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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医院用药供应目录管理制度

一、药品的遴选、引进和淘汰制度

【目的】

指导药品的遴选、引进和淘汰工作。

【范围】

适用于开展药品的遴选、引进和淘汰各项工作。

【责任人】

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

【内容】
1.遴选原则

(1)入选药品应符合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原则,并遵循“一品两规”要求。要充分考虑药品的安全性,临床治疗效果,兼顾药品价格,满足不同需求的人群。

(2)参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保证临床使用基本药物的比例。

(3)保证本院重点专科品种齐全,基本满足临床科室的需求。

(4)重点遴选药品范围

1)国家批准生产的一类新药。

2)增加新适应证的化学药品,并且新增适应证无替代药品。

3)按照合理用药的原则(如序贯疗法等)补充剂型的不足。

4)支持本院重点专科建设,开展新项目、提高治疗手段所必需的药品。

5)配合医改及降低药品收入比例的低价格药品。

6)补充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备药率不足的问题,入选的药品一般应是兼顾医保、新农合的药物。

7)《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必备药品。

2.程序与方法

(1)新药是指本院未使用过的药品。本院已使用过的药品改变给药途径、剂型、规格,或因各种不良事件停用1年以上的药品亦按新药管理。

(2)各临床、医技科室可以根据实际用药情况,经过缜密调查、认真研究,综合考虑各项因素,慎重提出新药的采购申请。

(3)新药申请须由具有主任医师职称者负责填写“新药临床应用申请表”(简称“新药申请表”),由临床科室主任签字同意。申请表内容包括药品基本信息、申购理由等。

(4)申请表交药学部门确认表格填写无误、内容完整后,在表格上标注申请编号和受理日期。药学部门凭医院“新药申请表”对已受理的申请进行筛查。药学部门审查结束后,在“新药申请表”注明明确结论。

(5)药学部门将“新药申请表”汇总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决定。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定期召集会议进行讨论遴选,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新药是否进入医院。通过的品种由药学部门根据临床需要安排进入医院各调剂室使用。

3.药品淘汰

(1)严格执行法定淘汰,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按规定淘汰,不得使用。

(2)在用药品,如符合以下条件者,报送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予以淘汰。①药品虽然有效但毒副反应大,对患者有不可逆转的危害性;②药品虽有一定疗效,但有一定的毒副反应,且目前已有较好的药品可以代替;③药品无疗效或疗效不确定,较长时间药厂不生产,医师也不用的;④虽然已进入医院药品目录,但长期(6个月)不用的。

(3)省统一招标采购落标品种,按规定予以淘汰,不再使用。

(4)对于在临床使用过程中严重违反医院有关行业规定所涉及的药品,由监察科向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主任委员有权做出停止使用的决定。

二、临时购药制度

【目的】

指导临时购药工作。

【范围】

适用于开展临时购药各项工作。

【责任人】

临床医师、药品库药师。

【内容】

1.临时购药原则上以抢救或治疗必需品种为主,且本院无此品种或无替代品种。申请科室需有明确的病例对象和疗程需求量,医师认真填写“临时购药申请单”(下简称“临购申请单”)各项内容,必须经所在临床科室主任签名同意。

2.临购申请单首先经药学部门药品库办公室核对是否是本院新药或有无药理作用类似品种;由药品库办公室交药学部门主任审核后,药品库办公室通知临床申请者拿回临购申请单;再由临床申请医师提交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采购。临购品种不纳入医院药品目录内。

3.临时购药如需长期使用,由临床科室主任提交正式申购申请,通过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同意后方可采购。急需品种由临床科室主任提出书面申请,药学部门主任核实,再由临床科室主任提交主管院长批准后,可予以采购。此类品种由药品库办公室做好记录并收集资料,统一提交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会议通过品种可纳入医院药品目录正常采购,如有超过“一品两规”的药理作用类似品种,则被替换品种退出医院药品目录。

4.急、会诊需临时购药的,可先予采购,并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5.凡临时申购的药品,无特殊原因,应按所申请量用完。药品购进后药学部门药品库应第一时间通知临床申请科室及时使用,因超过3个月不用或造成过期、失效或其他损失的,均由申请科室负责经济损失,药学部门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当年内暂停该药品的再次申购。

三、医院药品停用审批程序

【目的】

指导医院药品停用审批工作。

【范围】

适用于开展医院药品停用审批工作。

【责任人】

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

【内容】

1.为保持医院基本药品目录品种在合理范围内,引导临床合理用药,规范药品停止使用管理机制,进一步落实医院“进药放开,采购透明,全程监督”的药品管理原则,有效控制药品费用增长,在引进新药满足临床治疗需要的同时,通过建立规范的药品停止使用的管理机制,保持合理的基本药品目录品种范围,引导临床合理用药,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药品停止使用原则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药品,应停止在医院使用。如需再次引进使用,须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常委会讨论决定,并按照购入新药的程序重新审批。

(1)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违规经营,被有关行政部门公布处理的药品。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的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经国家有关部门发布药品不良反应警戒的药品。

(3)质量存在一定问题,很可能导致药物不良事件发生的药品。

(4)相同给药途径的同成分药品,副作用大、疗效差及用量较小的品种。

(5)不同品规的药品,保留其中日治疗费用低且最常用的1~2种药品,停用其余品种。

(6)购入医院后3个月从未被使用的药品。

(7)半年常规用量不到100包装单位的药品(短缺药品及临床必需的无可替代品种除外)。

(8)其他情况需停止使用的药品。

3.药品暂停使用原则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药品,应暂停使用,暂停时间不少于3个月,恢复使用时间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常委会讨论决定。

(1)定期监测中,销售金额及日治疗费用排名靠前的药品,动态监测中发现用量发生明显异常变化,且与临床收治疾病的变化不相适应的药品,停用以上药品后对临床治疗影响不大。

(2)因反复违规用药被各级医疗保险中心通告并拒付药费,拒付情况对于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影响较大的药品。

(3)出现质量可疑问题,临床暂时不能正常使用的药品。

(4)发生国家通报的可疑不良反应,可能影响临床用药安全的药品。

(5)涉及违反医疗、物价、行风等相关法规的纠纷和投诉事件的药品。

4.停用药品的认定 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对停止或暂停使用药品提出书面申请前,应充分听取相关临床科室的意见。有关药品不良反应问题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药物警戒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组负责认定;有关药品质量问题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药品质量与安全组认定;药品用量动态监测数据由药学部门提供;医疗保险药费拒付情况由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提出意见;有关用药纠纷和投诉由医患关系办公室调查处理。

5.停用药品的审批程序 药学部门作为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对明确符合上述条件应该停止或暂停使用的药品提出书面申请,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常委会和监督小组审核后,报医院办公会审批,执行停止或暂停使用,并将执行情况定期通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若出现特殊情况,应紧急叫停使用相关药品,报医务部和主管院领导。

6.其他 对于药学部门难以认定,或临床科室提出有争议的品种,应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常委会裁定,提出停止或暂停使用意见。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药学部门负责解释。

四、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规定

【目的】

指导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工作。

【范围】

适用于开展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各项工作。

【责任人】

临床医师。

【内容】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使用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原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本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1.为积极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医师和药剂人员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的原则。

2.对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基本药物的遴选原则是,新药遴选时优先选择基本药物,保证基本药物配备率符合规定,并根据医院基本药物使用情况逐步调整。

3.对于国家和省动态调整新增补基本药物品种和临床新需求的再次新增品种,在满足“一品两规”的情况下,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根据医院基本药物使用品种及数量达标情况和医院及科室合理用药情况提出意见,交主管业务院长批准执行。

4.凡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目录药物必须全部在“省药品采集监督管理平台”上采购,采购价不得高于网上最高价限。

5.药学部门要定期公示基本药物价格,接受公众监督。

6.根据临床科室实际用药情况,细化各科室基本药物用药品种比和用药金额比,实行科主任责任制,确保全院基本药物使用比例达标。

7.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相关专家对基本药物使用情况实施监控,按季度通报各临床科室基本药物用药品种比和用药金额比。

8.实行处方点评制度,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相关专家定期对基本药物处方进行跟踪检查、统计分析,定期公布点评结果。及时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对使用比例不达标的科室和严重不合理用药的医师进行通报批评,并由业务院长对医师和科主任进行诫勉谈话。

9.药学部门应定期组织对临床医师和药师进行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相关知识培训。

10.加强临床药师的培养,发挥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促进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11.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情况列入科室绩效考核范围,并对不达标科室进行相应的处罚、通报批评。由于特殊情况或特殊患者等因素影响未达标者,结合处方点评酌情扣减。 SRtFhFAAjE7w3cy0HJAQsngbuSPSJD+ijUn0MpiFoW3IIsKX64rgKs9zNvlx+U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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