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原则》提出疫苗临床试验的负责机构是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管理法》也明确指出“疫苗临床试验应当由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三级医疗机构或者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或者组织实施”,并强调“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依法开展疫苗临床试验”,这也意味着开展疫苗临床试验是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重要职责之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规定“疫苗临床试验应当由三级医疗机构或者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或者组织实施”,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疫苗临床试验,应当符合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相关指导原则,由备案的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药物临床试验的管理,并承担主要法律责任;试验现场单位承担直接法律责任”。
负责机构是实施疫苗临床试验的技术和组织核心,需要协助申办方制定技术文件和选择合适的试验现场,将技术文件正确的传达给试验现场研究者并组织;制定适合负责机构和试验现场使用的管理文件;协调申办方、试验现场、监查、稽查机构的工作,并沟通伦理委员会、监管机构。本节内容以省级或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负责机构为例介绍,以医疗机构作为负责机构由于缺乏成功经验将不涉及。
参考《指导原则》、现行版GCP对疫苗临床试验负责机构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疫苗临床试验负责机构要对疫苗临床试验进行管理和质量控制,具体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制定与疫苗临床试验相关的管理制度、技术规范、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体系,置备相应的仪器设备。
2.选定临床试验现场,对试验现场研究者进行培训和指导。
3.承接临床试验项目,协助申办方完成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病例报告表和受试者日记卡等试验现场应用文件的设计。
4.负责获得、保存伦理委员会、药物监管部门和科技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对临床试验的所有批件/备案,确保在获得伦理委员会、药物监管部门和科技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的批准/备案后,依据被批准的试验方案开展临床试验。
5.组织和指导试验现场研究者完成疫苗临床试验。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如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组织临床试验现场研究者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并进行调查和处理,同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伦理委员会和申办方。
6.组织或实施疫苗临床试验相关的实验室工作,对试验疫苗和采集的人体标本(血清、咽拭子、粪便等)进行管理、保存和运送。
7.组织完成临床试验现场原始数据收集和病例报告表填写,撰写临床试验报告。
8.负责对外交流,参加国内外相应的培训和学术交流,在征得申办方同意后对外公布临床试验结果。
9.接受国家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检查和指导,接受申办方、或申办方指定的合同研究组织(CRO)或国内外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稽查和指导。
对于疫苗临床试验负责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指导原则》有明确规定:
1.建立完善的疫苗临床试验组织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临床试验管理科室负责疫苗临床试验的组织管理和实施,配备科室负责人、科室秘书、质量控制人员和资料档案管理员等,具有经过GCP和疫苗临床试验技术培训,能够承担疫苗临床试验所必需的流行病学和实验室检验的临床研究专业人员。
2.具有防范和处理疫苗临床试验中突发事件的管理机制和措施,有严重不良事件(SAE)应急处理专家队伍及处理严重不良事件的技术能力。
3.具有完善的疫苗运送、储藏冷链设备,可保证试验用疫苗、样本安全储备和运送。
4.具有所管辖的临床试验现场,有疫苗相关疾病流行病学本底资料和疫苗覆盖信息,所管辖区域受试者资源满足疫苗临床试验需要。
5.制定、修订和定期审阅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SOP),进行培训并有培训记录,确保各试验现场准确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6.建立完善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对本机构及试验现场的研究人员进行GCP及疫苗临床试验技术等相关培训,并有培训记录。
上述条件具体、全面、严谨,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经过几年的实践发现,其中个别条件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在的要求。
1.随着疫苗管理政策的改变,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已经没有采购和配送疫苗的职能,疫苗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直接采购,由生产单位委托物流公司配送。疫苗临床试验有关的疫苗和样本管理直接由试验现场负责,申办方负责委托物流公司运输。如此条件中的“具有完善的疫苗运送、储藏冷链设备,可保证试验用疫苗、样本安全储备和运送”应按照现有法规完善。
2.我国的疾病监测系统并没有覆盖所有传染病,且有些传染病如果单独建立监测体系非常困难,所以上述条件中“有疫苗相关疾病流行病学本底资料”并不能适用于所有疫苗品种的临床试验,应根据具体情况,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尽量满足临床试验设计的需要。
3.《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疫苗临床试验,应当符合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相关指导原则”,已废止了一次性资格认定批件制度,所以《指导原则》规定的疫苗临床试验负责机构的职责是“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一次性疫苗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获得批准后组织开展临床试验”应改为“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平台’注册、备案,获得备案号后组织开展临床试验”。
作为疫苗临床试验负责机构的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设机构负责人、专业管理科室、伦理委员会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机构负责人通常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导或分管领导,负责协调疫苗临床专业管理科室和其他支撑科室共同完成疫苗临床试验。专业管理科室负责制定临床试验管理制度、规范和标准操作规程,承接、管理和组织实施疫苗临床试验项目,培训研究者和管理临床试验现场。伦理委员会负责疫苗临床试验相关文件的伦理审查,并对临床试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保障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负责指导不良事件处理。疫苗临床试验负责机构组织结构见图3-1。
图3-1 疫苗临床试验负责机构组织结构图
机构负责人应在所任职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担任领导职务,具有协调相关科室工作和签署技术服务合同的权限。如果机构负责人直接参与疫苗临床试验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应具有医学专业高级职称,接受过GCP、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原则,以及临床试验技术培训。
机构负责人应承担以下职责:
1.全面负责疫苗临床试验负责机构内的工作。
2.审批机构内相关技术管理文件。
3.决定临床试验是否承接和确定试验现场。
4.审核和签署疫苗临床试验相关合同和合作协议。
5.审批疫苗临床试验相关经费的分配计划和各项支出。
6.协调疫苗临床研究所和本单位其他科室的工作。
7.组织迎接国家、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管理和检查,督促并协调相关科室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8.参与疫苗临床试验相关的对外交流活动,推进本机构与国内其他机构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指导原则》要求“临床试验管理科室负责疫苗临床试验的组织管理和实施,配备科室负责人、科室秘书、质量控制人员和资料档案管理员等,具有经过GCP和疫苗临床试验技术培训,能够承担疫苗临床试验所必需的流行病学和实验室检验的临床临床试验专业人员”。同时《指导原则》还要求疫苗临床试验负责机构在临床试验开始前指定主要研究者、项目协调员和临床试验质控员(项目质控员),并具体规定了三者的职责分工。鉴于疫苗临床试验的特殊性,除了上述《指导原则》规定的岗位外,疫苗临床试验专业管理科室还应设疫苗管理员和生物样本管理员,以指导和协助试验现场研究者进行疫苗和样本管理。
从机构管理层面,科室应常设以下岗位:
1.科室负责人
应具有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参加过疫苗临床试验,接受过GCP、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原则培训。掌握GCP、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原则及疫苗临床试验技术要求。发表过疫苗临床研究相关论文。科室负责人的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疫苗临床试验相关技术管理文件的制定与修订。
(2)对本机构承担的疫苗临床试验项目进行全面的组织管理和质量管理,协助负责机构确定并授权临床试验项目主要研究者、协调员和质量控制员。
(3)负责与申办方及试验现场沟通,了解申办方拟开展的临床试验项目以及临床试验现场情况,向机构负责人提出是否承担临床试验项目的建议,并提出备选试验现场。
(4)协助负责机构与申办方商定临床试验项目经费预算,与试验现场商定经费分配方案,参与技术服务合同的制定。
(5)组织迎接国家、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和检查,以及申办方组织的稽查和其他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
2.科室秘书(或行政助理)
参加过疫苗临床试验,接受过GCP、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原则培训,有一定的文字撰写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科室秘书的职责如下:
(1)协助召集各项疫苗临床试验工作会议,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负责会议决议和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和情况反馈。
(2)组织安排疫苗临床试验文件收发、资料交流和保密工作。
(3)配合科室负责人做好外来办事、参观、学习人员的沟通、协调及安排、接待工作。
(4)负责科室人员出勤报表的收集、汇总与上报。
3.质量控制员
应具有医学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参加过疫苗临床试验,接受过GCP和相关疫苗临床试验技术培训。熟悉疫苗临床试验方案、相关SOP和疫苗临床试验的全过程管理。具有审核实施临床方案、临床试验记录及报告的能力。质量控制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文件。
(2)协助科室负责人组织、实施质量控制体系的文件学习和培训。
(3)负责对其他质量控制人员进行技术指导。
4.档案管理员
接受过GCP和相关疫苗临床试验技术培训,熟悉档案的相关管理制度,有指导各试验现场制定档案管理制度的能力。档案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制定、修订、实施与本岗位有关的技术管理文件和相关表格。
(2)做好档案库房的规范管理,做好“八防”(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防强光),定期对档案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3)负责临床试验相关文件资料借阅管理和登记。
(4)定期检查、清点、整理室藏档案,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提出存销意见。
(5)对试验现场的档案管理员进行培训,监督和指导试验现场的档案管理、文件材料的立卷、档案的查阅、借阅、传递和归还工作。
5.疫苗/生物样本管理员
接受过GCP和相关疫苗临床试验技术培训,熟悉试验用疫苗和生物样本的相关管理要求,有指导各试验现场制定试验用疫苗和生物样本管理制度的能力。疫苗/生物样本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制定、修订、实施与本岗位有关的技术管理文件和相关表格。
(2)参与申办方及疫苗临床试验现场间关于疫苗的发放、运输方面的沟通。
(3)指导试验现场做好疫苗/样本的保存、管理和疫苗使用等相关工作。
(4)与申办方协商剩余疫苗处置和样本送检事宜。
从试验项目管理层面,应设以下岗位:
1.主要研究者 应具有医学相关专业高级职称、5年以上从事疫苗临床试验的工作经历,参加过3个以上药物临床试验经历。全面主持疫苗临床试验的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制定临床试验的现场执行方案、质量管理计划和标准操作规程,组织临床试验中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撰写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对本临床试验实施的质量和临床试验结果负有主要责任。由其组建临床试验团队并组织实施。
2.项目协调员 项目协调员应具有医学相关专业中级职称、3年以上从事疫苗临床试验的工作经历。协助主要研究者对试验实施有效的管理,保证试验实施质量;负责与申办方、合同研究组织、试验现场负责研究者沟通联系,并将沟通结果及时报告主要研究者;参与试验方案的制订、知情同意书和试验现场应用表格的设计;参与研究者培训的课程安排;组织试验现场试验工作,指导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必要时请示主要研究者。
3.临床试验质控员 临床试验质控员应具有医学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1年以上从事疫苗临床试验的工作经历。协助项目协调员共同开展对试验现场的质量控制工作,对不同流程环节进行管理,发现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系统管理问题和/或实施操作问题、遵循试验方案和GCP等情况、受试者的知情同意、疫苗管理、标本采集、不良事件的核实以及数据修改规范等,并向主要研究者、项目协调员进行报告,由主要研究者、项目协调员启动整改并跟踪、评估整改效果。
我国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都设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专家来源一般能覆盖省级和各省辖市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专业构成一般能覆盖计划免疫、流行病、检验、传染病、儿科、内科、急诊等各相关专业。因此,开展疫苗临床试验一般不需要另外设专家组,在研究者遇到技术上不能解决的情况时,可以直接选择专业合适的省级和当地市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成员临时组成专家组协助处理。
作为疫苗临床试验负责机构的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设有疫苗临床试验专业管理科室和伦理委员会,因此应具备足够的办公空间与设施。
疫苗临床试验专业管理科室应设专门的档案室,用于存放技术管理文件、试验项目相关文件、研究人员档案等文件。同样伦理委员会也应设有专用档案室。
由于临床试验原始资料、采集的标本和所使用的疫苗一般都在试验现场保存,所以省级专业管理科室一般不需要设生物样本储存室和疫苗储存室。特殊情况下如需设立,其具体要求参见试验现场相关内容。
质量保证(quality assurance)是为确保临床试验的运行和完成满足GCP要求,对试验过程中质量要素的控制所进行的有计划和有组织的评价活动。疫苗临床试验的质量保证体系由研究机构、申办方、合同研究组织(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CRO)的质量管理体系(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QMS)和第三方稽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的监管构成。
质量管理体系(QMS)是实现质量保证的重要基础,是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管理体系,在临床试验中是一系列质量控制措施的组合,包括质量管理(quality administration,QA)和质量控制(quality control,QC)。
质量管理(QA)是事前建立的标准、程序文件以确保体系按要求运作的质量保证类活动,期望将错误的发生概率降至最低。
质量控制(QC)是将每一项已经完成的工作与事前制定的标准、程序进行比对,以期发现和纠正错误,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规定。
依据GCP和《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为使疫苗临床试验的全程依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遵循临床试验方案和SOP,保证临床试验的规范性,数据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可溯源性,以及结果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机构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的要素: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文件和一系列的实施记录。
1.专业科室负责人负责本机构开展的疫苗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
2.机构质量控制员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文件内容,协助科室领导组织、实施质量控制体系的文件学习和培训工作,对其他质量控制人员进行技术指导。
3.主要研究者为临床试验总质量管理人员。
4.项目协调员协助主要研究者对临床试验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
5.项目质控员负责针对试验项目制订质量控制计划,组织质量控制活动。培训现场质控员,指导试验现场开展常规质量控制工作。
疫苗临床试验负责机构需建立质量保证系统标准程序文件,包括临床试验相关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SOP。《指导原则》要求疫苗临床试验负责机构在试验开始前制定统一的SOP,发给各试验现场严格执行,保障对各试验现场的有效组织管理与质量控制。
这些管理制度、技术规范、SOP应由专业管理科室组织编写,科室负责人审批生效。随着行业的不断进步和国家相关政策的改变,这套文件系统也要不断的补充、更新和完善,在完全满足相关政策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尽最大可能覆盖疫苗临床试验的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个方面:
1.疫苗临床试验管理制度
包括组织管理制度、运行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疫苗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文件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等。
2.疫苗临床试验技术规范
包括疫苗临床试验方案设计规范、病例报告表设计规范、知情同意书设计规范、疫苗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书写规范、知情同意技术规范、病例报告表记录技术规范、不良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处理技术规范、严重不良事件报告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等。
3.疫苗临床试验SOP
指为有效地实施和完成某一临床试验中每项工作所拟定的标准和详细的书面规程,《指导原则》中规定疫苗临床试验负责机构和试验现场均应制定相应SOP。实际工作中,这些SOP远远不能覆盖临床试验的各个环节,负责机构在制定SOP时要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除了上述负责机构用SOP和试验现场通用SOP外,还应针对每个试验项目、每个试验现场制定相应的临床试验专用SOP。具体情况如下:
(1)负责机构用SOP和试验现场通用SOP:
以《指导原则》要求的负责机构疫苗临床试验的SOP和试验现场疫苗临床试验的SOP为基础,扩展为基本覆盖疫苗临床试验各方面工作的负责机构用SOP和覆盖疫苗临床试验现场的所有环节的试验现场通用SOP,由专业管理科室负责组织编写,科室负责人审批生效。
(2)试验现场专用SOP:
主要涉及各个试验现场之间操作不完全相同,或通用SOP不能完全适用的内容,由每个试验现场自行组织编写,现场负责研究者审批生效。
(3)临床试验项目专用SOP:
由项目主要研究者组织各岗位研究者,针对试验方案涉及的所有环节,参考上述SOP编写,主要研究者审批生效。
4.疫苗临床试验负责机构职能和岗位职责
对疫苗临床试验负责机构、专业管理科室和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做出规定。
5.疫苗临床试验现场功能分区工作制度
由负责机构制定,分发至辖区内各个试验现场,悬挂于相应分区醒目位置供该分区研究者参照执行。
6.应急预案
疫苗临床试验现场受试者损害及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理预案,以及疫苗临床试验SAE处理应急预案等,可根据需要增加。
通过计划(plan)—实施(do)—检查(check)—处理(action)的管理循环(PDCA)步骤,发现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采取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并跟踪实施,再进入新一轮的质量管理循环,使质量管理活动贯穿临床试验全过程。质量控制活动过程应形成完整的记录,其目的为真实地还原临床试验及质量控制的全过程,最后提交质量控制报告。
1.制定质量控制手册
临床试验启动前,临床试验质控员根据临床试验方案、进度制订质量控制计划,严格按照质量控制计划对临床试验进行质量控制,质量控制计划书中应明确质量控制频率、质量控制内容、抽查比率等内容。
2.实施质量控制活动
临床试验质控员根据质量控制计划书中规定时间节点到达试验现场,并按照计划书上的内容进行质量控制活动,记录问题,撰写质量控制报告。
(1)启动前检查:
临床试验启动前(一般在召开临床试验项目启动会前),临床试验质控员对临床试验项目的前期准备情况进行一次系统检查,其目的是确认临床试验启动前相关工作准备就绪。
(2)进行中检查:
一般在每次集中访视完成工作量20%左右时,以及试验现场所有访视基本结束时实施质量控制。目的是查看各环节研究者是否按照SOP进行操作。
(3)临床试验项目完成后:
一般在最后一例受试者访视结束至数据库锁定之前,依照《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要点》要求对完成的临床试验项目进行一次系统的质量控制检查。由负责机构临床试验质控员和现场质控员以联合检查的形式进行质量控制检查。
3.撰写质量控制报告
每次质量控制检查后根据检查结果撰写质量控制报告,报主要研究者审定后将质量控制报告反馈给试验现场,并跟踪经主要研究者审定的整改措施和要求,督促试验现场负责研究者组织整改。试验现场完成整改后向负责机构提交整改报告。
4.跟踪处理
项目质控员根据整改报告进行评估,针对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跟踪整改落实进度,直到问题解决。必要时报告给主要研究者。
无论负责机构研究者还是试验现场研究者均应按照相应要求实施,做到行为有规范、操作有依据、过程有记录、结果可溯源。
开展疫苗临床试验的首要条件是合法性。疫苗临床试验实施前需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伦理委员会审查批件,相应机构和试验现场必须在“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平台”上完成备案。对采集人类标本达500例的临床试验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报科技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审批。药物临床试验批件由申办方提供,伦理委员会审查批件则是需要由临床试验负责机构获取。临床试验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包括如下步骤:
1.临床试验项目承接
(1)建立合作关系:
首先由申办方向疫苗临床试验负责机构发出邀请函,并提供该临床试验项目的试验方案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颁发的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专业管理科室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对批件和试验方案进行确认,对临床试验的风险和可行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负责机构条件向机构负责人提出是否可以承担该临床试验项目的建议。
(2)签署技术服务合同:
根据指导原则要求,临床试验开始前申办方和负责机构、负责机构和试验现场应签署临床试验合同,明确临床试验的各方职责分工及临床试验费用等。各方商讨确定的临床试验合同,根据各单位管理要求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由单位法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以完成合同的签署。实际工作中可以根据需要分别签署双方合同或三方共同签署三方合同。
2.临床试验项目准备
(1)人员准备:疫苗临床试验负责机构在临床试验开始前进行人员分工,由科室负责人指定主要研究者、临床试验项目协调员、临床试验项目质控员、疫苗管理员、样本管理员等。参与疫苗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应主动声明和公开任何与临床试验项目相关的利益冲突情况。
(2)试验现场的选择:负责机构接受委托后由专业管理科室负责人根据临床试验项目要求和试验现场条件选择试验现场,向选定的试验现场发出邀请参加临床试验项目的邀请函和试验方案摘要。收到试验现场同意参加临床试验项目的回复函后,报请机构负责人同意。由主要研究者(或临床试验项目协调员)根据试验方案和组织管理制度要求,指导试验现场做好临床试验项目启动前的准备。申办方依据临床试验实施条件的要求,对疫苗临床试验负责机构及所有试验现场进行全面评估,最后确定试验现场。
(3)技术文件准备:由申办方提供临床试验方案初稿和研究者手册,负责机构指定的临床试验项目参与人员(主要研究者、临床试验项目协调员和临床试验项目质控员)予以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试验方案确定后由申办方负责人签字批准,主要研究者签字确认,双方单位盖章生效。
临床试验用表卡包括招募材料、知情同意书、原始记录本、日记卡、联系卡、病例报告表(CRF)及用于疫苗、档案和标本管理的各种表格等,由研究者或合同研究组织(CRO)负责人员起草,双方共同讨论定稿。
负责机构将临床试验方案、招募材料、知情同意书、原始记录本、日记卡、联系卡、病例报告表(CRF)等材料提交伦理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获得伦理审查委员会批件。
制定临床试验项目专用SOP,由主要研究者组织相关人员根据试验方案统一编制,主要研究者签字生效,分发给各试验现场。
(4)完成试验现场人员授权:主要研究者根据现场负责研究者提供的人员授权分工表对试验现场研究者的资质和接受培训情况进行审核,确认与所要授权的工作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合则要求现场负责研究者进行调整。确认均符合要求后签字授权。被授权的研究者只能在授权的工作范围及时间内开展工作。
(5)根据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向科技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申请,并获得行政批准或备案。
(6)临床试验项目备案:完成上述步骤后,申办方要尽快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网站上进行临床试验项目备案,同时将已确定的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单位主要研究者姓名、承担临床试验的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名称及试验现场负责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审查批件、知情同意书、遗传批件等报省局备案。
(7)组织临床试验项目启动培训会:由申办方和主要研究者联合组织召开疫苗临床试验项目启动会,所有研究者均需参会。启动会培训内容包括GCP、试验方案、SOP及其他相关技术文件和表格、现场流程演练等强化培训内容。
机构派出的研究者负责对临床试验项目现场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解决临床试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伦理委员会、申办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监查和稽查人员对现场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1.实施质量控制活动
疫苗临床试验一般均采用集中入组、集中访视的方式进行,临床试验质控员在依据“质量控制工作计划”对集中访视的各个阶段要定期进行质量控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现场负责研究者、临床试验项目协调员或主要研究者汇报,尽快加以解决和整改。
2.事件报告
疫苗临床试验进行过程中,发生方案违背、严重不良事件、冷链破坏等均需要按照试验方案和SOP的要求进行报告。一般具体报告的填写均由试验现场相关研究者完成,负责机构研究者负责对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情况下向伦理委员会递交。
(1)方案违背报告:
对临床试验进行中发生的方案偏离/违背事件,试验现场研究者应就事件的事实、过程、发生原因和影响向负责机构报告,主要研究者应就事件的处理措施给出意见。轻微的方案偏离一般由负责机构备案即可;严重方案偏离/违背事件由负责机构相关人员转报伦理委员会审查。
因试验现场研究者工作失误造成的方案违背事件,主要研究者或临床试验项目协调员必须要求现场负责研究者组织对相关环节的研究者进行针对性培训,防止同类事件再次发生,并记录培训过程。
(2)严重不良事件(SAE)报告:
《疫苗临床试验严重不良事件报告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中将严重不良事件报告分为个案报告与定期安全性报告。个案报告由研究者负责。定期安全性报告由申办方负责。严重不良事件个案报告包括首次报告和随访报告。首次报告内容至少包括严重不良事件名称或初步诊断、受试者基本信息、试验用疫苗信息、是否为非预期事件、严重性、与试验疫苗的相关性、处理情况、报告来源等。随访报告内容包括新获得的有关严重不良事件信息、对前次报告的更改信息与必要的说明、严重不良事件的分析评估与可能的提示、受试者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严重不良事件的转归等。实际工作中,受试者SAE结束后,尚需收集所有临床资料,对以上报告信息进行整合,发出总结报告。《指导原则》中也对严重不良事件的处理与报告进行了相似的规定。
严重不良事件的报告程序为:由试验现场负责SAE报告的研究者填写SAE报告表,于发现/获知SAE后应立即(通常24小时内)向研究负责机构、申办方、CRO进行首次报告。申办方收到任何来源的安全性相关信息后,均应当立即分析评估,包括严重性、与试验疫苗的相关性以及是否为预期事件等。申办方应当将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SUSAR)快速报告给所有参加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及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申办方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
(3)冷链破坏报告:
如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了储存疫苗/样本的冰箱或冰柜的温度超出限定范围时,负责处理冷链破坏的试验现场研究者应迅速到达疫苗储存室或样本保存室,确认发生温度偏差的疫苗或样本,分析冷链破坏的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导出温度记录数据,记录温度超出规定范围的程度和时间。立即以电子邮件或电话形式告知申办方、现场负责研究者、临床试验协调员(主要研究者)和监查员,由疫苗/样本管理员填写“冷链破坏报告表”并保存。
主要研究者获知冷链破坏后应立即就冷链破坏造成的影响及试验现场处理措施提供指导性意见。如果发生冷链破坏的是疫苗储存装置应暂缓使用所储存疫苗,等待申办方的书面意见,最终根据申办方的书面意见决定停止或继续使用。
(4)研究进展报告:
负责机构研究者应按照伦理委员会的跟踪审查的频率要求,按时提交“研究进展报告”。
3.试验方案的修订
在试验进行期间,经申办方和主要研究者商定,可以对试验方案进行必要的修订。试验方案的任何修改均应经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除非是为了及时减少受试者的紧急危害或仅涉及临床试验管理方面的改动,如更换联系方式等,需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并说明理由)。
试验方案的修订需要向伦理委员会提交修正案审查申请,说明修订的内容、修订的原因、临床试验风险的改变和修订是否会增加受试者的风险和负担等。修订后的试验方案获得伦理委员会批准后将盖有伦理批准章的试验方案原件存放于负责机构相应的临床试验项目文件夹中,复印件带至试验现场留存并对试验现场研究者进行培训,着重培训修改部分的内容,并保存培训记录。
4.补充授权
研究期间新加入的研究者需经过GCP、试验方案、SOP等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主要研究者对其授权,完成授权后新加入的研究者方可开展授权范围内的工作。
5.提前揭盲和破盲
(1)提前揭盲:
临床试验过程中出现群体不良事件或任何原因中断临床试验时经申办方、研究者商定可以提前揭盲。
(2)破盲:
研究期间发生需要紧急破盲的情况(如治疗需要)可以紧急破盲。由专人根据破盲程序进行破盲,报告研究负责机构和申办方,并保存相关记录。
疫苗临床试验方案中均对临床试验的终点进行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正常完成临床试验和提前终止/暂停试验。
无论是提前完成还是正常时间节点完成均需要进行下面的工作:
1.关闭现场 负责机构收到试验现场“关闭现场申请”后,主要研究者对其完成情况进行审核评估,达到关闭现场的条件后向试验现场、伦理委员会和申办方发出“关闭现场通知”。
2.资料归档(纸质或电子版) 资料是指疫苗临床试验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系列文件、图像记录,如原始记录本、已签署的知情同意书、试验用疫苗使用和管理记录、受试者日记卡等。临床试验结束后,根据申办方、负责机构和各试验现场对临床试验资料的存档达成的协议将临床试验资料尽快存档。负责机构档案管理员应对临床试验资料归档情况进行确认,确保资料完整,无缺失。
对于提前结束的临床试验还应由申办方出具提前结束访视的书面通知,研究负责机构需向伦理委员会提交工作总结及提前结束的原因,经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于提前完成的临床试验,现场研究者需要向每名受试者告知结束访视及结束访视的原因。
3.完成临床试验报告 临床试验报告是对疫苗临床试验所作的综合性总结报告。其内容是评估试验疫苗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主要依据,是疫苗注册所需的重要文件。临床试验完成后,收到统计方的统计报告,由主要研究者或指定专人根据统计报告撰写临床试验报告。报告应完整、明确并且结构清晰。
4.整理结案相关材料向申办方递交。
5.向伦理委员会递交研究完成报告。
6.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
多中心临床试验指由多个负责机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同完成一个疫苗临床试验。其优点一方面是可在较短时间内招募临床试验所需的受试者,适合大样本临床试验;另一方面是可使疫苗效力更具地域与人群的代表性。
确定一个负责机构为组长单位,该单位主要研究者为临床试验项目主要研究者,负责对整个临床试验项目的质量管理和本机构临床试验项目工作的组织管理。其他各负责机构主要研究者负责对本地临床试验项目工作的组织管理,协助组长单位主要研究者对整个临床试验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各负责机构分别与申办方签署工作合同。
1.试验方案制订与修订
试验方案初稿由申办方提供或由组长单位制订,各负责机构研究者参与审核、修订。定稿后由申办方负责人批准,各负责机构主要研究者签字确认方可实施。
2.伦理审查
组长单位先完成伦理审查,将伦理审查材料和批件寄送其他各负责机构,再由其他各负责机构进行伦理审查。如果其他负责机构伦理委员会对审查材料提出修改意见,该负责机构必须将意见报告组长单位。组长单位研究者汇总所有单位意见后与申办方代表及各负责机构研究者协商确定对申报材料的修改。任何修改都要先报组长单位伦理委员会批准,再报其他负责机构伦理委员会确认。通常试验方案只需组长单位伦理审查批准即可。
3.质量控制
(1)临床试验项目专用SOP由组长单位编制,送其他负责机构征求意见、修订,定稿后由组长单位主要研究者签字,批准使用。如果其他负责机构为适应该负责机构的具体实施条件而需要对临床试验项目专用SOP进行修订,需报请组长单位同意,由组长单位主要研究者签署同意文件后方可使用。
(2)由组长单位发起,定期以交叉检查或联合检查的方式开展质量控制活动。
(3)对临床试验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组长单位和申办方共同组织,以电话会议或阶段总结会议的形式讨论解决。
4.试验现场工作开展
如果是效力试验且涉及试验疫苗所预防的疾病在不同地区流行季节有所不同,则各参加负责机构要根据当地流行季节情况合理安排入组时间。如果不涉及季节性则一般由组长单位先组织当地试验现场入组。试验现场各项工作实施与其他临床试验项目相同。
5.试验项目结束
各负责机构可以在当地试验现场工作完成后自行关闭现场。数据库锁定要在所有试验现场达到条件后进行。临床试验研究报告由组长单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