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监护后送途径主要有两种:陆路和航空。陆路监护后送是指通过陆路交通运输工具(主要是汽车和铁路),对伤病员实施监护后送;航空监护后送是指通过飞机(固定翼或直升机)对伤病员实施监护后送,目的是使伤病员获得更好的诊治措施,更合理分配现场医疗资源。
汽车和飞机是常用的后送工具,飞机适用于长途运送,汽车则适用于短途运送。转运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当时的综合条件、伤病员轻重、经济支付能力和道路状况等综合判定。伤病员距离医院半径290km以内者(约2h车程)应以救护车为主。而对危重伤病员而言,车辆转运行驶时间大于2h或路况恶劣,则应争取采用航空方式转运后送。
空运伤员所用飞机包括直升机和固定翼飞机两种,两者各有利弊。直升机可就近起降,不需要专用场地,接运伤员方便,灵活性较大,不足之处是飞行距离不能太远,且专用的救护直升机空间太小,不利于抢救工作的开展。固定翼飞机具有航程远的优点,可不着陆飞行十余小时,航程达万里。但它必须在大型机场起降,增加伤员搬运的次数。二者的选择主要取决于空运的距离,一般而言,转运距离小于500km宜用直升机,超过500km可考虑采用固定翼飞机。
监护后送伤病员,特别是危重伤病员,运输工具必须保证特定环境下安全行驶和飞行的性能要求,具备或携带有必要的监护和救治设备、工具、照明和操作空间。
1.救护车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救护车》中抢救监护型救护车的标准。
2.运输车厢/机舱应装备有附加供电系统,且功率应满足抢救监护设备、通讯设备的功率要求。
3.应具备220V外接电源连接装置为附加蓄电池充电,并提供照明、通风、空调、通讯(内部及外部)等用电,医疗舱中应安装插座不少于3个。
4.车厢应能够为危重伤病员、护送人员及特殊设备提供足够的空间及固定装置。
1.所有监护转运设备都必须能够通过转运途中的车厢、机舱、电梯、门廊等通道,必须确保转运设备正常运转并满足安全转运要求。
2.转运担架或床应与救护车、改装车厢、机舱上的固定系统匹配。
3.危重伤病员转运床或担架,还应该能够携带监护仪、呼吸机、输液泵、储氧瓶、负压吸引设备、药品等,所有设备应该固定在与患者同一水平面或低于患者水平面。
4.所有电子设备都应能电池驱动并保证充足的电量。
5.配备适合不同患者的各种型号气管插管包及环甲膜穿刺设备。
药物配备强调紧急 抢救复苏时用药以及为维持生命体征平稳的用药,病情特殊者还应携带相应的药物(表3-4-1)。
表3-4-1 随行常用药物
1.需配备车辆、飞机或列车驾驶人员,机组或乘务人员。
2.拥有气道管理、开放静脉通路、心律失常的判读和处理、基本生命支持和高级生命支持等技能的医务人员组成,其中医务人员至少2名。
3.转运病情不稳定的患者,转运小组负责人必须是医师;转运危重但稳定的患者,小组负责人可以是受过专业训练的护士。
监护后送前,须对转运利益和转运风险进行充分讨论,确认伤病员能在接收方医院获得更好的必需的诊疗或加强医疗条件,有助于改善预后,并对预想的转运风险有防范措施,方可决定转运。
1.建立安全的静脉通路。
2.稳定循环功能,必要时进行液体复苏和/或使用血管活性药物,尽可能待循环功能稳定后再转运。
3.呼吸功能不稳定的伤病员,应建立人工气道并确保固定牢靠,标识并登记插管深度。
4.机械通气的伤病员,转运前需调定合适的通气模式和参数设置,保证伤病员氧合满意,病情稳定。
5.留置胃管、尿管、胸腔闭式引流管的伤病员应做好管路固定、标记和引流液的登记。
6.对于创伤患者,除非明确能排除脊柱损伤,否则均应使用脊柱固定装置。
7.对躁动、有粗鲁行为或不配合的患者,转运前适当应用镇静剂。
1.事先应征得伤病员本人的同意,应有伤病员本人的知情同意和书面签字存档。
2.对于无自知能力的伤病员应征得家属、监护人或授权人同意,知情同意并书面签字存档。
3.如果伤病员无自知能力,且家属、监护人无法取得联系,伤情、灾情紧急危重的情况下,宜将转运指征和未及讨论征求同意的原因作书面记录存档。
1.基本生命体征监护,包括持续性脉率、血氧饱和度、心电监护和动脉血压、呼吸频率监测。
2.根据病情需要,可选择应用有创动脉血压、中心静脉压、肺动脉压、颅内压和/或二氧化碳浓度监测。
3.记录监测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