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办公厅于2018年6月29日印发并施行的《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明确了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目前的处方审核分为借助信息系统审核和人工审核两种。依据国家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临床诊疗规范和指南、临床路径、药品说明书、国家处方集等,对处方的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各项进行逐一审核。
处方的合法性为处方开具人是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取得医师资格,并执业注册;处方开具时,处方医师是否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在执业地点取得处方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抗菌药物等药品处方,是否由具有相应处方权的医师开具。
处方的规范性为处方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处方医师签名或加盖的专用签章有无备案,电子处方是否有处方医师的电子签名;处方的书写和条目是否均符合《处方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处方的适宜性包括处方用药与诊断是否相符;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处方剂量、用法是否正确,单次处方总量是否符合规定;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是否适宜;是否有重复给药和相互作用情况,包括西药、中成药、中成药与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之间是否存在重复给药和有临床意义的相互作用;是否存在配伍禁忌;是否有用药禁忌: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脏器功能不全患者的处方中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药物,患者用药是否有食物及药物过敏史禁忌证、诊断禁忌证、疾病史禁忌证与性别禁忌证;溶媒的选择、用法用量是否适宜,静脉用药品给药速度是否适宜;是否存在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医疗机构可以结合实际,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充分考虑患者用药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依从性等综合因素,参考专业学(协)会及临床专家认可的现有临床规范、指南等,制定适合本机构的临床用药规范、指南。可借助信息系统软件进行处方审核。对信息系统软件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软件不能审核的部分,药师应进行人工审核。依据相关指导文件、指南等,结合本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对处方审核作出限制性要求,并参与信息系统规则的维护。审核合格的处方才可进入收费调配环节。若经审核判定为不合格处方,药师应与处方医生积极沟通,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再次进入处方审核流程。见图1-1。
门诊处方审核时,药师难以获取患者的既往病史,用药史,过敏史,相关检查、检验结果等信息,因此无论是借助信息系统软件审核,还是人工审核,没有强大的信息系统支撑,药师作为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仍然有其局限性。
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是否相符是指处方用药的适应证是否符合临床诊断。临床根据疾病的情况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治疗方案:对于可以消除的病因,采用对因治疗;对于无法消除病因或暂时不能消除病因或危重急救的患者需要紧急处理症状的疾病,应先采用对症治疗;有些因素,虽然不是引起疾病的主要原因,但这些因素的存在影响疾病的控制或恢复,需要消除这些因素而进行辅助性治疗;某些疾病之间存在着互相联系、互相影响,甚至随着疾病的发展会出现并发症,还有些疾病虽然暂时得到控制,但易复发,且在药物治疗过程中,尤其是一些高警示药品,对机体存在一定的毒性,易引发严重的不良反应,因此需要进行必要的预防性治疗。也就是说临床治疗疾病的原则有:①对因治疗;②对症治疗;③辅助治疗;④预防治疗。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相符性审核的关键在于:了解临床治疗的原则,根据临床诊断的疾病的病因、临床表现、并发症,药物的药效学、药动学、禁忌证,判断两者是否相符及适宜,故医师应把患者每个需要治疗的疾病全部列于诊断上,药师根据诊断,逐一进行药品审核。处方上每一种药均应与临床诊断相符,如不相符,药师应与医师沟通,更换药品,如诊断不全,应补全诊断。
图1-1 处方审核流程
药物正确的使用剂量与服用方法,对最终药物能达到预期的治疗效果,尽量降低药物的不良反应,以及提高患者的依从性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剂量(包括药物浓度)过大或过小均不适宜,更不可超出最大剂量或极量。一般药品(包括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等)的用量在药品说明书中都明确规定,临床应按照说明书的规定剂量用药。临床医生必须结合患者的个体特点,合理确定药品的使用剂量。对于感染性疾病、易复发的疾病,应足疗程、足量治疗,以免细菌产生耐药性和疾病复发。比如,治疗重症感染(如败血症、感染性心内膜炎等)和抗菌药物不易达到的部位的感染(如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等),抗菌药物剂量宜较大(治疗剂量范围高限);治疗单纯性尿路感染时,由于多数药物尿药浓度远高于血药浓度,则可应用较小剂量(治疗剂量范围低限)。还有一些特殊的剂型,如泡腾片、口腔速溶片、控(缓)释胶囊(片),均需要掌握其正确服用方法,以免发生意外。
剂型是根据临床治疗的需求和药物的性质不同而设计成不同的给药形式,如片剂、胶囊剂、控(缓)释胶囊(片)、注射剂、吸入剂、膏剂、透皮吸收贴剂等。给药途径包含口服给药、舌下给药、直肠给药、注射给药(静脉注射、肌内注射、皮下注射)、吸入给药、皮肤黏膜给药等。药物剂型必须与给药途径相适应,不同给药途径对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都有较大影响。临床使用药物应根据疾病的轻重缓急选择不同的给药途径和与给药途径相适应的药物剂型,如危重抢救的患者应选择静脉给药途径,并且应选用与静脉给药途径相适应的注射剂型;普通患者和慢性病的患者可选择口服给药途径,故可选择口服剂型的片剂、胶囊剂、控(缓)释胶囊(片)等。把注射剂开成口服给药途径,把口服剂型开成注射给药途径,这种情形一般不多见,但不能杜绝医生因失误而开错。
重复用药是指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两种及以上药理作用相同的药物。在治疗疾病的过程中,常需要联合用药,由于医生不能了解所有药品的成分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有可能同时使用相同的药物,造成重复用药。重复用药有如下情况:①同种药物重复使用,比如,患者同时或相近时间内就诊多个科室,医生不知情,针对相同的病症开了相同的药物,患者不是同时在同一发药窗口取药,药师也没发现,患者把药取回家后,由于不懂,将每位医生开的药都服用了,这样就造成相同药品重复使用;②含有相同成分的复方制剂联用;③同类药物,相同作用机制的药物合用。重复用药使药物使用剂量增大,药物的疗效在一定剂量范围内,疗效与剂量呈依赖性关系,超出这个剂量范围,药物的疗效不再随剂量的增大而增大,不良事件发生率增加,甚至会致残致命。因此,药师在审方的时候应掌握各药品的作用机制及组成,有审方系统的应查询患者的用药史。
药物的配伍禁忌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药物配伍在一起,引起药理上或物理化学上的变化,影响治疗效果,甚至影响患者用药安全。配伍禁忌包括体外配伍禁忌和体内不良相互作用。体外配伍禁忌,如阿米卡星注射液和注射用头孢哌酮钠他唑巴坦钠在同一输液器中输注,阿米卡星与 β - 内酰胺类抗菌药物混合时可导致同时失效,联用时必须分瓶、分管滴注;体内不良相互作用,如藿香正气水不能与头孢类药物合用,藿香正气水中含有乙醇,乙醇在体内代谢生成乙醛,而头孢类药物会抑制乙醛在体内的代谢,造成乙醛蓄积,而引起乙醛中毒,严重时可诱发急性肝损伤、呼吸暂停甚至死亡。体内不良相互作用的情况还存在于药物分布、代谢和排泄过程,其中部分的不良相互作用可通过调整给药顺序、两药给药间隔一定的时间而避免,审方时应予以甄别。
用药禁忌包括特殊人群(儿童、老年人、肝肾功能不全者、孕妇、哺乳期妇女、过敏的患者)禁忌和疾病禁忌。儿童发育尚不完全,机体对药物的处置有别于成年人,一些药物不宜用于儿童。同样,老年人的机体功能在衰退,药物使用的剂量不宜大于成人剂量的3/4。而肝肾功能不全的患者不宜使用一些对肝肾功能有损害的药物。孕妇、哺乳期妇女的用药尤为慎重,凡是对胎儿、哺乳期婴儿有毒性的药物宜避免使用。还有一些药物禁用于某种疾病,如左氧氟沙星、亚胺培南、美罗培南不宜用于癫痫患者。存在用药禁忌的药物均应避免使用。
同一种药物,在妊娠不同阶段,对胎儿造成的影响也不一致。例如在妊娠期间,使用低剂量的阿司匹林可以预防一些并发症的发生。妊娠28周后,动脉导管对前列腺素抑制剂的敏感性增加,长时间使用阿司匹林会导致胎儿动脉导管过早关闭。吲哚美辛作为宫缩抑制剂用于早产的治疗,妊娠32周前使用或使用时间≤48小时,则不良反应较小;若妊娠32周后使用,或使用时间>48小时,则可引起胎儿动脉导管提前关闭,也可因减少胎儿肾血流量而使羊水量减少。2020年FDA发出警示,孕20周或之后使用非甾体抗炎药有导致羊水不足的风险,建议孕20周或之后避免使用该类药物。临近分娩时使用单次500mg的阿司匹林会增加母亲、胎儿和分娩过程中新生儿的出血倾向。目前认为,当有明确的适应证时,应用低剂量阿司匹林进行治疗是相对安全的。
药品说明书包含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等重要信息,是指导安全合理用药的技术性资料,是判断用药行为得当与否最具法律效力的依据。然而,医学科学是实践科学,药品说明书的适应证用法的更新总是滞后于医学实践的发展,药品说明书的注册信息不能涵盖所有的药物治疗作用。超说明书用药是指药物的应用超出了国家药监部门认可的、生产厂家提供的药品说明书界定范围,包括超出了适用年龄、剂量、剂型、给药途径或适应证等。但是超说明书用药并不意味着不合理用药、违法用药或试验性用药,通常是经过广泛临床观察,并且有文献和循证医学证据支持的。
然而,“药品说明书之外的用法”会比说明书内用法存在更大的风险,因此,超说明书用药必须规范,在保证患者获得必要治疗的同时,让临床医生与药师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国内一些学术团体已在此方面作出了探索,广东省药学会2010年3月印发了我国第一个超说明书用药规范——《药品未注册用法专家共识》,并持续更新,目前已发布了《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目录(2021年版)》,就超说明书用药的规范管理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其认为超说明书用药应具备:①在影响患者生活质量或危及生命的情况下,无合理的可替代药品;②用药目的不是试验研究;③有合理的医学实践证据;④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批准;⑤保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等5个条件。在产科领域,用药涉及患者及胎儿,超说明书用药面临的风险和法律问题尤其值得重视。因此,药师在审核处方的过程中结合现有循证医学证据,注重药品超说明书用药的审核。
药师审核超说明书用药的依据:超说明书用药应该具备合理性依据,建议药师在审方的过程中参照以下依据来源:①相同化学名称的药品,国外或国内药品说明书已经标注的用法;②国外权威药学专著已经载明的“药品说明书之外的用法”;③已有学会组织发布指南认可的“药品说明书之外的用法”;④经多中心、大样本临床试验证实的“药品说明书之外的用法”。紧急情况下,为避免给患者用药造成严重的后果,合理性依据可以扩展至下列情形:①一般科研试验证实的“药品说明书之外的用法”;②个案报道有效的“药品说明书之外的用法”。下列情形不得作为“药品说明书之外的用法”的依据:①未经试验证实的医生基于自己知识和经验的创新应用;②医疗界既有习惯用法但无依据支持;③已经有其他药物在其说明书用法范围内可以替代该药时,不建议使用超说明书用法的药物,但患者因故不能应用可替代药物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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