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复律(electrical cardioversion)指运用高能电脉冲,间接或直接瞬间通过心脏,消除心脏快速的异位节律,使其恢复为窦性心律。其原理是通过强电流,使心肌细胞膜电位瞬间同时除极化,导致异位节律点与折返通道或折返环呈短暂不应答的电休克状态,然后,具有最高自律性的窦房结恢复主导性,控制心脏有节律地收缩与舒张,从而转复为正常的窦性心律。
即电极板置于体表而进行电复律,临床上体外直流电复律最早由Lown于1962年用于房颤,现在应用最为广泛。房颤转复与否依赖于基础心脏病及释放至心肌的电流强度,而后者取决于除颤器的电压、输出波形、电极板大小位置以及胸壁阻抗等。以下所介绍的内容主要为体外电复律。
即通过微创介入技术将导管置入心腔内,导管连接于体外双向除颤仪而进行电复律。房颤的体内电复律治疗由于电极更接近心房肌,故理论上转复成功率更高,所需能量低,且一般无需全身麻醉。复律前在X线指引下将三根临时导管插入静脉系统,两根表面积大的导管用于放电,第三根导管用于R波感知和同步以及放电后的临时心脏起搏。一根导管常置于冠状窦远端,另一根导管常置于右心耳或右房侧壁,此两根导管连接于体外双向除颤仪。第三根导管常为双极并置于右心室心尖部,另一端与体外起仪相连。放电能量一般为6~10J。体内电复律一般用于以下几种情况:①体外电复律失败者;②房颤的消融过程中;③有证据或怀疑有窦房结或房室结功能障碍需临时心脏起搏的患者等。
根据2014年ACCF/AHA/HRS房颤治疗指南评估房颤电复律的适应证及禁忌证如下(2016 ESC指南房颤的管理中指出:新发房颤且血流动力学不稳定时,推荐即刻直流电复律(IB);2017年房颤导管和外科消融专家共识中建议:房颤患者复律未成功,调整导管位置,或使用抗心律失常药物后,可尝试再次直流电复律(ⅠB)。
(1)房颤患者伴进行性心肌缺血、症状性低血压、心绞痛或心衰,当药物治疗不能有效控制快速心室率时,推荐立即直流电复律。(C)
(2)房颤伴预激心室率快速且血流动力学不稳定时,推荐即刻直流电复律。(C)
(3)房颤难以忍受,尽管血流动力学稳定,也可直流电复律。复律后早期发生房颤的病例,应给予抗心律失常药物再行电复律。(C)
(4)对于药物复律无反应的房颤或房扑合并快速心室反应患者,推荐直流电复律。(C)
(5)推荐直流电复律用于房颤或房扑患者恢复窦性心律,如果不成功,可以考虑多次电复律。(B)
(1)直流电复律有助于恢复窦性节律,作为房颤患者长期控制的一部分。(B)
(2)控制症状性或复发性房颤时,可考虑患者的偏好,选择非经常性重复电复律。(C)
(3)直流电复律之间窦性心律维持具有临床意义周期的情况下可以反复电复律。(A)
(1)频繁的电复律不推荐用于房颤复发间期有相对短暂的窦性心律患者,尽管这些患者预防性使用了抗心律失常药。(C)
(2)电复律不适用于地高辛中毒或低钾的患者。(C)
通常选择前侧位或前后位。前侧位时前面电极板置于胸骨右缘第二三肋间,侧位板置于左锁骨中线上第四肋间下缘。前后位时前位板位置同上,后位板置于左侧肩胛骨下缘。由于前后位除颤电流可贯穿双侧心房,且电极板之间距离较小,有利于房颤的转复。
既往房颤复律均采用单向输出的正弦波形。晚近,采用双向(先正后负)波形电复律有更高的成功率。
(1)单向波形:
目前推荐初始能量应大于200J以上,如房颤持续,继续给予360J,必要时可重复。对于肥胖或房颤持续时间大于6个月的患者,首次复律能量亦可增加到300J。
(2)双向波形:
初始可选择150J,如直接200J也是合理的,尤其是永久性房颤及肥胖患者。
一般准备
(1)完善相关实验室及器械检查,评估电复律指征,签署知情同意书。
(2)备好相关抢救设备,相关人员到位。
(3)电复律前应禁食、禁水6~8h,排空尿液。
(4)连接心电监护,建立静脉通道,吸氧。
(5)准备好除颤仪器,电极板均匀涂抹电极膏。
(6)麻醉可采用深度镇静的短效麻醉制剂,至患者睫毛反射消失。
打开除颤仪器开关,将选择按钮置于同步位置,按下充电电钮,充电至所预设水平,采用前侧位或前后位放置电极板,并尽力使电极板贴紧皮肤,按下放电电钮,立即观察记录心电监护或心电图,确认复律是否成功,并将电极板擦好以备再用。如果首次电复律不成功,一般等待3min以再次电复律。
在复律前应给予抗凝治疗,使INR维持在2.0~3.0,由于华法林的代谢在不同人种、人群均有一定差异,在同等抗凝强度下亚洲人种服用华法林颅内出血并发症显著高于白种人,故将INR维持在2.0~2.5可能较为适合中国人群。研究发现,中国人5mg/d起始量1周后70%达到目标,维持剂量为3mg,75岁以上者剂量减少1mg/d,3~4d监测INR,如需增减一般在5%~20%,避免超过原剂量的1/3。抗凝3周后方可复律。另一种方法可以利用经食管超声心动图(TEE)简化复律,即TEE没有发现心房血栓,静脉注射肝素使APTT达标后复律,复律后肝素华法林合用,INR达标后停用肝素。电复律后左心房体部的机械收缩功能障碍持续2~4周,心房功能的恢复时间与复律前房颤持续时间直接相关,为预防心房机械活动恢复过程中出现新的血栓,后续抗凝至少4周以上,如为卒中高危,建议长期抗凝治疗。近期,一些研究结果显示,新型口服抗凝剂(例如直接凝血酶抑制剂达比加群、Xa因子抑制剂利伐沙班、阿哌沙班及依度沙班)在房颤复律中的使用较华法林具有同等的安全性及有效性。2016年ESC房颤治疗指南指出,新型口服抗凝剂在房颤持续时间超过48h的患者的使用时间较华法林相同,但新型口服抗凝剂不需要持续监测INR。其中达比加群酯的用法为150mg/110mg,每日2次;利伐沙班的用法为20mg/15mg,每日1次;阿哌沙班的用法为5mg,每日2次;依度沙班的用法为60mg,每日1次。
复律前和复律后的抗凝治疗要根据患者血栓栓塞的危险因素。低危患者可不用抗凝,复律前采用抗凝治疗的替代方法,即应用经TEE探查有无左心房或左心耳血栓。如果未发现血栓,在经过普通肝素(静脉冲击量后持续静注,调整剂量使APTT延长正常对照的1.5~2倍)或低分子肝素抗凝后可以立即进行复律。如果发现血栓,复律前至少抗凝3周,并需在复律前再次行食道超声心动图检查,如无血栓方可复律。复律后抗凝同前。
紧急复律用于终止房性快速心室反应引起的心绞痛、心衰、低血压或晕厥等情况。若无禁忌证,应给予肝素治疗,首先给予一次负荷量,随后持续静脉注入,使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维持在正常参考值的1.5~2.0倍,复律后肝素和华法林合用,直到INR≥2.0停用肝素,之后继续口服抗凝剂至少4周,是否终生抗凝取决于患者的血栓危险分层。房颤持续时间小于48h伴有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患者,应该立即复律,不应因抗凝而延迟。
预防性应用抗心律失常药有利于减少重复电复律及复律后复发。为防止房颤早期复发,推荐复律前对病人个体化使用抗心律失常药物,可选择决奈达隆、胺碘酮、维那卡兰、伊布利特、普罗帕酮及索他洛尔等以提高转复成功率。
尚无关于房颤复律成功或失败的统一标准。根据文献,如下标准可作为参考:①复律失败:电复律后房颤未能终止;②即刻复发:恢复窦性心律数分钟后复发;③亚急性复发:通常在复律后第2~14天内复发;④晚期复发:复律后数周发生,但常发生于复律后几个月中。阵发性房颤复发的因素包括频繁的发作史、女性合并心脏疾病等。持续性房颤的复发多发生在复律后早期,预测因素:病史>1年、年龄>65岁、心房内径>55mm及风湿性瓣膜性心脏病。
应在甲亢良好控制后4个月时再进行电复律。
应在心功能改善后进行电复律,除非心功能恶化与房颤明显相关。
电复律是安全的,但程序可能被修改,故除颤电极板应尽量远离起搏器或心律转复除颤器,推荐采用前后位除颤方式。电复律后应立即检测起搏系统。同时由于复律后几周内起搏阈值可能逐渐升高,导致起搏障碍,故在复律后数月内应注意监测起搏阈值。
可用于存在严重血流动力学障碍或难治性心肌缺血或应用药物不足以控制心室率的急性心肌梗死伴发房颤的患者。
对于房颤所致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妊娠患者应进行电复律。
若房颤导致血流动力学不稳定可行电复律。
除皮肤灼伤、胸部肌肉疼痛外,栓塞和心律失常是电复律主要并发症。电复律前未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血栓栓塞发生率为1%~7%,而正规抗凝患者的血栓栓塞发生率为0%~1%。各种短暂性心律失常都可能出现,尤其是期前收缩、心动过缓和短暂窦性停搏。低血钾、洋地黄中毒、严重心脏疾患时室性心律失常发生的可能性更大。电复律前应考虑患者是否有窦房结和房室传导功能障碍,尤其是永久性房颤患者,复律前需准备阿托品,必要时需预防性临时起搏。复律后,心电图上可能会出现一过性ST段抬高,而且即使没有明显的心肌损伤,血中肌酸激酶(CK-MB)水平也会升高。体外电复律对左心室功能严重受损的患者有较高的诱发肺水肿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