗后,应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安排合适的工作或休息。
轻度或中度中毒治愈后可恢复原岗位;重度中毒患者必须调离作业并根据病情予以治疗和休息;如需劳动能力鉴定,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处理。
(张 明 李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