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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医嘱执行制度

为规范护士执行医嘱流程,确保临床护理安全,依据《护士条例》《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卫医政发〔2009〕49号)、《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等文件要求,制订本制度。

1.医嘱是医生在诊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分为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

2.应遵循按时、准确、完整的原则执行医嘱。

3.执行医嘱前须认真阅读医嘱内容、核对患者信息。当发现医嘱有疑问时,需与医生核实后方可执行。

4.执行医嘱过程中应严格查对,包括患者身份识别、给药三查八对等。

5.除外抢救或手术中不得执行口头医嘱。在抢救或手术中医生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给药前应向医生复述医嘱内容,确认后方可执行。执行后要保留空安瓿并记录,待医嘱补齐后再次核对。

6.执行毒麻药医嘱时,需双人核对后执行。做好毒麻药使用登记,包括患者姓名、药名、使用时间、剂量等,执行人签字,如有余量应做好记录并双人签字。如遇护士单独值班,请医生核对签字。

7.执行皮试医嘱时,应双人核对后执行。皮试结果需双人判读,皮试结果录入医嘱系统。

8.每班查对医嘱的完成情况,避免医嘱遗漏执行。凡需下一班执行的临时医嘱,应进行详细交班并记录。

9.执行医嘱后,应由执行人在相应的医嘱执行单上记录执行时间并签名。

10.加强对医嘱执行情况的三级护理质控督查。对医嘱执行的系统性问题,护理部协调相关临床科室及医务处、信息处等职能部门共同持续改进。 kCGBGtaQgu4/AbMfBbryzQ8Yq22z2aBF3zJPX9u81raKDGyy5zSRWa64sDeDGS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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