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对住院患者的病情观察、治疗及护理措施等临床护理工作标准,确保服务质量和患者安全,根据《护理分级标准》(WS/T 431—2023)、《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卫医政发〔2009〕49号)等文件要求,制订本制度。根据住院患者的病情及自理能力,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等四个护理级别,并在患者床头牌有醒目标记。
1.维持生命,实施抢救性治疗的重症监护患者。
2.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监护、抢救的患者。
3.各种复杂或大手术后、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1.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准确测量并记录出入量。
2.根据医嘱正确执行各项治疗及用药,配合医生实施各项急救措施。
3.根据患者病情实施基础护理,做到六洁(口腔、头发、手足、皮肤、会阴、床单位),协助患者床上活动,保持患者舒适及功能体位,协助非禁食患者进食/水或注入鼻饲饮食。
4.正确实施专科护理,协助卧床患者翻身、叩背等促进有效咳痰,做好气道、管路和皮肤护理,保持患者舒适及功能体位,预防各种并发症。
5.关注患者安全,根据患者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不良事件发生。
6.严格执行护理交接班制度,危重患者床旁交接班。
7.履行告知义务,尊重患者知情权。
8.了解患者和家属的心理需求,有针对性开展心理护理。
9.针对患者情况提供健康指导。
1.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2.病情不稳定或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3.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4.自理能力重度依赖的患者。
1.每小时巡视病房,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2.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定时测量生命体征。
3.根据医嘱正确执行各项治疗及用药。
4.根据患者病情及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基础护理。
5.正确实施专科护理,做好气道、管路和皮肤护理,预防各种并发症。
6.关注患者安全,根据患者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不良事件发生。
7.提供与疾病相关的健康教育,指导功能锻炼。
1.病情趋于稳定或未明确诊断前,仍需观察,且自理能力轻度依赖的患者。
2.病情稳定,仍需卧床,且自理能力轻度依赖的患者。
3.病情稳定或处于康复期,且自理能力中度依赖的患者。
1.每2小时巡视病房,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2.根据患者病情需要,测量生命体征。
3.根据医嘱正确执行各项治疗及用药。
4.根据患者病情需要,提供专科护理。
5.鼓励患者参与患者安全。
6.协助生活部分自理患者做好基础护理。
7.提供与疾病相关的健康教育,指导患者进行功能锻炼。
病情稳定或处于康复期,且自理能力轻度依赖或无需依赖的患者。
1.每3小时巡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2.根据患者病情需要,测量生命体征。
3.根据医嘱正确执行各项治疗及用药。
4.鼓励患者参与患者安全。
5.提供与疾病相关的健康教育,指导功能锻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