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护理人员主动上报护理不良事件,促进信息共享和系统改进,持续提升临床护理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6〕10号)、《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版)》《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工作》(国卫办医发〔2020〕11号)等文件要求,制订本制度。
1.护理不良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院内压力性损伤、跌倒、坠床、非计划拔管、药物外渗、误吸、患者窒息、走失、自杀、烫伤等事件。
2.护理部统一管理全院护理不良事件的上报、统计、分析、预警、整改及追踪评价等。
3.护理不良事件应在24小时内逐级向科室负责人和护理部报告,48小时内在护理不良事件网络报告平台提交书面报告。严重护理不良事件应立即电话逐级上报。
4.各级护理管理者应从全面质量管理角度讨论分析原因,从流程、环节角度进行整改,并及时进行安全预警。
5.护理部定期组织相关科室和职能部门协调会,着重系统性持续改进。
6.定期组织护理不良事件的相关培训,包括不良事件处置流程、管理工具的应用、护理记录规范、安全隐患评估与防范、应急预案及演练、患者参与安全活动等。
7.实行护理不良事件无惩罚上报制度,通过建设护理安全文化等有效措施鼓励护士自愿、主动上报。对积极上报不良事件的科室和个人给予鼓励。
8.对于瞒报、漏报或迟报等情况、因违规或未履行职责等导致的护理不良事件的个人和科室,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护理不良事件及安全隐患报告流程见图3-7。
图3-7 护理不良事件及安全隐患报告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