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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成药处方审核

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3部门联合制定了《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共包括七章二十三条,对处方审核的基本要求、审核依据和流程、审核内容、审核质量管理、培训等作出规定。通过规范处方审核行为,一方面提高处方审核的质量和效率,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另一方面体现药师专业技术价值,转变药学服务模式,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人性化的药学技术服务。

处方审核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技术服务。审核的处方包括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和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中成药处方审核应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开展。

第一节 中成药处方审核依据

一、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四号)、《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卫医管发〔2010〕28号)、《关于加强药事管理转变药学服务模式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26号)、《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国卫办医发〔2018〕14号)、《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国中医药发〔2007〕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08〕71号)、《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57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处方质量管理强化合理使用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5〕29号)等。

二、指导原则、指南及专家共识

主要包括:《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30号)、《北京市医疗机构处方专项点评指南(试行)》(卫办医管函〔2012〕1179号)、《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中成药)》(2018年版)、《中成药临床合理用药处方点评北京共识》(2018年)、《北京地区基层医疗机构中成药处方点评共识报告(2018版)》、《中药饮片临床应用规范》(团体标准T/CACM 1362—2021)、《中成药临床应用专家共识(第一版)》(2022年)等。

三、其他常用临床用药依据

主要包括:药品说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中药成方制剂卷》(2020年版)、《中国国家处方集》;各种高等医药院校教材以及药理学、药动学、药物治疗学、药物经济学的理论依据;循证医学的证据;达成专家共识的各项合理用药评价指标;相关的地方标准,如各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等。

第二节 中成药处方审核要点与参考建议

中成药处方审核内容包括合法性审核、规范性审核、适宜性审核三大方面。适宜性审核是中成药处方审核的难点和重点,是对中成药处方用药的安全性、合理性、经济性做出判断,并对存在安全性、合理性问题的用药进行事前干预的药学技术服务。

本节从中成药处方的合法性、规范性、适应证、特殊人群用药适宜性、给药剂型与给药途径、用法用量、疗程、重复用药、联合用药、“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超说明书用药共11个方面审核要点,分别阐述。

一、中成药处方合法性审核要点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要求处方合法性审核内容包括对医师资质、处方权限、特殊药品处方权限等的相关规定,审核角度更加全面。我国境内所发生的医疗行为都必须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符合规定的流程,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患者的医疗安全,合法维护医护人员及医疗机构的切身利益。

中成药处方合法性审核要点包括:①处方医师是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取得医师资格,并执业注册。②处方医师是否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或专用签章应与执业医疗机构备案留存的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③麻醉药品(包括罂粟壳)等处方,是否由具有相应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

二、中成药处方规范性审核要点与参考建议

(一)中成药处方中医诊断规范性审核相关规范、共识要求

1.《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与中药处方开具相关的中医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中药处方应当包含中医诊断,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名不明确的可不写病名),应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中成药临床合理用药处方点评北京共识》(2018年)指出:中成药处方诊断一般要求书写中医病证名称,包括中医病名、中医证名、中医病名+中医证名、现代医学疾病名+中医证名多种表述形式;少数用于治疗证候属性区分度不强的疾病或病证的中成药,只书写西医疾病名也可。

3.《北京地区基层医疗机构中成药处方点评共识报告(2018版)》指出以下内容。

(1)中医、中医全科、中西医结合类别的医师在开具中成药时,处方诊断应体现中医病证分型。西医全科医师经由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统一培训后,也应逐步达到上述要求。

(2)含毒性饮片中成药的处方诊断应体现患者的中医病证分型,并与中成药说明书功能主治相符。

(3)65岁以上老年患者使用攻邪类中成药(包括但不限于辛温发汗类、清热泻火类、峻下通便类、祛风寒湿类、破血行滞类、解毒开窍类、涤痰化浊类和驱虫类)时,处方诊断应体现中医病证分型。

4.中成药处方中医诊断的规范书写 参考资料宜选择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0年11月发布的《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修订版)、《中医临床诊疗术语 第1部分:疾病》(修订版)、《中医临床诊疗术语 第2部分:证候》(修订版)、《中医临床诊疗术语 第3部分:治法》。

(二)中成药处方规范性审核要点

1.中成药处方是否符合《处方管理办法》和《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处方医师签名或加盖的专用签章有无备案,电子处方是否有处方医师的电子签名。

2.处方前记、处方正文和处方后记是否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文字是否正确、清晰、完整。

3.年龄应当为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应当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不能用y、m、d代表年、月、天;日期采取公历,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4.中药饮片、中药注射剂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5.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6.中成药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院内中药制剂名称应当使用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医疗机构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7.药品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准确清楚,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8.普通药品处方量及处方效期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9.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等的使用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10.中医诊断书写参考本节“中成药处方中医诊断规范性审核相关规范、共识要求”规范书写。中成药的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三、适应证审核要点与参考建议

适应证审核是中成药处方审核的首要内容,其实质是判断患者的病证类型与中成药的性效特征是否相符,即“药证相符”。理论上看,绝大部分中成药品种的适宜诊断应为中医病证诊断;少数特殊的中成药品种,适宜诊断包括中医病证诊断和西医疾病诊断,例如中西药复方制剂,成分或功效特殊的现代中成药等。

(一)中成药处方适应证审核要点

辨证用药、辨病辨证结合用药是中成药临床合理应用的基本原则。如果中成药处方用药与中医诊断不相符,如所用中成药根本不适合患者的病情,那么中成药的有效性、安全性无法保证,其用法用量是否适宜、是否存在相互作用等更是“免谈”;同时,从现状来看,由于处方权管理和中医西医差异等问题,中成药处方缺失中医病证诊断,中成药用药与中医诊断不相符等情况也十分常见,短期内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所以,这一问题一直是中成药处方审核的重点,应重视用药与中医诊断是否相符的审核,并且认识到适应证审核在中成药处方审核工作中的重要性。

1.如何区分“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无适应证用药”和“适应证不适宜”?

中成药处方用药与中医诊断不相符包括“临床诊断书写不全”“无适应证用药”和“适应证不适宜”三种不合理问题,审核用药与中医诊断是否相符首先需区分三者的不同。

“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实质可能属于工作疏忽,并无主观上选药用药的不当,处方药品也是适合患者使用的,属于不规范处方。“无适应证用药”的实质属于主观上的滥用药物和过度医疗,即患者疾病无须用药的情况下使用药物,属于超常处方。余下的情形可能就属于“适应证不适宜”的范畴了,即在临床无过度医疗主观意向、无诊断书写主观失误的前提下,选取的药品不适合患者的疾病治疗和病情改善的情况,属于不适宜处方。

2.根据中成药组方配伍特点和药品说明书要求,合理的中成药处方诊断包括以下类型。

(1)中医病证诊断:包括中医病名,例如太阳病、阳明病、乌头类中毒、毒蛇咬伤等,或者中医证名,例如肝郁脾虚证、肾阴虚证、少阳证、气滞血瘀证、津亏肠燥证等,或者中医病名+中医证名,例如胸痹+气虚血瘀证,咳嗽+痰热证,等。

(2)西医疾病诊断:少数特殊中成药可采用西医疾病适应证作为合理诊断,例如,维C银翘片、感冒灵颗粒等中西药复方制剂,直接采用上呼吸道感染作为诊断即可;又如,红曲制剂因含有天然洛伐他汀及他汀类同系物,直接采用高脂血症作为诊断即可。

(3)西医疾病诊断+中医病证诊断:也称作“病证结合诊断”。例如,心脑血管疾病治疗用中成药,往往可以采用冠心病+气滞血瘀证,心律失常+阴虚血瘀证,高血压+肾虚肝旺证等西医病名+中医证型的形式作为合理诊断。

(4)其他诊断形式:民族药、按照中成药管理的其他非传统中医药制剂等,可采取各自原有民族医学体系内的疾病概念作为合理诊断。例如,祖卡木颗粒的合理诊断可以为维吾尔语的感冒。

(二)中成药处方适应证不适宜的原因

1.书写了错误的中医病证诊断。例如,开具滋补肾阴的六味地黄丸,却书写了肾阳虚证或肝郁气滞证的诊断,则应审核为适应证不适宜。

2.未辨证用药,用药与辨证不符。这是临床比较常见的适应证不适宜问题。例如,诊断为胃脘痛属湿热中阻证,开具具有健胃消食、行气止痛的香砂养胃片,用药与辨证不符,应审核为适应证不适宜。

四、特殊人群用药适宜性审核要点与参考建议

特殊人群用药审核属于药品遴选问题,是中成药处方审核的重要内容。本节主要围绕孕妇、老年人、儿童、肝功能不全患者、肾功能不全患者五类特殊人群,阐述特殊人群使用中成药处方审核要点与参考建议。

(一)孕妇用药适宜性审核要点

医生为孕妇开具中成药时,需考虑其对母亲正常妊娠分娩或胎儿正常生长发育是否存在影响,但妊娠期使用中药的安全性分级尚不完善。目前临床上对妊娠期中药以及中成药使用的安全性分类方法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中药成方制剂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中药成方制剂卷》(2015年版)收载中成药1 886种,妊娠禁用、忌用、慎用品种共计1 186种,其中妊娠禁用824种,妊娠忌用7种,妊娠慎用353种,同时标注为妊娠禁用与慎用2种。妊娠禁用中成药中含妊娠禁用中药者占36.04%;妊娠慎用中成药中含妊娠慎用中药者占47.88%,含妊娠禁用中药者占7.9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收载孕妇禁用中药饮片35种、孕妇忌服中药饮片2种、孕妇慎用中药饮片60种。

不应给孕妇开具说明书标示为孕妇禁用、孕妇忌用及等价概念,或含有较明确妊娠禁用中药成分(包括但不限于雄黄、水蛭、川乌、麝香、巴豆)的中成药。为孕妇开具的中成药,其说明书标示为孕妇慎用及等价概念,或含有较明确妊娠慎用中药成分(包括但不限于麻黄、大黄、川芎、枳壳、肉桂),此类中成药应由临床经验丰富的中医类别或中西医结合类别的医师开具并指导使用,不建议由西医师或全科医师开具。

(二)老年人用药适宜性审核要点

医生为老年患者开具中成药治疗疾病时,应坚持中医辨证论治的根本原则,充分考虑老年患者的生理病理特点,科学用药,合理配伍,避免不良反应的发生。老年患者身体衰弱,反应迟缓,常有多种疾病,发病时常常缺乏典型症状和体征,更应审慎辨证选用中成药。

老年患者中成药处方审核应根据其病理生理特点,审核诊断是否明确,审核适应证与处方诊断是否一致,应明确用药指征。老年人患病,多虚实夹杂,如五脏虚损、气血亏虚、正虚易感,同时常兼多痰、多瘀、多风,治疗上应攻补兼施、虚实兼顾。所以,老年患者使用攻邪类中成药(包括但不限于辛温发汗类、清热泻火类、峻下通便类、祛风寒湿类、破血行滞类、解毒开窍类、涤痰化浊类和驱虫类)时,应明确中医证型确属实邪,处方诊断应体现中医病证分型,否则可能会导致较为严重的副作用。

老年患者常同时患有多种疾病,需要与其他中成药或某些西药联合配伍使用。联合用药注意分清主次,着力消除主要病证,关注中成药与中成药、中成药与西药等的合理联用,避免不良反应的发生。

(三)儿童用药适宜性审核要点

1.医生为儿童开具中成药应注意其生理特殊性,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儿童生理特点,选择恰当的药物和用药方法,儿童中成药用药剂量必须兼顾有效性和安全性。

2.儿童中成药处方应审核选药是否适宜。首先,审核是否有指征用药;其次,从安全性角度审核品种选择的合理性,有较大的毒副作用成分的中成药,或者含有对小儿有特殊毒副作用成分的中成药,应充分衡量其风险和收益;宜优先选用儿童专用药。

3.儿童发病容易,传变迅速,治疗又需及时、正确和审慎。

4.儿童患者使用中成药应尽量采取口服或外用途径给药,慎重使用中药注射剂。

5.儿童专用中成药,依据说明书要求按年龄或按体重选用合适的用药剂量。非儿童专用中成药应结合具体病情,根据儿童年龄、体重或体表面积折算用法用量,一般情况下可按第二章中儿童使用中成药的原则进行折算。

6.根据治疗效果,应尽量缩短儿童用药疗程,及时减量或停药。不可妄用攻伐之剂,如确需使用,应中病即止。

7.儿童患者联合使用中成药的种类不宜多。

(四)肝功能不全患者用药适宜性审核要点

1.不应给肝功能不全患者开具说明书标示肝功能不全禁用、肝功能不全忌用及等价概念的中成药。

2.除临床经验丰富的中医类别和中西医结合类别的医师外,其他医师为肝功能不全的患者开具说明书标示肝功能不全者慎用及等价概念,或含有较明确肝损害中药成分的中成药时,应审核为遴选药品不适宜。

3.较明确肝损害中药成分的名单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药不良反应概论》《中草药相关肝损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内外公开发表中药肝损伤文献的综述分析报道,包括但不限于朱砂、雄黄、川楝子、苦楝皮、何首乌、雷公藤、土三七、千里光、黄药子、补骨脂、延胡索。

4.肝功能正常的人群在使用含有上述中药成分的中成药时,应密切监测。

(五)肾功能不全患者用药适宜性审核要点

1.不应为肾功能不全患者开具说明书标示肾功能不全禁用、肾功能不全忌用及等价概念的中成药。

2.除临床经验丰富的中医类别和中西医结合类别的医师外,其他医师为存在肾功能不全患者开具说明书标示肾功能不全者慎用及等价概念,或含有较明确肾损害中药成分(包括但不限于马兜铃、木香马兜铃、寻骨风、天仙藤、朱砂莲、大青木香、细辛、朱砂、雄黄、雷公藤、苦楝皮,或已禁用中药关木通、青木香、广防己)的中成药时,应审核为遴选药品不适宜。

3.肾功能正常的人群在使用含有上述中药成分的中成药时,应密切监测。

(六)中成药处方遴选药品不适宜的原因

1.不熟悉中成药的不适用人群。例如,治疗胃病的胃苏颗粒,并不属于常规的活血化瘀药或毒烈性中成药,但说明书要求“孕妇忌服”,在不熟悉说明书禁忌证的情况下,为孕妇开具胃苏颗粒,即构成遴选药品不适宜。

2.开具了错误的特殊人群诊断,例如,某西医医师,为口腔溃疡患者开具了牛黄解毒片,但为了开具保肝药,又在处方中增加“肝功能不全”这个诊断,因牛黄解毒片含有雄黄,肝功能不全患者慎用,西医医师为诊断有肝功能不全的患者开具说明书标示肝功能不全者慎用的中成药,故这张处方为遴选药品不适宜。

五、给药剂型与给药途径审核要点与参考建议

依据《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北京市医疗机构处方专项点评指南(试行)》,提出中成药处方给药剂型与给药途径审核要点与参考建议如下。

(一)中成药处方给药剂型与给药途径审核要点
1.合理选择中成药的剂型

应根据患者的体质强弱、病情轻重缓急及各种剂型的特点,选择适宜的剂型。

2.合理选择中成药给药途径

能口服给药的,不采用注射给药;能肌内注射给药的,不选用静脉注射。

3.妊娠期用药

孕妇使用中成药,应尽量采取口服途径给药,慎重使用中药注射剂。

4.儿童用药

儿童患者使用中成药,应尽量采取口服或外用途径给药,慎重使用中药注射剂。

(二)中成药处方给药剂型与给药途径不适宜的原因
1.注意审核以下中成药给药剂型不适宜问题

鼻炎用喷鼻剂开成哮喘用粉末吸入剂;妇科用栓剂开成皮肤用软膏剂;滴眼剂开成滴耳剂等。

2.注意审核以下中成药给药途径不适宜问题

只能静脉注射的药物开成肌内注射;外用药品用法写为口服;肌内注射药品开成静脉注射;注射药物作为外用冲洗药,但给药途径写注射。

六、用法用量审核要点与参考建议

用法用量审核主要包括单次用量审核、给药频次审核和单日总量审核,但不包括给药途径审核。一般情况下,中成药处方的单次用量、给药频次和单日总量,不宜超过说明书要求。说明书未明确规定用法用量的,依照《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中成药方制剂卷》以及相关专家共识、指南等综合判定。

(一)中成药处方用法用量审核要点

中成药用量合理性审核推荐采取分层分类方式,对不同药品(含毒性和不含毒性药味的中成药)、不同病证进展类型(急性期和慢性期)、不同病情严重程度(脏器功能损害的分级分期)、不同患者(儿童、成年、老年),区分低风险和较高安全风险的治疗方案,采取不同的审方策略。

1.一般情况

以单日总量为基本审方单元,单次剂量与给药频次为辅助审方单元,单日总量符合相关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药品说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虽然单次剂量和给药频次有所调整,可不审核为不合理处方。儿童、老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肝肾功能不全患者等特殊人群除外,含毒性饮片中成药除外。

2.较高安全风险的治疗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含毒性药味的中成药、含铅基质贴膏、中西药复方制剂、疾病进展期、脏器功能损害严重、多药联合、辨证失当,应严格管控单次用量和单日用量。

3.一般的中药外用贴膏剂(面积≥35cm 2

单次用量不宜超过2贴,单日总量不宜超过4贴,多部位贴敷也须注意总量控制。对于含铅基质外用贴膏剂(黑膏药)、含化学成分(例如水杨酸甲酯、苯海拉明等)的中西药复方贴膏剂,使用应更为谨慎。说明书有明确用法用量规定的,以说明书为准。

(二)中成药处方用法用量不适宜的原因

1.医生不熟悉中成药说明书用法用量要求,根据临床处方习惯开具。很多中成药均需要3次/d服用,但是也存在2次/d或4次/d的药品,有些医生认为中成药的药效不明显,无须严格按照说明书的给药频次用药,造成用法用量不适宜。例如,六味地黄丸、加味逍遥丸等经典名方开发而成的中成药,给药频次多为2次/d。

2.中成药说明书仅包括成人一般用药量,在为儿童、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开具处方时,未进行减量。例如,感冒清热颗粒的说明书为1包/次,2次/d,处方未书写儿童用量。给12岁以下儿童开具成人量,则属于用法用量不适宜。

七、疗程审核要点与参考建议

疗程是指医学上对某个疾病所规定的连续治疗的时间长度,代表了患者的用药时长。不同类型的疾病,不同的治疗目的,对应不同的疗程。在规范、合理的疗程内用药,是中成药合理使用的基本原则之一。

(一)中成药处方疗程审核要点

中成药临床用药应具有对应的有效疗程范围,未达到有效疗程的治疗方案、超出有效疗程的治疗方案,都是不提倡的。尤其是超出有效疗程的超长时间用药,可能存在严重的用药安全性问题。

1.具有较高用药风险的药品,应严格管控疗程。含有毒性饮片的中成药,中西药复方制剂应严格遵循说明书用法用量使用,不建议进行任何增加安全性风险的超说明书用药,例如增加用量、增加疗程,或者增加了生物利用度或药物刺激性的给药途径变更。含有烈性饮片或已知致损伤成分(马兜铃、何首乌、千里光等)的中成药、中药外用贴膏剂均应管控疗程。

2.符合“中病即止”原则的疾病类型,应严格管控疗程。发汗解表药和泻下药宜强调随证停药;其他特殊急症(如脑梗死急性期、急性出血性疾病等)的中成药治疗,也应遵循“中病即止”的原则,不宜长期连续用药;用于疾病急症或急性期治疗的中成药不适合作为慢性病稳定期(包括但不限于高血压、冠心病、慢性支气管炎、慢性腹泻、慢性咳嗽)的治疗药物长期使用;慢性病用药的疗程或用药时长可适当放宽。

3.中成药治疗的疗程,不等于单张处方用药时长。由于患者存在连续取药的情况,而单次开具处方的时长是有限制的,所以,不能将单张处方的用药时长等同于疗程,应从医嘱重整的角度,对患者在近期(半年至一年的时间段)内的所有就诊开药记录进行整理,确定某一类药物的用药时长。或者采用药学门诊的形式,掌握患者的实际用药时长。

(二)中成药处方疗程不适宜的原因

1.慢性病或疾病慢性期使用急性病证治疗用中成药。例如蓝芩口服液是治疗急性咽炎热毒证的中成药,如果在慢性咽炎阶段长期使用,开具用药时长为一个月的处方,则属于疗程不适宜。

2.为缓解疾病症状而超长时间连续或间断性用药,增加安全性风险。例如,为了缓解便秘症状,很多人长期服用清热泻火类通便药(含有大黄、番泻叶、决明子等),如麻仁润肠丸,最终导致结肠黑变病。

八、重复用药审核要点与参考建议

重复用药审核是中成药联合用药审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指出,功能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中成药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北京市医疗机构处方专项点评指南(试行)》指出,重复用药的常见情况有如下三种:①同一药物的重复使用;②药理作用相同的药物重复使用;③同类药物及相同作用机制的药物合用。

(一)中成药处方重复用药审核要点

1.中成药处方重复用药审核,应从适应证、药味组成、功效类别、特殊组分、衍生方、联用品种数等综合多维视角评判更为适宜。同时,须注意给药剂量、给药途径、患者病情等对重复用药审核结果的影响;应了解临床实践的重复用药案例,把握审核尺度。中成药重复用药包括中成药与中成药、中成药与汤剂、中成药与西药、内服与外用等多种重复形式。

2.治疗目的相同、位于医保目录同一功效亚类,尤其是含有相同君药,含有至少3种相同中药成分(以炮制品计),含有相同中药成分(以炮制品计)的数量占比超过30%的两个中成药足量联用时,应当审核为重复用药。内服联合外用时、先后交替使用或减量(与说明书标准量相比减少30%以上)联用时、急危重症抢救用药时,可不审核为重复用药。

3.“特殊组分”包括化学药物(例如中西药复方制剂中的西药成分)、毒烈性中药(例如朱砂、制草乌、冰片)、中草药有效部位(例如中草药提取物、中草药活性成分)、类似单一明确化学药物的中药(例如类似洛伐他汀及其同系物的红曲制剂、类似铁叶绿酸钠的蚕沙制剂)。治疗目的相同时,含有上述特殊组分中成药的重复使用存在较高的安全性风险,可审核为重复用药。

4.组方属于完全包含关系且具有衍生方关系的两个中成药足量联用,应审核为重复用药。但当内服联合外用时、先后交替使用或减量(与说明书标准量相比减少30%以上)联用时、急危重症抢救用药时,可不审核为重复用药。

(二)中成药处方重复用药的原因

1.中成药品种众多,很多中成药组方十分相似,联合使用造成重复用药。例如,在治疗肺热咳喘的中成药里,麻杏止咳糖浆、止嗽定喘丸、小儿麻甘颗粒、克咳胶囊等中成药,均以麻杏石甘汤为底方加减而来,上述药品的联合使用就是重复用药。

2.大处方、大联合的用药习惯。部分地区有开大处方的习惯,3种及3种以上的中成药联合使用时,重复用药的概率增加。很多患者需要服用多个科室医生的处方药,再加上自我药疗的用药品种和含中药成分的保健品,就会增加重复用药的概率。

九、联合用药审核要点与参考建议

中成药在临床诊疗中常常需要联合用药,联合用药是为了适应复杂病情,是为了增强药效,是某些疾病治疗方法所需,同时亦是为了抑制偏性、降低毒性,确保用药安全。但药物联用必有宜忌,中成药处方联合用药的审核,应重点关注重复用药、药性和药势冲突、配伍禁忌、相互作用等多个方面。重复用药已在本节前面阐述,此处不再赘述。

(一)中成药处方联合用药审核要点

1.多种中成药的联合应用,应遵循药效互补原则及增效减毒原则;一些病证可采用中成药的内服与外用药联合使用。功能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中成药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药性峻烈的或含毒性成分的药物应避免重复使用;合并用药时,还须注意中成药的各药味、各成分间的配伍禁忌。

2.3种及3种以上同一给药途径的中成药联合使用时,潜在不合理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重复用药、寒热冲突)会增加。

3.治疗感冒的解表类中成药不宜与滋补类中成药联用。同时,无论是否发热,感冒期间均不宜服用滋补类中成药(包括但不限于以熟地黄、阿胶、制何首乌、女贞子、淫羊藿为君臣药),或在药品说明书上标示“感冒期间不宜服用”或等价概念的滋补类中成药,以免闭门留寇。但可用于气虚、表虚外感的平补固表类中药(包括但不限于党参、甘草、桂枝)不在此列。

4.治疗同一疾病时,寒性中成药(药性纯粹、偏性较强)与热性中成药(药性纯粹、偏性较强)不宜联用,明确诊断为寒热错杂证的处方除外。治疗目的不同,用于治疗患者的不同疾病时,寒性中成药联用热性中成药应加强监测。

5.治疗目的不同时,含有特殊组分(包括但不限于化学药物、毒烈性中药、中草药有效部位、类似单一明确化学药物的中药)中成药重复使用,显著增加安全性风险,可审核为联合用药不适宜。

6.中成药与西药联合用药审核主要关注相互作用方面,建议从三类途径考虑其相互作用:①体内或体外直接接触后的物理化学反应;②以药物代谢动力学为媒介的相互作用;③通过药理学效应或生物学通路的协同或拮抗作用,并给出综合评估结果。

(二)中成药处方联合用药不适宜的原因

1.对病用药,不辨证。有些处方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支气管炎、冠心病、头痛等现代医学诊断,却同时开具了治疗2种不同证型的中成药,容易造成寒热冲突。例如,诊断为急性支气管炎,同时开具通宣理肺丸与羚羊清肺丸,即为寒热冲突。

2.多品种大处方。为同一患者开具多个治疗不同疾病的中成药,容易造成联合用药不适宜。例如,表证与里证的治疗不同,寒证与热证的治疗不同,虚证与实证的治疗不同,同时联用相关中成药存在治疗思路的相悖。

十、“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审核要点与参考建议

“十八反”“十九畏”是传统中药配伍禁忌的内容,“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也已经写入教材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但“十八反”“十九畏”能否在临床上使用一直存在争议,实验室研究结果也不能一概而论,其局限性十分明显。例如,存在哲学演绎和盲目曲解、历代选药非绝对禁忌等,尤其是煮水共煎增毒的可能机制,使得“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并不完全适用于中成药之间的联用。依据《北京地区基层医疗机构中成药处方点评共识报告(2018版)》等,提出中成药处方“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审核要点与参考建议。

1.一般情况下,中成药处方“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审核建议将其定位为“参考提示”而非“绝对禁忌”,即联用的中成药如果分别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的中药成分,可暂不审核为存在配伍禁忌,但是,应该向临床医师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

2.“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所涉及的中药中,有不少毒性中药(例如半夏、草乌、甘遂、芫花、砒霜、巴豆、牵牛子),含有这些毒性中药的中成药属于含毒性饮片的中成药,应该采取更为严格的管理和限制措施,以保障临床安全合理用药。

十一、超说明书用药审核要点与参考建议

超说明书用药是指药品使用的适应证、适应人群、给药方法或剂量不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之内。中成药超说明书用药主要包括适应证、给药途径、遴选药品、用法用量方面。中成药因其特殊的治疗背景、时代特点,超说明书用药普遍存在,依据《北京地区基层医疗机构中成药处方点评共识报告(2018版)》等,提出开展中成药超说明书用药审方要点和参考建议。

1.所有中成药超说明书用药处方均应给予审核和提示。

2.遵循中医药基本理论、无替代药品且有医学实践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中医临床循证指南、中医治疗专家共识和中医医案报道)的中成药超说明书用药处方,可不纳入不合理处方范围。

3.超说明书适应证用药、超说明书剂量用药、超说明书疗程用药,还可分别参考本节相关内容进行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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