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VE作为一种术前辅助介入治疗适用于:术前估计需行肝大部分切除,术后未来残余肝不足以满足肝功能需要的患者。通过术前对未来残余肝体积的判断,应用栓塞术使未栓塞部位代偿性增大,可充分满足术后肝功能储备要求;另外,对于某些已经不具备手术条件的患者,PVE联合TACE可以通过阻断肿瘤供血的途径使肿瘤体积缩小甚至死亡。对于PVE治疗的适应证,目前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标准,但多数学者和专家同意PVE治疗应依据肝功能情况和FRLV而定。Kubota等提出通过拟行切除肝体积决定PVE的标准,这一标准通过CT和ICGR 15 计算获得。在肝功能正常的患者中,如ICGR 15 <10%,当 FRLV<40% 时可进行 PVE。对于患有黄疸或 ICGR 15 >10% 的患者,当 FRLV<50% 时可进行 PVE。Tadatoshi Takayama提出以下3项作为肝切除患者需要行PVE的标准:① 肝功能正常需行60%以上肝切除的患者;② ICGR 15 偏离正常值 10%~20%,或有阻塞性黄疸史的需行 40%~60% 肝切除术的患者;③ 需联合行胰十二指肠切除术的患者。
上海东方肝胆外科医院肝门部胆管癌术前PVE选择标准:① 无肝硬化且黄疸/胆管扩张至PVE时间<8 周、未来残余肝体积/全肝体积<50%;② 有肝硬化或发现黄疸/胆管扩张≥8 周、未来残余肝体积/全肝体积<60%。
笔者认为,既然PVE的目的是使患者尽量免除肝大部切除术后肝衰竭的风险,那么对于急性或慢性肝功能损害的患者就没有必要设定FRLV<40%限制,应该适当放宽。PVE选择最终的发展趋势必然是:合理的PVE及肝切除策略,精确的FRL功能状态评估,个体化的FRL增生潜能评估,与其他促进FRL再生方法联合应用,以及应该为术中或术后FRL可能的二次打击留有余地。