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兴奋剂管理领域所遵循的条例和法规主要有WADA发布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及相关国际标准,以及我国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下发的管理办法、规定和通知等系列文件。其中,《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是我国相关管理办法制定和修订必须参考的核心文件,从而保证我国反兴奋剂管理领域制定的规则和标准与世界一致。我国在反兴奋剂管理的具体实践中直接遵循和执行的法规或条款,是我国政府部门颁布实施的相应文件。下文将对相关主要文件做简要的结构性、概括性介绍,详细内容请参见相关最新版文件。
世界反兴奋剂体系涵盖了为确保国际和国家反兴奋剂体系的高度协调一致和最佳实施所必需的所有要素。其主要组成部分有条例、国际标准、最佳实施模式及指南。《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是体育运动中世界反兴奋剂体系的全球性基础文件,目的是协调反兴奋剂核心内容的全球一致性,加强反兴奋剂工作,力求在明确需要统一的问题上达到完全一致,而在如何实施已达成共识的反兴奋剂原则方面允许有灵活性。条例的制定充分权衡了比例原则和人权原则。2021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内容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阐明了具体的反兴奋剂规则和原则,供负责反兴奋剂工作的组织在其权限内采用、执行和强制实施。反兴奋剂组织包括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和国家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重大赛事组织机构和国家反兴奋剂组织。
使用兴奋剂是指《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中规定的一项或多项兴奋剂违规行为。
以下情况和行为构成兴奋剂违规:
(1)在运动员的样本中,发现禁用物质或其代谢物或标记物。
(2)运动员使用或企图使用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
(3)运动员逃避、拒绝或未完成样本采集的行为。
(4)运动员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
(5)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过程中的任何环节。
(6)运动员或运动员辅助人员持有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
(7)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从事或企图从事任何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交易。
(8)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赛内对运动员施用或企图施用任何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或赛外对运动员施用或企图施用任何赛外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
(9)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共谋或企图共谋。
(10)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禁止合作:禁止反兴奋剂组织管辖下的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在其职业或与体育相关的范围内与特定运动员辅助人员合作。
(11)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阻止或报复向当局举报的行为。
反兴奋剂组织应当对已发生的兴奋剂违规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应当为:反兴奋剂组织对兴奋剂违规的证明能否使听证小组认识到所提出指控的严重性,并认可其存在兴奋剂违规。
(1)《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国际标准禁用清单》的公布与修订:
《禁用清单》明确了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WADA至少每年一次公布用作国际标准的《禁用清单》,应将所建议的清单内容和所有修订以书面形式寄发给各签约方、WADA认证或批准的实验室和政府,并且公布在WADA网站上。各签约方也应采取相应措施将《禁用清单》分发给其成员组织和个人。每年的《禁用清单》和修订将在WADA公布3个月后自动生效,无须各反兴奋剂组织另行通知,除非《禁用清单》和修订另有规定。
(2)《禁用清单》中明确的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
《禁用清单》中应明确任何时候(包括赛内检查和赛外检查)都视为使用兴奋剂的物质和方法,并应明确仅在赛内禁用的物质和方法。
(3)《禁用清单》的物质和方法的评定标准:
明确了禁用物质和方法的评定标准,符合以下三项中的任意两项,则应考虑纳入《禁用清单》:医学或其他科学证据、药理作用或经验表明,该物质或方法单独使用或与其他物质或方法一起使用,可能或能够提高运动能力;医学或其他科学证据、药理作用或经验表明,该物质或方法对运动员的健康有实际或潜在危害;WADA确定使用该物质或方法违背了WADC所述的体育精神。
(4)治疗用药豁免:
如果发现某种禁用物质或其代谢物或标记物,和/或使用或企图使用,持有或施用或企图施用某种禁用物质或方法,与获得的TUE内容一致,且该TUE符合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则不应作为兴奋剂违规。非国际级运动员应向其国家反兴奋剂组织申请TUE;国际级运动员应向其所属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申请TUE;如果运动员需要在赛事期间使用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重大赛事组织机构可要求运动员向其申请TUE。
(5)监控程序:
WADA在同各签约方和各国政府协商后制定一个针对未列入《禁用清单》物质的监控程序。WADA此举是为了掌握体育比赛中潜在的药物滥用。此类报告中的使用或监测到的物质不构成兴奋剂违规。
检查和调查可以用于任何反兴奋剂的目的。开展检查是为了获取检测性证据,以判定运动员是否违反了《条例》条款2.1(在运动员的样本中发现禁用物质或其代谢物或标记物)或条款2.2(运动员使用或企图使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任何对运动员有检查权的反兴奋剂组织可随时随地要求运动员提供样本。已被所属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或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列入注册检查库的运动员,应当依照《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规定的方式提供行踪信息,并接受条款10.3.2规定的条款2.4的违规后果。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应协调、鉴定运动员的身份信息并收集相关行踪信息。行踪信息在任何时候都应被严格保密,且只能用于以下目的:制定检查计划、协调或实施兴奋剂管制、提供与运动员生物护照或其他检测结果有关的信息,以协助对可能存在的兴奋剂违规开展调查,或支持指控兴奋剂违规的过程。依照《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国际标准》的规定,行踪信息不再用于上述目的后应当予以销毁。
为直接证明条款2.1所述的阳性检测结果,样本检测只能在经WADA认可的实验室或经WADA另行批准的实验室进行。只能由负责结果管理的反兴奋剂组织决定选择WADA认可或WADA批准的实验室进行样本检测。
结果管理规定了一个旨在公平、迅速、有效解决兴奋剂违规问题的程序。每个实施结果管理的反兴奋剂组织都应当遵照本条规定的原则,建立一个听证前管理程序,处理可能存在的兴奋剂违规。虽然允许每个反兴奋剂组织制定并实施自己的结果管理程序,但各反兴奋剂组织的结果管理应当至少符合《结果管理国际标准》中规定的要求。如果反兴奋剂组织之间就结果管理职责发生争议,应由WADA决定哪个反兴奋剂组织具有该职责。涉及争议的反兴奋剂组织在收到通知7天之内可以就WADA的该决定向CAS提起上诉。
对于被指控兴奋剂违规的任何当事人,负责结果管理的反兴奋剂组织应当至少在合理的时间内,由一个公平、公正和运行独立的听证小组依照WADA《结果管理国际标准》召开一次公平听证会。
在个人项目的赛内检查中发现的兴奋剂违规,将自动取消运动员在该项比赛中获得的成绩,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包括取消所获得的任何奖牌、积分和奖金。
包括赛事期间因兴奋剂违规而取消比赛成绩;因被发现、使用或企图使用或持有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而被禁赛;对其他兴奋剂违规行为的禁赛;可能延长禁赛期的加重处罚情节;在无过错或无疏忽的情况下免除禁赛期;在无重大过错或无重大疏忽的情况下缩减禁赛期;过错以外的原因免除、缩减或暂缓禁赛期或其他后果;结果管理协议;多次违规;取消样本采集后或兴奋剂违规后的比赛成绩;取消的奖金;经济后果;禁赛期的开始;禁赛期或临时停赛期间的身份和处罚结果的主动公布。
如果集体项目运动队中有超过一名运动员收到第7条规定的与赛事相关的兴奋剂违规通知,则该赛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赛事期间对该运动队实施适当的目标检查。如果集体项目运动队中有超过两名运动员在赛事期间被发现兴奋剂违规,该赛事管理机构除对兴奋剂违规的运动员个人实施处罚之外,还应当对该运动队实施适当的处罚。
各签约方应当制定规则,责成其各成员组织和受其管辖的任何其他体育团体在其职权范围内遵守、实施、维护和执行《条例》。
该部分详细说明了对兴奋剂违规、违规后果、临时停赛、接受决定和管辖权异议等决定的上诉,关于TUE的上诉和对暂停或取消实验室认可资格决定的上诉等。在上诉期间,原决定仍具效力,除非受理机构另有指令。
在公开和负责任的同时,充分尊重所有运动员及其他当事人的隐私权。该部分阐明了关于阳性检测结果、非典型性结果和其他尚待证实的兴奋剂违规的信息、公开披露、统计报告、兴奋剂管制信息交流中心和数据隐私等方面所遵循的原则。
签约方反兴奋剂组织、上诉机构或CAS作出的兴奋剂违规决定,在通知程序各方后,不仅对程序各方具有约束力,而且自动对所有运动项目的所有签约方具有约束力;签约方可决定执行反兴奋剂组织作出的上述条款15.1.1未述及的其他反兴奋剂决定,例如在临时听证会之前或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接受临时停赛之前实施临时停赛;非《条例》签约方机构作出的反兴奋剂决定应当由各签约方执行,前提是各签约方认为该决定在该机构的权限范围内,并且该机构的反兴奋剂规则与《条例》一致。
在任何有动物参赛的运动项目中,该运动项目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应当为参赛动物制定并实施反兴奋剂规则。该反兴奋剂规则应当包括禁用物质清单、适当的兴奋剂检查程序和获准进行样本检测的实验室名单。
除非已经依照第7条的规定,自被指控的兴奋剂违规发生之日起10年内,通知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兴奋剂违规,或已经采取合理方式尝试通知,否则不得再对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提起兴奋剂违规程序。
“教育”相关条款阐述了教育原则、教育项目和计划、协调与合作等;“研究”部分对反兴奋剂研究工作的宗旨和目标、研究类型、研究协调和共享成果、研究实践、使用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的研究、研究结果的滥用等进行了说明。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对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和国家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国家反兴奋剂组织、重大赛事组织机构、WADA、运动员和其他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政府的参与进行了规定。
相关条款对本条例的承认、执行、遵守、遵守情况的监督,签约方不遵守的附加后果及条例的修改进行了说明,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解释。2021年版条例加大了对兴奋剂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强了对运动员权利的保护程度,适应了反兴奋剂技术手段的科学发展。
我国《反兴奋剂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8号)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并先后根据2011年1月8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7月29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8年9月18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了三次修订。
总则对兴奋剂进行了定义,兴奋剂目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
兴奋剂管理重点讲述了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管理,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其生产、销售、进口、运输和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特殊管理。药品、食品中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生产企业应当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用中文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
反兴奋剂义务强调了体育社会团体和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其所属的运动员和运动员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反兴奋剂的教育、培训,还特别指出:中等及中等以上教育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反兴奋剂教育,提高学生的反兴奋剂意识,并采取措施防止在学校体育活动中使用兴奋剂,体育专业教育应当包括反兴奋剂的教学内容。体育健身活动经营单位及其专业指导人员,不得向体育健身活动参加者提供含有禁用物质的药品和食品。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制定兴奋剂检查规则和兴奋剂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兴奋剂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检查人员参加,检查人员履行兴奋剂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兴奋剂检查证件;向运动员采集受检样本时,还应当出示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签发的一次性兴奋剂检查授权书。受检样本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确定的符合兴奋剂检测条件的检测机构检测。
法律责任部分对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药品生产企业、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划分。医师未按照规定使用药品,或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体育健身活动经营单位向体育健身活动参加者提供含有禁用物质的药品、食品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目前最新版的《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7号),自2021年7月20日起施行。
总则部分主要介绍了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兴奋剂和兴奋剂违规的定义、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及反兴奋剂工作的原则。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并组织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开展反兴奋剂工作。反兴奋剂工作的技术性、操作性规则由国家体育总局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要求,制定《反兴奋剂规则》。
反兴奋剂工作职责对国家体育总局、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和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的反兴奋剂工作职责做出了说明。国家反兴奋剂机构组织实施兴奋剂检查,实施对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调查、听证、结果管理和监督,开展反兴奋剂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社会服务,参与反兴奋剂综合治理,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国际交流,指导、协调、监督各级各类体育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相关内容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应当开展对运动员和辅助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反兴奋剂教育。国家反兴奋剂机构负责制定反兴奋剂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高等体育院校和体育运动学校应当开设反兴奋剂教育课程或讲座,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建立反兴奋剂教育资格准入制度,国家反兴奋剂机构负责制定反兴奋剂教育资格准入制度实施细则,并指导实施。
兴奋剂检查与调查指明国家反兴奋剂机构负责确定兴奋剂检查程序和标准、管理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组织实施兴奋剂检查、指导和监督委托兴奋剂检查的开展等各项工作;禁止未经国家体育总局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兴奋剂检查;禁止无检查权单位或者个人以兴奋剂检查的名义采集运动员样本的行为。
规定国家体育总局确定符合兴奋剂检测国际标准条件和资质的兴奋剂检测实验室,实施样本检测。所有受检样本应当送到具备兴奋剂检测资质的实验室,不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兴奋剂检测。
结果管理是指具有结果管理权的主体对涉嫌兴奋剂违规者实施的审查、通知、临时停赛、听证等一系列管理行为。对于兴奋剂违规的情况,由全国性体育社团等相关单位依据《反兴奋剂规则》及其章程对运动员及辅助人员作出取消比赛成绩和参赛资格、停赛、禁赛等的处理,对相关运动员管理单位作出警告、停赛、取消参赛资格等处理。
发生兴奋剂违规时,由体育主管部门对相关运动员管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运动员管理单位行政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举报兴奋剂违规的线索或者证据经查实的,根据其重要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酌情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运动员治疗用药的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运动员因医疗目的确需使用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物或者禁用方法时,应按照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的有关规定使用。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运动员营养品的管理,确保运动员所使用的营养品不包含任何禁用物质,避免运动员误服误用营养品发生兴奋剂违规。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运动员食品的管理,防止发生食源性兴奋剂事件。
国内涉及兴奋剂管理的法规文件还包括但不限于:
1.《兴奋剂违规听证实施细则》(体反兴奋剂字〔2021〕170号)
2.《反兴奋剂规则》(体规字〔2020〕5号)
3.《运动马匹反兴奋剂规则(暂行)》(中马协字〔2019〕122号)
4.《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体反兴奋剂字〔2018〕208号)
5.《运动员行踪信息管理规定》(体反兴奋剂字〔2017〕587号)
6.《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委托兴奋剂检查工作的通知》(体反兴奋剂字〔2017〕43号)
7.《兴奋剂检查官管理办法》(体反兴奋剂字〔2017〕120号)
8.《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含兴奋剂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61号)
9.《关于加强兴奋剂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国食药监办〔2008〕341号)
10.《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