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医院处方管理工作。
适用于开展医院处方管理各项工作。
医师、药师。
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病区用药医嘱单。
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以Rp或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1)医院对处方的开具、调剂、保管及处理等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2)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3)处方书写要求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龄、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此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使用药品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时要准确规范,药品的用法也必须使用规范的中文、英文等字体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9)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画一条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医务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4)处方权管理
1)处方权的获得:经注册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由本人提出处方权申请,经科主任签字同意后,交医务部按规定审核合格后授予处方权。同时在医务部与药学部门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2)医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由本人提出处方权申请,经科主任签字同意后,交医务部按规定审核合格后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3)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4)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方可生效。
5)进修医师经科室和医务部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5)处方的开具
1)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2)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根据医院医疗工作的特点,编写药品处方集。
4)医院按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不细分规格和剂型,不分制剂和对药效无影响的盐根、酸根,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如儿童用药、输液等可根据实际情况特殊选择,但一定要有科学的临床依据,须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并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列入处方集和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要保存完整记录备查。
5)医师开具处方必须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6)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7)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疾病、老年疾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8)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医师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10)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口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11)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需要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须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的家中使用。
12)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甲酯用于治疗注意缺陷多动障碍,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哌甲酯缓释剂每张处方可开至30日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疾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13)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14)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15)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应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16)医师不得为自己和家人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6)处方的调剂
1)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药师调剂处方必须有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3)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4)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审核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代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5)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6)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7)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差错,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8)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9)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10)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管理规定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不得调剂。
11)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7)监督管理
1)医院依法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2)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3)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处方权:被责令暂停执业;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4)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5)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6)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7)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8)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指导处方点评工作。
适用于开展处方点评各项工作。
处方点评小组成员。
(1)规范医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2)处方点评是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订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
(3)处方点评是医院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水平的重要手段。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系统化、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点评制度,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并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完善。
(4)医院应当加强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落实处方审核、发药、核对与用药交代等相关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制订并落实持续质量改进措施。
(1)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医院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2)医院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性质、功能、任务、科室设置等情况,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下建立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处方点评专家组,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
(3)医院药学部门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
(4)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较丰富的临床用药经验和合理用药知识。
2)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二级及以上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他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医院药学部门应当会同医疗管理部门,根据本机构诊疗科目、科室设置、技术水平、诊疗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抽样方法和抽样率,其中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应少于总处方量的1方;且每个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应少于100张;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1%,且每个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30份。
(2)医院处方点评小组应当按照确定的处方抽样方法随机抽取处方,并按照“处方点评工作表”对门(急)诊处方进行点评;病房(区)用药医嘱的点评应当以患者住院病历为依据,实施综合点评,点评表格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
(3)三级以上医院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专项处方点评制度。专项处方点评是医院根据药事管理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确定点评的范围和内容,对特定的药物或特定疾病的药物(如国家基本药物、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肠外营养制剂、抗菌药物、辅助治疗药物和激素等临床使用及超说明书用药、肿瘤患者和围手术期用药等)使用情况进行的处方点评。
(4)处方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并通报临床科室和当事人。
(5)处方点评小组在处方点评工作过程中发现不合理处方,应当及时通知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
(6)有条件的医院应当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处方点评系统,逐步实现与医院信息系统的联网与信息共享。
(1)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
(2)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龄、月龄的。
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11)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5种药品的。
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疾病、老年疾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14)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15)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1)适应证不适宜的。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5)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6)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7)重复给药的。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9)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证用药。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1)医院药学部门应当会同医疗管理部门对处方点评小组提交的点评结果进行审核,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根据处方点评结果,对医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并向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报告;发现可能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
(2)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药学部门会同医疗管理部门提交的质量改进建议,研究制订有针对性的临床用药质量管理和药事管理改进措施,并责成相关部门和科室落实质量改进措施,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3)将处方点评结果纳入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相关的奖惩制度。
(1)医院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于开具超常处方的医师,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罚。
(2)药师未按规定审核处方、调剂药品、进行用药交代或未对不合理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医院应当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3)医院因不合理用药对患者造成损害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