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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护性医疗问题

一、保护性医疗的概念

保护性医疗制度是根据巴甫洛夫学说而建立起来的,由于受到有关法律条款以及伦理思想认可,保护性医疗已在医疗界实行多年。

保护性医疗是医方为保护患者生命健康权益,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对患者隐瞒病情、治疗手段、治疗风险等信息,以避免对患者形成不良身心刺激,影响治疗效果的医疗措施。保护性医疗之所以得以长时间存在,是患者家属或医务人员在预测患者知晓病情后,可能会出现的强烈心理反应及各种不良情绪而严重影响后续治疗效果,或者不愿让患者身体受到疾病摧残,同时再经受重病所致的心理打击时而作出的一种保护性选择。

二、保护性医疗的适用范围

保护性医疗是一种“特别干预”和“善意隐瞒”,从医学人道主义出发有其存在的伦理价值。在临床工作中,医师是否采用保护性医疗手段尽可能以是否有利于患者为原则。

(一)保护性医疗与临终关怀

在临床工作中,常见的保护性医疗措施首先适用于重症末期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由于患者方面的知识程度与心理态度,可能会因无端的疑虑和对死亡的恐惧,抗拒接受治疗,任由病况加重恶化。这种情况下,医务人员对重症及末期患者刻意隐瞒或部分隐瞒关于病情、预后及治疗风险的相关信息,以防止患者出现不安、悲观、自暴自弃等不良身心状态而影响治疗。

在临终关怀阶段,保护性医疗可以减少对死亡的恐惧。但不告知病情的程度和预后,也会导致患者在去世前意识清楚的情况下未能立下生前遗嘱,存在伦理问题。因此,医务人员要与患者家属进行充分沟通,了解、评估患者对疾病或治疗措施(如手术)导致的肢体或器官功能障碍、形态、容颜的改变等的认知度和心理接受程度,以及患者的反应对疾病预后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保护性医疗与特殊疾病

临床上对于合并严重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的患者,如实告知病情可能会引起严重后果的,或者会改变患者选择而严重不利于疾病治疗的(如告知患者手术后需要造瘘的直肠癌手术,患者考虑到美观等因素会拒绝手术的),医务人员同样会采用保护性医疗措施。

但是,综合考虑保护性医疗的利弊,其适用的疾病范围应限于某些特殊疾病而不能扩展到普通疾病。所谓特殊疾病,应该是指医学公认的治疗难度大、对患者心理影响大、预后不良并且能有效对患者隐瞒的疾病,如恶性肿瘤、肝硬化等。

此外,医务人员采用保护性医疗措施务必做好与家属的沟通协作,要将病情、治疗方案、风险与预后等情况如实告知患者家属,并充分尊重家属意见。如果能征得家属同意,则应由双方从各自侧面共同实施。双方在对患者治疗护理及日常生活照顾中均应谨慎言行,避免因语言、表情、行为等方面出现让患者猜疑的情况。同时,医务人员要取得患者家属书面同意书。

三、保护性医疗与患者知情同意权之间的伦理冲突

案例13

一临产妇女腹部疼痛难忍,医生诊断为临产且慢性阑尾炎急性发作。决定行剖宫产,并经患者家属签字同意。产科医生在手术操作过程中,为产妇的健康利益着想,根据其实际情况,切除了产妇体内已发生病变的阑尾。事后产妇家属认为医生未经患者家属同意就擅自切除患者阑尾,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并担心产科医生所做外科手术质量不高,伤口愈合不好。

上述案例中,医生的做法有何不妥,为什么?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其中第7章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我国自2002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其中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知情同意权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等。”

可见,知情同意权是患者在医疗活动中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知情权是患者对与其疾病相关事项知晓了解的权利;同意权是患者在充分“知情—理解”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比较后的自主决策权。加强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是预防医疗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对确保医疗质量,构建和谐的医疗环境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医学模式的转变,更多的患者开始关注自身的合法权利,一些国家已通过较为详细的法律制度对知情同意权在各个环节的具体体现进行了相应的规定,知情同意已成为患者拥有的基本权利和医务人员所应履行的基本义务。然而,保护性医疗从医学人道主义出发,在特定情况下依据符合患者利益的伦理逻辑,采取对患者善意隐瞒等方法以确保治疗质量,必然会引发“知情权”与“保护性医疗制度”的冲突。

1.保护性医疗与知情权和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存在冲突

在实施保护性医疗制度的过程中,医务人员通常将有关病情和治疗方案的信息告知患者的家属,让家属讨论并代替患者选择和决定治疗方案。但根据医疗契约理论和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整个治疗过程中患者的知情、选择及决定等权利在原则上应当由患者本人行使,从而充分体现和贯彻知情同意原则,并使得医疗契约具有法律效力。在这一方面,保护性医疗措施与患者知情权和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存在着一定的冲突。

2.保护性医疗与患者同意权的冲突

保护性医疗是以医方特别干预权为基础,通过医务人员的特殊权利限制患者行使权利,从而履行医方对患者应尽的义务。而知情同意权规定患者应该在了解病情的情况下选择适合自己的医疗方案,因此保护性医疗措施势必会限制患者的部分自主权。在保护性医疗制度的措施下,事先不知情患者表达的意愿肯定是不符合知情同意原则的基本要求的。

3.保护性医疗下知情同意权与隐私权存在冲突

在我国,家庭的本位意识通常高于个人,而且我国法律对医疗知情同意权规定了双重主体即患者及其家属,这就导致在保护性医疗的活动中,医方会把知情同意权对象的概念有所混淆,甚至认为患者和家属都是一样的,并会将患者有关病情告诉其家属,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患者隐私保护,这就又与患者隐私权产生了矛盾冲突。

4.医患双方价值观问题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现实的个人”。人作为独立的个体,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区别。患者作为独立的个体,有自己的思想观念、理想信念、思维习惯等。

临床诊疗伦理认为,自主原则是临床诊治工作的基本道德原则之一。即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具有询问病情、接受或拒绝或选择诊疗方案的自主权。

临床工作中常见这样一种情况,某患者主张生命价值论,认为人应该在有限的生命年限实现自我无限价值;而医务人员和患者家属主张采用保护性医疗措施,正是被患者的这种精神感动,希望通过善意的欺骗延续患者生命,实现生命价值论与神圣论的统一,最后却导致了两者之间的矛盾冲突等。

(欧阳静) Z8vvVHq8adxAAbmFLpKL1yPs32hOnLSeKl6a69WC7+ZZBTanPbIswedsvOe7b9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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