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指导并规范医疗机构手术安全核查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修订)》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1.手术前一日,巡回护士访视患者时核对病历、患者。
2.手术当日,护理员接患者时与手术通知单、病历、病房护士及患者核对。
3.患者进入手术间之前,在等候区,巡回护士将病历与患者进行核对。
4.患者进入手术间后,执行医务处《手术安全核对规定》(如为局麻等无麻醉医生参加的手术应由手术医师主持手术安全核对)。
5.麻醉开始前,主管医生、麻醉医生、巡回护士与病历及患者核对。
6.手术开始前,主管医生、麻醉医生、巡回护士与病历核对。
7.患者离开手术室前,主管医生、麻醉医生、巡回护士再次核对相关内容。
依据手术通知单和患者病历进行查对。
1.患者姓名、性别、床号、诊断、手术名称、手术部位、药物过敏史、实验室检查结果、备皮、导尿等情况,眼科患者应核对晶体及处方。
2.了解患者是否进食、是否排净大小便、是否卸妆,是否有义齿、义体、义眼、隐形眼镜、发卡以及贵重物品等,如果有须留在病房。
3.是否携带病历、影像学检查结果、术中用物、用血、药物等。
4.评估患者全身情况,特别是皮肤情况,了解既往史。
主刀医生、洗手护士、巡回护士。
手术开始前、关闭体腔前、体腔完全关闭后、缝合皮肤后。如术中须交接班、手术切口涉及两个及以上部位或腔隙、关闭每个部位或腔隙时均应清点,如关闭膈肌、子宫、心包、后腹膜等。
双人逐项清点原则;同步唱点原则;逐项即刻记录原则;原位清点原则。
每次清点时,巡回与洗手护士应对台上每一件物品唱点两遍,并由巡回护士在护理记录单上准确、即刻记录。
1.手术中无菌台上的各类手术用物,包括:各种手术器械、纱布、纱垫、缝针及特殊用物等。
2.清点时,除清点数量外,还要关注物品的质量,尤其要检查器械上的螺丝钉等附属结构是否齐全,以确保物品的完整性和功能的完好。
3.不同类型手术需清点的物品 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应包括手术台上所有物品。如手术器械、缝针、手术敷料及杂项物品等;浅表组织手术应包括但不仅限于手术敷料、缝针、刀片、针头等杂项物品;经尿道、阴道、鼻腔等内镜手术应包括但不仅限于敷料、缝针,并检查器械的完整性。
(1)巡回护士需检查手术间环境,不得遗留上一台手术患者的任何物品。
(2)洗手护士应提前15~30分钟洗手,并按要求摆放台上用物。保证有充足的时间进行物品的检查和清点。在手术的全过程中,应始终知晓各项物品的数量、位置及使用情况。
(3)无特殊情况,手术物品未准确清点记录之前,手术医生不得开始手术;手术医生应等待护士清点物品并做准确记录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手术操作。
(1)手术切口内应使用带显影标记的敷料,该类敷料不能用于手术切口的覆盖。
(2)手术中所使用的敷料应保留其原始规格,不得切割或做其他任何改型。特殊情况必须剪开时,应及时准确记录。
(3)清点纱布、纱条、纱垫时应展开,并检查完整性及显影标记。
(4)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中使用有带子的敷料时,带子应暴露在切口外面。
(5)当切口内需要填充治疗性敷料并带离手术室时,主刀医生、洗手护士、巡回护士应共同确认置入敷料的名称和数目,并记录在病历中。
(6)应减少交接环节,手术进行期间若患者病情不稳定、抢救或手术处于紧急时刻物品交接不清时,不得交接班。
(7)严禁将器械或敷料等物品挪作他用,术中送冰冻切片、病理标本时,严禁用纱布等包裹标本。
(8)未经巡回护士允许,任何人不得把手术物品拿进或拿出手术间。若手术患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切口入路时,关闭每一切口时必须清点所有物品,清点后的物品应保存在手术间;下一切口开始前必须按规定重新清点所有物品,方可开始手术。
(9)医生不应自行拿取台上用物,暂不用的物品应及时交还洗手护士,不得乱丢或堆在手术区。
(10)洗手护士应及时收回暂时不用的器械;监督术者及时将钢丝、克氏针等残端、剪出的引流管碎片等物品归还,丢弃时应与巡回护士妥善处理。
(11)台上人员发现物品从手术区域掉落或被污染,应立刻告知巡回护士妥善处理。
(12)关闭体腔前,手术医生应配合洗手护士进行清点,确认清点无误后方可关闭体腔。阴道纱布等术后需取出的填充物,手术结束时,由手术医生取出,经巡回及洗手护士核对后丢弃,并在护理记录单的特殊情况一栏注明如“××物品已取出”。
(13)清点物品时,必须有至少一人为本院护士,实习护士不能承担清点工作,须由带教老师完成。
(14)术前怀疑或术中发现患者体内有手术遗留异物,取出的物品应由主刀医生、洗手护士和巡回护士共同清点,详细记录,按医院规定上报。
(15)清点物品有误或与主刀医生发生意见分歧时,应即刻汇报护士长,必要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16)手术中发生与物品清点相关等问题时,巡回护士将事件经过及采取措施的情况详细记录于护理记录单“特殊情况”栏内,由主刀医生签字确认。
(17)每台手术结束后应将清点物品清理出手术间,更换垃圾袋。
1.医务人员凭取血单,携带取血专用箱到输血科取血。
2.取血时,取血者须认真核对发血单与血袋信息,包括患者姓名、病案号、血型(包括RH因子)、血制品类别、取血量、血袋号、凝集反应等,查对无误,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将血取回。
1.取回的血液制剂应由麻醉医生和巡回护士核对。首先,双方确认取回的血液制剂是否为此手术间患者的血液制剂。然后,将取血单与原始血型单核对,核对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病案号、血型(包括Rh因子)等;将取血单与血袋信息核对,核对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病案号、血型(包括Rh因子)、取血量、血袋号、凝集反应等信息。
2.输血前再次由麻醉医生和巡回护士核对相关信息,准确无误后方可输血。
3.输血时应使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4.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
5.术中输血应遵循先慢后快的原则,但同时根据病情和年龄等遵医嘱调节输血速度。婴幼儿患者输血宜采用输液泵输注。
6.输血完毕后,将空血袋低温保存24小时。
1.严禁一名医护人员同时为两名患者取血。输血时必须实施双人核查流程。
2.血液制品禁止随意加入其他药物。血小板输注前应避免震荡,取出即用。
3.各种血液及制剂从血库取出后30分钟内输注,4小时内输完。
4.注意对静脉通道、输血不良反应的观察,如出现异常及时处理。
1.遵医嘱给药,严格执行药物现用现配原则。
2.给药前必须严格三查八对。
(1)三查:用药前查、用药中查、用药后查。
(2)八对:核对姓名、病案号、药名、剂量、浓度、用药时间、用法及药品有效期。
(3)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药品质量,有无变质、浑浊、沉淀、絮状物等,检查标签、有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3.给药前需询问患者有无过敏史;皮试的药物要与皮试结果核对;同时使用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4.执行口头医嘱用药时,要复述一遍,双方核对无误之后方可给药。
5.用注射器抽取药品或药物入液后,应在注射器或输液袋上注明药物名称和剂量。
6.病房带药入手术室使用前,医生需在临时医嘱单上签字;护士执行时需签字并注明执行时间。
7.遇紧急抢救时,所有安瓿均要保留至手术结束后方可丢弃,以备查对。
8.用药后应观察药效及不良反应。如有过敏、中毒等反应,应立即停用,报告医生,必要时做好记录、封存及检验等工作,并按规定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