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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临床诊疗工作中的隐私保护

医疗职业的特点决定了医生常常可以了解到患者的某些隐私,可接触到患者从未和他人谈到或暴露过的身心领域。因此,尊重患者的隐私权是重要的医学道德规范。

一、隐私权的基本概念

隐私,是指与公共利益、群众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私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私人活动,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私人空间。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从农业社会进入到工业社会,从熟人社会进入到陌生人社会,隐私权已经成为人们保障自己私生活独立性、保持私人生活自主性、保障生活安宁的重要权利。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在网上搜集、储存个人的信息资料变得极为容易,而一旦传播,所引发的后果却是纸质媒体无法比拟的。与此同时,公民的个人意识越来越觉醒,公民个人对于自己生活信息的保密性、生活空间的私密性、私生活的安宁性要求越来越高。相应地,现代社会中公民要求保护自己隐私的呼声日益高涨。在这样的背景下,隐私保护已经提到了一个日益重要的位置。

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第110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从这些表述来看,隐私权是与其他人格权并列的一项权利。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主要包括四项权利内容:①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欲为人所知的权利;②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个人资讯可以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权的内容,是自己自我利用而不是他人利用;③隐私支配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许可他人介入或利用;④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包括禁止他人非法收集、传播个人信息资料,非法利用个人情报;对于私人活动禁止他人干涉、追查、跟踪、拍照、摄影,禁止非法搅扰;对于私有领域禁止刺探、宣扬等。

患者隐私权是指在医疗活动中患者拥有保护自身的隐私部位、病史、身体缺陷、特殊经历、遭遇等隐私,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侵犯的权利。这种隐私权的内容除了患者的病情之外,还包括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只向医师公开的、不愿意让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以及其他缺陷或者隐情。患者隐私的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患者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三大方面。

患者的私人信息包括:①患者所患疾病等方面的信息,包括患者所患疾病的名称和患有该种疾病的原因,尤其为社会习俗所不能容忍、容易引起人们对其进行负向道德评价的疾病,如吸毒、性病、精神异常等;②病历资料方面的信息,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具体指住院记录、手术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检查结果等;③身体、生理方面的信息,主要指患者身体的隐秘部位、先天生理畸形或生理缺陷等;④经济状况方面的信息,包括患者的经济收入和其他财产状况等;⑤有关病史方面的信息,如患者的家族疾病史、既往患病史、遗传病史、特殊经历、婚姻生育史等信息;⑥有关性生活方面的信息。

患者的私人活动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时所从事的与他人无关的私人行为,如患者住院期间的饮食、起居等。

患者的私人空间是指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期间,因诊疗所需而暴露个人信息的空间场所,如门诊就诊室、检查室、手术室、住院病房等。在患者的私人空间,除直接从事诊疗、护理工作的医务人员外,其他与诊治无关的任何医务人员都无权介入,否则就是对患者隐私权的侵害。

二、侵害患者隐私权的主要形式

(一)诊疗过程中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

1.非法获得患者的隐私
案例5

2013年美国著名的约翰·霍普金斯医院发生了一件轰动医学界的大案。从2005年开始,一位妇产科医生用摄像笔偷拍了约7 000名患者妇科检查的照片、录像,存在个人电脑里,并未向任何人传播。后来被一个护士发现,报告了院方。这不仅违反医院规定,还构成了违法犯罪。医生马上被开除,警方及美国联邦调查局介入调查,医院及医生被起诉,事件最后以医院赔偿1.9亿美元、该医生自杀了结。

案例6

某女员工进入放射科进行透视检查时,隔壁的医生通过麦克风让她将外衣和胸罩全部脱光,站到检查台上进行透视检查。她说医生和她只有一块玻璃之隔,他们在隔壁可以清楚地看到她的身体。就这样,她裸露上身,足足在检查台上站立了10min。后来该女员工咨询了一些医学人士,得知像这样的检查根本不用裸体进行。于是她向法院起诉,要求两位当事的医务人员公开道歉。法院审理认为,放射科医生无故让上诉人赤裸上身接受透视,是对权利人隐私权的侵犯。

如果医务人员出于好奇心理或其他非法目的,向患者询问与诊治疾病毫无关系的个人信息;或者借身体检查之名窥视或接触与诊治疾病无关的患者身体部位,尤其是异性患者身体隐私部位,就构成了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

2.随意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或随意暴露患者的身体隐私部位
案例7

2011年8月,某医院一名实习医生觉得患者姓名“姚钱树”有趣,就将其拍照传至微博,照片中的诊治单上清楚地显示了患者的姓名、诊治项目、费用结算、手机号的前半部分等。2012年1月,某医院一名妇产科医生发布一则“处女孕妈”的微博,爆料患者隐私,短短两天之内,该微博被评论3 500多次,转发14 000多次。

患者的床头卡都公布着个人信息,医生在开会讨论时,指名道姓地说出病情和其他信息,就在无意之中暴露了患者的隐私。一些医院疏于管理,没有做好患者病历归档后的保密、管理工作,让一些无关人员获取到患者信息,造成了患者个人信息的泄露。随着微信等社交媒体的普遍使用,一些医务人员在微信等社交媒体上传未经患者同意而拍摄的医生抢救的照片,也构成了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

有研究者对400位在肛肠科就诊的患者进行问卷调查,统计分析显示:①就诊患者对诊疗活动中暴露阴部、肛周的反应阳性率59%~86%,中性率为12%~42%,阴性率为5%~11%;②男、女患者调查结果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女性就诊患者所产生的心理反应阳性率明显比男性就诊患者要高;③不同受教育程度调查患者分组之间差异有明显统计学意义,文化程度越低,阳性率越高。这提示医护人员在对就诊患者进行诊疗过程中,应该站在患者角度,力所能及地保护、遮挡就诊患者的隐私部位,维护患者权益,和谐医患关系。

(二)诊疗结束后侵害患者隐私权的行为

1.在医院的广告等宣传材料中公开患者的信息
案例8

有一位患者长期受隐疾困扰,治愈后遂给医院写了一封感谢信,医院觉得这是难得的宣传材料,于是放大、打印后在医院张贴,并附上其姓名、家庭住址,以显真实性。该患者得知后,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

案例9

2003年11月,某医院引进一套大型超声聚焦刀肿瘤治疗设备。该医院发出通知,对前10名来医院进行超声刀治疗的患者实行特价优惠,以配合医院进行对外宣传,本院职工介绍的直系亲属优先。该院某职工亲属王某因患子宫肌瘤到该院接受超声刀治疗,但王某并不知道该通知的内容。自2003年12月至2004年4月,医院以王某作为使用超声刀治疗法效果非常明显的第一例患者在电视台、报纸等多家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并公开描述患者病理现象。王某得知此事后非常气愤。在与院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某一纸诉状将医院诉至法院。在法官的主持下,医院与患者达成了调解协议。

获得患者隐私的医务人员必须对其知悉的患者隐私保密,不得向其他无关人员泄露,否则就侵害了患者的隐私权。上述案例都是明显的侵害患者隐私权的行为。只要未经患者同意,擅自公开或利用患者的隐私,无论是出于什么目的,均构成对患者隐私权的侵害。

2.医护人员非法利用患者的隐私
案例10

袁女士怀孕后在医院建了围产保健卡,谁知不久,便收到了一家生产婴儿用品厂家的产品宣传材料,她觉得自己的隐私受到侵犯。袁女士认为,收到了厂家的产品宣传材料后,虽然表面上未对她造成任何影响,但一想到自己的家庭住址、生育情况轻易被陌生人知道,她心里就不舒服,这对需要保持心情愉快的孕妇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向消协投诉。

医院或者医护人员将患者的私人信息透漏给有关商家,就构成了对患者隐私权的侵害。

(三)医学临床教学医院中侵害患者隐私权的行为

案例11

有网友咨询:我去医院做人流手术,手术过程中进来一群人,有男的有女的,据说是实习医生在观摩,事后我觉得很屈辱,医院未经得我的同意,就让实习生观摩我的手术过程,是否侵犯了我的隐私权?医院有过错吗?

有律师回复: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根据你的陈述,医院安排一群实习生观摩你做人流术全过程,其实是在一个小范围内公开你的隐私,医院应当征得你的同意,否则就侵犯了你的隐私权。

患者没有配合临床示教的道德责任和法律义务,医院也就没有强迫患者示教的权利。如果在没有征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由实习学生、进修医师对患者的隐秘部位进行观摩或诊疗操作,把患者当作“活体教具”,就是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在带教过程中,带教老师应增强带教责任心,充分与患者沟通,取得患者的理解和配合,创造良好的环境。同时,要加强实习生的素质教育和临床规范指导,重视对患者隐私的保护。

三、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案例12

2012年12月4日,英国皇室公开凯特王妃怀孕的消息之后不久,澳大利亚某电台的两名主持人致电伦敦爱德华七世医院,自称是英国伊丽莎白女王和查尔斯王子,询问因孕期并发症而在该院住院的剑桥公爵夫人凯特王妃的病情。医院的值班护士对此信以为真,未核实打电话者的身份便将电话转接到凯特王妃所在的病房;病房的值班护士也同样上当,向电话来访人员介绍了凯特王妃的情况,导致王妃的隐私被泄露。该电台随后在节目中播出了完整的通话录音,称这是“史上最大的王室恶搞”。得知受骗,爱德华七世医院就泄露患者隐私深表歉意,并承诺将对电话转接规章进行检讨和完善。

重视患者的隐私保护是每一位医务工作者的责任。1949年在伦敦召开的第3届世界医学大会通过的《国际医学伦理规范》规定:“由于病人的信任,医生必须绝对保守病人的隐私。”《执业医师法》规定:“对病人生理的、心理的及其他隐私,有权要求保密。病历及各项检查报告、资料不经本人同意不能随意公开。”《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不仅有利于为工作单位树立良好的形象,更有利于维护医患关系的和谐。为保护患者隐私,要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保护患者隐私的意识

广大医护人员要加深对维护患者隐私权的理解,提高保护患者隐私的意识。如男性医生检查女性患者必须有女性医务人员在场。一般体检没有必要裸露身体。特殊检查确需患者裸体检查的,必须向患者说明原因,并要有其他医护人员在场。在进行妇科诊疗、理疗、裸露检查时用屏风、隔帘等设施与外界隔离,在问诊时最好单独面对患者。当需要患者在就诊时协助医院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并且在此过程中有可能涉及患者隐私时,必须事先明确告知患者,并且要经过患者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2.建立病历保管制度,严防患者隐私被泄露

制定并严格执行病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使保护患者隐私成为病案人员的自觉行为。严格落实电子病历形成、存储、应用的技术操作规范。规定电子病历只有患者主管医护人员才有权限调取查阅,借阅或复印病历必须经过患者本人同意。如需进行科研教学,须经主管部门审批后仅限在病案阅览室阅读。总之,在病案管理的各项环节中医务人员都应自觉防止泄密、失密及病历资料丢失。

3.规范病历资料的使用

在发表研究论文需要引用病例、图片时,应隐去姓名、肖像等具体信息。当需要使用患者资料进行学术交流时,应提前获得患者的同意,并在交流材料中对敏感内容做必要处理。

4.创造私密、温馨的诊疗环境

患者在就医的过程中,在检查室、诊疗室和手术室以及住院病房等接受服务时,应该除了从事诊疗的医护人员之外,禁止第三人在场;在检查时应该设置遮挡或者屏风等进行遮挡隔离,消除患者内心的不安和焦虑,避免引起患者尴尬。在导尿、灌肠操作及进入手术室和送回病室等环节上,应尽量减少患者的暴露。

总之,作为医务人员,培养自己保护患者隐私权的意识相当重要。在繁杂的临床工作中要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尊重患者的人格,真正做到以人为本。

(杨同卫) 5aOr3d1ITK4RBA6HyzYKcTXUjb7LLwcCZ6SvYwpgmISuirV4NcWq3LxHR+1ajY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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