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标准是经济社会活动的技术依据,标准决定质量,有什么样的标准就有什么样的质量,只有高标准才有高质量。谁制定标准,谁就拥有话语权;谁掌握标准,谁就占据制高点。2016年9月12日,在第39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大会召开之际,国家主席习近平发去贺信,贺信中指出,标准已成为世界“通用语言”。世界需要标准协同发展,标准促进世界互联互通。中国将积极实施标准化战略,以标准助力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标准引领时代进步。我国于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标准的法律。《标准化法》于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我国在2015年就启动了深化标准化改革工作,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以下简称《方案》),部署改革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改进标准制定工作机制,强化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方案》中指出,改革措施之一为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在标准体系上,逐步将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医药卫生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现有模式管理。
2017年新修订的《标准化法》中第二条明确指出,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第十条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依据国务院印发的《方案》规定,医药卫生行业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应仍然属于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
目前,已经发布的医院感染防控相关的标准包括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有强制性标准,也有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是各地区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的,采用范围也仅限于本地区内;团体标准是由相关专业或领域的社会团体(专业学会、协会等)自主制定发布,相关机构自愿采用。因此,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本章节不做详细介绍。
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涉及多学科、多领域,包括医院建筑布局、人员管理与职业防护、医院感染监测、清洁消毒灭菌与隔离技术、医院感染防控重点部门与重要环节、医疗设备与消毒药械管理、传染病防控、医疗废物处置等方面,相关的标准众多。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应熟悉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确保在医院感染防控实践中,依法依标准做好底线管理。
合理的建筑布局是保障医院感染防控的基础设施,是做到合理的人流、物流、空气流以及有效隔离的基础。
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建筑布局要求涉及的国家标准包括:
(1)《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2014)规定了医院建筑设计要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要,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特别具体规定了医院感染防控相关部门监护病房、感染疾病门诊、手术部、介入治疗用房、检验科、内镜科、中心(消毒)供应室、洗衣房等用房的建筑设计和洁污分区等要求。
(2)《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2013)规定了洁净手术部用房分级、卫生学要求、手术室基本装备、建筑环境和装饰、空气调节与空气净化系统要求等与医院感染防控密切相关的要素,规范了医院洁净手术部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注重空气净化技术措施,加强手术区的保护,降低感染风险。
(3)《医院负压隔离病房环境控制要求》(GB/T 35428—2017)规定了医院用于隔离通过和可能通过空气传播的疑似或传染病患者的负压隔离病房的环境控制的技术要求,适用于综合医院负压隔离病房。
(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规定了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具体包括“当心感染”“穿戴防护用品”等警示标识、指令标识和提示语句等。
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建筑布局要求涉及的行业标准目前有《医疗机构内通用医疗服务场所的命名》(WS/T 527—2016),规定了医疗机构内各科室或部门中具有相同医疗服务功能的场所的名称,并规定了场所的功能、基本设施配置及特定要求。其中涉及医院感染防控的具体用房包括隔离室、输液室、注射室、采血室、治疗准备室、治疗室、处置室、污物间等。
医院感染防控人员管理与职业防护相关国家标准主要涉及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和医务人员/患者使用的一次性卫生用品,包括:
(1)《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GBZ/T 213—2008)规定了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预防控制措施、个人防护用品以及职业接触后的评估、预防及随访等要求。
(2)《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GB 19082—2009)规定了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的要求、试验方法、标志、使用说明、包装和贮存等内容,用于为医务人员在工作时接触具有潜在感染性的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空气中的颗粒物等提供阻隔、防护作用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
(3)《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GB 19083—2010)规定了医用防护口罩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与使用说明及包装、运输和贮存,适用于医疗工作环境下,过滤空气中的颗粒物、阻隔飞沫、血液、体液、分泌物等的自吸过滤式医用防护口罩。
(4)《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GB/T 7543—2020)规定了用于外科操作中防止患者和使用者交叉感染、无菌包装的橡胶手套的技术要求。
(5)《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GB 10213—2006)规定了灭菌或非灭菌的、作为医用检查和诊断治疗过程中防止患者和使用者之间交叉感染的橡胶检查手套要求,也包括用于处理受污染医疗材料的橡胶检查手套。
(6)《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 15979—2002)规定了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产品和生产环境卫生标准、消毒效果生物监测评价标准和相应检测方法,以及原材料与产品生产、消毒、贮存、运输过程卫生要求和产品标识要求。
医院感染防控相关人员管理与职业防护的行业标准主要包括:
(1)《医院感染管理专业人员培训指南》(WS/T 525—2016)规定了医院感染管理专业人员培训目的与要求、培训阶段与方法、培训内容等。
(2)《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 313—2019)规定了医务人员手卫生的管理与基本要求、手卫生设施、洗手与卫生手消毒、外科手消毒和手卫生监测等。
(3)《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特定人群个人防护指南》(WS/T 697—2020)规定了特定人群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中的个人防护,包括重要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手卫生、特定人群个人防护要求、个人防护装备穿脱顺序和防护装备脱卸的注意事项,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参与病例(确诊、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转运,尸体处理,环境清洁消毒,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卫生检疫等工作人员的人员防护。
(4)《医用外科口罩》(YY 0469—2011)规定了医用外科口罩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与使用说明及包装、运输和贮存,适用于由临床医务人员在有创操作等过程中所佩戴的一次性口罩。
(5)《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YY/T 0969—2013)规定了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要求、试验方法、标志与使用说明及包装、运输和贮存,适用于覆盖使用者的口、鼻及下颌,用于普通医疗环境中佩戴、阻隔口腔和鼻腔呼出或喷出污染物的一次性使用口罩。
(6)《一次性使用医用防护鞋套》(YY/T 1633—2019)规定了一次性使用医用防护鞋套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使用说明及包装和贮存,适用于医务人员、疾病预防控制和防疫等工作人员在室内接触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呕吐物等具有潜在感染性污染物时所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用防护鞋套。
(7)《一次性使用医用防护帽》(YY/T 1642—2019)规定了一次性使用医用防护帽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与使用说明及包装和贮存,适用于医务人员、疾病控制预防和防疫等工作人员在接触含潜在感染性污染物时所佩戴的一次性使用医用防护帽。
医院感染监测包括医院感染发病情况监测、消毒灭菌器械灭菌效果监测和环境卫生学监测。目前,针对医院感染监测的国家标准有《小型压力蒸汽灭菌器灭菌效果监测方法和评价要求》(GB/T 30690—2014),规定了小型压力蒸汽灭菌器的分类与用途、验证方法、监测方法及评价指标,适用于容积不超过60L的压力蒸汽灭菌器。
另外,在《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2012)中规定了隔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医疗器材、治疗用水、防护用品、消毒剂、消毒器械、污水处理、疫点(区)消毒等的医院消毒卫生要求标准。清洁消毒灭菌相关行业标准《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 367—2012)、《医疗机构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管理规范》(WS/T 512—2016)、《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WS/T 310.3—2016)、《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WS/T 368—2012)、《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WS/T 508—2016)等,也对环境卫生学监测的频率、内容及方法等做了相关规定。
医院感染发病情况监测相关行业标准主要包括:
(1)《医院感染监测标准》(WS/T 312—2023)规定了医院感染监测的管理与要求、监测方法及医院感染监测质量保证。
(2)《医疗机构感染监测基本数据集》(WS 670—2021)规定了医疗机构感染监测基本数据集的数据集元数据属性和数据元属性。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患者医疗机构感染相关临床数据的收集、存储与共享等工作。
(3)《医院感染暴发控制指南》(WS/T 524—2016)规定了医院感染暴发控制的管理要求、流行病学调查、控制及效果评价、调查的总结与报告等要求。
清洁消毒灭菌相关国家标准主要包括:
(1)《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2012)规定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医院消毒管理要求以及检查方法。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规定了消毒餐(饮)具的卫生要求,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单位提供的消毒餐(饮)具,也适用于其他消毒食品容器和食品生产经营工具、设备。标准中明确规定了餐(饮)具的微生物限量。
(3)《内镜消毒效果评价方法》(GB 38497—2020)规定了用于内镜消毒的消毒剂和清洗消毒机的消毒效果的评价原则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内镜消毒的消毒剂和消毒机消毒效果的评价。
(4)《喷雾消毒效果评价方法》(GB/T 38504—2020)规定了喷雾消毒效果的评价方法,适用于使用喷雾方法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消毒效果评价。
清洁消毒灭菌及隔离技术相关行业标准主要包括:
(1)《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 367—2012)规定了医疗机构消毒的管理要求,消毒与灭菌的基本原则,清洗与清洁、消毒与灭菌的方法,清洁、消毒与灭菌的效果监测等。
(2)《医疗机构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管理规范》(WS/T 512—2016)规定了医疗机构建筑物内部表面与医疗器械设备表面的清洁与消毒的管理要求、清洁与消毒原则、日常清洁与消毒、强化清洁与消毒、清洁工具复用处理要求等。
(3)《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1部分:管理规范》(WS 310.1—2016)规定了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要求、基本原则、人员要求、建筑要求、设备设施、耗材要求及水与蒸汽质量要求。
(4)《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310.2—2016)规定了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处理的基本要求、操作流程。
(5)《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WS 507—2016)规定了软式内镜清洗消毒相关的管理要求、布局及设施、设备要求、清洗消毒操作规程、监测与记录等内容。
(6)《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506—2016)规定了口腔器械消毒灭菌的管理要求、基本原则、操作流程、灭菌监测、灭菌物品放行和器械储存要求,适用于各级各类开展口腔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7)《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WS/T 368—2012)规定了医院空气净化的管理及卫生学要求、空气净化方法和空气净化效果监测。
(8)《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WS/T 508—2016)规定了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的基本要求,分类收集、运送与储存操作要求,洗涤、消毒的原则与方法,清洁织物卫生质量要求,资料管理与保存要求。
(9)《卫生湿巾卫生要求》(WS 575—2017)规定了卫生湿巾的原材料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应用范围、使用方法、标志和包装、运输和贮存、标签和说明书及注意事项,适用于卫生湿巾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10)《消毒专业名词术语》(WS/T 466—2014)规定了我国消毒专业常用名词术语,并给出了定义和解释。
(11)《医院隔离技术标准》(WS/T 311—2023)规定了医院隔离的管理要求、建筑布局与隔离要求、医务人员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不同传播途径疾病的隔离与预防。
医院感染防控重点部门与重要环节所涉及的标准主要为行业标准。
(1)《重症监护病房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规范》(WS/T 509—2016)规定了医疗机构重症监护病房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要求、建筑布局与必要设施及管理要求、人员管理、医院感染的监测、器械相关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手术部位感染的预防与控制措施、手卫生要求、环境清洁消毒方法与要求、床单位的清洁与消毒要求、便器的清洗与消毒要求、空气消毒方法与要求等。
(2)《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WS/T 510—2016)规定了病区医院感染的管理要求、布局与设施、医院感染监测与报告、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职业防护。
(3)《医疗机构门急诊医院感染管理规范》(WS/T 591—2018)规定了医疗机构门诊和急诊科(部、室)医院感染管理要求,宣教和培训,监测与报告,预检分诊,预防和控制感染的基本措施,基于传播途径的预防措施,医疗废物处置等。
(4)《临床微生物学检验样本的采集和转运》(WS/T 640—2018)规定了临床微生物学(病毒学、细菌学和真菌学)检验标本采集和转运的技术要求,适用于开展临床微生物学检验的各级医疗机构及其临床微生物学实验室。
(5)《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WS/T 442—2014)规定了二级(涵盖一级)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临床实验室的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1)《静脉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WS/T 433—2013)规定了静脉治疗护理技术操作的要求,明确了静脉治疗过程中的无菌技术操作原则和操作方法等。
(2)《临床微生物实验室血培养操作规范》(WS/T 503—2017)规定了血培养临床微生物检验的技术要求,包括血培养采样过程中的无菌操作技术。
(3)《尿路感染临床微生物实验室诊断》(WS/T 489—2016)规定了尿液标本临床微生物检验的技术要求。
(4)《下呼吸道感染细菌培养操作指南》(WS/T 499—2017)规定了下呼吸道感染常规细菌培养的操作指南,包括标本的采集和运送等。
(5)《经空气传播疾病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规范》(WS/T 511—2016)规定了经空气传播疾病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要求,患者识别要求,患者转运要求,患者安置要求,培训与健康教育,清洁、消毒与灭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经空气传播疾病预防与控制要求。
医院感染相关设备的管理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主要包括:
(1)《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标准(附录B)》(GB 50365—2019)规定了综合医院门诊区和病区的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的管理要求,保障医疗机构的通风系统符合经空气传播相关传染病的医院感染防控要求。
(2)《医院中央空调系统运行管理》(WS 488—2016)规定了医院中央空调系统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医院中央空调系统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和中央空调系统从业人员在主要设备运行操作、维护保养、应急处理等方面的行为准则。涉及院感防控的内容主要包括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过滤器的清洗、消毒,重点区域的空气细菌菌落数监测,以及发现可能通过中央空调通风系统扩散的传染病时中央空调的运行管理等。
(3)《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 396—2012)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质量、检验和管理等卫生要求。
(4)《呼吸机临床应用》(WS 392—2012)规定了呼吸机使用人员和单位的基本要求,临床应用流程,监测指标,呼吸机适用范围,呼吸机分类及使用方法,护理原则,呼吸机治疗过程中镇静、镇痛药和肌松药的应用规范及呼吸机相关并发症等。
(5)《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处理设备常规控制要求》(YY/T 1269—2015)规定了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处理设备的常规控制要求,包括标准适用的定义、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不适用于单床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处理设备的日常使用、维护和监测。
(6)《血液透析及治疗相关用水》(YY 0572—2015)规定了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和在线血液滤过或在线血液透析滤过中制备透析浓缩液和透析液及血液透析器再处理用水的最低要求。本标准不涉及水处理设备的操作,亦不涉及由处理水与浓缩物混合后制成供治疗用的透析液。这些操作只能由专业人员负责操作。本标准不适用于透析液再生系统。
(7)《血液透析及相关治疗用浓缩物》(YY 0598—2015)规定了浓缩物的化学成分组成及其纯度,微生物污染,浓缩物的处理、度量和标识,容器的要求和浓缩物质量检验所需要的各项测试。本标准适用于血液透析及相关治疗用浓缩物,不适用于治疗中浓缩物与透析用水配制成最终使用浓度的混合过程和透析液的再生系统。
目前消毒药械相关标准以国家标准为主,也有少量行业标准:
(1)《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 628—2018)规定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的基本内容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的除新消毒产品以外的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消毒剂、消毒器械、指示物、抗(抑)菌制剂]的卫生安全评价。
(2)《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GB 38598—2020)规定了消毒剂、消毒器械、指示物、卫生用品的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和各项指标标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消毒产品。
(3)《手消毒剂通用要求》(GB 27950—2020)规定了手消毒剂的原料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方法、使用方法、标识。本标准适用于卫生手消毒和外科手消毒的消毒剂。
(4)《皮肤消毒剂卫生要求》(GB 27951—2011)规定了皮肤消毒剂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使用方法、标签说明书及使用注意事项。本标准适用于完整皮肤和破损皮肤消毒的消毒剂,不适用于手消毒剂。
(5)《黏膜消毒剂通用要求》(GB 27954—2020)规定了黏膜消毒剂的原料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方法、使用方法和标识。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用于黏膜消毒的消毒剂。
(6)《空气消毒剂通用要求》(GB 27948—2020)规定了用于室内空气消毒的消毒剂的原料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方法、使用方法、标签说明书和注意事项。本标准适用于以杀灭空气中微生物为主要目的,并能达到消毒要求的室内空气消毒剂。
(7)《普通物体表面消毒剂通用要求》(GB 27952—2020)规定了普通物体表面消毒的消毒剂原料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方法、使用方法和标识。本标准适用于普通物体表面消毒的各类消毒剂。
(8)《紫外线消毒器卫生要求》(GB 28235—2020)规定了紫外线消毒器的原材料要求、技术要求、应用范围、使用方法、检验方法、标志与包装、运输与贮存、铭牌和使用说明书及注意事项。本标准适用于以C波段紫外线(波长范围为200~280nm)为杀菌因子的紫外线消毒器。
(9)《医疗器械消毒剂通用要求》(GB 27949—2020)规定了医疗器械消毒、灭菌用化学消毒剂的原料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方法、使用方法、标识、包装、储存及运输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器械用消毒剂。
(10)《过氧化氢气体等离子体低温灭菌器卫生要求》(GB 27955—2020)规定了过氧化氢气体等离子体低温灭菌器的技术要求、应用范围、使用注意事项、检验规则、检验方法、标识与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不耐湿、不耐高温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过氧化氢气体等离子体低温灭菌器。
(11)《臭氧消毒器卫生要求》(GB 28232—2020)规定了臭氧消毒器的原材料要求、技术要求、应用范围、使用方法、检验方法、运输与贮存、铭牌和使用说明书。本标准适用于通过介质阻挡放电、紫外线照射和电解方式产生臭氧的消毒器。
(12)《次氯酸钠发生器卫生要求》(GB 28233—2020)规定了次氯酸钠发生器的主要元器件要求、技术要求、应用范围、使用方法、检验方法、运输、贮存和包装以及标识、铭牌和使用说明书。本标准适用于产生次氯酸钠消毒液的次氯酸钠发生器。
(13)《酸性电解水生成器卫生要求》(GB 28234—2020)规定了酸性电解水生成器(以下称生成器)和酸性电解水的技术要求、应用范围、使用方法、运输、贮存和包装、标识及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连续发生型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器和微酸性电解水生成器及其生成的酸性氧化电位水和微酸性电解水。
(14)《医用低温蒸汽甲醛灭菌器卫生要求》(WS/T 649—2019)规定了医用低温蒸汽甲醛灭菌器的型式和标记、技术要求、检验方法、使用注意事项、标识要求,适用于在低温条件下利用甲醛进行医用器械灭菌的低温蒸汽甲醛灭菌器。
(15)《医用低温蒸汽甲醛灭菌指示物评价要求》(WS/T 651—2019)规定了医用低温蒸汽甲醛灭菌指示物的分类、通用要求、化学指示物要求及生物指示物要求,适用于通过化学、生物指标的变化反映医用低温蒸汽甲醛灭菌过程的指示物。
(16)《内镜自动清洗消毒机卫生要求》(GB 30689—2014)规定了内镜清洗消毒机的命名分类原则、性能要求、机械和程序要求、电器安全要求和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内镜清洗消毒机的消毒效果和安全性。
(17)另外,各类常用消毒剂均有其专门的卫生标准,包括有《含氯消毒剂卫生要求》(GB/T 36758—2018)、《酚类消毒剂卫生要求》(GB/T 27947—2020)、《醇类消毒剂卫生要求》(GB/T 26373—2020)、《戊二醛消毒剂卫生要求》(GB/T 26372—2020)、《过氧化物类消毒液卫生要求》(GB/T 26371—2020)、《含溴消毒剂卫生要求》(GB/T 26370—2020)、《季铵盐类消毒剂卫生要求》(GB/T 26369—2020)、《含碘消毒剂卫生要求》(GB/T 26368—2020)、《胍类消毒剂卫生要求》(GB/T 26367—2020)、《二氧化氯消毒剂卫生要求》(GB/T 26366—2021)等。
传染病医院感染防控相关国家标准包括:
(1)《疫源地消毒剂通用要求》(GB 27953—2020)规定了用于疫源地消毒的消毒剂原料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方法、使用方法、标签和说明书。本标准适用于对传染病疫源地消毒或对有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场所环境消毒的消毒剂。
(2)《疫源地消毒总则》(GB 19193—2015)规定了疫源地消毒的要求、消毒原则和消毒效果评价。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传染病的疫源地消毒。
传染病医院感染防控相关行业标准有《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设置技术规范》(WS 315—2010),规定了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类别与职责、设施设备要求、管理要求等基本要求。
有关医疗废弃物处置相关的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有关医疗废弃物处置相关的行业标准《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 421—2008)规定了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利器盒和周转箱(桶)的技术要求以及相应的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并规定了医疗废物警示标志。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的生产厂家、运输单位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
1.医院感染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行业标准《医院感染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WS/T 547—2017)规定了医院感染管理信息系统基本要求,医院感染监测功能要求,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和重点人群监测功能要求,医务人员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监测功能要求,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功能要求,消毒供应中心质量控制监测功能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设置有住院床位的医疗机构中医院感染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与数据共享。
2.《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评价规范》(WS/T 592—2018)是对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进行整体评价的行业标准,规定了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评价基本原则、评价方法、评价内容与要求。
(赵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